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级标准化试点申报
2016-02-13
上海市级标准化试点申报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上海市政府提出的“深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系列文件要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
试点任务
1.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并确保标准体系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 有效实施体系内标准,开展标准化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标准适用性和有效性显著增强;
3. 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和持续改进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标准化水平。
试点条件
申报上海市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上海市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2.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并且未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一、试点依据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3]297号);
2. 《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93号);
3. 《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4. 《关于印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
5.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41号)。
二、重点领域
1. 农业
美丽乡村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与产业化经营、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家庭农场生产、标准化综合示范镇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
2. 工业
推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社会团体技术标准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上海市物联网、智能电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等7大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标准化良好行为。
3. 服务业
金融服务、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医疗保健服务、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
物流和旅游领域已分别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组织专项试点工作,申报工作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组织。
4.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社区管理和服务、社会公益科技信息服务、公共行政服务等。
申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应是由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由政府主导、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等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机构或者组织。
5. 节能减排
交通节能减排、建筑节能降碳、污染治理措施、工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社会公共节能等。
6. 军民融合
涉及船舶、海洋工程、大飞机、高端装备、高分、卫星导航、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军民结合产业。
申报军民通用标准化试点的单位需从事军民结合相关产业,并针对特定军品或民品开展相关军民通用技术转化工作。
二、申报方式
1.申报上海市级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填写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表,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填写项目汇总表,连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表格可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业务直通车/标准化/公告栏目下载。
三、试点组织和申报
1.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试点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标准化试点建设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和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统一征集、立项、管理和验收评估。
2. 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择优推荐本行业、本区域相关单位申报标准化试点项目。各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组织推荐和申报工作。
3. 试点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推荐单位作为项目保证单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推进和管理,试点期一般为2年。
4. 上海市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及组织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在体系编制、标准制定、人才培训等方面为标准化试点提供技术支撑。
四、政策措施
1. 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试点项目,可按照《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相应的经费资助。
2. 试点单位应配置相应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可视情提供配套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3.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颁发标准化试点验收证书。
4. 对实施良好、成效显著的市级试点项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荐申报相应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