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播机制是基础
2016-02-12王宁江
王宁江
·首席论衡·
信息传播机制是基础
王宁江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核心机制。实施这一机制,一方面,需要有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还需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信息传播机制,确保实施奖惩有依据、有基础,以事实和数据说话,而非空穴来风、纸上谈兵。
以实践的视角,借鉴新闻学关于信息传播思路,从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主体、传播形式等方面,分析整理一下健全良好的信用信息传播机制应关注的几个环节,以便从业者“补短板”、找差距、寻对策。
首先,需要传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哪些。这里分三个层面分析,一是原始的信用信息记录;二是整合后的信用信息;三是加工后的信用信息产品。关于原始信用信息记录,无论这部分记录来自互联网、交易或金融,还是来自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在大数据时代,这部分记录必须是数据化的,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出错率可控、更新及时、可二次加工。说到此,想必所有的乐观主义者会倒吸一口冷气。确实,目前的现状是,大量的特定信息归集单位,无论是政府背景的或市场背景的,均面临拿不到数据、或者拿到的数据质量不可控等窘境。原始信息记录是传播机制的源头和基础,这一问题回避不得。只能以时间换空间,加快推进原始信息的数据化进程。关于信用信息整合,这里又将涉及第二个难点,那就是头痛的数据清洗、比对等问题。在北京参加信用标准化体系构架的讨论中,笔者多次呼吁,要建立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标准体系,也就是这层意思。所幸的是,国家推出了统一信用代码制度的改革,为信用信息整合扫清了“行行出代码”的障碍,避免了很多无效的数据整合工作。本文所指整合仅仅是物理性质的整合、原汁原味的整合,未考虑模型或其他。有几个整合方案供参考,譬如,在主体维度,可按照统一信用代码整合形成主体的信用记录档案;在信息来源维度,通过目录体系建设,构建信息分类和代码清单,犹如走进数据图书馆,有个索引指路牌。关于信用信息产品,主要是指信用数据通过模型被挖掘、被加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产品,这个阶段,数据价值开始幂次增长。
其次,信用信息传播可借助的媒介有哪些。第一个想到的是传统的新闻媒介,包括报刊、书籍、电视、电台等等。第二个是互联网网站,这是目前较为普遍和成熟的途径,网站既是形象展示窗口,也是服务窗口,是当前信用信息传播媒介的主战场之一。第三个是移动互联网,之所以单独提出,是因为当前,无论是国际、国内传统的评级公司、征信机构,还有金融征信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等,对于移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媒介的投入不够。恰恰是,非核心层的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征信公司,快速地借助移动互联网媒介占领信用服务市场,市面上大量的App和微信订阅服务均是由大数据公司投放的。第四个是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自身也是重要的信用信息传播媒介,而且是专业级的传播媒介,做强这一媒介是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总的感觉,这块还是很薄弱的。
第三,信用信息的传播主体会有哪些。按照信用信息流分类,有四个层面的主体:一是信用信息的“主人”,通俗地讲,是“谁”的信用信息记录,“谁”就是潜在的信息传播者;二是信用信息的记录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信用信息相对人记录了信息,意味着“他”也可以合法的传播信息,当然,不能随意篡改、捏造信息;三是信用信息的加工者,按照大数据、工业生产理念,结合信用服务行业特征,数据的加工者可以是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者,也可以是大数据工厂,他们加工了信息,意味着将可以提供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四是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信息在应用阶段,使用者成了知情者,于是,这部分主体也有了再次传播的可能。
第四,信息传播形式,无论是哪一个传播主体,还是何种传播媒介,依法公开是最有效的信息传播方式,信息共享也可以理解为是信息依法公开的一种手段。公共机构应当尽可能的公开信息,以便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能便捷地获取,开辟信用信息传播的“第二战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信息公开,如果没有公开,所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加工等努力都是“自娱自乐”。“把信用展示在阳光下”作为本文结尾。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