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交纵火犯罪的情境预防
2016-02-12裘燕婷
翁 里,裘燕婷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81)
试论公交纵火犯罪的情境预防
翁里,裘燕婷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81)
近年来,公交纵火等恐怖性袭击活动高发,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公交纵火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失意性、犯罪对象的随意性、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公交系统的不可控性等特点,其发生具有犯罪主体、社会环境和传媒方面的原因。通过导入情境预防这种犯罪预防模式并恰当地加以运用,改造犯罪可能发生的具体情境,从而消除犯罪机会和条件,加大犯罪行为的困难度和风险性,有望有效减少公交纵火案件的发生,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公交纵火犯罪;犯罪预防;情境预防
2016年1月5日7时许,银川市公交公司301路公交车行驶到109国道金盛国际家居广场门口时突发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2人受伤。据调查,犯罪嫌疑人马永平纵火是因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心生不满,故采取极端行为报复社会。类似案件还有“杭州‘7·5’公交纵火案”“厦门‘6·7’公交纵火案”“成都‘6·5’公交纵火案”等,在全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5年,我国共计发生公交车纵火爆炸案件12起,共造成364人受伤、90人死亡[1]。虽然相较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罪,公交纵火犯罪的发生率极低,但其致死致伤率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此类犯罪地点明确,可以通过具体情境设计来消除和减少犯罪发生的具体条件和犯罪机会,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克拉克认为,犯罪的“情境”因素,包括犯罪的时空、机会和条件等要素,对犯罪人的理性抉择和犯罪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以一种较为系统和常设的方法对犯罪可能利用的环境加以规划和管理,以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减少可能的犯罪回报,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2]。犯罪情境预防将犯罪预防的重点转移到犯罪行为、犯罪目标和犯罪机会上,具备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在提升公交纵火难度、提高公交纵火风险、降低公交纵火机会等方面起到积极的防控作用。
一、公交纵火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公交车上纵火犯罪是个体恐怖性袭击活动的一种,区别于其他恐怖活动的关键在于主体。前者的主体多为普通民众,且都单独作案,犯罪目的为非政治性。犯罪主体多因遭受挫折导致心理扭曲,萌生报复社会的邪念,犯罪手段多具残忍性和暴力性,它往往给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且公交系统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公交纵火犯罪有着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失意性
公交纵火主体多为“失意群体”,即遭受挫折、不公待遇后对生活绝望,性格极端扭曲,拒绝理性分析处境,以自杀自残或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的方式报复社会的群体。总之,犯罪主体由于各方面原因而导致自身心态扭曲失衡,企图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报复,造成严重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这是这类犯罪主体的主要犯罪动机。例如,“昆明‘7·21’公交纵火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自小父母离异,人格扭曲,仇恨社会;“成都‘6·5’公交纵火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生活不顺,缺乏子女关怀而迁怒社会;“厦门‘6·7’公交纵火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生活不顺,未能申请到低保而仇视社会;“宁夏‘1·5’公交纵火案”的犯罪嫌疑人因债务纠纷产生不满而报复社会。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属于令人同情的社会弱势群体,但由于其长期遭受挫折,性格扭曲,便将自己的不利境遇归咎于国家、政府和社会,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格,又因心理问题无法排解,从而产生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二)犯罪对象的随意性
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公交纵火犯罪的犯罪主体在选择侵害对象时具有随意性、广泛性,多以不确定的人群为目标。犯罪者为了引起社会恐慌,有意对缺少必要防卫能力或疏于防卫的无辜人群进行无差别伤害,以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为侵害对象[3]。犯罪主体因自身问题感到不平衡或被社会剥离而仇视社会,或将对特定个人的私愤放大到对社会的仇恨,甚至有人企图通过报复社会的方式出名,最终都导致犯罪对象的无差别化。这种随意性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社会预防、社会处置难度较大,易造成公众安全感的缺失,引发社会恐慌。
(三)犯罪行为的暴力性
暴力是一种强制性的不法有形力,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爆炸纵火是其中一种激烈的手段。公交纵火案件的犯罪目的是泄私愤,表达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报复性明显,犯罪手段的技术含量低,犯罪工具即易燃易爆物品在生活中触手可及且成本低廉。由于作案时间基本都在早晚高峰,犯罪对象为不知情的乘客,加上行为方式简单,犯罪工具隐蔽,容易得手,作案人一旦在密闭的公交车厢内引爆,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成都‘6·5’公交纵火案”造成27死74伤,“厦门‘6·7’公交纵火案”造成47死34伤,“贵阳‘2·27’公交纵火案”造成6死35伤,“杭州‘7·5’公交纵火案”造成32伤,“宁夏‘1·5’公交纵火案”造成17死32伤,这些数据表明公交纵火作为一种极端暴力行为,杀伤力极大。
(四)公交系统的不可控性
公交系统是指由公交车、公交车临时停靠点、公交车站以及公交车行车核定线路所组成的开放动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网络[4]。公交车作为市民的主要出行工具,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具有线路长,停靠站点多,以及开放性、流动性和公共性等特点。公交系统在城市的广泛覆盖决定了公交纵火犯罪预防难度大,而且犯罪主体随意选择公交路线,无规律可循。公交车停靠站点基本不设置安检系统,犯罪工具能被轻易带上车。公交车厢内缺乏防火设计,灭火装置等级不够,监控系统滞后。
综上所述,公交纵火犯罪可以定义为犯罪主体基于对社会的不满,在公交车厢内针对不特定多数乘客公然使用纵火、爆炸等极端暴力手段进行无差别伤害,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引起不同程度社会恐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公交纵火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犯罪主体因素
一是需要。人的需要是行为的基本动力和最初原因。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情感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公交纵火犯罪主体的需要较为复杂,涵盖五个层次,报复社会的罪意产生是源于各类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例如上述银川公交纵火案发生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在承建移民安置区工程时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最终选择将不满情绪发泄到无辜人群。
二是心理。公交纵火犯罪主体往往缺乏情感关怀,情绪偏执易变,性格具有严重缺陷,道德意识扭曲。心理学认为,人的性格对个人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如具有冲动、孤僻、多疑、敏感、心胸狭隘、极强的报复心理等性格的人习惯将其失败归因于他人和社会,所以一旦受到刺激,易出现极端心理,做出暴力举动,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
三是家庭。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会产生原发性影响,导致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的形成。公交纵火罪犯罪主体往往具有偏执性、边缘性、悖德性等障碍性人格[5],成长环境多与普通人不同,家庭环境复杂,导致性格异常,再加上极端情绪不能从血缘关系、家庭生活中得到疏导,也得不到实质关怀,所以心理失衡,将私愤发泄在无辜群众身上,报复社会。
(二)社会环境因素
一是经济不平等。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转型持续深入,一部人先富起来的目标实现了,但共同富裕的目标仍遥不可及。贫富、城乡、行业、地区等差距不断扩大,两极分化严重,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而犯罪主体大都身处于社会底层,学历不高、能力不强,不属于先富人群,又对生活压力束手无策,因而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易对生活产生绝望情绪。
二是政府威信下降。现实生活中,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民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不畅。公交纵火的犯罪主体大都对政府不信任,当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就认为政府在暗箱操作,因而将个人的消极情绪转向社会发泄。或是他们一开始就对政府绝望,即使有诉求也不找政府解决,一旦心理压力超出个人的承载极限,就将行为的对与错置于不顾,直接采取暴力手段报复社会,连最基本的罪恶感都丧失殆尽。
三是社会矛盾缓解机制不健全。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社会支持缺位的情况,很容易引发刑事犯罪活动。公交纵火犯罪主体不具备任何一种社会支持,缺乏社会尊重,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表达诉求。有些本来只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缺乏沟通和交流,或者处理方法过于简单、粗糙,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犯罪主体的心理情绪难以得到缓解,进而采取极端行为。
(三)传媒因素
公交纵火案件因为伤亡惨重、社会危害大,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所以往往会引起新闻媒体的普遍报道,其中的不恰当报道和描述,很可能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博关注,将犯罪原因归结于社会或他人,同情犯罪主体,认为其违法行为情有可原,并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批判社会制度,导致更多的潜在犯罪主体产生愤懑情绪;其二,详细叙述犯罪情节,过度聚焦暴力细节,强调犯罪工具,使潜在犯罪主体了解相关犯罪方法;其三,过度解读防控处置措施和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的缺陷,引发社会恐慌等不安情绪。目前国内媒体操作流程不尽规范,职业操守不一,犯罪现象报道容易过火、过界,导致犯罪方法扩散、犯罪欲望传染 。
三、情境预防导入公交纵火犯罪防控的可行性
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重点强调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情境预防作为新兴的犯罪预防模式与传统的犯罪预防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在我国的实践应用有待加强。克拉克将情境预防梳理为5大类防范策略,分别是提高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回报、减少犯罪刺激和消除犯罪借口。总的来说,情境预防注重实践,通过改造诱发犯罪的具体情境,减少犯罪收益、增加犯罪难度和风险,减少犯罪机会,从而实现主动的犯罪预防,它是一种简捷、经济的犯罪预防模式。公交纵火犯罪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若单单靠被动的犯罪预防,很难产生好的预防效果。将情境预防理论融入公交纵火犯罪的防控是一种新突破,但两者间的衔接问题仍需讨论。
导入情境预防可以提高公交纵火犯罪的难度。提高犯罪难度是最基本的犯罪情境预防措施,主要方式是保护标的物,强化标的物,使潜在的犯罪主体知难而退。公交纵火犯罪的标的物十分明确,即公交车,所以如何使公交车受到保护且处于安全情境非常关键。提高犯罪难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标的物强化、通道控制、避免潜在之犯罪、控制犯罪促进因素、出入口控制。因公交系统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网络,不可能为了实现通道控制、避免潜在之犯罪而实施关闭某条路线、限制特定人乘坐等措施。但我们可以根据情境预防理论采取标的物强化、控制犯罪促进因素和出入口控制等做法,这些措施能有效降低作案的成功率,使潜在犯罪主体望而生怯。
导入情境预防可以提升公交纵火的犯罪风险。提升风险主要是指通过预防措施增加公交纵火犯罪不能得逞的概率或者得逞之后被及时发现的概率。提升风险包括五个方面:扩大监控、自然监视、正式监视、减少匿名、雇员监控。公交系统的覆盖率广、人口流动性大,实施自然监视和减少匿名两项措施不现实,但可以导入扩大监视、正式监视和雇员监控,以全方位监视潜在犯罪主体的行为来提升犯罪风险。潜在的犯罪主体一旦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较高的风险,必然会权衡得失,消除侥幸心理,考虑放弃犯罪。
导入情境预防可以减少公交纵火犯罪的刺激。减少犯罪刺激是克拉克提出的最新理论,该措施是从社会环境入手影响潜在的犯罪主体,是公交纵火犯罪防控的有力补充,主要包括:减缓挫折与压力、回避纠纷、减少外在诱惑、化解同伴压力、防止不良模仿。考虑到本罪犯罪主体是为了报复社会而随意选取犯罪对象,可以导入减缓挫折与压力、减少外在诱惑、阻止不良模仿等措施,以消减潜在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
导入情境预防可以消除公交纵火犯罪的借口。公交纵火的犯罪主体身份多数令人同情,生活不顺、缺少家庭关爱、疾病缠身都使其性格或多或少有些扭曲,但弱势身份不是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理由。消除犯罪借口包括五个方面:明确规则、激发良知、张贴告示、帮助守法、毒品和酒精控制。公交纵火犯罪防控可以导入激发良知和张贴告示两项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潜在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增大公交纵火犯罪的防控力度。
四、情境预防在公交纵火犯罪防控中的适用
(一)提高犯罪难度
一是强化标的物。强化标的物指人为制造物理性的障碍措施,该方法的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更是显而易见。例如英国伦敦于20世纪80年代为邮局柜台设计了反匪徒防护罩,有效降低了40%的抢劫案件[7]。在公交纵火犯罪中,公交车作为标的物,是具体情境预防的保护对象。因为之前发生过多起公交起火爆炸案件,公交公司已比较重视车厢安全,也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在车厢内放置灭火器、配置安全锤等,但由于现实操作性不强,这些措施的作用微乎其微。当犯罪主体实施公交纵火时,很难单靠一个灭火器灭火,因为大部分公交车内饰部件采用的仍是可燃性较强的材料,一旦起火则很难扑灭。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普遍采用质量高、抗复燃性强的自动灭火器,开关可安装在司机触手可及的位置,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即可开启。此外,因为很多乘客并不知晓安全锤的正确用法,所以可以普及玻璃爆破器装备,遇险时司机一按钮,车窗玻璃就会自动碎裂,这就增加了乘客逃生机会。
二是控制犯罪促进因素。公交纵火犯罪的促进因素主要是易燃易爆物品。汽油是最普遍的选择,杀伤力也较大,应着重控制。目前国家出台的政策是个人购买散装汽油需要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统一制式的购买申请,然后个人持身份证和该申请到派出所开具购油证明,加油站凭派出所的购油证明售油。但该政策执行度不强,管控度不高,很多小型加油站并不严格操作。此外,花露水也属易燃液体,酒精浓度高达70%~75%,且极容易购买。所以控制犯罪促进因素的方法是加大对汽油、香蕉水、自制炸药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必要时对加油站进行抽查;制作花露水时,改进技术,降低花露水的酒精浓度。
三是控制出入口。控制出入口指运用仪器进行乘车检查。公交纵火犯罪防控应加强对乘客及其携带物品的检查。因公交车停靠站点众多,公交管理人力、物力有限,不可能像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那样安装行李安检设备,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公交车门上装配识别能力强的自动安检系统,一旦有人携危险品上车便发出刺耳的鸣叫,迅速锁定潜在的犯罪主体。
(二)提升犯罪风险
提升犯罪风险理论能有效应用于公交纵火犯罪防控体系,主要体现在监控上。其一,扩大监控范围,即引入有能力的监控人。公交车上最得力的监控人是乘客自身。因为公交纵火案件基本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期,这段时期公交系统运作最为繁忙,所以可选择在这个时段通过车载电视直播全车景象,乘客通过该方式能够成为监控人,查看车厢是否有异常情况。其二,雇员监视,指公交车司机作为现场控制者进行监视。公交车司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承担起监视可疑人物的责任。其三,正式监视,即除安装摄像头外,还可以在车厢或者公交停靠站点增加经过培训的安保人员,专职监控和营救,发现可疑人物他们可上前盘问,起到威慑作用。但该项措施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如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公交纵火犯罪的一段时间内等。
(三)减少犯罪刺激
首先,减缓挫折与压力。该策略的手段包括:高效的排队和文明的服务、增设座位、播放舒缓的音乐或使用柔和的灯光等[8]。在公交纵火犯罪防控中,排队上车、增设候车座位、在车厢内播放柔和音乐能平息犯罪主体的情绪。其次,减少外在诱惑。公交纵火犯罪属于暴力犯罪,因为过多接触暴力作品会使人对暴力习以为常,所以应对暴力作品进行规制。比较常见的方法是对暴力作品进行分级,严禁此类作品的不当传播。最后,阻止不良模仿。媒体的不恰当报道是导致不良模仿的关键,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往往过度曝光犯罪细节,包括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等。此外,有些媒体选择为犯罪主体发声,为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找借口,认为其行为情有可原,引发潜在犯罪主体的共鸣。诚然,社会需要不同声音,但是不能为了哗众取宠而放弃底线,可以同情犯罪主体,绝不能认可其犯罪行为。所以应适当规范媒体报道,尤其要删除有关犯罪方法的详细描述。
(四)消除犯罪借口
失意是公交纵火犯罪主体实施报复社会的原因之一,弱势地位、遭受不公平对待或别人实施类似的行为不是行为合理化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减少和消除犯罪主体的罪恶感、耻辱感的托词。消除犯罪借口作为情境预防的重要补充手段,主要是通过外部环境的熏陶,使潜在的公交纵火犯罪主体认识到犯罪行为有违法律、有违道德,从而主动放弃犯罪。如:激发良知,主要做法是在公交车身、公交停靠站点、公交车载电视中描述小人物的成功史或道德模范的感人事迹,唤醒潜在犯罪主体的良知,重塑其努力生活的信心;张贴告示,表明某些行为的违法性,如在公交停靠站点张贴“禁止携带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上车”等警告牌。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情境预防作为一种逐渐成熟的新兴犯罪预防模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优点在于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策略,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强。因为公交纵火犯罪的目标、行为比较明确,所以将情境预防理论融入公交纵火犯罪的防控体系值得探索和推广。从控制犯罪条件、犯罪机会出发,以五大核心为原则,综合运用具体的犯罪预防策略,能有力补充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不足,实现预防的合理化与最佳化,节约司法资源。总之,只要运用恰当,情境预防定能取得良好的公交纵火犯罪防控效果。
[1][4]胡永正.论公交系统反恐防暴体系的构建——基于公交车纵火爆炸案件的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 (6):13-19.
[2]庄劲,廖万里.犯罪预防体系的第三支柱——西方国家犯罪情境预防的策略[J].犯罪研究,2005(2):20-26.
[3]杨辉解.个体恐怖犯罪概念辨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40-146.
[5]李璇.个体恐怖犯罪及其对策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S1):98-101.
[6]沈晓君,吴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从挪威“奥斯陆惨案”事件中带来的警示[J].犯罪研究,2012(1):81-85.
[7]马健.犯罪情境预防的理论与实践[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17.
[8]王海涛.试论对犯罪的情境预防——犯罪控制的第三条道路[D].北京:北京大学,2005:27.
责任编辑:时娜
On the Situational Prevention of the Crime of Arson on Bus
Wong Li&Qiu Yanting
(Guanghua Law School,Zheng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81,China)
In recent years,terrorist attacks,like arsons on bus,happened frequently.It has threatened the social stability.The crimes of arson on bus have frustrated subjects,optional objects and violent acts while the bus system is often uncontrollable.The causes include the criminals,the social situations and the media.If we make good use of the situational prevention of crime,we can change the situation where a crime may happen so as to eliminate the chance and condition for the crime,as well as increase the difficulty and risk for the crime. Then the crimes of arson on bus will hopefully to be reduced and effectively prevented.
the crime of arson on bus;prevention of crime;situational prevention
D631
A
1009-3192(2016)03-0061-05
2016-04-05
翁里,男,福建福州人,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省刑事犯罪学会副会长,浙江警察学院客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移民法学、犯罪侦查学;裘燕婷,浙江嵊州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刑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