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前言
2016-02-13肖冬梅
专题前言
随着数字时代到来,边际成本几近于零的数字复制以及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加大了版权人维权的难度和成本,此时技术手段往往优于法律救济而成为版权人的首选。但数字技术是把双刃剑,技术措施能为版权人所用,也能为破解而生。为了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要求成员国保护技术措施,各主要国家随后陆续修法,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然而,正如莱斯格所言,网络环境中的技术措施不能识别公有领域信息和专有领域信息,而实行一刀切的保护严重威胁着信息的共享。技术措施入法成为数字时代版权扩张的一种重要形式,利益的天平向版权人倾斜:不少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或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被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予以控制,阻碍公众接触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控制接触技术措施的利用阻断了使用者对作品的合法接触,严重侵蚀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空间。为平衡版权人与公众间的利益,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率先将技术措施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开创性地规定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制度及更新机制。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的一般例外,另一类是授权国会图书馆确定的临时例外。一般例外自始未变,临时例外则由国会图书馆通过行政立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图书馆共颁布六次临时例外,这对消弥技术措施所致的消极影响、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维系版权领域新的利益平衡意义重大,对其他国家立法亦影响深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系列文章旨在通过考察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的缘起和演进,剖析2015年10月颁布的10类临时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启示。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肖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