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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的法律规制问题

2016-02-13盛力文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转基因进口原则

盛力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 430000)

浅析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的法律规制问题

盛力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430000)

以转基因食品在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为出发点,针对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做了相关讨论,以期对维护生态环境和保护人类健康出力。

转基因食品;消费流通;法律规制

转基因食品的出现,因其对社会现存的规则和观念提出挑战,因而引发广泛争议。有人认为其是美好福音,有人认为其是安全隐患。各方莫衷一是,但毫无疑问,转基因食品折射出的相关问题,需要法律去调整和规制。转基因食品“从实验室到餐桌”涉及研发加工流通等多个环节,而流通消费环节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转基因食品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的问题。转基因食品中外源性基因的产物没有天然降解酶以及代谢循环,往往不是受体物种的原有成分,容易造成外源性基因产物不能正常降解或产生新分解产物,从而造成外源性基因产物在人体进行累积的现象。与此同时,不管是外源性基因产物还是其在代谢过程中的产物,可能都是有毒的。并且在转基因过程中,可能出现基因沉默、沉默基因激活、现有基因产物水平发生变化和次生新陈代谢效应的间接影响等情况。而此类情况也都存在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转基因食品存在损害消费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问题。由于现实原因,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例如质量、性能、价值等比较了解,而转基因食品的购买者和食用者却对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了解甚少,一般只能根据食品外观和包装来判断食品是否为转基因。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及时、充分地获得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也可能让占有信息的人对信息实施控制从而做出不当的行为。例如,很多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存在疑虑,因此在消费时一般不倾向于转基因食品。而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则会采取掩盖转基因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知情权是消费行使选择权的基础,从而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现代社会,应重视对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保护。因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转基因食品的流通消费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上述权利,因而进行必要有效并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进行转基因食品研发,不仅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同时也需要夯实的经济基础。研发转基因食品技术成熟的国家倾向开展国际贸易从而将转基因食品蕴含的商业利益最大化。而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进口国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方面,对于本国传统食品产业以及转基因食品产业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本国的饮食文化、伦理标准以及宗教文化等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冲击。同时,各国针对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也会制定不同的国内贸易规则,不同国家的不同制度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综上所述,转基因食品的流通消费有可能损害本国国家利益。因此,针对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制定维护本国利益的法律制度和与国际贸易协调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法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主要法律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针对性地解决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主要相关法律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保证产品质量责任的《产品质量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我国法律对于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有效应对,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有些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因而我国又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2.主要行政法规或规章

针对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务院制定了3部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农业部制定了4部行政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3部行政规章:《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2部:《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二)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通过制定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建立了针对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针对转基因国际贸易保护国家利益的转基因食品进口审批制度以及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制度的不足

1.缺乏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雀巢转基因案(消费者朱燕翎告雀巢公司侵犯知情权案)是我国转基因标识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可以通过对此案件进行讨论以便更好地分析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不足。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原告认为雀巢公司对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了损害,因雀巢公司没有对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进行标识。原告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做出真实说明以及明确的警示。(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根据交易相关情况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而合同一方当事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则对应另一方当事人知情权。(3)《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应该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而被告却差公司则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辩称,其并没有对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这一情况进行标识的义务,国家主管机关也认可这一主张。综上所述,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第二,标识对象范围相对狭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由农业部制定目录列出需要进行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根据农业部公布的目录,我国需要进行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主要包括五类十七种,具体如下:玉米种子、玉米、玉米粉、玉米油、大豆种子、大豆、大豆油、大豆粉、棉花种子、番茄种子、番茄酱、鲜番茄、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粕、油菜籽油。但转基因食品能生产的范围超过了上述食品,例如大豆不仅可以生产大豆粉和大豆油,也能生产豆腐、豆腐皮、豆蛋白块等其他品种,并且可以作为主原料和辅助原料生产其他更多产品。由此可见,转基因食品表示范围相对比较狭窄。第三,我国转基因食品缺少对风险值的设定以及缺少转基因检验国家标准。转基因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多少有差别,而导致含量不同的原因也分为有意和无意,而针对此种情况,法律应对其进行区分,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制定与之对应的国家标准。而为了缓解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国外采用设立风险值这一通行做法。而对于转基因检验国家标准,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了二十七项国家标准,但是因其针对的转基因品种比较少而无法满足所有产品的检测需要。并且随着转基因食品研发技术的发展,国家检测标准的缺乏所带来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

2.转基因食品进口审批制度存在不足

第一,进口审批制度的两个原则存在冲突。在进口审批中,《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遵循的却是“实质等同原则”。“个案审查原则”强调产品的独特性,为了有效预防,针对进口的每一个转基因食品都要进行审批。而“实质等同原则”强调产品的一致性,只要接受审批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或已经获得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在种类、来源、主要成分、使用量、应用人群以及使用范围等这些方面大致相同,质量标准和所采用的工艺也是基本一致,则可以认为它们实质等同,同样安全,因而无需再进行审批程序。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审批原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国进口审批制度的两个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第二,与国际规范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国转基因食品进口审批制度与国际规范存在一定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国民待遇原则和过境自由原则上。关于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农业部对转基因原料和食品进口提出的要求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具体而言则为在国内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原料无须再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安全性能评价,但是从国外进口的上述两类食品则需要,因而与国民待遇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关于过境自由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境我国的转基因产品应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过境,而这项规定与过境自由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3.转基因食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存在不足

第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制度与进口审批制度的衔接性不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原料的进口需要获得卫生部和农业部两个部门的审批,而国家质检总局对于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原料检验检疫申请,只需要提交农业部相关审批文件即可,对于卫生部审批文件并没有作要求。因而在没有履行卫生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我国进口商也可以进口转基因食品及其原料,这说明我国转基因食品检验监狱制度与进口审批制度衔接性不够。第二,转基因检测项目必检对象太少。我国转基因食品夹津口检验检疫制度规定,对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且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属于强制标识的产品,实行转基因项目符合性检测;对申报是非转基因的产品,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性检测;对不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实施强制标识的产品,是否要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性检测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由此可见,我国转基因食品必须检测转基因项目的对象太少。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坚持消费者权益特别保护原则,有利于实现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安全目标以及实现公平价值目标。坚持协调性原则,坚持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规制与国内法律法规相协调,同时也与国际规范相协调,有利于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同时也能将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坚持分步实施原则,有利于逐步完善转基因食品流通消费法律制度问题,实现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秩序价值目标。

(二)加快建立国家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标准体系

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部、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为建立国家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标准体系扫清体制上的障碍。第二,保证转基因技术标准研发的资金投入。国家财政预算为转基因技术标准研发设立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的形式保证转基因技术标准研发资金投入的稳定性。并在发挥政府对于财政投入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多方对转基因研发技术进行投资,多元化投入格局也有利于研发资金投入的稳定性。对于科技力量的有效整合也是非常重要,不仅要引导、整合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的科技力量,同时也要引导科研成果向技术检测标准转化。与此同时,对于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标准的研发也要与国际规范想协调,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对于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至关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消费者在超市或者其他农贸市场购买转基因食品或者其原料,而在购买过程中,消费者能够看到产品的外观、标签、规格等基本情况,从而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选择;第二,消费者在餐饮单位的用餐过程中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无法确定食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因此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则依赖于生产经营者。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这两条途径中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显得十分必要。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也需一步一步走。第一步,将第一条途径中的主要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识;第二步,将第一条途径中的所有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识;第三步,将第二条途径中的所有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识。步步推进,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完善转基因进口审批制度

目前,我国转基因及转基因原料审批制度遵循两个原则,即“个案审查原则”和“实质等同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为了进一步完善“转基因进口审批制度”,择其善者就显得尤为重要。“个案审查原则”讲求产品的独特性,强调预防性,而“实质等同原则”则强调共性,效率。为了更好地防范,最大程度避免损害的产生,笔者认为采用“个案审查原则”更好。若根据“实质等同原则”,二者大体一致、基本相同,则认定二者同样安全,实为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笔者建议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对每个转基因食品严格审查,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里,防患于未然。

(五)完善转基因食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

为了弥补转基因进口检验检疫制度的不足,在食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中,将转基因食品确定为进口食品常规检测项目是切实可行的办法。不仅可以解决检验检疫制度与进口审批制度衔接性不够的问题,同时也能解决转基因项目必检对象太少的问题。

[1]侯守礼,顾海英.转基因食品标签管制与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J].科学学研究,2005(04):461-466.

[2]陈立虎.因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制--兼论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商研究,2005(02):107-117.

[3]张忠民.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剖析[J].社会科学家,2007(06):70-74.

[4]王宇红,韩文蕾.论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的完善[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9-13.

[5]康均心,刘猛.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制监管[J].青海社会科学,2013(04):100-106.

编辑郑晶

Analysis of Law Regulation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during Distribution and Consumption

SHENG Li-wen
(Master of law Education Center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3000,China)

The article mainly talks about the problem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during the distribution and consumption.What's more,it also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w regulation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The article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man's health.

Geneticallymodifiedfood;Distributionandconsumption;Lawregulation

D923

A

2095-8528(2016)04-089-04

2016-01-23

盛力文(1992),女,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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