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文化“内生性重构”研究*
2016-02-13李晶
李晶
贫困地区文化“内生性重构”研究*
李晶
摘要我国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在各种社会结构性矛盾和外部力量的影响下,始终未能找到一条平稳的发展道路。从当前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和“文化扶贫”现实出发,培育农村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能力,不仅有利于消除物质、制度意义上“文化贫困”,而且更有利于消除精神意义上“贫困文化”及其思维方式。文章通过对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价值、逻辑、路径的研究,认为以文化主体自身成长愿望为基础、以文化要素更新或重组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发展为目标的“内生性重构”是政府、市场和文化主体多方博弈的过程,善用“他治”、尊重“自治”、推动“共治”是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文化“内生性重构”基本道路。
关键词贫困地区文化扶贫内生性重构文化贫困
引用本文格式李晶. 贫困地区文化“内生性重构”研究[J]. 图书馆论坛,2016(6):27-33.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本服务均等目标下西部贫困县图书馆财政保障研究”(批准号:15BTQ029)研究成果之一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事物的发展或演变往往是在外源性动力与内生性动力共同作用下完成的。“内生”就是从事物固有肌理中生长出来的一种变化方式,是事物遵循自身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结果。文化的“内生性重构”是以文化主体自身成长愿望为基础、以文化要素更新或重组为手段、以消除“文化堕距”①或推动文化发展为目标的行为或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特定主体在特定地理文化空间中以自身力量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过程。1949年以来,受社会结构矛盾和各种外部力量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能力始终没有得到良好发育,特别是贫困地区,除了物质、制度意义上的“文化贫困”之外,还有更复杂的“贫困文化”及其思维方式。因此,贫困地区的文化建设或“文化扶贫”需要在处理好外源性动力与内生性动力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加大文化供给侧改革力度等举措,消除物质、制度意义上的“文化贫困”,另一方面通过挖掘和培育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能力,消除精神意义上的“贫困文化”及其思维方式。
1 农村文化艰难的“内生性重构”
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能力培育在社会结构性矛盾制约和外力干预下,始终未能找到一条平稳的发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巩固国家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在农村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经济领域,政府通过农村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等组织形式,把传统的小农经济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文化领域,政府通过政治思想教育、举办农村夜校扫除文盲、传递科学知识、加大农村文艺作品创作等方式对农村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改造。经过该次改造,农村地区以前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连同千百年存续的传统社会组织如庙会、乡贤会等几乎荡然无存。特别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社会长期形成的礼仪习俗、庙宇神祉等大多被视作封建迷信、文化糟粕而成为消灭或改造的对象。农村地区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内生性重构”机制几乎被外在性“植入”彻底瓦解。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被以个体农业经济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的外部环境又发生了新的变化。首先,改革开放春风吹散了以往强加在人们思想上的各种禁锢,农村居民被压抑已久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随着思想解放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变得更加强烈。恢复农村传统文化、修复或重建村落标志性文化符号等自主性供给行为反映出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机制出现了逐渐复苏的态势。其次,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供给长期由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保障,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社会组织能力的削弱,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一度出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供需矛盾突出、城乡失衡加剧等新的问题[1]。稍稍恢复的“内生性重构”机制由于没有及时得到外部力量的积极支持与正确引导,农村地区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农村社会道德约束能力有所下降。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市场经济完善期。为了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体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主要包括:构建了支持和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法规体系②;提出构建覆盖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将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纳入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不断加大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力度,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文化扶贫”和推动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跨越式发展提升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保障民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2]。
国家在公共文化建设领域的这些举措极大地改善了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的外部条件,但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发展带来的文化生态变化又给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随着农村文化主体结构——教育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劳动力素质结构的变化,农村地区缘自内在动力的文化要素更新、组合能力和文化创造力随着高素质人才的外流迅速弱化;二是传统的“具有地域性差别的一些特别的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3]在现代主流文化的冲击下,普遍丧失了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极大地影响了农村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三是我国农村传统的“熟人社会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模式和文化凝聚力,随着“陌生人社会”交往规范的浸润面临严重的解构压力。
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表明,我国传统农村社会道德模式的瓦解和文化认同感、文化凝聚力、文化创造力的下降,并不能仅仅依赖外部“植入”的方式加以遏制。培育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能力才是化解各种复杂矛盾的基本思路。
2 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的基本逻辑
文化是人类在劳动生活和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马凌诺斯基与宁山横夫分别将文化分成两个层次与三个层次,他们均认为,就文化变迁的内在进程而言,往往始于物质文化,随后进入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物质文化往往最先变化,最容易被人们接受。而精神文化由于须经过人们长期的生活生产的变迁、认同、接纳这一过程方能形成,因此变化最为困难,但影响也最为深远[4]。这一论断大致勾勒出文化变迁的基本脉络,不过就“内生性”而言,文化自觉与自信、文化认同与凝聚、文化传承与创造等无疑是决定文化“重构”,特别是“内生性重构”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及其相互关系又决定着“内生性重构”的动力机制和演变逻辑。
2.1农村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与自信
“文化自觉”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于1997年提出的一个文化反思性概念,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环境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知道该文化的来源、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5]。基于文化自觉的前提,文化主体将自身文化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交汇融合,从而获取文化重构与发展的主动权。
贫困地区的“文化贫困”由内外两方面因素构成:一是外在物质文化的匮乏,二是内在精神文化的匮乏。其中,精神文化匮乏的呈现方式很多,但首先表现为文化自觉与自信的缺失。由于对自身文化缺乏基本自觉与自信,自然而然形成了封闭保守、随遇而安、不思进取、不敢改变的“贫困文化”及其思维方式。通过外部“植入”物质文化的方式尽管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固有的文化平衡与封闭,但要彻底消除内在的“贫困文化”及其思维方式,就必须解决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文化自觉与自信问题。
农村公共文化空间就其本质而言,是在农村社会固有肌理中培育出来的,而以“内生”方式出现在农村社会的事物是完全可以被农村社会成员用地方性知识来解释和言说,而这种解释和言说行为本身就是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真切表现[6]。因此,在贫困地区“文化扶贫”或“文化重构”过程中,首先需要确立农村居民文化主体地位,赋予农村文化主体解释和言说的权利。这两个前提条件是培育和保护农村文化主体文化自觉与自信的基本手段,也是文化的“内生性重构”动力所在,在当前相关制度设计中也被称为“反弹琵琶”。相反,在外部意志主导下通过强行“植入”方式推动贫困地区文化建设,除了可能导致扶贫对象“水土不服”“排异反应”之外,还将损害农村社会本已十分脆弱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导致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动力的丧失。
2.2农村文化主体的文化认同与凝聚
“文化认同”是在特定地理文化空间中文化主体对其文化历史、现实和未来的确认,“是在‘自我’与‘他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中生产出一种关于群体归属的社会意识”[7]。在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过程中,文化认同与文化凝聚的主要作用就是在文化主体内部建立起一种关于文化价值的共同信念和统一的道德规范。依靠这种精神文化的凝聚力量,不仅可以将平素分立的农村居民联系起来,构建和谐的民众关系,增强群体归属感,而且也可以在共同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有关文化发展方式、发展方向的默契,调动起文化主体的参与意识、自主愿望。
由文化主体自我创造和推动的文化重构属于文化内发式发展方式。其中“文化认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文化主体“文化认同”既是“文化自信”的基础,也是“文化创新”的前提,“文化认同”越强,“文化自信”以及文化创新能力就越强,文化重构的发展空间就越大;另一方面,“文化认同”又是文化主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以及丰富自身文化生活的前提。没有基本的文化认同,农村社会既有的传统习惯、道德模式就丧失了约束能力,所谓文化传承与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
2.3农村文化主体的文化传承与创造
文化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之一,在维系社会运行和发展上,文化系统具有社会规范、社会整合等功能。关于既有文化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8]。表面上看,人们的行为是由某种意愿或目的决定的,但是实际上,文化背景、文化传统都是内在的支配性力量,而这种力量也离不开文化传承与创造。
制约文化传承与创造的因素很多。从城市化进程的维度分析,工业化给固步自封、发展缓慢的贫困地区自然经济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在土地承载力、经济驱动力共同作用下,城市吸引了大批农民或破产农民。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生产、生活,整个中国社会的构成基础由“乡土”向“离土”转变③。贫困地区文化受到了来自物质、制度、精神方面的挑战,文化传承与创造赖以存在的基础也随着居住环境、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甚至语言的变化而逐渐被破坏。农民对土地依赖减少、家园感消失的背后,其实既是文化自觉与自信的丧失,也是文化传承与创造能力的丧失。
3 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的基本路径
就文化变迁的一般性规律而言,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总是快于非物质文化变迁。而在非物质文化变迁中,首先出现的往往是制度变迁,其次是风俗、民德变迁,最后才是文化价值观念的变迁[9]。从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的诱导性因素来看,“重构”过程大致可以归结为两条基本路径:一是外部力量“创造性破坏”④引发的“重构”。比如国家或其他外部力量从自身文化价值出发,对农村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进行改造的过程,这可以被理解为“植入”或“人为”的“内生性重构”;二是文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平衡的开放系统,能主动与外部环境进行信息交流并汲取其它文化养分、主动改造自身文化,这可以被理解为“自发”的“内生性重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地区文化的“内生性重构”往往会同时受到内外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尊重农村文化发展的历史逻辑、让农村居民回归文化主体地位、推动农村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一体化发展,是培育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能力的必要举措。
3.1尊重农村文化的发展逻辑
我国农村公共文化空间一直是多方力量博弈的场所。民国时期,政府为了削弱农村社会血缘宗法的基础性作用,曾试图以保甲制取代传统的士绅统治制度,但事与愿违,因为保甲制既无法吸引农村精英积极参与,也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最终不得不恢复原有的农村治理体制与文化模式。1949年后,依靠政府的强制力,农村社会的传统组织与士绅权威彻底退出政治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全新的农村治理结构,农村干部成为农村传统权威的替代性力量,“他治”不断强化,“自治”逐渐式微。改革开放后,市场作为一种新兴力量,逐渐展现出巨大的“创造性破坏”能力——一边是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另一边是道德衰败与伦理危机,而第三方力量——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又使农村居民不得不以个体的形式应对博弈。
在农村文化现代性模式选择或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建设中,政府、市场、农村居民三方博弈的结果其实早已不是悬念:政府与市场凭借其强大力量和话语权,在农村现代性模式选择与农村文化建设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本该发挥重大建设性作用的农村居民呈现的不是“缺位”就是“失语”,或者成为彻底的“旁观者”。所谓农村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过程,常常成为外部意志主导或干预下的“使然”过程,而不是顺应文化发展规律、尊重文化主体自主性的“应然”过程。
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国贫困地区有着较为特殊的文化生态:一方面贫困地区地理环境复杂、经济条件落后,需要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完善顶层设计、加大服务资源供给;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同时受到物质、制度意义上的“文化贫困”和精神意义上的“贫困文化”双重制约,同样也需要政府或“他组织”力量给予积极干预。但问题是,如果因此而忽视了农村居民自下而上的表达机制和文化的“自组织”能力建设,那么农村文化现代性构建将很难获得文化主体的积极相应。
事实上,即使受制于“文化贫困”及安心于“贫困文化”的农村居民也并非完全需要“他组织”的代理行为来支配自己的文化生活。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使他们有一定的能力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对自己的生产、生活进行适度调整,形成符合自身生活特点、历史传统、价值取向的文化活动。这也是在当前文化建设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村文化发展逻辑的基本理由。
3.2推动农村居民文化主体地位的回归
马克斯·韦伯指出:“一个组织可以是自律的或他律的,自治的或他治的。自律意指组织的秩序是由组织成员凭借自身的特质建立起来的……自治意指领袖和管理干部皆是依照组织自己的秩序规章所产生,而不像他治的情况,完全由外人指派。”[10]为避免农村文化重构过程的无序、低效状态,首先需要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让农村居民回归其文化主体地位,培育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文化“自组织”能力建设[11]。
目前,国家对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财政投入还有很大缺口,基层文化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比较有限,其他社会力量的帮扶机制也远远不够成熟,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体系尚在探索性构建之中。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自然环境恶劣,村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成本高、效率低、建设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培育农村文化主体“自组织”能力或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能力就成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或文化现代性构建的重要任务之一。据文化部相关调查项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6800余家民间文艺表演团体,他们常年活跃于田间地头,演出形式丰富多样,非常贴近群众生活。政府和社会力量除了“送文化”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培育农村的“文明生长点”,这是推动农村居民文化主体地位回归的基本思路。
3.3推动农村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一体化发展
从文化变迁、“文化堕距”等视角分析不难发现,我国贫困地区文化及文化建设还存在诸多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贫困地区文化生态与内生性重构的背反;贫困地区文化传承与主流文化的背反;“他组织”文化的“创造性破坏”与“自组织”文化自信的背反[12]。要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矛盾,除了培育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能力、加大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供给力度、推动社会文化帮扶机制之外,正确发挥市场作用也是一个重要举措。
农村本土文化产业化是建设农村文化的重要内容。过去我国对传统文化遗产主要采取事业化管理与运作方式,约束了农村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农村本土文化产业,不但能获得经济效益,而且也可以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政府、市场和农村社会共同受益。首先,农村文化产业运作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为公共文化建设、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物质基础,推动农村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一体化发展;其次,挖掘、保护和发展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发展农村的特色文化产业,可以增强农村居民的文化自觉与自信、强化文化认同与凝聚、提高文化传承与创造的积极性,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提供长久的发展动力。
4 善用“他治”、尊重“自治”
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在长期研究中发现,所有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构建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后者是指“组织”或“人造的秩序”[13]。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由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与协调达致的,而不是某个组织或个人的刻意发明,如市场经济、社会分工、语言文字、道德规则等⑤,他们都是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而“组织”或“人造秩序”则是人们根据已确定的目标,运用理性设计并制造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如计划经济,就是利用中央计划的方式对生产活动、资源配置乃至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均作出细致的具体安排,每个组织或个人应干什么、如何干,都要服从统一的指令[14]。
从当前我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来看,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过程,其实也是以外在性“植入”为特征的“人造秩序”与以文化主体自主发展为特征的“自发秩序”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尽管“自发秩序”绝非理想或完美的,“自发”的“内生性重构”甚至可能会出现维护、滋长落后文化观念和文化形态的现象,但其明确了文化主体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性地位,强化了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认同以及文化的创造能力。维护个人基本自由和知识互动机制,这是文化的“内生性重构”不可或缺的条件。
3.2.1 资源分类管理。为了方便检索,为了方便管理,设计科学的科学合理的资源分类体系,具备资源分类管理功能。按照资源类型,展现12个资源库中所有资源。在此模块中提供资源分类的查看、新增、修改、删除等功能。
相反,各种“人造秩序”的共同弱点就是为了达到既定目的,其制度安排通常会对组织成员如何行动和行动细节作出具体规定,这就剥夺了文化主体独立运用自身知识的机会以及发展所必须的试错经验。事实上,在农村文化现代性构建或“文化扶贫”中,任何人为制度的设计者都不可能完全掌控基层文化建设面临的复杂事实,也没有能力协调农村社会所有的复杂利益关系并使其停留在一个最优状态之中。社会环境是复杂、变动不居的,但农村居民只要具备了文化的“内生性重构”能力,他们就能够在瞬息万变时空境况下对自身文化进行即时、即地灵敏的调适,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这正是自发秩序优势所在,也是农村文化“内生性重构”的必要所在。
5 结语
农村文化的“内生性重构”不仅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恢复与弘扬,同时也是对其落后和缺乏生命力部分的摈弃。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政府、市场、农村居民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社会目标、价值追求,也有各自不同的文化利益诉求,特别是在发展主导权、话语权等方面,“植入”与“内生”、“人为”与“自发”、“城市”与“乡土”、“中心”与“边缘”之间的矛盾仍将不可避免。善用“他治”、尊重“自治”、推动“共治”,是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文化“内生性重构”的基本道路。
注释
①文化堕距(culture lag,也译为“文化滞后”)是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在研究文化的变迁性时提出的概念,其要义是:由相关依赖的各部分所组成的文化在发生变迁时,各部分变迁的速度是不一致的,有的部分变化快,有的部分变化慢,结果就会造成各部分之间的不平衡、差距、错位,由此造成社会问题。详见:威廉·奥格本. 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M]. 王晓毅,陈育国,译.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106-107.
②从2004年开始,国家加大相关领域的制度供给: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制订《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5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文化部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类别、保护主体、保护方法和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范。
③乡土性是费孝通对中国社会特点的判断。他指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以“土地”为核心,在土地上的耕作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衍生出相应的社会制度及文化形态。人们习惯“生于斯、死于斯”。在某一固定地域的长期生活,及自祖辈一代代留存下来的记忆,这些有“历史感”的文化给了人们情感的依托和心灵的慰藉。详见:费孝通.乡土中国[M].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6.
⑤在哈耶克看来,市场是“自生自发秩序”的一个最好的例证,“我们祖先中没有任何人知道对财产、契约的保护会导致广泛的社会分工、专业化及市场的建立”,参与者按照个人意图行动,却促成了他完全没有意识到的结果。详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 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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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ultural“Endogenous Reconstruction”in Poor Areas of China
LI Jing
AbstractThe“endogenous reconstruction”of Chinese rural culture fails to develop steadily under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social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s and external forces. Based on current public cultural construction in poor areas and“cultural poverty”reality,cultivating the“endogenous reconstructive”capability of rural culture is conducive not only to reduce the physical and institutional“cultural poverty”,but also to fight against spiritual“Culture of Poverty”and the way of thinking about it.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value,logic and path of“endogenous reconstruction”of rural culture,and states that“endogenous reconstruction”,with the desire to grow of cultural subject itself,cultural elements update and reconstruction as the means,and promoting cultural development as the goal,is a multi-play game for government,market and culture subjects. Making good use of“heteronomy”,respecting for“autonomy”and promoting“co-governance”is basic for cultural“endogenous reconstruction”in rural areas,especially in the poor rural regions.
Keywordspoor areas;cultural aid;endogenous reconstruction;cultural poverty
作者简介李晶,女,西安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