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的创新实践
2016-02-13何登香付金婷李永飞于少飞
何登香 付金婷 李永飞 于少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 257091)
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的创新实践
何登香 付金婷 李永飞 于少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 257091)
东营市工伤认定部门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吸收和借鉴劳动仲裁和行政诉讼的部分机制,探索建立了工伤重大疑难案件庭审质证和行政听证制度,并建立了全面信息公开、全程接受监督、内部联动、外部联席机制,通过优化工作衔接,弥补程序漏洞,畅通沟通,实现了工伤认定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提高了工伤认定的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服务效能。
工伤认定;质证;听证;干预机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部分,是保障受伤害职工权益的第一道关口,也是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第一道屏障。近年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回应社会关注、立足民生民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措施,使工伤认定工作在法治引领下前行,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1 建立政务公开机制,确保工伤认定在阳光下运行
1.1 加强规范管理,全面信息公开
东营市为保证工伤认定工作规范有序,研究制定了《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东营市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规程》等工作制度,印制了《工伤认定办理指南》等服务手册,编制了《工伤保险政策汇编》等政策读本,通过局网站、政策法规培训和新闻媒体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建立“东营工伤认定讨论”QQ群等在线服务窗口,发展群成员近千人,全市工伤认定办案人员和工伤认定协理员轮流在QQ群值班,对需要工伤帮助的咨询群众,第一时间进行法律政策解答,方便群众办事维权。
1.2 建立三级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监督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认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东营市建立了工伤认定“三级公示”制度。第一级公示是单位公示,要求申请单位在为受伤害职工提起申请前,先对拟申请工伤职工的姓名、事故经过等基本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便于调查取证,确保事故真实;第二级公示是申请公示,每月月初,将上月接收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汇总,统一在市局网站上进行批量公示,便于举报监督;第三级公示是结案公告,每月底,将当月批次结案结果在局网站上进行结案公告,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工伤认定全过程。
1.3 实行约投专递,确保结果直达
为保障受伤害职工及时准确拿到工伤认定书,东营市人社局和中国邮政合作,开展工伤认定约投专递服务,在工伤认定结果作出后,第一时间将决定书寄送到受伤害职工手中,让职工吃下一颗“定心丸”,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三级四段式的公开便民机制,真正做到制度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工伤认定在阳光下运行。
2 建立个案听证机制,保障工伤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基本上都是职工与人社部门、用人单位与人社部门的双向平行交流,在调查程序上也是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单线调查,缺少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尤其没有考虑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缺失争议双方调解和质证程序。东营工伤认定部门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充分吸收借鉴劳动仲裁和行政诉讼的部分制度,探索建立了工伤重大疑难案件庭审质证和行政听证制度,弥补程序漏洞,畅通沟通表达渠道。
2.1 建立案卷查阅制度,确保案情公开
《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规定,对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根据自身需要查阅工伤案卷,保障其知情权。
2.2 引入证据质证制度,确保过程公平
建立争议案件沟通机制,对观点对立、证据冲突、争议较大的案件,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保障其表达权。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当庭调解,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搭建起人社部门、职工、用人单位三方交流平台,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益,使纠纷能够在公开、透明、平等、互信中得到化解,对认定结果“胜败皆服”。
2.3 试行行政听证制度,确保结果公正
针对重大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大、较难认定的案件,建立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伤认定、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社保经办等机构人员组成的听证庭,将开庭审理和行政听证相结合,通过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一步采信证据,查明事实,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科学公正、令人信服的工伤认定结论。
事实证明,工伤重大疑难案件庭审质证和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较好地实现了个案处理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 建立法制沟通机制,优化工伤认定内外办案环境
3.1 建立内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东营市制定了《东营市工伤认定执法联动工作规程》《关于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争议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实行工伤认定、争议仲裁、监察执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联动,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权渠道,严厉打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时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形成工作合力。
3.2 建立外部联席机制,优化工作衔接
针对工伤疑难案件多发难认的实际,东营市人社局与市法院、市法制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文件,共同建立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工作规则及相关要求。共同学习、交流工伤认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析研究复杂和疑难工伤认定案件,探讨有共性的工伤案例,及时处理工伤认定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该制度自2012年建立以来,运行良好。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2-3次联席会议,集中讨论研究有代表性的疑难复杂案例,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慎重结案。同时,还对一些普遍性、广泛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形成指导性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工伤认定工作相关部门间相互沟通、配合、支持的工作格局,有效提高了行政案件的胜诉率。
4 建立社会协作机制,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为帮助各类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办理人员的办事效率和业务技能,东营市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社会力量在工伤案件中的参与度,探索建立东营市工伤认定协理员制度,培养了工伤认定社会化、网络化的工作队伍。分期分批从用人单位的劳资、法务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和社会法律工作者中遴选优秀人才,进行系统工伤政策和实际业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东营市工伤认定协理员资格证书,明确其工作职责、社会责任等具体权利义务。经过培训的协理员,由于法律和专业素质强,在办理相关工伤认定事宜,沟通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化解工伤纠纷,宣传法律政策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成为政府部门的好帮手,法律政策的宣传员,用人单位的消防员,广大职工的贴心人。借助协理员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工伤认定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提高了工伤认定的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服务效能。
5 建立综合干预机制,力促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
预防大于救济,安全重于泰山。东营市人社局坚持问题导向,每年都对工伤认定办案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做好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
5.1 实行经济干预,将工伤案件与浮动费率挂钩
根据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对工伤事故多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较多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对安全生产做得较好,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适当降低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2015年对全市303家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上浮270家,下浮33 家。利用经济杠杆, 强化了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措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5.2 实行行政干预,将事故多发企业纳入督查重点
对工伤认定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由人社部门联合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等成立工伤事故联合督查调研领导小组进行重点督查,通过听取单位汇报、查阅安全生产制度、向职工发放调查问卷、约谈企业责任人等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摸排整改,有效做好各项工伤预防工作。通过综合利用经济杠杆和行政手段,积极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1]邱明月.漫话工伤保险制度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建设[J].中国医疗保险, 2011,33(6)∶54-55.
[2]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执法联动工作规程(东人社发[2012]11号) [Z].2012.
[3]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争议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东人社字[2014]281号)[Z].2014.
2014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95亿元,支出560亿元,分别相当于2010年285亿元、192亿元的2.43倍、2.91倍,基金累计结余(含储备金)1129亿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建立,已有10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过去的5年,全国累计进行了585万例工伤认定,297万例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251万人,确保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颁布后,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相应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各地普遍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增长机制,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截至2014年底,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长期待遇的人均水平分别较2010年提高了54%、49%、58%。
——摘自 刘梅《回顾民“十二五”时期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国医疗保险》杂志2015年第12期)
The Innovative Practice of Identifying Industrial Injury in Dongying
He Dengxiang, Fu Jinting, Li Yongfei, Yu Shaofei (Human Resource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Dongying , Dongying, 257091)
With the experience in long period of processing the declared cases in the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s, by absorbing and learning from certain mechanism of labor arbit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appeal, we have explored a court querying and administrative hearing rules, and built a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publicization, whole course supervision, inner co-action, and outer co-chairing. By improving job connection, making-up program vulnerability, and keeping communication lines open, we have achieved the goals of“critical part identi fi ed beforehand while key parts going downward” in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industrial injury, and have increased the overall level of case identi fi cation and service ef fi cacy.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 fi cation, querying, hearing, intervention mechanism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6)2-60-3
2016-1-12
何登香,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科长,主要研究方向:工伤保险。
doi∶10.369/j.issn.1674-3830.201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