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打击犯罪新机制研究
2016-02-12贾永生
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 450053)
铁路公安打击犯罪新机制研究
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53)
面对高铁时代铁路刑事犯罪的新形势新挑战,铁路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科学指挥、合成作战、现场必勘、专业研判、分类侦查、准确办案”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基本要求,结合铁路刑事犯罪的特点、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以及刑侦队伍状况等来创造性地构建铁路公安打击犯罪新机制。
铁路公安;刑事侦查;打击犯罪
由于公安机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静态打击犯罪模式已经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动态的犯罪形势,公安机关创新打击犯罪新机制成为客观要求。公安部对建立打击犯罪工作机制的要求是,充分调动各地区各警种各部门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公安机关的资源,建设全国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率、低成本的打击犯罪新模式,从整体上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从根本上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整体水平[1]。面对高铁时代铁路严峻的反恐防暴形势,根据公安部“科学指挥、合成作战、现场必勘、专业研判、分类侦查、准确办案”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总体要求[2],铁路公安机关应结合铁路刑事犯罪的特点,根据管辖以及队伍状况等来创造性地构建打击犯罪新机制。
一、建立铁路刑事侦查工作科学指挥机制
科学指挥被公安部列在建设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首位。在这里,科学指挥不仅仅停留在概念上或口号中,而是被赋予了具体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及指挥侦办职责按照公安部刑侦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学指挥主要应体现出侦查办案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部省级刑侦部门从伸手指挥到动手办案,四类案件由部省两级刑侦部门办理。由于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内案件类别和管理体制不同于地方公安机关,因此在建立科学指挥机制时只能是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基本原则并结合铁路实际来制定铁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科学指挥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是公安机关的主、副官在处置和侦破刑事案件时,各有职责分工,既注重侦查办案,也注重综合处置、舆情引导,从而兼顾破案效率与社会影响。“科学指挥”要求:严格落实重大刑事案件公安局长到场指挥制度,负责多警种合成作战的组织协调;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负责案件侦查的组织,统筹各种侦查资源,协调联系党政各方,进行舆论引导;主管刑侦工作的领导或刑侦部门负责人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指挥。对于特别重大案件,公安机关“一把手”直接指挥。这里面,不仅主管侦查工作的副局长、刑侦处长负责案件侦破指挥,“一把手”也担负有案件破案指挥以及综合处置的职责,加大主要领导作为责任主体的指挥职责,同时把刑事案件的侦破放在铁路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层面来对待,要求铁路公安机关的正职领导统一协调上级、平级、下级工作关系,具体包括与公安部、省级厅局、地市公安机关,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地方政府、武警、新闻媒体,等等的关系。应该说,建立主官负责重特大案件侦查指挥机制,既是提高公安机关内部统领警力等资源开展破案和案件处置工作的必要手段,也是将刑事重特大案件的发生置于铁路和社会,乃至全国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大局来应对的战略和战术对策。主管刑侦工作的领导或刑侦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判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部署侦查措施、确定犯罪嫌疑人、组织抓捕、审讯取证等案件侦查指挥工作。
二是部省级刑侦部门实战化在铁路公安机关实行要有新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科学指挥的要求,部省两级刑侦部门要推进实战化,直接组织指挥侦办四类案件,即跨国跨境案件、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重大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根据管辖案件的特殊性,以及铁路公安机关所涉刑事案件的刑侦部门省级实战化建设的要求,当铁路上发生重大恐怖袭击、重大行车破坏等案件时,公安部刑侦局要参与案件侦破的指挥和协调。同时,铁路公安局的刑侦、技术、网安、法制等与侦查办案有关的业务处要加强实战化建设。当铁路上发生重特大案件时,上述部门领导及专家要参与案件侦破指挥、勘查、分析、鉴定等。从铁路公安机关侦查实践来看,铁路公安局的侦查、技术领导基本做到了实战化,只是局机关上述部门的人员数量偏少,不利于全面推行实战化指挥和办案。部省两级刑侦部门实战化的主要职责包括直接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重要物证的检验鉴定、跨区域的情报研判、侦查部署及统一抓捕等。
三是建立路地侦查指挥协调联动机制。虽然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有特定的铁路站车线等空间范围,但是当铁路上发生重大爆炸、破坏、枪击等案件,包括重特大行车事故时,现场勘查和案件侦破工作需要得到就近地的地方县、市、省等公安机关领导以及刑事技术、侦查、交警等支援和协作,这不仅涉及案件的管辖、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现场救援、追击堵截、情报研判,还事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重大案件(事故)救援等。因此,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需要建立涉铁重特大案件现场处置和侦查指挥协同联动机制,保证指挥的科学性。
四是建立铁路案件接力指挥制度。很多铁路案件发生在远离铁路公安局(处)机关所在地的线路、列车、小站等处,前期赶到现场的往往是责任区民警或派出所民警、乘警等一线民警和基层所队领导,其对现场前期的保护和处置工作担负有指挥职责,公安处、公安局、铁路公安局、地方省厅市局等领导赶到现场的时间都比较靠后,因此对于案件现场指挥的权限和职责落实,应该采取“接力”方式,有序更替指挥员。
五是建立远程指挥制度。铁路上一旦发生重特大案件,辖区值班民警要第一时间上报案情,各级指挥中心和相应的领导要根据案件的重大程度,决定上报级别和相应的领导。上级铁路公安机关领导接到下级公安机关的紧急、重大案情报告后,要根据预案远程控制指挥发案单位做好警力调配、现场保护、救援、勘查、紧急侦查措施采取等工作,确保案件初期的侦查指挥科学,不发生重大失误。
六是建立案件侦破联合指挥部或领导小组。铁路上一旦发生恐怖袭击、重特大行车事故等,赶赴现场的隶属不同部门的各级别领导非常多,他们都和案(事)件处置指挥有一定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到达现场的领导的级别来吸纳隶属铁路、地方、地方公安、武警等部门领导组成联合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共同参与案(事)件现场救援、勘查、保障等,以保障整个案(事)件的指挥协调工作科学有序、协同高效,避免出现“群龙无首、各自为战”的局面。
七是建立铁路刑事侦查指挥专家辅助系统。虽然刑侦指挥员一般都具有较为丰富的侦查破案工作经验,对于侦查措施、刑事技术、技术侦查、情报信息、法律法规等应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领导工作经验,但是,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升级所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指挥员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提升不足,就会出现相对落伍的情况。因此,科学指挥机制应该包括侦查指挥专家辅助系统。在案件侦查指挥遇到疑难问题情况下,该专家辅助系统可以发挥刑侦和技术专家的重要作用,辅助指挥员科学指挥侦查工作。铁路公安机关应继续加强刑侦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铁路刑侦专家人才库,细化刑侦专家选聘、管理和使用制度,并重在落实。
二、建立铁路刑事侦查工作合成作战机制
合成作战机制是公安机关根据动态化、信息化社会条件下刑事犯罪活动的新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内部业务分工和职权匹配情况,立足于公安机关整体资源和业务手段来应对刑事犯罪侦查挑战的新机制。从广义上讲,合成作战是公安机关集中优势警力、手段,发挥集群效应来整体对付刑事犯罪的侦查模式。不仅公安机关内部要合成,而且公安机关与社会其他部门、地方公安与行业公安也要合成;不仅同级公安机关内部要合成,而且上下级公安机关也要合成;不仅警种间要合成,而且警种内部也要合成。从狭义上讲,合成作战主要是:大案多警种同步上案机制,当发生重大案件时,刑侦、刑事技术、刑侦情报、技侦、网侦、宣传、派出所等警种和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按照明确的工作要求和流程机制开展现场处置和侦查工作;“小案”按需上案制度,在侦办多发性侵财案件等“小案”时,有关部门警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按需上案,可采取网上推送、联合座席等方式进行,以提升侦办效率[3]。在侦查合成作战机制方面,铁路公安机关具有优良的传统,全路刑侦“一盘棋”格局就是侦查工作合成机制体现大侦查格局的先行实践。具体而言,广义上的铁路刑事侦查合成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铁路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技术、网侦、技侦、反恐、情报、法制、治安、后勤、宣传等职能部门,在铁路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后,需要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能,第一时间参与案件现场勘查和紧急措施的采取,包括后续的专案侦查和起诉等工作。在合成作战打击犯罪新机制下,铁路公安机关要建立警种合成、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例如,建立“四侦”合成作战室,实行多轨联控、多库联侦、一体化合成作战,提升破案攻坚能力;建立实战化警务指挥体系,成立由指挥中心牵头,警种、部门参与的联合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完善“两长”点对点指挥处置机制[4];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等。
二是建立路地公安机关之间的侦查合成作战机制。铁路上发生恐怖袭击、重特大行车安全破坏等影响危害巨大,以及领导高度关注的大要案,有时需要成立路地联合专案组,用合成作战的机制来侦破。因为受管辖和资源所限,铁路公安机关在综合运用刑事技术、犯罪情报、技侦等侦查技术、手段和资源等方面与地方公安机关人熟地熟犯罪熟等优势相比具有局限性,而路地合成作战可以取长补短,有利于侦查资源的整合、优化,有利于案件侦破,也是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的需要。
三是建立铁路公安机关不同局、处之间的合成作战机制。全国铁路运营管理采用的是高度统一集权管理体制。目前铁路公安领导体制总体上依附于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铁路公安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也是以从上到下垂直管理为主,分为铁路公安局、各局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和基层所队四级。由于铁路列车跨局、处所辖空间运行,加之流窜犯罪也会大跨度活动,铁路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时需要跨局、处进行专案协作,或者集中全路力量开展侦查专项打击,如开展多年的打击旅财犯罪的“铁鹰行动”,打击货盗犯罪的“蓝盾”行动、打击盗割铁路通信线路器材犯罪的专项行动等。
四是最大限度地整合铁路公安内外部资源,加快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刑侦工作改革创新,特别是在用好传统工作方法的同时,注重现代情报和科技手段运用,切实转变工作模式[5],扎实开展刑侦专业情报研判工作,不断提升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质量。目前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都研发、建立了很多拥有不同权限的数据库、专业平台,这些不同体制下不同部门所掌控的信息资源被割裂成数据孤岛,严重影响数据功能的发挥。从整个公安基础工作信息化乃至警务大数据的发展要求来讲,刑侦部门的各种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必须对接“大情报”、“大数据”。铁路公安内外各部门、警种应依托实战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合成作战、一体化运行的格局。铁路刑侦部门要运用科学积分预警,创新研判技战法,在情报信息的合成中更好地实现情报导侦与刑侦协作,提高主动进攻、精确打击能力。
五是建立侦查部门和基层所队共同破案机制。由于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铁路站车线环境的特殊性,铁路刑事案件在现场保护、物证提取、证人调查等方面条件都比较差,不利于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等破案工作开展,加之铁路公安局、公安处的刑侦、技术等部门一般都远离线路、列车、沿线车站等现场,还有铁路旅客财物被盗和运输货物被盗属于多发性案件,本着有利于阵地控制、有利于强化打击犯罪的原则,铁路刑侦体制、运行机制和所队职责等也需要不断优化。
三、建立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必勘机制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既是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及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要求。根据铁路实际情况,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现场必勘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责任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场勘查的主体是刑事侦查人员,从铁路公安机关来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就是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部门的侦查人员。在实践中,铁路重特大案件现场勘查是由铁路公安局、处的刑事侦查和技术部门负责完成的,而对于铁路沿线车站和线路上多发的旅财和货盗等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和技术科无力完成,只能由责任区刑警大队侦查人员或者派出所兼职技术民警完成。因此,要强化责任区刑警大队和铁路车站派出所的打击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控,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一般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坚持和完善派出所兼职技术员制度,积极探索“侦勘一体化”工作模式,基层刑侦工作逐步实现侦查与技术在侦破过程中的一体化。
铁路公安机关要逐步总结完善分级分类现场勘查工作新机制,积极探索刑事技术室、技术分室专业技术员和派出所兼职技术员分级分类勘查以及侦勘一体化等多种勘查方式。只有从勘查主体上解决了全覆盖问题,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必勘机制的建立才具备前提条件,否则无法实现现场必勘。
二是制定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和细则。现场勘查的法律法规要求是确保勘查工作质量的基础。现场必勘,即全部刑事案件,特别是“小案”的现场必须做到全部勘查。信息必采,即现场勘查要做到全时空、全方位勘查,实现现场信息全部采集。既要提取普通物证,又要提取微量物证;既要提取传统物证,又要提取电子物证以及视频信息、手机基站信息。特别要重视的是,不仅要注意采集那些能够定罪量刑的证据,更要注意采集那些能够扩展线索、串并案件的信息、证据。信息必录,即现场勘查完毕后,勘查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地把相关信息录入现勘系统,将现场勘查成果及时转化成规范、标准、客观的信息资源。信息必比,即刑事技术人员要对现场勘查获取的有关痕迹物证及时利用各种信息系统进行比对串并案件线索。
由于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站车线刑事案件现场存在条件、铁路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警力部署模式、案件管辖范围分工等都有特殊性,除了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对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办案的特殊性要考虑周全,必要情况下设置专款专条予以明确规定外,铁路公安机关内部应该制定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细则,翔实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所有具体要求,要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这应该是完善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必勘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必然要求。
三是做好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保障。要真正做到铁路犯罪现场必勘,少不了和现场勘查有关的保障条件,包括人员、记录器材、痕迹物证发现提取设备、现场信息采集录入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器材等等。只有这些条件都能得到保障,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必勘才是有条件完成的。当然,乘警、派出所兼职技术民警等所配备的基本的现场记录和痕迹物证提取、包装设备,要尽可能小型化、数码化、集成化,最好有移动警务终端模板支持,甚至可以联网获得上级公安机关专业侦查和技术部门支持,逐步推行现场勘查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对痕迹物证发现提取、检验鉴定、保管使用等全流程的所有环节,要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管控制度,详细记录,确保检验鉴定质量,提高物证的客观性、合法性、溯源性。另外,铁路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用房和装备需要达标,并完善实验室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物证保全工作。
四是做好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业务培训。要实现铁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四必”,少不了能胜任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因此除了工作岗位招录专业对口的侦查和技术人员之外,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培训现场勘查人员,比如参加专业学习、到技术部门驻勤跟班业务学习培训等,进一步培养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另外,刑事技术部门可以编写专门的现场勘查业务培训实战手册,通俗易懂地讲明勘查和技术工作要点,便于专兼职技术人员学习和备查。
五是提高铁路刑事技术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基础工作信息化和情报信息导侦是打击犯罪新机制和现代警务机制的必然要求。因此,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指纹、DNA、足迹等各类刑事技术信息,要统一放在“刑专”系统的框架之内,作为侦查信息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一体化管理应用,拓展现场信息发现、采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要不断提升DNA数据库、指纹库、足迹系统、涉案视频库、人像识别库的建设水平,最大限度地丰富数据信息,建立完善快速查询比对反馈机制,推动现场勘查信息更多地向案侦成果转化。要大力推广应用便捷高效的勘查采录设备、现场异地快速查询工具、临场快速检测设备,实现现场勘查的快勘、快采、快录、快比。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刑事案件信息采集规范》,推广“一体化”信息采集设备,认真抓好现场、案件、人员三类刑侦源头信息的采录和质量监控工作,提高采集率、及时率和合格率。
六是提升电子物证技术和视频侦查技术应用水平。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在现场及时发现提取到车辆轨迹、手机通信轨迹、DNA等信息,侦查工作就能够从生物、通信这两类与人密切相关的信息着手迅速取得突破,侦查破案就能做到事半功倍。在信息化社会条件下,记录铁路犯罪现场所涉及的记载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的载体越来越多,要把采集电子物证信息和视频信息作为现场勘查的规定内容,要不断提高电子物证提取应用水平。铁路公安局、处的技术部门要建立视频侦查、电子物证专业实验室,公安处刑侦部门要建立视频侦查专业队伍。要全面提高现场痕迹物证发现提取率和比中率,特别是要在现场有效指纹、DNA生物物证提取方面实现重大突破。要完善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全面采集传统痕迹物证和现场视频、现场基站、电子物证等破案资源。
七是抓好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工作。公安部已部署在河北、上海等十个省区市开展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工作,这是加强刑事技术队伍建设的重大机遇。铁路公安要在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方面有所作为,特别是考虑基层一线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需要,满足现场勘查专兼职技术人员职务岗位的配备要求。
四、建立铁路刑事侦查专业研判机制
一是尽快完善铁路“刑专”系统建设。在公安工作信息化条件下,打击犯罪新机制是一个开放性的、不断发展丰富着的系统工程,是全国公安机关资源共享、整体联动,高效率、低成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协作机制[7]。“刑专”系统是全国刑侦部门第一个统一建设的综合性应用系统,系统包含刑侦部门各项专项工作的信息采集、查询、比对、统计、研判,以及情报推送、指挥决策等功能,覆盖刑侦业务的各项工作。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刑专”系统要建设成为“创新侦查方式的支撑打击犯罪新机制、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水平”的支撑侦查全过程的实战应用系统[8]。目前公安部“刑专”系统已为铁路公安机关开通试用,铁路刑侦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建好“刑专”系统。铁路公安要根据公安部“刑专”系统建设方案中的平台模块、业务流程、应用功能、后续服务等,尽快建成达到部级标准的省级“刑专”系统,要抓紧推进各项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尽快建成并与部级“刑专”系统对接。同时,要根据铁路刑侦工作的规律特点,进一步细化优化业务需求,按照满足“实战引领、海量数据、支撑侦查、智能导侦、个性服务、深度挖掘”的总体要求,建设完善好“刑专”系统。
二是建立铁路刑侦专业情报研判队伍。刑侦情报研判工作专业化程度高,专业化队伍的组建是实现体系化、规模化打击的保证。铁路公安局、各地铁路公安局(处)应该根据工作定位和情报导侦新机制的需要,建立适当规模的刑侦专业情报研判队伍,保障铁路刑侦专业研判新机制能够施行,为铁路重大突发案件的侦查指挥提供有效的情报信息支撑,对铁路多发性旅客财物被盗、运输货物被盗、通信器材被盗等侵财案件开展情报研判,形成情报产品供侦查部门开展侦查经营。
三是构建情报、侦查、技术一体化作战机制。打击犯罪新机制必将是在情报主导下的侦查工作机制,要将刑侦专业情报研判工作与实战紧密对接,并融入侦查办案的全过程、全环节,实现与侦查、技术的交互应用、创新融合,推动侦查方式转变。在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支撑条件下,只有模糊打防、模糊警种、模糊管辖区域等概念,才能消除壁垒,共享资源,协同作战,形成全路乃至全国“一盘棋”的格局,这就等于立足本地破全国案件。侦查部门要按照刑侦专业情报研判的需求,制定刑事案件现场的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尽可能多地从现场采集信息,为刑侦专业情报研判提供更多的源头信息,做到刑侦案事件信息的统一管理、整合共享,实现刑侦业务流与信息流的融合。要强化刑侦情报研判,就必须充分依托各类信息资源,开展刑侦专业研判,生成情报产品,主导侦查工作,实现对刑事犯罪的主动进攻、精确打击,围绕诉讼完善证据、围绕打深打透整体移诉,逐步形成情报、侦查、技术一体化作战机制。
四是实行多级刑侦情报实战研判制度。铁路公安机关既要在公安部的刑侦情报专业研判体系内占有一席之地,通过公安部部级情报平台研判铁路刑事犯罪规律特点及实施专案查证,又要在铁路公安机关内部建立铁路公安局到基层所队四级专业研判队伍和情报研判工作机制。要强化信息整合共享,逐步打破信息壁垒,最大限度地整合本级、本地公安机关掌握的全部内部、外部信息,努力实现各类信息的高效整合、实时录入、快速流转、即时更新、瞬时比对、全面关联、全时空碰撞[9]。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刑侦情报实战研判工作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正查、例查等技术战法,以案找人,由人到案,确保刑侦情报实战研判的高效运行,确保情报研判与侦查经营工作紧密互动、相辅相成。
五是做好铁路公安刑侦基础信息采集与共享。铁路公安机关应织密人力情报信息网络,要坚持现代科技与传统优势相结合,大力加强刑事特情、阵地控制、刑嫌调控、便衣侦查工作,围绕犯罪高危人群、易收销赃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等,广泛布建特情耳目和信息员,实行从指挥员到侦查员都建情带情,并落实阵地控制信息化、管理激励规范化等措施,更多地获取犯罪情报线索,提高刑侦基础信息对侦查破案的贡献率。同时,要落实公安部《刑侦案事件信息采集内容规范》,逐步打破部门、警种间的信息壁垒,最大限度地整合公安内部、外部信息资源并向刑侦部门开放共享。目前铁路公安拥有实名制信息、铁路在逃人员信息、铁路公安现场勘验信息、铁路公安监所管理信息、客车违法案事件信息、铁路公安货盗管理信息、货运信息综合分析、铁路公安SIS情报信息等,应该规范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制度和业务规范,有些需要纳入公安部“刑专”系统共享,有些需要和有关单位签订共享协议。从长远看,铁路公安机关要把大数据警务云作为刑侦情报信息研判的重要载体和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警务云建设激发打击犯罪新机制的运转活力,为侦查工作转型升级提供条件。
五、打击犯罪建立分类侦查新机制
在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构建中,分类侦查,即区别侦查办案的轻重缓急、犯罪性质、犯罪场所、被侵害对象等,可以更好地把握和运用犯罪规律特点,统筹侦查资源,科学管理案件侦查工作,取得最优侦查效果,做到侦查效率效能最大化。分类侦查与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侦内部分工及业务流程等也有一定关系。
一是根据案件的危害程度建立分类侦查机制。按照案件危害大小分类侦查,主要侧重于协调处理大案与小案之间的轻重缓急关系。通常,在管辖上,重特大案件一般是由省厅市局一级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的,一般性质的案件由责任区刑警队或者派出所侦查办案。大案集中优势兵力确保侦破速度,“小案”适度经营提升破案数量。当前,暴力恐怖案件、严重暴力案件等重大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各界极为关注,在案发后必须集中最优势的兵力在破案黄金期内快速突破,以回应各界关注。铁路公安机关也是根据所管辖案件危害程度大小来开展分类侦查的,重特大案件由铁路公安局、处联合侦查,一般案件由责任区刑警大队或派出所侦查。
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侵害对象来分类侦查。刑事案件根据性质可以分成杀人、盗窃、抢劫、抢夺、强奸、诈骗、贩毒类等等。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根据被侵害对象和作案目的,包括发案数量的多少来分类。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往往是系列性案件,其现实危害性虽然弱于重大案件,但由于发案数量大、危害面广,也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因此,对系列性团伙侵财“小案”加以适度经营提高破案数量,是应对当前刑事犯罪形势的战略对策。
对于铁路公安机关而言,旅客财物被盗、运输货物被盗、铁路器材被盗、内部单位财物被盗等都是多发的系列性侵财案件,也是铁路公安机关经常开展专项打击的犯罪活动。这些不同种类的铁路上多发的系列性侵财案件,在发案时空条件、犯罪嫌疑人条件、被侵害对象、作案手法等方面都有不同特点,无论是传统的由案到人侦查模式,还是现在的根据情报分析研判来由人到案侦查模式,都适合采取分类侦查机制开展打击。
三是根据铁路刑事案件发生的场所不同开展分类侦查。比如,列车上的案件由专属乘警支队的客车刑侦大队开展打击,车站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派出所负责侦破,线路上发生的案件由线路责任区刑警大队负责侦破等。这里面既有铁路场所和办案单位管辖分工的差异,也包含不同场所常见多发案件的因素的不同。
四是根据查破案件方式方法的不同来分类侦查。由于铁路站车具有阵地性,铁路公安开展查缉一直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破案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这也是铁路公安的警务“品牌”。在铁路公安侦查实践中,分类侦查的传统做法有很多,而且非常机动灵活,既有立足岗位执勤的查缉破案模式,也有专业侦查队的类案侦查模式。当然,随着公安部刑侦工作分类侦查打击犯罪新机制指导理念的明确,铁路公安刑侦部门既可以根据公安部大案快侦快破的类案侦查要求,也可以适应“小案”系列案件运用侦查情报研判来深挖、经营,实现整体打击的新机制。
六、完善铁路刑事案件准确办案机制
一是规范案件受理与监督。错误的不立案或者立案不规范,导致很多案件在破获后由于没有相关案卷材料和证据资料,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对系列团伙犯罪的打击。规范案件受理要求各部门、警种执行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如实记录案情,认真收集犯罪证据、制作案件卷宗并将案件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分析研判、串并案件和破案后的整体移诉做准备。
案件受理要实行首接责任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制度。铁路公安机关要健全受案登记制度,完善立案审查制度,做到受案必核、有案必立、立案必查。
二是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现场勘查质量高低往往对侦查破案的成败及执法办案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全面提高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质量是准确办案的基础。不仅各地铁路公安机关要严格遵照“一长四必”的总体要求,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分级分类勘查的工作模式,全面加强对各类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现场规范勘查,确保现场勘查信息全部录入现勘系统,而且刑事技术部门要加强对现场勘查质量的审核把关,要强化现勘、指纹、足迹、DNA、刑事技术网上作战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关联运用,实现自动碰撞、自动比对、自动关联,并组织专班进行研判。
三是建立完善的实物证据收集运用机制。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当前公安机关收集运用实物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收集实物证据的意识不强、收集实物证据的主体不适格、不按法律程序固定和保全证据、对证据审查不细等。
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收集运用实物证据能力的机制建设包括:其一,规范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办案人员要做好调查取证的前期工作,要落实“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次审查、第一次调查询问、第一次检验鉴定”,收集、固定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极易受到各种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收集、固定工作要求高,技术性、时效性强,必须落实好“五个第一”。其二,保证程序合法。不仅收集实物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而且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调查取证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按法律程序固定和保全证据,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对于证据的来源、去向、存在状态要固定,避免在重要证据的来源、存在等实体性问题上受到质疑[11]。采取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在诉讼中使用时,应转换为公开使用的证据。其三,规范实物证据的保存移交工作。根据不同的实物证据种类、证明要求和具体情况,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原有的性状。其四,制定完善证据管理和移交制度,使证据保全有章可循。要建立标准的物证保存室,对调取的证据建立台账,专门登记、专人管理、专业保全。其五,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对收集的实物证据材料要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排除矛盾,去伪存真,确定其证明力。要对个别证据逐证审查判断,对各证据链条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符合逻辑原理的归纳、推理和分析、判断,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使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作出正确唯一的结论。其六,提高民警的取证能力和取证水平。执法办案民警的证据收集、保全技能高低决定着执法办案质量,要加强办案民警证据收集、保全方面的教育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各种证据的保全方法。其七,建立收集运用实物证据的督导考核机制。要紧密围绕接处警、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勘验、证据收集固定、证据保管移交、证据审查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证据考核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及奖惩措施,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证据督导考核机制,必要时全程跟踪,以增强民警的证据意识、责任意识。
四是严把重大案件质量关。凡是可能判处死刑(含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一律由地市刑侦部门负责现场勘查,一律由地市刑警支队把关后移送起诉,一律由省级刑侦部门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重新审核。要加强侦审配合,全面搭建夯实案件完整证据体系,为后期顺利移交检察院,依法起诉审判奠定坚实基础。在侦办命案、有重大影响案件、涉黑案件的过程中,对现场勘查、重要证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等环节逐步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12],进一步提高取证过程的透明度与客观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现象,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案件诉讼成功率。要按照“终身责任追究”的思路,不断增强刑侦民警“准确办案”的意识和能力,制定明确勘查、侦查、办案、审核、审批等岗位职责、流程、标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终身负责,最终实现“责、权、利”科学统一。
五是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实行整体移诉。对于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在充分开展侦查经营、全面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将全部团伙成员和全部案件集中到主办地进行整体移送起诉[13]。涉案地刑侦部门要及时将本地所涉案件、所涉人员的全部线索、证据及时移交主办地刑侦部门,并做好补充查证、回告、退赃返还等工作。
在近年探索建立的多发性侵财性案件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中,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的整体移诉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有的地方在省级层面与检察院、法院达成共识,在移送起诉和审理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时,不需要再“一案一协调”,检、法直接认定和采纳主办地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和证据。而有些地方的整体移送起诉工作还需要“一案一协调”,检、法对主办地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权和由外地公安机关协作取得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因此,要深度推进整体移诉工作,需要尽快在部省两级层面与检、法部门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在各地各级司法部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推动整体移诉普遍施行。
六是加强刑侦专业化建设。各级铁路公安机关要按照打击刑事犯罪实战需求,注重选拔业务能力强、思想过硬、品德优秀的年轻民警充实到审查办案队伍中,保持刑侦队伍的年轻化和相对稳定,及时调整、建立相关专业打击队伍。要加强基层刑侦队伍建设,积极推动责任区刑警队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刑警支队和刑警大队的等级评定。要坚持从实战出发,建立完善分级培训制度,组织开展侦查、刑事技术人员大轮训,采取专业培训、岗位练兵、旁听庭审、剖析案例讲教训、网上学习、体能技能竞赛、练兵考核等有效方式,大力开展业务练兵和专业培训,提高刑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技能。
七是加强刑侦专家队伍建设。铁路公安机关由于受到案件管辖和编制的影响,很多局、处的侦查、技术人员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局限性,需要全路各局的刑侦专家来攻坚克难,对案件进行会诊、检验鉴定等,提高侦查破案和队伍建设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侦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攻坚克难的能力,铁路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刑侦专家库和人才库建设,建立多层次、多专业的专家队伍体系,从情报、技术、侦查攻坚等方面为基层侦查破案提供支援,带动刑侦队伍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提升。要建立铁路刑侦专家管理办法,完善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工作机制、刑侦专家调用制等工作制度,提升重大、疑难案件攻坚克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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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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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6)04-0027-08
2016-03-21
贾永生,男,黑龙江五大连池人,铁道警察学院学报副主编,教授,主要从事铁道警务和侦查学研究。
本文为铁道警察学院2014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高铁时代铁路警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TJJBKY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