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新模式新活力
2016-02-13策划李静宇徐翔王悦
中国储运 2016年11期
策划/李静宇 徐翔 王悦
“合伙人”——新模式新活力
策划/李静宇 徐翔 王悦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合伙是相对于公司制来说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近些年来,物流企业创新了多种“合伙人”模式,不同的物流企业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出发点也不一样。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合伙人都是在“利益”捆绑下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其组织架构趋向扁平化,与生俱来便拥有“共创”、“共享”、“共担”的分享机制,是一种新的生态系统。
当下,传统的“合伙人”概念早已式微,“对等”的原则越来越成为物流领域“合伙人”所拥有模式的主流。那么,物流界创新出的这些“合伙人”模式究竟是怎样的企业运营机制,拥有着哪些特质?敬请读者关注这一期的“特别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