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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柯论“人民”:以罗马法为中心

2016-02-13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家父罗马法维柯

吕 川



维柯论“人民”:以罗马法为中心

吕 川*

维柯在国内很少为人注意,甚至是作为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也很少吸引法学界的目光。这或许与他的写作风格相关,《新科学》以史诗卷轴般的铺陈阐释人的科学。从荷马时代到中世纪,从西方到东方,维柯宽广的视域让读者叹为观止。人类历史经过了从神话时代到英雄时代,再从英雄时代到人的时代的变迁。或者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人民”*“人民”这个词在维柯的作品中是popolo,在拉丁语中对应populus。维柯区分了“贵族”“平民”与“人民”,本文研究的概念在罗马史上也众说纷纭,且不谈论翻译问题,我们还是依照朱光潜先生的译文。一般认为,“人民”与平民不同,但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的平民运动使得二者渐渐混合起来了。本文依旧采取严格区分的办法。关于几个概念的研究,参见胡玉娟:“罗马平民起源问题初探”,载《世界历史》2001年第1期。作为法律主体是一个不断扩展其范围的概念。这一点给人们研究西方法律史提供了极富启发的洞见,让人们能重新审视如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诸范式的得失。实际上,维柯这一理论基础来自他对希腊罗马史诗、神话以及历史,特别是法律史的研究。我们截取他对罗马法的论述,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希腊神话史诗,罗马法更为我们熟悉;另一方面,法律主体的扩大在罗马时期表现得最为真切。*对维柯而言,荷马史诗与罗马法是他最重要的两个关乎“确定性”问题的工具,荷马史诗让他通盘把握诗的本质,即诗性人物性格,而罗马法给了他一个关于三个时代赓续与嬗递的景观。这种景观从罗马法的发展来看是非常显著的,维柯从罗马法的很多细微规定认出了其所反映的诗性智慧。可以说,罗马法是“后史诗”阶段最重要的材料,故而他认为,希腊的哲学家们加速了希腊文明的提升,而罗马的习俗却在稳步前进,已经完全见不到他们的神的历史了,“但是罗马人在民俗语言里却保存了他们的英雄时代的历史,这种历史从罗慕路开国时起,一直延伸到巴布利阿斯和培提略公布的两套法律时为止,将会被发现就是一部希腊英雄时代的历史性神话的长期延续”。这个论断也证明了我们对英雄时代的看法的正确性。同时这句话也交代了维柯解读的罗马法的内容,它并不是指我们一般所说的,整个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而是至晚到英雄时代结束,人的时代到来之前的罗马法。这一点务必提请读者注意。此处引用,参见[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11页。

当下研究罗马法,多半是以一种实证法学的方法分析法律概念、逻辑结构。这种方法能够让我们清楚每一条法律的含义,对研究罗马法而言未尝不可。然而毕竟罗马法的产生距现在年淹岁久,仅仅分析概念、结构是不够的。要全面理解罗马法这一伟大的罗马遗产,必须对其历史背景有深刻的认知。维柯在这一点做足了工夫。在他笔下的罗马法不是一条一条的规则,而是生动的。这些规则都折射出罗马历史与普遍历史。而且维柯近乎玄幻的手法让罗马法丰富起来,我们能够看到,罗马法完全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与希腊罗马神话、希腊理性哲学交织错杂,这些虽然给研究维柯的罗马法思想造成很大的困难,但从这种交错中,我们能认识到另面的罗马法。

维柯并不仅把有法典形式的法条作为罗马法,他关注的范围更广泛,他认为,只有思想最狭隘的人才会把明文规定的东西作为是法律。*罗马法研究者区分了各种不同层次的“法”,如法(ius)、法律(lex)、神法(fas)、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维柯全然不顾这些词汇具体的区别,他从功能主义的态度出发,整体地看待这些法律。所以我们看得到他讨论的法律制度在这些不同内涵的法律中自由切换。关于前面的区分,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校订本,第73~74页、第141页。在他看来,罗马的习俗,其实就是罗马的部落自然法,当然属于罗马法的外延。他首先从这些习俗中观察到,罗马人在英雄时代的思维方式都是诗性的。*“诗性的”一词在维柯的作品中是个高频概念,它意味着创造,就像小孩子那样来理解事物。他们还不能够进行抽象思维,于是根据自己的自然本性来思索外物。典型的例子就是曼西帕许式(mancipation要式的)的买卖,用具体的手势动作来表达抽象的权利转移。决斗也是如此,世界上最初的决斗的作用在于抵销赔偿与补偿,决斗的胜负显示了神的判断。罗马人构建继承法也是出自这种思维,他们想象存在一个类似人的母后掌管继承,正如罗马人在控诉程式里提交一块争讼农田的泥土来代表整个农田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维柯认为古代的罗马法(人的时代之前的法律)实际上就是诗篇。英雄时代的思维就是如此,这也决定了英雄时代的法理学,这种法理学强调凭事实(the certain)去理解法律。与人道的法理学大不相同,后者虽然也重视事实,但是更为独特的方面在于对道理(the true)的把握。英雄时代的法理学要求律师皆要有奥德修斯那般审慎与精明,看重事实对程式的符合。之所以会有这种区别,根本原因在于,正如一切的政体必须符合人类的自然本性,一切的法律也是如此,法理学也是这样发展变迁的。

以下几节,择取维柯对罗马法上几个重要制度的研究来凸显出他关注的“人民”。我们将会看到,隐藏在古罗马家庭法,主要是父权制和婚姻权上的人类自然本性及其变迁,还将会看到土地法也反映了这一段走向人的时代的印迹。实际上,维柯对任何一个制度的论述都不是孤立的,我们选择的几个制度本身在维柯那里是紧密相连,互为条件的。这不是我们随意选择的,而是维柯最深切关怀的,他的原则就是人类的宗教、婚姻、埋葬(与继承密切相关)等制度的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变迁,而我们也从这几个制度的发展中看出来了维柯的“人民”对法律制度最强大的推动力。

一、古罗马家庭法

(一)家父权

维柯认为,不仅是法律,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追溯到天神意旨那儿去,可以追溯到宗教的产生那儿去。*[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1页。也就是说,一切社会制度,都源自早期人们的神灵观念。《奥德赛》里面巨人对奥德修斯讲的话,*维柯认为,巨人们被宙斯的惊雷所吓,于是纷纷逃到山洞里面,过上道德的生活,但史诗似乎不与之同。库克洛普斯巨人并不惧怕宙斯,他们甚至敢与神叫板,参见[古希腊]荷马:《荷马史诗·奥德赛》,王焕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被维柯反复提及。他很敏锐地意识到了,巨人这个观念在文化上是一个很独特的东西,他从柏拉图那里得到了重要的启发。他认为柏拉图最早认识到,巨人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家父和英雄。他们身体强壮,离群索居,住在黑暗的洞穴里,不与其他的巨人交流。实际上,问题远比这个巨人的故事复杂。巨人的洞穴在维柯看来构成了后来罗马家庭法的母体。

巨人们对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神灵充满畏惧与虔敬,这些“洞主”是最早而又唯一的人民,他们享有诸神之下的自由。巨人之间并不是亲密友好的,他们都互不交流,遇见了就厮杀,因而有无数弱者败下阵来,去远方流浪寻找庇护人——这是最早的门客。他们依附的,不光是强者的力量,还要依附他们的信仰。权威就是这样产生的,作为庇护主的巨人对门客们享有权力,如同他对自己的妻子儿女一样。这也就是家父权的产生。维柯说,这是最早的政体,在洞穴之内,这是一种典型的君主专政。这种专政的权力显示在对其他家人们身上,不仅包括远道而来寻求庇护的人,还包括自己的妻儿。所以英雄们可以正当地出卖自己的儿女也是水到渠成,英雄的阿伽门农把他可怜的女儿伊菲格妮亚杀死献给阿尔忒弥斯也是正当的,这种为了敬神而野蛮残酷的行为正是英雄时代需要的。

由于门客们的增加,英雄们也慢慢地走到平原,开始垦荒。当然,这项工作他们不必亲为,门客们既然委身,就必须负有义务。在这一过程中,门客们逐渐意识到,英雄家父占有了他们的一切,而自己一无所有,于是就开始向英雄争斗权利。家父们为了更好地保有家父权,自然联合起来,一部分英雄成为另一部分英雄的附庸,形成层级分明的封建采邑制。在这一过程中,城市得以形成,罗马城就是如此形成的。虽然在每一个洞穴内,其体制是君主专政的,但英雄时代的政体天然就是贵族制。因为这是根据英雄们的自然本性得出来的。他们谁也不肯相让,于是组成一个元老院。虽然会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是政出元老院,首领只是这个统治团体的代表。其证明在《伊利亚特》中,当阿喀琉斯的母亲忒提斯向宙斯祈求帮助时,后者回答自己不能作出诸神在会议上没有形成的决定。罗马早期的王政也不意味这种政体是君主专政的,维柯认为,虽然罗马早期有七王,但当时的政治体制还是贵族政体,为了对付敌人才选出一个关键时刻能指挥的人。犹如特洛伊战争中选择阿伽门农作为“人民的王”,那只是军事上的安排。公元前509年发生的布鲁图斯驱逐傲慢王塔克文,并不意味着民众对专制君主的驱逐,而是家父们对暴君的革命——这件事情体现的是贵族们的自由,而不是传统所理解的人民的自由。*[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93页。在这种国家体制下,元老们才是公民,而家人们实际上在政治上的地位跟奴隶并无区别。因为元老们发誓要跟平民永远为敌,决不会主动给予他们任何权利,所以平民(家人)与贵族(英雄/家父)的争斗成了英雄时代的主要争斗点。两个阶级的斗争一直都包含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具体权利的争夺,比如说被选举为执政官、大法官等;另一方面,门客们很久才慢慢意识到,他们在政治上缺乏权利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贵族们宣布只有自己才是神子,其他的人根本不属于“人民”或者说“神民”,因为他们没有占卜权,这一点在后文我们还会继续讨论。从这以后,一种不和睦公开明白地反映在罗马史中,在罗马法上也留下来深刻的印记。

英国的法学家梅因先生肯定没有读过《新科学》,在他的经典之作《古代法》中,他同样把目光投到了罗马法还有早期的神话,他建构古代——近代这种二元划分,并且得出来举世称赞的结论“一切社会的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说这句话的背景,正是来自于对罗马家庭制度的考察。在很多方面,他与维柯都是隔代知音。他也看出来了家父权下的家庭是罗马共同体中的政治体,而维柯说家族内部的体制正是专政政体。他们都从荷马史诗中了解到了山洞的巨人是早期的家父这一问题。维柯不同之处在于,他有一个整体的历史观,并且把天人之际的问题讲得通透圆融,而梅因建构的二元论说失于简单。当然,梅因的观察显得细致,他看到了家族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慢慢地退出历史舞台,而以前依附在这个单元之内的家子、妻子、奴隶等随着社会发展与自然法观念的铺陈都登上历史舞台,被契约牵连起来,成为法律的基本单位。*[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2页。当然,他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在于对罗马法法典编纂时代的文献研究,而放在维柯的体系中,这个时代已确乎是“人的时代”了,民众政体已经成为现实,政治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限于贵族了。

按照古罗马经典的公私法划分标准来看,维柯对平民与贵族的关注是公法上的,而梅因对家父与家子的研究则属于私法的部分。维柯的家是外向的家,家父权也是向外的,所以他没有特别注意到家父与妻儿之间的关系。这样看来,梅因似乎与维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但仔细研究,梅因说不清的东西,正是维柯作了重要的补充,梅因最信赖法律文献的记载,因而他直接从这种文献分析中得出来了他的结论,但正是他把眼光局限在罗马的法律条文之中,他只见树木却不见森林,他忘记了罗马史上那波澜壮阔的平民运动与光辉璀璨的政体变迁,这,恰好被维柯捕捉到了。在后面讲到维柯的“人民”对罗马公法私法发展的意义的时候,我们不妨回想一下梅因先生的结论,便知此言有据。

(二)婚姻权

家父权的表达在《十二铜表法》上清楚而明白,维柯敏锐的眼光让读者了解到一个不一样的家父权。这种典型的私法上的内容在维柯那里成为罗马全部历史的一个奠基性的制度。因而父亲三次出卖儿子是他权力的体现,家父迫使债务人以身偿债也是家父权的表达。上一段我们区分公法与私法,而在维柯这里,则完全打破了这种区分。《十二铜表法》深刻反映出来了家父与门客之间对立的关系,尽管学者们对这首部成文法赞誉有加,认为这代表了平民们为自由获得的一个大胜利。维柯固然承认法律的公开意味着贵族以秘密习俗来治理的手段被迫与平民诉求妥协,但更重要的是,两个阶级的对立在这部法典中也是昭然若揭。在家庭法方面,尤其明白地体现在最后两表加上的两个阶级之间通婚的禁止规定。李维说,《十二铜表法》是罗马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源头,维柯深表赞同。我们将要论证,维柯对《十二铜表法》禁止通婚的规定的解释完全出人意料,但放在他的整个学说之下,又可说是情理之中。

在对婚姻法的研究上,维柯认为在大洪水之后的几百年间,巨人们过着污秽,肮脏的生活,在婚姻关系方面,尤为如此。后来宙斯的惊雷让流浪在密林中的巨人们感受到了战栗,他们幻想天神在对他们不洁的生活提出警告。于是,随意的性行为被重新审视。巨人们开始抢劫女性,掳到不见阳光的山洞里,开始过着一夫一妻的贞洁生活。可以说最早的婚姻关系来自神示。这是宗教对淫欲的控制。这一点还有更强有力的证明,《伊利亚特》讲宙斯与赫拉入眠写道,“他俩庆祝了他们的友谊”,这意味着婚姻是作为世间最初的友谊而出现的。维柯看出来,婚姻由此实现了三种最终极的美德:光荣、利益、愉快。英雄们都是神的儿子,宙斯通过正式的婚礼生下这些英雄(维柯认为,希腊神话所流传的宙斯随意发泄自己的情欲是不符合历史的,这种被歪曲了的神话故事是英雄史诗的特色)。而英雄要保卫的,也包括这一种正式的婚礼制度。

《十二铜表法》上禁止的通婚的意义并非一般所认为的仅仅是两个阶层互相流动,并不仅是想维护贵族的纯正血统问题。关键在于,平民并不是要通婚的权利,他们争取的,其实是正式的婚姻权利。正式婚姻权利以往只存在于贵族阶级中,婚姻意味着占卜,而占卜权利是能够通神的——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正因为贵族阶级保有正式婚姻权利,他们因而是神的子女,是真正的“人民”,显然,被排除在这个权利之外的平民并不是“人民”,他们作为“家人们”,实际上与奴隶的地位相差无几。可以说,只有神的子民才是人民,除此之外,都没有意义。所以,平民们被隔绝的,并不仅仅是正式的婚姻权,而是成为神民的地位。以往的法学家强调《十二铜表法》反映了平民的自由,实际上,准确说来,这部法律体现的是贵族的自由。元老院们为了防止正式婚姻权落入平民之手,他们宣扬,让平民们拥有这项权利将导致他们生下像林神潘那样子的怪物。某些神话告诉我们,奥德修斯的妻子佩涅罗佩与求婚者通奸,最后生下了怪物。这就是给平民以结婚权的后果。

由于婚姻制度是民事制度的发源地,平民们争取不到正式的婚姻权,他们就不能按照继承法来传递自己的财产,道理很简单,没有婚礼权,孩子们就不能确定谁是父亲,所以一位男性平民想要通过继承法传递分配财产是不可能的。他死后,财产只能重新回到庇护人那里。平民们很久以后才意识到婚姻权的本质,知道了获得婚礼权就意味着获得了公民权,意味着成为了神的子民。*[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95页。

二、古罗马土地法

罗慕路在林间隙地创建了罗马城,家父们把逃难者留下当作垦荒的苦力,他们并没有法上的自由,家父们只许给他们自然的自由。他们为家父们耕种土地,把土地出产的作物交给家父以交换家父对自身的保护。罗马法的研究告诉我们,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平民们并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有事实上的占有。*参见周枏:《罗马法提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他们意识到自己一无所有,便团结起来同英雄家父们争斗。《普遍法》中,维柯认为门客们的最初土地要求(时效占领权)是与国家一道产生的,但他没有明确指出这一部法律为何。*See Giambattista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94.罗马王塞尔维乌斯进行了罗马史上一次伟大的改革,确立了调查户口财产的制度,并在财产的基础上为国家划出了五个等级和一百二十个百人队。李维认为“划分等级是为了任何人看上去不被排斥于选举之外,而一切权力应在最高等公民那里”。*[古罗马]李维:《建城以来史》,张强、傅永东、王丽英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这次改制还规定了平民们要向贵族缴纳户口税,并且在国家战争时期要自带兵器跟随英雄们出征。这一制度改革在维柯看来十分深刻,因为法律借此宣告了平民对耕种的土地并不享有民事所有权,而只是一种凭时效所产生的占有权,这是一种自然的权利。与此前相比,这是“家人们”第一次向家主们提出权利的要求,其意义不言而喻。从此以后,“家人们”领悟到为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不仅如此,这次改革区分出来三种土地管领权通行于民政方面:平民们享有的使用权,这项权利还是贵族为了调和矛盾而赋予家人们的。“家人们”向家主交纳租税而非向国家的公库交纳,前者并不意味着开启了民众自由时代的大门,只有后来设立的国家公库以及相关的户口税制度才意味着民众自由时代的悄然开启。贵族家父享有的所有权,这一权利意味着其土地不受任何公的或私的约束,家父们凭借自己的武装力量,能够正当地捍卫土地权。贵族政体最高主权,这种权利是最完整最确定的,是基于主权而对所有土地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主权并不仅仅是指现代世俗化了的主权,维柯把这种最高的主权的来源归结到上帝那里。虽说平民们在此次改革中并没有获得更多的自由权,但这几种不同权利的区分给后来的土地法变革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土地法规定在《十二铜表法》中,通过十人委员会的努力,罗马平民们甚至摆脱了塞尔维乌斯确立的占有权,而分享了贵族把持的所有权。平民们通过脱离运动,先向政权要求土地权利,这种权利来自第三种权利(optimal right)。*[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38页。每当权利被侵害之时,他们便通过宣扬其来源以保有土地权利。后来,这种宣称变成了“我因贵族家父所有权而宣布这土地属于我”。*See 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94.其权利来源变成了上述的第二种,这一种最具效力。朱光潜准确地把握到了,这种权利实际上就是体现了罗马公民权,我们在后文还会说明,只有拥有这种权利才意味着成为了“人民”。但家父们还是通过债务奴役来束缚家人们。在这一过程中,须要提及的是,平民们为了守护塞尔维乌斯法赋予他们仅有的土地时效占有权,他们争取到了利益代表——护民官。贵族不甘权势分流,极力阻止,于是才有护民官要求把法律明白刻在铜表上。这意味着贵族再也不能随意收回已经分配给平民的土地,而平民们只受抽象的公众所有权约束。这表明,平民已经获得与贵族同等的土地权利,但实际上,一直到培提略法,私自关押债务奴隶的法律被废除才意味着贵族政体的转向。格拉古兄弟改革的失败也表明贵族力量的强大,民众政体难以一蹴而就。*关于格拉古兄弟对土地的改革,参见[古希腊]普鲁塔克:《希腊罗马英豪列传》,席代岳译,时代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221页。

以上介绍的是平民们争取土地权利的过程,从属地方面看,不同区域的人民分享的土地权也不同,维柯亦很重视:罗马人在全世界推广他们的征服,打了许多胜仗,都根据他们在国内统治平民们所逐次根据的四条法律:(1)在一些野蛮的行省中,罗马人就运用了罗慕路的收容受保护者的办法,遣送罗马殖民到那里,夺取了原来的地主们的土地,把原来的地主们变成种田的劳动者。(2)在一些文明的行省里,罗马人运用了图利乌斯的土地法,让他们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3)在意大利,罗马人使用了《十二铜表法》中的土地法,让他们对所谓“意大利”土地享有贵族们的所有权。(4)对于享有较优待遇的市政区或城镇,罗马人还让他们享有正式结婚权,并且享有已推广到罗马平民们的行政官当选权。*[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67页。

这一段看似漫不经心之谈,实则包含着西方法律哲学的精髓。在这里,我们讨论前三条与第四条法律的联系。人类认识总是先从现象入手,慢慢地才会观察到根本。这一点在罗马土地法之争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维柯发现,平民虽然取得了贵族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到想要为此立遗嘱之时,问题依然会产生。由于他们没有婚礼权,土地权利没有办法代际转移——请记得我们说过,婚礼权确定了谁是父亲,因而确定了整个亲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又返回到贵族家主手中——依附贵族的平民们才享有所有权。*[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36页。所以在《十二表法》后短短的三年的时间内,平民们认识到斗争的根本问题,因而很快就争取到了婚礼权。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家父们不遗余力地阻止门客对土地的渴求实际上还有一层含义,维柯隐约地表达出来了。在城市创建之前,巨人们带领门客在森林中开荒,烧掉树木——赫拉克勒斯打死森林中的猛狮,放火烧掉森林就是这个意义。维柯还看出来,这后来形成城市的地方,实际上是英雄们的祭坛,英雄们在此处崇拜天神。普鲁塔克在《罗慕路传》讲到罗慕路因占卜建城地点争议而杀死兄弟的故事就是这一观点的证明。寻求庇护的人乘大黑船来到这个地方,他们臣服于英雄的祭坛,为他们耕作与收获,而不能够同他们一样享有占卜的权利。*[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6页。后来平民们土地权利争夺的胜利也意味着他们慢慢地获得了以前只是由贵族们(神子们)所专有的占卜权。

父主们把所有权保持在自己贵族阶层内能有多久,贵族统治的政体也就能维持多久。这种政体的转变在维柯看来,要视平民们从贵族那儿争得权利而定,这些权利主要有土地所有权,正式结婚权,最高政府职权和司祭职权。*[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56页。我们介绍了前两种权利,主要是因为维柯对这两种权利研究地更为细致,而且都有新的创见。

三、占卜权

在论述家庭婚姻制度以及土地制度的时候,我们都触碰到了占卜权的问题。毫无疑问,占卜权乃是这些制度的基础。没有占卜权,意味着没有举行婚礼的权利,进而便不能确立亲属关系,不能确定父亲是谁——这意味着他就如同野兽一样,污秽不洁。他们构成了“另一种人民”,是英雄的家人们,跟外方人一样,在土地权利方面最多只享有占有权,这是一种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总之,没有占卜权,就没有一切权利的基础。

占卜权是一种怎样的权利?前文已述及,巨人们委身于神祇之下,宙斯的惊雷使他们产生了错觉,仿佛那轰隆隆的雷声是专门为他们不洁而羞辱的生活而发的,于是他们设想有天神在上警告他们过上贞洁干净的生活。于是他们开始山洞穴居,实行一夫一妻制,并且开始向诸神献祭。他们生活开始打上神的烙印。占卜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他们牢牢地握住这一特权,不让那些战败的被收容的家人们染指这一特权,害怕他们也能像自己一样与天神相交通。久之,这种隔绝成为一传统,直至英雄时代贵族与平民的隔绝也拿神作为挡箭牌。由此可见,诸神是巨人们自己创造出来的,不管是由于故意或者愚昧等原因,这些巨人凭借武力把另一部分人变成家人,成为他们的家主,成为他们的王。再用其他的理由让他们停止反抗,后来英雄们让他们相信自己就是天神之子。简单地讲,这一过程是自我合法化,通过超越的神使得武力的使用变得合法,再把对诸神的礼拜宣布为自己独享的权利。任何对这一权利的觊觎都是要被压制的,维柯从希腊罗马神话中看出来了这一点。

在荷马史诗中,海妖塞壬用歌声催眠水手,然后割断他们的喉咙。女妖基尔克用她迷魂的歌声把奥德修斯的伙伴们变成猪。维柯认为在维吉尔的诗篇中,唱歌就成了行魔术的意思,而魔术起初是指凭占卜来预言的智慧。维柯认为唱歌词源有“预言”的意思,因而指称占卜权的争夺。“这些寓言故事中的水手们,游客和浪游人们都是些外方人,也就是那些平民们,他们和英雄们竞争,企图分享占卜权,打败了就遭到残酷的惩罚。”*[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6页。匠神赫菲斯托斯想干涉宙斯与赫拉的感情纠纷,被宙斯踢下山,变成跛子。这在维柯看来意味着平民们想从英雄们手中分享诸神的占卜权,可是打了败仗,受到了屈辱。*[意]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6页。

对占卜权的争夺不仅仅体现于神话故事中,维柯的聪慧让他认识到,一直到《十二铜表法》颁布,占卜权亦然是关注的焦点,只不过他看到了比禁止通婚更深刻的东西。婚礼比任何其他事物都更依赖对占卜权的享有。所以在那个时代,罗马还处在英雄时代,虽然平民斗争此起彼伏,看似民政权利垂手可得,平民也在土地法上取得便利,然而,占卜权才是衡量一个人是不是“人民”的一员的终极标准。罗马人也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弄清楚问题的根本。*占卜权专属于贵族家父,但是平民们有宗教信仰,他们也有神灵崇拜,对“营造司”这一官职的词源分析可以知道,该词有“寺庙”的意思。“除护民官外,我们还看到同样被宣布具有不可侵犯性的平民营造司,正如我们说过的,他们也许是最初的平民庙宇主管。”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校订本,第56页。

四、小结

本文从罗马法几个最为重要的制度的发展来凸显出来“人民”的意涵,人们“非人民”起初只是在具体的权利义务方面感觉到了自己处在非常不利的位置上。尔后他们一步步想要通过斗争来获得与“人民”平等的权利,他们意识到自己处在被家父们仇视的状态中,而家父们享有一切权力。后来他们逐渐了解到,家父权产生的前提是婚礼权(占卜权)的享有。所以等到《十二铜表法》对平民们的婚礼权作出了禁止后不久,他们便弄清楚了问题的本质。土地所有权也是这样一步步争取的。简言之,“非人民”们渐渐懂得他们处在不平等地位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他们不是“人民”,明白这一点之后,他们的努力就有了方向。

维柯以其宏大的视野、广博的学识成为后世学者的榜样,他对西方法律史乃至历史哲学所作出的贡献至今发人深省。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得以管窥法的本质,这对于当下中国学者对法学研究是很有助益的。

《政治法学研究》

*吕川,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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