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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6-02-13俊,周

关键词:立法冲突

向 俊,周 平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论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向俊,周平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患者隐私权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意义重大,但我国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追求、医学教学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患者权利意识觉醒与医方守旧文化的冲突,以及患者隐私权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使患者隐私权保护陷入困境。加强患者隐私权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完善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其二,加强医方守法制度建构;其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保护;立法;冲突

2009年3月13日,江西某晚报刊登了一则广告,该广告配了一张长发飘飘、体态丰腴、眼光里写满了自信的大幅女人全身照,这则广告详细报道了江西老人周军在韩美美容医院做变性手术的前因后果。此广告登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章,从此周军的生活被严重打扰。原本顶着压力做变性手术的周军以为变成女人后就能自信地过完余生,不料自己突然变成了大家谈论批评的对象。周军忍无可忍,在2009年3月27日将某晚报和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1]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患者隐私权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一、患者隐私权立法与理论

(一)患者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我国患者隐私权的立法起步较晚,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最早涉及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行政规章,接着1998年的《执业医师法》、2002年的《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2008年的《护士条例》陆陆续续有涉及患者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对于患者隐私权的规定都较隐晦,并且很多规定都是倡导性规定,太过抽象。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才在立法上首次明确提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然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虽然初步建构了患者隐私权制度,但是在患者隐私权保护原则以及明确患者隐私权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方面仍然是空白。其次,涉及患者隐私权的立法大多为规章或法规,其效力位阶较低,而且较分散,法官难以援引和达成一致性,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扰。最后,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内的规定大多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惩罚力度小,难以对侵权人产生威慑力。

在前述周军案件中,做变性手术目前在我国仍然属于敏感话题,周军从小患有“变性癖”,做变性手术属于周军的个人隐私,未经周军同意,医疗机构有保密的义务。但美容医院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做变性手术的前前后后以广告形式刊登在报纸上,给周军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医院的行为侵害了老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且判决侵权人登报对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周军虽然胜诉,但法院的判决并未引用患者隐私权这一概念而是引用名誉权概念。虽然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范畴,但不应将患者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混为一谈。患者隐私权在侵权主体、侵权方式、保护内容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法院在判案时应区分患者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概念。从该案的审判结果可以看出,我国患者隐私权立法起步晚以及立法分散的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应进一步完善患者隐私权相关立法。

(二)患者隐私权的定义与特性

关于患者隐私权的定义学理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病人拥有保护身体的隐秘部位、某些疾病、病史、生理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2]有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包括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个人信息有不被他人知悉、观看和拍摄的权利。[3]这两种观点揭示出了患者是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但对于义务主体及侵权方式并未准确界定。笔者比较赞同以下界定:患者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的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对合法掌握的涉及患者个人的各种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并排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非法侵犯的权利。[4]这个定义突出了患者隐私权的特性:第一,患者隐私权侵权主体特殊。医疗机构、医务工作人员为侵权主体。第二,侵权方式特殊。患者隐私权的侵害具有隐蔽性,例如临床教学、人体隐私部位的检查、病历资料的泄露、医疗案例的报道,都会造成患者隐私权的侵害。[5]419对于泄露所获得的患者的隐私信息,不管是在非法抑或合法条件下所获得的,倘若泄露都将构成侵权。第三,保护内容特殊。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不仅有患者的身体隐私,还有患者的信息隐私。对患者身体隐私的保护主要是排除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组织学生见习或医务人员出于私利观看、触碰患者隐私部位的行为。对患者信息隐私的保护主要是防止患者病例档案被泄露或医疗机构为了广告宣传而使用患者的真实姓名和病情病史,医务人员不分场合与无关人员闲谈患者的病情病况等。

二、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与医疗机构的冲突

(一)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追求与患者隐私权产生冲突

一个医疗机构的良好口碑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诊疗患者的成功率。医疗机构为了赢得更多患者的信赖和求诊,以便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其在做宣传时不可避免地会利用患者的病情介绍及成功诊疗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患者的信息越具体越真实就越有利于医疗机构的广告真实性。医疗机构往往在未经已治愈患者的同意下将其真实姓名、照片、治愈情况等都公布在网站上或者报刊上。另外,现实中还有医疗机构出于私利直接将患者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的情况。有的患者甚至都不会发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害,即使发现也为时过晚。当权利被损害时,多数患者出于羞愤心理选择忍气吞声,少数患者会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得到的仅仅是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这种无关痛痒的补偿,由于隐私的泄露具有不可逆转性,他们精神上的创伤永远无法得到弥补。

(二)医学教学与患者隐私权产生冲突

在医学教学中,临床教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传授方式,因其教学效果突出而备受师生的青睐。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学生和患者的亲密接触对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十分关键,因此医院认为,患者理应积极配合临床教学。但是如果任意将一个病人作为医学教具,向学生讲解病人的生理结构、病情等会使病人感到不受尊重,造成其内心不安。特别是在诊断妇科疾病时,妇女本身就可能有种羞怯心理而不愿对医生讲出所有病情,如果再让一些见习学生站在旁边,势必会造成患者的心理负担,使其不能很好地和医生沟通,严重地干扰了医生对病情的判断。

(三)患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医方守旧文化产生冲突

追求自由和个性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现今的医患关系文化已经不再是以前唯医生是从的保守医患关系文化了,患者主动地想要认识其在医患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对我国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在我国基本民事法律上正式构建了患者隐私权制度。[6]患者对于权利的觉醒与守旧的医患关系文化产生了强烈的冲突。然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仍然天真地认为患者在医方面前无隐私天经地义。在现今人们的维权意识愈来愈强烈的时代,患者隐私权保护中所呈现的冲突显然就是文化冲突的一个影子。[7]

三、加强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我国患者隐私权立法存在诸多缺陷。患者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存在差异,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往往与患者亲密接触,这样就会在有意或无意之间损害到患者的隐私权。由于患者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所以应该给予特殊保护,拟定一部完善的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具有建设性意义。应在保护原则、患者享有的权利、医疗机构的相关义务、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制定一部独立完备的法律既能让医方明晰自己的义务范围,防止其做出越权行为,也能提醒患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的效力位阶高的判案依据。在医疗机构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方面,国内规定大多是民事以及行政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可以作为法条支撑。但此条仅仅规定对医疗单位将患者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这两种情况进行打击,对于医疗机构的义务范围规定太过狭窄,仍然不能发挥刑事责任威慑力的功效。2014年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五十一条首次明确指出医护人员“泄露患者隐私”的刑事责任,此条扩大了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范围,可以认为是侵害患者隐私权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这说明相关立法机关已经开始重视对侵害患者隐私权的刑事责任立法,加大惩罚力度。但这些规定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医疗机构还应该对医护人员加强宣传教育,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侵害患者隐私权的严重性。

(二)加强医方守法制度建构

加强医方守法制度建构可以从根源上减少患者隐私权侵权现象的出现,具体有以下措施:第一,岗前培训严格把关,增强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素养。无隐私则无自由,隐私权的确立和保护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迫切需要,更是社会文明进步重要的标志。[8]59要让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在每个医护人员心中生根发芽,彻底摒弃守旧的医患关系文化。第二,加强患者病历的保管。患者的病历属于秘密文件,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利用,因此患者在医院的病历存档应该由医院相关人员严格保管,防止病历丢失而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对于保管患者病例的相关人员应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一旦造成患者病例泄露,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追查到底。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为防止医疗机构非法侵害患者身体隐私和信息隐私,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具体可从内部监管以及外部监管两个方面来开展:第一,强化医疗机构监督员职责。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负责监察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罚。医疗机构监督员在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进一步强化其责任使命感。第二,建立患者隐私权投诉受理平台。仅仅靠医疗机构监督员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不能避免他们对于责任的懈怠,因此还可以通过公众的监督进行外部监管,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可以通过信函、网络、电话等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当发现某一类投诉达到一定数量时由投诉受理平台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查实和处罚,这样有助于及时发现患者隐私权侵权案件,提高行政监管效率。

隐私权的诞生标志着人类走向文明,近几年法庭中侵犯患者隐私权案件频频出现,反映了患者对其隐私权保护的强烈呼声,故做好患者隐私权的完善工作势在必行。加强医方守法制度建构和监管力度只能在源头上减少患者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发生频率,并不能彻底消除侵权现象。当患者隐私权遭到切实侵害时还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作为救济后盾。

[参考文献]

[1]刘太金,潘绪昌.六十岁变性惹官司[J].检察风云,2009(6).

[2]王雯.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4).

[3]于京珍,栾成允.患者的隐私权及其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

[4]张传友.试论患者隐私权[J].中国医院管理,2005(5).

[5]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6]孟强.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患者隐私权[J].广东社会科学,2011(1).

[7]马特.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J].法学论坛,2006(6).

[8]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张琴】

[收稿日期]2016-03-10

[作者简介]向俊(1991-),女,湖北随州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命科技发展与人格权法制度创新研究》(12CFX057)

[文章编号]1672-2035(2016)04-0045-03[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周平(1976-),女,宁夏中卫人,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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