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义利观对当代公安文化建设的启示
2016-02-12魏瑞霞
魏瑞霞
(铁道警察学院 公共基础教研部,河南 郑州450053)
儒学义利观对当代公安文化建设的启示
魏瑞霞
(铁道警察学院 公共基础教研部,河南 郑州450053)
儒学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演进的活的学说,对儒学中的精华进行现代诠释和重构,可以助力公安文化建设,增强其文化传承性和厚重感。以儒学“义利观”为例,通过对儒学“义利观”演进过程的梳理和当代价值的挖掘诠释,尝试构建当代警察义利观,可以从文化心理层面,加强民警对警察核心价值的认同,使公安文化深入民心,深入警心。
儒学现代化;义利观;公安文化
公安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为“以文化人”,即发挥文化育警作用,提升公安机关群体凝聚力和公安队伍建设内驱力。目前,公安文化的积累和建设实践相对来说还较薄弱,警察职业精神和道德建设起步较晚,加之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环境,这些都对公安文化建设提出了严峻考验。因此,仅仅从职业文化角度诠释和丰富公安文化还稍显不足,需要将其根植于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激发公安文化建设主体——人民警察血脉中潜藏的文化基因,增强民警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儒学作为传统文化的内核,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进的。21世纪,儒学的现代出路在于对儒家传统思想中仍具有生命力的部分进行现代诠释,以期获得公民群体的认同和践行[1]。公安文化建设与现代儒学的结合,是自然生发的过程,应挖掘儒学中对现代社会生活有价值的精神和观念,并将其作用于思想教育和公安文化的建设,从而滋养人民警察的精神家园。儒家学说博大精深,本文仅以“义利观”为例,尝试对在当代公安文化建设中如何转化和吸收儒家思想进行分析思考。
一、儒学义利观的演进和主要观点
早在距今三四千年的夏商时期,甲骨文中已经有“义”和“利”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道:“義,己之威仪也,从我从羊。”即义的本意是威仪,具有威慑力。后来逐渐引申为“适宜”。《礼记·中庸》中有:“义者,宜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中有:“礼以行义。”可见,“义”在古时被视为一种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属伦理道德范畴。“利”为会意字,在甲骨文中似农夫割禾,《说文解字》解释为:“利,銛也。从刀。和然后利,从和省。”具有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采集自然果实或收割成熟的庄稼之意[2],后引申为货财之利和关系之利,即物质利益和获取需要的主动权[3]。
利与义关系密切,它们的关系是古代思想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孔子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对义利关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首先,提出“以义为上”的伦理价值观念。孔子曾说过“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君子以义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明确把义作为普遍的道德准则,把对义的追求视为高尚者的重要品格,并作为社会阶层划分的依据,体现出了“重义”这一儒家学派一以贯之的价值倾向。其次,承认“利”的客观合理性。孔子从现实出发,认识到追求物质满足是人的生存本能。“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孔子认识到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不是简单地对追求利益好处和身份地位一概反对,而是只反对不义之利,认为在符合义的前提下,利是完全可取的。再次,重公利而轻私利。孔子义利观中的“利”有两层含义,一为个人之私利,一为社会、国家之公利。孔子对待两者的态度非常清楚:“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子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认为一个人若总关心个人利益,必定做不成大事,把谋求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目标的就是小人。以大义为前提,促生公利,惠及百姓,才是治国之道。孔子重义轻利、重公轻私,又关照现实生活“利”的客观价值,这一伦理范畴的义利观奠定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基调。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在义与利的问题上,强化和突出了重义轻利的观点,反对“逐利”的行为,并充实了“义”的内涵,将其提升至与“仁”同等的高度,提出“仁义”的核心主张,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自此成熟起来。董仲舒在先秦儒家的基础上吸纳了墨、法、道、阴阳等各家学说的观点,在“天人感应”理论的框架下,强调“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突出了义的伦理性和社会教化功能[4];同时将利与义对立起来,认为高尚的“仁人”应“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从思想上巩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宋明理学进一步扩展了“义”与“利”的外延,认为“事无大小,皆有义利”(《朱子语类》),并把两者的对立关系推到了极致,认为有义则无利,有利则无义,公开打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旗号,背离了孔孟开创的儒家早期的义利观。明清时期,随着清军入关和西方思潮的涌入,一些思想家对儒家义利观进行了批判和总结,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态势,在此不再赘述。
二、儒学义利观的当代价值和多维度诠释
儒学义利观的演进是一个不断传承、丰富、创新的过程,经历了复杂而漫长的历史阶段,最终确立并巩固了在社会伦理道德领域的主流地位。这一过程,清晰体现了儒学“与时进焉”的变革精神[5],每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儒学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是一种“活在当下”的、仍有强大生命力的思想学说。儒学的时代性是当前研究儒学复兴和现代创生的基础。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群体和利益格局正在分化和整合,传统的道德规范对现代社会的约束能力越来越弱化,出现部分人为一己私利丧失国格、丢弃人格,贪污腐化,纵情享乐的现象,各种一掷千金、比阔斗富的新闻不绝于耳。如何在享受商品经济带来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不断涵养人们的精神世界,根植于中华文化土壤的儒学思想体系可为之提供价值背靠。立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挖掘和梳理儒学义利观中的积极因素,重建现代认同,不失为一条有效路径。
第一,明辨“义”与“利”的内涵外延。所谓“义”,我国古代主要是指道德伦理规范,即道义——人间正义和社会公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义”的范围内容需重新界定。当前,我们所说的“义”含义越来越宽泛,还包括了人们在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以及人们思想精神上的崇高追求,如理想、信念、情操等。所谓“利”,我国古代主要是指货财之利,即物质利益,当前我们所说的“利”,除包括人们生存发展需要的一切条件,还包括人们的精神需要,如名誉、地位等[6]。明辨“义”与“利”在古今的异同,是研究义利观当代价值的基础。
第二,完善“以义制利”的核心观点。从唯物史观看,利先于义而存在,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源于人的本性,应该面对并满足。但是人的利欲是无止境的,社会财富却是有限的,人们应依靠礼义道德来恰当地满足人的需要,又合理地节制人的利欲,不能损天下而利一人。从这一角度而言,利是义的基础,义是利的保障。在现代社会,发挥社会调控作用的除了道德、礼仪还有法律,甚至法律要占主导地位。应在现代法律的框架下,用道德、礼仪规范约束现代人“利己”之心,把对利益的追逐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第三,建立“义利合一”的价值导向。从古至今,义与利一直是人们道德价值的两种取向。两者互相排斥、互相作用,不可分割。当前,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价值,人的全面发展是其重要内容。因此,个人私利和社会公利相统一,共同发展,在价值指向上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这就形成了价值取向多元而价值导向一元化的辩证义利观。“义利合一”的价值导向就是道义优先,兼顾利益,换句话说,就是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三、警察义利观的构建和对公安文化建设的贡献
商品社会的物欲刺激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但是也会带来人们对功利的狂热,诱发诸多社会道德问题,造成型违法犯罪现象的滋生。警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与社会的接触广泛又深入,社会的不良风气不可避免会对警察群体带来意识形态上的冲击,影响其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并且,警察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若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模糊不清,可能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不仅有悖警察的职业道德,而且还会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新型警察义利观的构建势在必行。
警察义利观作为一种职业伦理价值,除反映警察职业特点和需要外,必然会受到传统主流文化——儒学义利观的影响,自觉或不自觉地因袭传统,这是由文化的连续性所决定的。同时,它也必经所处时代特定主导价值伦理的制约和规范。因此,当代警察义利观的构建需要在纵向传承和横向借鉴、吸收的基础上进行[7],且定位标准略高于其他职业。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义利关系
先秦儒家从“仁”出发,将“义”视为“仁”的外显,提出“爱人”的主张,具体表现为“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子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种仁爱之道是儒家早期义利观的伦理基础和主要特征,在当代仍具有价值和生命力,是处理人际关系、构建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公安工作就是以人为主、服务人的工作,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应强调“人”的重要性,重视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一方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之利、他人之利谓之“义”,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应当维护人民群众的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人民群众的需要当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和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应当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思想感情上贴近群众、尊重群众,工作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另一方面要维护广大民警的合法权益。个人之利谓之“利”,此“利”包括人民警察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人民警察作为一个高负荷、高强度、高危险的职业群体,他们也需要理解、尊重与关爱。应从优待警,建立健全民警职业保障体系,从关心爱护民警出发,解决民警实际困难,疏导民警工作压力,关心民警身心健康,通过优化警力配置、创新社会治理等方式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使民警回归工作常态,同时为民警的职业发展提供帮助和条件[8]。
(二)以重义兼利为原则构建警察义利观
儒家义利观经上千年的发展演变,始终高扬道义旗帜,是最高的道德品质和做人的根本。在家国伦理体系中,重视个人对家庭、宗族和国家的责任,主张个体利益服从家庭、宗族和国家的利益,为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家庭利益更是儒家所倡导的“大义”。如果摒弃儒家义利观中的封建因素,儒家重视人的精神追求,培养人的道德责任感,注重国家整体利益等观念,对构建警察义利观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是警察的天职。正人先正己,作为执法者,人民警察应义字当头,率先垂范,谋取公共利益。“重义”,既是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是警察职业的内在要求,两者统一。因此,在处理权利与义务、奉献与索取的矛盾时,人民警察应遵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充分尊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权益,公心待事,公道办事,公正理事。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体的主体性不断增强,儒家“轻利”的传统观念不断受到挑战,人们对个体价值、个人利益、个性需要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在商品社会中,人们对物质的依赖、对利益的追求是必然的,在警察义利观构建中应赋予警察“利”的道德合法性[9],肯定警察追求正当个人价值、物质利益的积极意义,保证警察合理的权益,积极推进惠警、暖警工程,并为警察提拔晋升创造条件。但要明确“谁为第一位”这一关键问题,防止利义关系失衡,避免出现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三)以以义制利为规范构筑警察义利观
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荀子·大略》)儒家对义利的辩证关系有着深刻的理解,认为道义和利益都是人在社会中生存所必需的,但两者有主从之分,主张用道义做指导追求利益:合乎义,就取之;不合乎义,就舍之。面对人不断膨胀的私欲,主张要用道义去节制,这样得到的利益才是无害的,若不能用道义控制私欲,就会葬身欲望的海底。儒家关于义利辩证关系的论述与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是一致的,警察作为国之公器,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应在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满足个人的需要,加强自身修养。警察职业非常特殊,仅就谋利而言,警察可能具备其他职业无法比拟的职业便利,稍有放纵,就会碰触红线,带来严重后果。因此,警察是讲奉献、讲付出的职业,若想发财致富莫入警营。
警察义利观的构建是公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儒家义利观出发,用现代意识和价值进行挖掘和重构,会增强警察义利观的文化传承性和厚重感,避免空泛的道德条目列举。儒家传统文化绵延几千年,已经在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儒家思想中丰富的治世之道、人格修养、家国情怀、民本思想,若经过现代化改造必将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当代公安文化建设虽然可以向西方寻求经验,但不能忽视文化的连续性和民族差异;当代公安文化虽然可以从警察职业角度谈规范和具体实践,但也需要突破职业文化拘囿,站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宏观的视角,打造独具特色的公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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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树森.论儒家义利观的历史演变及现代意义[J].社会科学辑刊,2001(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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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蔡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警察的义利观[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24-26.
责任编辑:时娜
The Inspiration from the Justice Profit Notion of Confucianism to Modern Police Culture Development
Wei Ruixia
(Department of Common Basic Courses,Railway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450053,China)
Confucianism is a living doctrine that has been keeping developing along with the times.To make a modern explan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essence of Confucianism will help police culture develop and enhance its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richness.This paper takes the Justice Profit Notion of Confucianism as an example,probes and analyses the evolution and modern value of this notion,and tries to establish the justice profit notion of modern police.It may enhance the police’s identification with police core values and promote police culture to enter the heart of both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
the modernization of Confucianism;police culture
D631
A
1009-3192(2016)03-0125-04
2016-02-01
魏瑞霞,女,河南濮阳人,铁道警察学院公共基础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安文化。
本文为铁道警察学院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儒学现代化与公安文化建设研究”(2015TJJBKY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