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与私立图书馆发展
2016-02-13马秀娟魏豫州
马秀娟,魏豫州,张 梅
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与私立图书馆发展
马秀娟,魏豫州,张梅
摘要文章分析民国时期图书馆立法和法规中的私立图书馆内容;讨论图书馆法规与私立图书馆发展之间互为促进的关系;建议我国应确立民营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民营图书馆的发展应成为图书馆立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私立图书馆法律保障
引用本文格式马秀娟,魏豫州,张梅.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与私立图书馆发展[J].图书馆论坛,2016(6):57-60.
民国时期政局动荡、战乱频仍、国力羸弱,但私立图书馆发展迅速,这与图书馆法规鼓励和扶持私立图书馆发展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学界对民国时期私立图书馆发展与法规关系的关注较少。2015年11月6日,笔者在中国知网以“近代图书馆立法”或“民国图书馆立法”为主题词,采取“模糊”形式,检索到7篇文献,包括张书美的《民国时期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王小会的《近代私立图书馆法规研究》、夏梦杰的《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研究》、田磊的《清末和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中的人文精神探微》等;以“私立图书馆法规”并含“民国时期”或“近代”为篇名,采取“模糊”形式,检索到8篇文献,包括赵长海的《荣氏家族与大公图书馆》、刘小凤等的《私立光华大学图书馆二十六年历史研究》、张树华的《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私立图书馆述略》、黄少明的《民国时期的私立图书馆》等;以“图书馆立法”并含“私立图书馆”或“图书馆法规”并含“私立图书馆”为篇名,采取“模糊”形式,没有检索到相关文献。这些研究文献均未对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与私立图书馆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讨论。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图书馆立法成为国家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路径;与此同时,我国民营图书馆发展处于瓶颈期。为此,本文就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与私立图书馆发展进行研究。
1 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重视私立图书馆
1.1背景
民国时期私立图书馆主要包括私人、社团、商界等兴办的图书馆[1]。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重视私立图书馆有着广阔的背景。
(1)近代国外及清末图书馆立法观念的影响。近代欧美图书馆立法均重视私立图书馆,有关私立图书馆的条文成为图书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鸦片战争后,包括重视和扶持私立图书馆发展的欧美图书馆立法思想传入我国。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规,规定各地对个人筹款设立图书馆,方便士林阅读的,报学部备案并给予奖励[2]4,确立了私立图书馆的法律地位。
(2)扶持私立图书馆以开启民智和促进社会进步成为朝野共识。民国时期外患频仍、内战不息,政府和民间均视图书馆为开启民智、促进社会进步和救国救民的重要工具,但经济欠发达,政府不能大规模建设图书馆。因此,推动社会创建私立图书馆成为朝野共识,鼓励和扶持私立图书馆成为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的重要内容。
1.2民国时期涉及私立图书馆的图书馆法规
民国时期教育部(大学院)颁布17部图书馆法规,其中11部涉及私立图书馆,它们是1915 年10月23日颁布的《图书馆规程》《通俗图书馆规程》,1927年12月20日公布的《图书馆条例》,1930年5月10日公布的《图书馆规程》,1930年10月16日公布的《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1939年7月22日公布的《修正图书馆规程》,1939年7月24日公布的《图书馆工作大纲》,1939年11月4日公布的《图书馆辅导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办法大纲》,1941 年2 月24日公布的《普及全国图书馆教育办法》,1944 年3月10日公布的《图书馆工作实施办法》,1947年4月1日公布的《图书馆规程》[2]5-40。这些法规中关于私立图书馆的规定比较全面,对私立图书馆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指导性。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关于私立图书馆的内容主要包括:
(1) 界定私立图书馆的概念。1915年颁布的《图书馆规程》第3条规定私人设立的图书馆称私立图书馆[2]5。1927年颁布的《图书馆条例》第3条规定团体或私人所设者称私立图书馆[3]7。1930年5月颁布的《图书馆规程》规定私法人或私人所设者称私立图书馆[2]10。
(2)规定私立图书馆的管理机构。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私立图书馆主管机构,其设立、变更、停办、奖励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1939年颁布的《修正图书馆规程》第7条规定:“私立图书馆之变更及停办,应由私立图书馆董事会呈报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并专呈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2]17
(3)确立褒奖私立图书馆创办者的原则和一视同仁的公私立图书馆管理原则。1915年颁布的《图书馆规程》《通俗图书馆规程》、1927年颁布的《图书馆条例》、1930年颁布的《图书馆规程》、1944年颁布的《普及全国图书馆教育法》都规定私人以资材设立或捐助图书馆者,由地方长官依照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咨陈教育部(或大学院)核明给奖[2] 6-7,13。政府同等对待私立图书馆与公立图书馆,私立图书馆的设置、功能、内部组织和职员资格等比照公立图书馆执行。1915年颁布的《图书馆规程》第4条规定,私立图书馆设置时应比照公立图书馆,将名称、位置、经费、书籍卷数、建筑图式、章程规则以及开馆时间禀请地方长官核明立案[2]5-6。1939年颁布的《图书馆工作大纲》规定,县市立图书馆设立总务组、采编组、阅览组、推广组,私立图书馆的机构设置应比照县市立图书馆[2]24-25。
(4)创设私立图书馆董事会制度。1927年颁布的《图书馆条例》规定董事会为私立图书馆法律之代表,董事会第一任董事由创办人延聘,以后历任董事由该会自行推选。私立图书馆董事会成立时,将名称、目的、事物所之地址、董事会之组织及职权之规定、资产或资金、其他收入之规定以及董事的姓名、籍贯、职业及住址等呈请主管机关核明立案,私立图书馆董事会具有经营图书馆之责,包括财产管理、馆长选任、用人监督、行政以及经费决算等[2]17。以上条款变更时,须及时呈报主管机关[2] 8-9。
(5)规定私立图书馆馆长、馆员任职资格。1915年颁布的《图书馆规程》规定身体健壮、品才兼优,而且具备图书馆学、教育学或其他专业学习背景,或者受过图书馆专业训练,在学术上确有贡献,并对图书馆学素有研究者可以担任馆长之职[2]20。担任私立图书馆主任或干事的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中等学校毕业,曾任教育职务一年以上者;对于图书馆职务有相当学术及经验者,或具备馆长任职资格之一者[2]20。
2 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的鼓励促进私立图书馆迅速发展
2.1推动地方政府重视私立图书馆
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以法规的形式鼓励和扶持私立图书馆,推动了地方政府对私立图书馆的重视。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例,1931年上海市教育局遵照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并制定了《私立图书馆立案规则》,详细规定上海地区私立图书馆的董事会制度、图书馆长的任命条件、私立图书馆的管理[3]。再以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例,黑龙江等地出台了私立图书馆发展政策,支持和褒奖兴办私立图书馆[4]。
2.2私立图书馆成为图书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法规对私立图书馆法律地位的确定、鼓励和扶持,推动了私立图书馆数量的迅速增加,比重的大幅度上升。1930年全国私立图书馆373家,抗战爆发前后增至500多家,占图书馆总数的20%。1934年,广东有图书馆307家,其中私立图书馆占30%;福建有图书馆92家,其中私立图书馆占25%;浙江有图书馆196家,其中私立图书馆占25%[5]。在部分城市,私立图书馆数量甚至超过公立图书馆。比如,1934年上海有图书馆148家,其中私立图书馆占77%;北平有图书馆79家,其中私立图书馆占54%。
2.3私立图书馆服务形式多种多样
在图书馆法规的规范引导下,民国时期私立图书馆均提供阅览、外借服务。此外,还根据民众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建设,如举办展览、设立识字班、创办社会教育期刊。私立江苏流通图书馆设立空中课堂,用收音机教读者识字和学习[6]。福建省福清私立韶溪图书馆创建《福建省社会教育旬刊或半月刊》[7],呼吁民众重视社会教育。
2.4民国时期私立图书馆典范——东方图书馆概览
东方图书馆由商务印书馆创办,规模大、设施新、藏书丰、管理善、影响广,被誉为“亚洲第一图书馆”。商务印书馆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出版企业。1921年商务印书馆董事会建议用10多万元公益金建立图书馆,1926年扩建并改名为东方图书馆,张元济、王云五、鲍咸昌、高梦旦任董事,王云五任馆长,江伯训任副馆长。东方图书馆资金主要来自商务印书馆,也积极获取社会捐赠。比如,1932 年1 月28 日日军炮击上海,东方图书被炸毁。东方图书馆董事会成立特别委员会,复兴东方图书馆。商务印书馆年拨公益基金三分之一作为恢复基金,同时在英美德法组织赞助委员会,在北京、上海等设立募捐机关[8],接受社会捐助。东方图书馆藏书丰富,1926年有中西文图书16万册、杂志800种、报刊30余种、地图2 000幅、照片1万余张[9],1929年藏书增至26万册,1932 年毁于日军炮火前增至51.8 万册。东方图书馆开展现代图书馆服务,设有阅览室、阅报室、商务印书馆出品陈列室、涵芬楼珍藏善本书室;读者多元,涵盖学界、商界、政界、工界、女界;扶助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阅读,大作家茅盾、著名学者胡静道等都在东方图书馆学习过。
3 思考
(1)应确立民营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民国时期政府没有财力建立和运营更多的公立图书馆,鼓励和扶持私立图书馆发展,不仅在相关图书馆法规中承认私立图书馆的合法地位,而且专门颁布《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对其建立和运营进行规范。受益于这样的法律环境,民国时期私立图书馆成为图书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启民智、推进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1949年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道路曲折,文革时期图书馆遭遇巨大破坏。改革开放后,图书馆事业逐渐恢复,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图书馆发展迅速。然而,相对于民众的需求,仍存在较大的供需矛盾,民营图书馆渐次兴起。但是,民营图书馆一直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其建立和运营也缺乏法律规范的指引,导致社会力量兴办民营图书馆存在诸多顾虑。目前民营图书馆数量较少、经费短缺、人才缺乏、服务落后。我国应借鉴民国时期私立图书馆发展经验,将民营图书馆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确立民营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在图书馆立法中制定褒奖民营图书馆兴办者的条文,从而促进民营图书馆快速发展,弥补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不足。
(2)图书馆法规与民营图书馆发展互为促进。民国时期图书馆法规鼓励和扶持私立图书馆,推动了私立图书馆的发展;反过来,私立图书馆的发展成为图书馆法规不断完善的动力。我国近代图书馆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制定和完善图书馆法规,其中关于私立图书馆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私立图书馆在图书馆事业中的地位,而且对其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在法律上进行规范,使有关私立图书馆发展的问题能以法律手段解决,推动了私立图书馆迅速发展。鉴于私立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及其产生的社会作用,民国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图书馆法规。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公共文化立法的重要机遇期,一方面应把民营图书馆纳入图书馆立法中;另一方面,图书馆立法应广泛征求民营图书馆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建议和意见,以保障有关民营图书馆的法律条款的完整和科学。此外,还应根据民营图书馆的发展情况,持续调整和完善有关民营图书馆的立法内容。
参考文献
[1][4]王小会. 近代私立图书馆法规研究[J]. 图书馆杂志,2011(10):16-21.
[2] 河北大学图书馆学系. 图书馆法规文件汇编[G]. 保定:河北大学,1985.
[3] 上海市私立图书馆立案规则[J]. 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31(4):20-21.
[5] 范凡. 晚清至民国时期私立图书馆研究[J]. 图书情报工作,2007(1):19-22,27.
[6] 私立江苏流通图书馆附设收音机识字班章程[J]. 播音教育月刊,1937(6):165-166.
[7] 福清私立韶溪图书馆.组织全省社会教育刊物以促进社会教育并互通消息案[J]. 福建教育,1935(1):50-51. [8] 沪市东方委员会积极筹备复兴[J]. 江西图书馆馆刊,1934(1):64-65.
[9] 即将开放之东方图书馆[N]. 申报(上海),1926-04-29.
Library Legisl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Libraries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MA Xiu-juan,WEI Yu-zhou,ZHANG Mei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library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private library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discusses the mutually promo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ibraries and the library legislations. It suggests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nongovernmental libra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n-governmental libraries should be an important part of library regulations.
Keywords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library regulations;private library;legal protection
作者简介马秀娟,河北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魏豫州,华北电力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张梅,河北大学生物学院研究馆员。
收稿日期2016-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