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力的权威性:来源、生成与限制
2016-02-12任剑涛
任剑涛
政治权力的权威性:来源、生成与限制
任剑涛
摘要:从政治视角看,权力并不自然而然具有权威。分析权力与权威的描述关系和规范关系,可以确认权威乃是被认同的权力。因此,权力与权威并不是包含的关系。具有权威的权力必须捍卫集群成员的自由,即便其内含强制性,宗旨也必须是为了维护成员的自由。权威与权威主义的旨趣迥异,不能混淆,即使是新权威主义的论说,也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具有权威的权力,有着限制易变性、维持稳定性的双重特点。以现代立宪民主政治的严格限权而塑造的权威,方是足以维持稳定的权威,也才是值得人们期待的权威形式。
关键词:政治权力 权威性 权威主义 来源 生成 限制
权力与权威的关系,是一个所有社会科学学科都关注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企业组织中的权力与权威问题,涉及的是经济指令的发出与执行问题,包含劳资合作与管工协调等问题。在社会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的时候,谁发出指令,谁执行指令,也呈现出权力与权威的复杂关系。在家庭生活中,父辈对子辈的权力与权威总是被人提及。在惩罚犯罪上,惩教人员与犯罪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威关系也为人所重视。但在现代社会中,从政治生活的特定视角审视权力与权威的关系更应受到重视。这是因为,政治领域中的权力与权威关系,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更为重大和直接。在现代政治所依托的现代国家中,由于政治权力构成的极端复杂,政治权力的权威性是否足够,关系到权力效用的高低、国家运转的顺畅、国家这一巨型建制的维系。政治权力并不直通政治权威,需要在两者之间搭建相对精巧的对接机制,才能相互贯通。否则,依靠横暴逻辑维持的权力,一旦丧失了权威性,会引发极为严重的政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倾覆。
一、权力与权威:描述关系与规范关系
权力,这里主要指的是政治权力,如何具有权威,一直是一个促人探究的政治哲学问题。
首先需要界定权力与权威两个概念。按照一般的词典定义,所谓权力,“通常被视为一种关系,即一个人通过并非出自他人选择的方式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这种权力有时也以对他人的‘掌控力”(power over)的形式被提及。因此,如果A能让B做他在其他情况下不做的事情,就存在着权力。”〔1〕权力的运用形式被区分为三种,一是做出决策的能力,二是做出反决策的能力,三是控制思想的能力。*参见〔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3页。一般而言,政治理论对权力形式的区分,较少提及第三种形式。参见Roger Scruton, The Palgrave Macmillan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Thought(3rd edition),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544.可见,权力是一种具有集群性特质的存在,个人对自己是不存在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的。说一个人掌握权力,意味着这个人具有影响、制约甚至支配集群内其他成员的能力,不论这个成员是一还是多。
所谓权威,“作为政治哲学家使用的规范性概念,指的是一种以道德主张形式呈现出来的‘统治的权利’(right to rule)。这意味着‘权威应该被遵从’,要比‘权威被遵从了’更重要。例如,在这个意义上,领导者可以基于选举结果、宪法规则和神圣权利或别的什么,不断地宣称自己拥有统治的权利,尽管大多数人并不认可这种权利。政治科学家和社会学家则将权威视为描述性概念。韦伯(Max Weber, 1864-1920)认为权威仅仅与人们的‘公正’信条相关,而不管这种信条的来源,以及它在道德上是否能够成立。”〔2〕作为描述性概念的权威或统治合法性,被韦伯区分为三种:一是传统型权威,二是魅力型权威,三是法理型权威。 权威的两种分类,具有完全不同的旨趣:前者指向道德正当性,因此对权威的判准较为严格,而且这一判准居于权威的高位;后者指向后果的认可,因此对权威的判准比较宽松,其直接呈现权威的特征。
根据这样的定义可知,权力与权威是两个概念。既然是两个概念,便具有大为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但两个概念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宽泛地说,权威是一种权力,有时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性权力’(legitimate power)。如果说权力是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那么权威就是影响他人行为的权利。因此,权威是基于被认可的服从义务,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操纵。在这个意义上,权威就是披上了合法性和公正性外衣的权力。”〔3〕换言之,权力是需要兑现的权威,权威则是让人心悦诚服的权力。
前述概念辨析,需要进一步解释。取决于权力与权威的紧密关联,尤其是政治权力与权威的内在勾连,首先需要缕析政治权力获得政治权威,也就是掌权者展现政治决断、政治能力以后,是否得到道德上与认同上呼应的问题。历史经验表明,一切政治权力,不论其权力来源多么不同,是取自暴力,还是得自人民授权,都对其权力是否具有权威高度关注,并且致力于提供权力的权威性自辩。按照历史演进的次序,为了塑造具有权威的政治权力,起码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人类最初的掌权者主要借助于神圣力量来夯实世俗权力。因此,权力的权威性基础是宗教信仰与宗教建制;权力的权威性表现是宗教虔信诱致的服从。宗教赋予权力以权威性,往往是以魅力性领袖作为人格载体的。这样的载体,可能是宗教领袖,也可能是世俗领袖。其次则依凭传统力量,换言之,传统的权威赋予掌权者以权威性,让掌权者以此得到公众臣服。最后则落定为理性力量,这是一种基于已经制定的规则确立起来的权威性。
这样的类型划分,来源于韦伯论及的统治的三种合法性类型。比较而言,三种权威的纯粹类型各有特点,“就合法权威的情况而言,服从的对象就是法定的非人格秩序。这种服从的对象会扩大到行使职务权威的人们那里,因为他们的命令是凭借职务权威,而且只是在其职务权威的范围内才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就传统型权威的情况而言,服从的对象则是首脑角色,他占据着由传统所认可的权威地位并(在该传统范围内)受到传统的约束。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服从的义务则是在习惯性义务的范围内对个人的效忠。就超凡魅力权威的情况而言,服从的对象是被证明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本人,凡是他的启示、他的英雄品质、他的典范特性影响所及,相信他的超凡魅力的人们就会因此而服从。”〔4〕很明显,法理型权威服从的是规则,以及由规则赋权的掌权者;传统型权威服从的是首脑,但由传统所规约;魅力型权威服从的是英雄,但由其品质所决定。在这里,韦伯的划分,无意关注各个类型的道德正当性资源的厚薄,但将之放到一个正当性框架中审视,即可得出一些具有规范性的结论。不过这是需要转换视角进行分析的另一个问题了。
按照现代规范政治理论,政治权力之具有权威性,是基于政治权力具有合法来源。这里的合法来源,不是韦伯描述性意义的三种合法性类型,而是在道义基础与政体建构意义上授予掌权者权力的合法判准。这是一种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正当性赋权,而不是一种社会学描述意义上的正当性分类。现代政治学规范理论强调,正当的权力必须是共同体成员基于高于人定秩序的高级规则(higher law)而生成的权力。这样的规则常常被确定为自然法。自然法的传统源远流长。在西方古典政治思想史上,斯多葛学派对之进行了系统阐释。他们认定,人的自然本性就是自由、平等与理性的。理性的平等奠定了公民平等的基础,且为政治生活确立起基本秩序。正义的政治秩序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秩序。以此为原则构造出世界之城,公民身份向所有人开放。〔5〕
古典的自然法传统在现代国家建构的起始阶段,创造性发挥出重大推进作用。经过格劳秀斯、霍布斯与洛克的一再重构,自然法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精神资源和基本精神理念。自然法之作为正当理性的命令,是衡量法令是否具有道德根据或道德必然性的判准。自然法的古典道德内涵再次得到强调。更为关键的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突出了个人的优先性。社会的组成,正是为了人的需要,而不是人为了社会的需要。〔6〕这就将个人自由、人人平等坐实在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价值地位上。
与此同时,以自然法为基本信条的社会契约论,为政治社会的建构提供了新的解释。人类本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或陷入丛林规则(霍布斯),或处于和平宁静(洛克),但都不利于人类的自保与互保。因此,人类必须进入政治社会。以洛克的归纳,在建构政治社会的时候,独立自由的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交由专门机关也就是国家来行使,保留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不受褫夺和侵害的权利,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权利与权力分流而行、各有畛域的关联结构。由于权力来源于成员的授权,因此,国家权力必须全力保障成员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建国目的,就有必要将国家权力加以分割,使之无法以高度集权悖离社会契约。一旦国家权力偏离了对成员的契约承诺,成员就有抗拒、推翻国家权力的权利。这就是洛克所说的“政府的解体”。政府的解体可能源于外国入侵,也可能缘于掌权者拒不履行契约责任,并且为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和权利。“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其人选或形式或者在这两方面,都与原先的立法机关不同,根据他们认为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利而定。”〔7〕正是由于社会-政治契约规范了国家权力,守护契约规则就成为它受到人民拥护即具有权威的前提条件。在这里,韦伯陈述的法理型统治合法性类型,就具有了现代规范政治的意涵。而诉诸神性和传统力量的统治合法性类型,也就疏离于现代社会。
二、两端之间:自由与强制
在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不再是一种自足地自证其正当性的权力,相反必须借助道德正当性与政治合法性资源来确立它的存在理由与行为效用。而且,取决于现代政治重视不可化约的个人价值的先决条件,一切具有正当性支持的政治权力体系,尤其是国家权力体系,必须建立在维护个人价值的基点上。这里的个人,并不是一些着意批评自由主义理论的人士所指斥的原子式个人,而是着眼于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旨在揭示社会建构尤其是政治社会建构的主体特质。一切以抽象和虚假的集群概念来建构的社会,是不能具备社会基本单位的真实性的,因此也就不具备建构政治社会的主体条件。一个政治社会如国家的建构,就此需要取得公民个体成员的同意和支持,才足以达成稳定的社会-政治契约,维系一个公民成员广泛支持的政治体。
建构一个合法的国家权力体系,是其公民成员基于自保和互保的必须。这个政治体的个人成员对政治体建构的同意,是其合法性也就是权力之权威性的唯一保证。当人们断言国家权力具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的时候,不是因为国家权力自身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资源,而是因为公民个体成员依照权力让渡与权利保留的社会契约,让国家权力具有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所以,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止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侵略,才得使用社会的力量。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8〕这就意味着,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群与机构,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愿望与理想行使国家权力。按照这一原则生成的国家权力,就是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权力,也就是具有权威性的权力。顺之则是,反之则非。
可见,在现代国家中,权力试图具有权威性,一定得首先按照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的原则聚集正当性与合法性资源,必须依照分权制衡的立宪民主政体建构政治权力体系。这是现代国家权力体系具有权威的内在规定性所注定的事情。就此而言,政治权力的天堑是个人自由。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个人自由具有观念与行动两个方面的含义。观念形态的自由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行动形态的自由包括选举与被选举、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现代自由不再着重强调形而上层面的含义,重点落在社会政治领域的形下自由。这是密尔的《论自由》凸显的现代政治基本理念。以自由限制权力,是这一理念的核心意涵。“谋取这种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和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成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系一个比较晚出的方案,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些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9〕密尔这里做出了两个重要的设定:一是统治者或掌权者不能逾越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天堑,否则就会丧失权力,遑论成为掌有权力的“权威”。二是立宪民主政体中权力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公众及其代表的同意。这就意味着脱离了两个设定的权力,便是一种即刻陷入危险状态的权力,是从根本上丧失了道德正当性与政治合法性维持的权力之权威性。一个断然的结论是,唯有基于维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权力,才可能具有“应该被遵从”的权威性。
自由是奴役的对立面。在自由的基础上建构的国家权力体系,首先依赖公民的自律,以此建立起政治社会的道德基础。其次则依赖法律主治,诉诸成员同意基础上制定的诸社会政治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但需要确认的是,由于立定社会契约时个人交出了权力给社会实施,保留的是生命、财产与自由三大权利,因此,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就成为公民应当臣服的对象。尽管这样的臣服是有严格的前提限制的,也就是说,一旦权力不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权力顷刻间就彻底丧失了正当性与合法性。
当权力发挥其正当与合法效用的时候,便对公民的行动有所约束。换言之,权力的实施需要适度的强制。这是社会契约论内含的一个预设:当公民保留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利,转让权力给国家行使后,国家也就保有借助合法暴力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职责。国家要发挥其成员所赋予的对内自保互保、对外抵御入侵的双重效用,势必要求公民服从它的权威。否则,它就无法呈现出高于“公民自由的、无政府的联合体”的优势。国家是一个权力体系,它体现出约束公民观念与行动的“掌控力”,并且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促使公民做或不做某些事情。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权利体系,它体现为自由公民应当对之遵从的特质。因此,国家的维系成为公民自觉自愿的事情。而国家的维持是需要成本的,成员的纳税和其他义务分担(譬如服兵役)构成国家支付成本的必要条件。于是,国家权力运行中间似乎存在的强制,就绝对不是对公民赤裸裸的暴力相向。“在大多数国家,要让大量国民纳税,事实上只需要很少的武力。或许有人认为,武力威胁是必要的,但是面对大量逃税行为,任何这样的威胁都是不可信赖的。当前的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应付,没有更多的税收,它们也无法扩大。现代国家当中的大多数威胁之所以可以信赖,恰恰是由于一个事实,即它们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是不必要的。依靠恐惧来统治尽管不是不可能的,但几乎总是要付出很高的代价。”〔10〕可以说,国家权力的强制预设,恰恰是为了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强制。这在立宪民主国家尤其是如此。
比较而言,自由不是无政府,因此并不取消政治权力,一旦需要政治权力,适时适度的强制就变得必不可少;与此同时,强制不是由国家对公民单纯施加暴力,强制并不证明用权正当,也不证明掌权者适于统治。就此而言,有效杜绝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的泥淖,与有效杜绝过度依赖国家权力的强制手段一样,是富有权威的国家权力体系需要扼制的两个端点。由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极强组织性特征,在捍卫公民自由与限制国家权力之间,与其花费精力去攻击公民自由的滥用与危害,不如大力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为,以防止政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施加的权威越过维护公民个人自由的天堑。于是,两个相互连接的规范浮出台面:一方面,“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行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这些条件,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11〕这里强调的是,假如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妨碍和伤害到他人的利益,那么社会就不能加予这个人以任何例外的强制。另一方面,“情事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12〕这里的重点落在一个人伤害到他人利益的时候,社会必须对之采取惩罚措施。这是密尔所阐述的、著名的“伤害原则”。一个人规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伤害他人的利益,都是社会加予个人自由限制的根据。但除此之外,社会,尤指政治社会即国家,就没有任何理由对公民自由进行限制、对其行为采取强制。不管一个人是多么自私自利、低级趣味、不思进取、自甘堕落,只要未曾危害他人利益,社会,尤其是政治社会即国家,都不能以道德警察的方式,对之加以强制或惩戒。如果国家权力一定要这么做,那么就只能判定国家权力丧失了它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根据,那就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自我戕害行径。这样的国家权力绝对不可能具有人们“应当遵从”的那种规范意义上的权威性。
三、权威与权威主义
任何权力都有谋求权威的强烈冲动,这是权力自证其正当与合法的天性所决定了的事情。不过,谋求权威的权力,有着“从下而上”和“从上而下”的两个路径。两个路径催生的权威,具有根本的差异。“从下而上”生成的权威,是现代规范政治理论阐释的、由立宪民主政体证成的仅具有辅助性功能的权威。“从上而下”生成的权威,则是超出或试图挣脱规范的立宪民主政体限制,凸显领袖超凡作用的一种政治状态。“权威主义是对‘自上而下’的政府的信仰和实践。在这种政府下,政治统治是被强加给社会的,而不管社会是否同意。因此,权威主义不同于权威,后者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从这种意义上讲权威的产生是‘自下而上’的。权威主义是一种非常宽泛的政府类型。”〔13〕权威主义可以与现存的任何政体相结合。因此,权威主义并不是人们一般想象的那样,具有一种独立政体的价值,或者是与极权主义等量齐观的政体。
超出立宪民主政体的权威主义,主要是指与民族主义、民粹主义、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相勾连的政治类型。在这些政体形式中,民族主义、民粹主义与权威主义的勾连,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掌权者以权威主义作为政治动员的手段。因此,这样的权威主义政治类型,是一种诸政体共生的混合型政治形态。国家领袖人物常常运用自上而下的民族情绪煽动、民粹动员方式,组织起某种凝聚国家力量的政治-政策过程。与专制主义、极权主义勾连的权威主义,主要以国家领袖的无所不能为瞩目标志。这样的权威主义动员模式,将国家的顺畅运转或国家实现某个宏伟目标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某个领袖人物的身上。不受法律控制的权力所谋求的权威,常常受权威主义的驱动。对于政治体的成员而言,他们只需要服从这个全知全能的领袖的智慧与命令,就足以克服一切困难,直抵整个民族或国家全面发展的成功彼岸。如果说权威主义与民族主义、民粹主义的结合一般不至于导致灾难性的后果,那么权威主义与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结合,则肯定会导致深重的灾难。
试图挣脱立宪民主政体对国家权力的种种限制的权威主义,主要是立宪民主国家中的政治领袖,尤其是掌握国家重权的政治人物,尝试在制度的严格规则之外,施展个人魅力,发挥政治家技艺,展现影响国家运转的强大能力。一般而言,在立宪民主政体中,政治领袖个人很难发挥这样的效能。这是欧美国家经历“权威合理化”*塞缪尔·P. 亨廷顿指出,“政治现代化包含权威合理化、结构区分化和参政扩大化三项内容”。见亨廷顿:《变化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页。权威的合理化促成了国家权威的兴起,终结了君权神授。而国家权威主要依托于理性设计的法治系统。因此,政治家个人和政治机构的权威无法超逾法律之上。变迁后的政治结果。但即便如此,处在战争状态中的美国,产生了罗斯福这样的超级政治家。而“罗斯福新政”带给美国社会政治的重大变化,证明权威合理化之后的权威人格化,仍然具有某种回流的可能。像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铁女人”撒切尔夫人,“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原则和新保守主义的社会政策相结合,这种结合被认为是一种‘权威-民粹主义’”〔14〕。可见,即使是法律主治的立宪民主国家,也存在试图挣脱制度限制的权威主义作为空间。国家领袖运用制度所赋予的极大权力,常常推动他推行一些自上而下的政策措施,将社会的同意弃之一边,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加予整个社会。这并不是立宪民主政体中激发法治之下权能的正当权威,而是可能颠覆制度效能的强权领袖的任性作为。好在权威合理化的欧美社会变迁,已经夯实了法治优越于人的社会基础,因此,试图挣脱立宪民主政体限制的自上而下施展的权威,总是引发人们的高度警惕,就此从根本上限制了权威主义的作为空间。
在立宪民主政体中,由于确立了法治优越于人的基本政治规则和制度体系,权威不再具有政治性含义,而常常仅具行政性意味。按照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所有依照合法机制得到授权的政治-行政人物,都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尽力发挥有效动员资源、实现决策目标的权威性。这是一种受到岗位职业伦理推动的权威效用,也是人们乐意接受和愿意促成的权威状态。只要人类的行动模式是集群性的,促成一个集体行动,就需要按照规则发出权威指令的权威人物。这是所谓“权威的本质性功能”注定了的事情。由于集群生活中的诸个体在心灵、能力与欲求等方面的差异,“由此,被认为为追求共同善而需要的统一行动将会受到不断的阻扰,除非该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遵守这个明智决定,并且只能是一个决定(one prudential decision and only one)——这就要求他们服从某个权威。”〔15〕这样的决定,只能是一种行政性的决定。因为,做出这一决定的人物,并不具有颠覆集群基本规则的政治权力,仅具有促成集体行动的行政施展余地。就此而言,所谓权威的本质性功能,并不足以否定立宪民主政体条件下对“权威的辅助性功能”的定位:权威绝对不能逾越法律,成为驱动集群活动的主要动力。*耶夫·西蒙批评权威辅助性功能的立论者,认为他们将权威限制起来,甚至认定权威将逐渐消失,没有看到权威的本质性功能。这一批评有其道理,但也有过分重视由权威来驱动群体生活的风险性。参见〔法〕耶夫·西蒙:《权威的性质与功能》,吴彦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4-22页。
倒是与专制主义、极权主义勾连在一起的权威,常常会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发挥一种似是而非的权威效用:在专制-极权社会中掌握重权的权势人物,常常依靠强制性权力得到人们似乎是不得不臣服的结果,他们以权威主义的作为方式,发挥着类似于立宪民主政体中辅助性权威的强制性权威。权威自然是具有某种强制性的,但完全借助于国家强制权力促成的权威,一定不是让其所在的政治体成员心悦诚服承受的真实权威。在权威主义政治生活中,权威依靠两种横暴权力形式确立起来:一是诉诸赤裸裸的国家暴力,二是诉诸封闭信息环境中的权力诱导。前者是硬暴力,后者是软暴力。很明显,权威主义施展效能而催生的权威,不是依靠人们的德性判断,也不是依赖人们对法治的信守,而是依托于人们对权势人物的强权膜拜,以及对他们花言巧语的政治煽动之缺乏辨识。从前者看,权威主义政治氛围中被哄抬出的权威人物,常常借助国家强力机器来推行他的一套政治理念,俾使人们相信,唯有他才足以救民于水火之中,让整个集群进入飞速的发展状态,并最终臻于理想的发展境地,从而使集群的成员甘愿接受他的权力支配。这样的权威,表面上很有公心,实际满心的自私自利。他意欲将国家权力的公器,变成实现自己私人意欲的目标。只是由于他掌握了国家暴力机器,人们对之敢怒不敢言,因此成为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权威人物。其实,这样的权威不过是伪权威罢了。就后者论,开明一些的权威主义,并不采用暴力性的强制来让集群成员服从权势人物的指令,反倒是常常采取权力诱导的方式,让成员接受他们的规导。只不过,这样的规导一般是处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下才足以兑现。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集群成员处于各种信息的接受、比较和选择之中,因此容易形成自己的理智判断,不需要任何权威人物的开导、诱劝和逼使。
重视政治权力的权威性,常常误导人们,以为时时处处、事事物物都得维护掌权者的权威。此时的权威,便成为漠视公民权利的权威主义理念。其实,人们的集群生活具有多个面相。除开集群性的政治活动以外,集群生活的大多方面并不需要权威的指引,由集群成员的自治就可以实现其局部或整体的目标。尤其是在立宪民主政体中,国家权力体系与社会自治空间之间,具有明显的分流运作特征。因此,国家权力人物不能随意干预公众的社会生活,只能任由公众按照自己的愿望实行依法自治。
在转型社会中,由于缺乏权力的法治供给,权力常常走形为僭越性的政治存在。权威主义的盛行,成为人们随时可以观察到的现象。为推动社会从专制政体转向立宪民主政体,人们设想一种旨在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权威主义改革模式。做出这种设想的人士,期望掌握国家重权的政治权威,以自己对立宪民主的信仰,动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国家重器,推动国家的立宪民主政治发展。这就是为人熟悉的新权威主义立场。与旧权威主义凸显的权势人物专注弄权不同,新权威主义志在凸显一个具有立宪民主政体信念的权威人物运用手中的权力推进民主发展的“新”旨趣。提倡新权威主义的人士认为,这样的主张可以成功避免激进主义的改革,以及由这种改革导致的社会政治动荡:新权威既可以成功推进立宪民主,又可以避免民主政治转型造成的社会震荡,因此是一种两全其美的选择。〔16〕为此,新权威主义者力推那些似乎具有民主信念、又掌握国家重权、并以改革作为政治旗帜的权威人物。但问题是,这样的新权威常常是换汤不换药的旧权威。他们对立宪民主政治的有序推进,也基本上服务于自己的权力目标,很少挣脱旧权威的弄权窠臼。就此而言,新权威主义也还是逃不出权威主义重人而忽略制度,因而难以实现其预定政治目标的宿命。
四、塑造有权威的权力:确立限权的规范政治
无论是从权威乃制度化权力的辅助性功能出发,抑或是从权威乃集群活动的必须这一本质性功能着眼,审视权力与权威的关联性,总是需要承诺下述三点:一是权力自身携带着权威的信息,这是由权力的特质所注定的事情。二是权力真正具有权威,仅仅依靠权力自身携带的权威信息是不够的,权力要想成为真正的权威,需要掌权者首先臣服于赋权于己的制度规则,同时施展用权艺术,以其显著的领导绩效,成为行政性也就是执行性的权威。三是权威并不由掌权者自我许诺而成,权力承受者的认同是决定权威究竟是真权威还是伪权威的关键。这是需要分别对待的三个问题。
首先,权力自身携带的权威信息,是指权力的影响力与支配性所带有的、对权力承受者发挥作用的观念力量和行动力量。作为观念力量,掌权者常常具有影响别人的“先天”优势。这一先天优势,主要是因为他握有以一制多、以少统众的领导资源。其中的一个重要资源,便是领导集群活动所必需的精神资源。无论这样的精神资源是指集群领袖所占据的高位携带的精神省察的优势,还是一个优秀的领袖人物应当具有的高瞻远瞩、洞察能力,抑或是吸纳成员的众多见解形成综观性的看法,集群领导者都具有某种占居观念世界高位的优先性。这就使得集群领导者这样的领袖人物,足以为集群成员提供较为深厚的精神支持。
作为行动力量,集群领导者掌握着决策权和执行权。虽然那些掌握政治权力的领导者在道理上常常不具备超出制度规则之外的决策权,仅仅具有某种行政或执行意义上的决策权,但这已经足以影响和制约集群成员的行为取向了。加之集群领导者在聚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执行某项决策的时候,在多大范围、调动多少资源用以执行某项决策的权力,就更是能够直接影响和制约集群成员的具体行动。由于集群的这种行为模式,最能够凸显权威的辅助性功能,这常常也是人们辨认权威的直接途径。
其次,掌权者是否具有权威性,与掌权者是否能够游刃有余地利用制度优势,并艺术性地用权紧密相关。对掌权者而言,常常会陷入习焉不察、理所当然的权力疲劳状态。处在这种状态中的掌权者,不大可能具有权威。换言之,集群成员并不期待这样的掌权者能够将权力成功转换成绩效。从领导决策起始,到整个领导过程的展开,最后呈现为某种领导结果,缺少制度动员能力与用权艺术的操权者,也就是一个失去与权力直接相连的权威的过程。只有那些熟练地动用制度资源,并且具有高超的领导艺术的掌权者,才能将权力携带的权威扩展为用权后便成功升级的广泛权威。在这一方面,权威之变异为权威主义的危险性也相应加大。有必要杜绝权威主义利用政治权势人物的个人能力来替代制度功能的尝试,并由此保证领导艺术成为制度功能发挥的有效补充,而不至于鼓励政治权势人物超出制度范围之外,发挥自己个人的专权能力。
再次,试图将权力转换为权威,需要启动权力作用的适宜机制,让权力的作用动机、过程、举措和后果得到权力承受者的认可。这需要由看得见与看不见的两种权威效用来辨别。所谓看得见的权威效用,是指政治权势人物这样的权力掌控者需要以用权的物化结果,来证明自己是一个与自己所占据的政治职位相称的掌权者。所谓看不见的权威效用,是指掌权者用权的良好历史记录,带给集群成员以用权的深厚信心与充分信任。以此奠基,让掌权者可以在持续不断的操权过程中“消费”这些信心与信任。一般而言,掌权者以物化结果呈现的权威,是需要不断努力和持续供给才能维持的;而以观念状态呈现的权威,则可以按照其韧性逻辑,让掌权者消费一段时间。只要不透支这种信心与信任,集群成员对其的信心和信任,就会处在一个令人满意的状态。
塑造具有权威的权力,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这是权力的结构特点与权威认受的特质所注定的状态。从权力的结构特点来看,一方面,现代的政治权力从来不会固定交付给某一个体或组织,因此,掌握与试图掌握权力的人群之间一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一个试图较为稳定地掌握权力的人物或组织,就必须以自己的权威性来证明自己掌权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权力的不断转移,强化了权威认受的复杂性。权力的制度化、周期性与和平化交替,是现代政治权力交替的常态。集群成员完全可以在不同领导风格、领导艺术和领导绩效的掌权者之间,形成辨认权威的不同偏好。这就使得掌权者呈现权威的方式必须具有某种灵活性与多样性。僵化地固守某种用权的方式,等于自我消解用权的权威性。再一方面,权力一直处在掌权者与承受者的微妙互动之中。掌权者固然具有呈现其权威性的主动性,也就是向集群成员展现其制度动员能力、用权能力和用权艺术,以显示自己掌权所具有的权威感。但同时,这样的展现也呈现出某种被动性,因为这样的权威展现是否被认可,还得经由掌权者与集群成员的互动,才能得到一个落定的结果。
从权威的认受性特点来看,取决于认同权威的集群成员的复杂性,掌权者信誓旦旦的权威展示,常常难以在众多成员那里获得一致性认可。处在不同地位、具有不同背景、心存相异诉求、报偿获得有异、实际赢得社会回馈不同的集群成员,对什么是权威的理解与如何认同一个权威,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这就需要政治权威人物具有一种既中规中矩(严格遵守制度规则)、又纵横捭阖(展现个人领导风格)地施展用权艺术的能力,这样才可能让众口难调的权威认同趋近一致。这正是“道德的领导”得以浮现的契机。“道德的领导”具有三个含义,“第一,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不仅存在权力上的关系,而且存在共同的需要、渴望和价值观念的关系。第二,追随者在回应领导者的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可选择的领导者和纲领,从而具有了在这些领导者和纲领中进行选择的能力。第三,领导者有责任来兑现他们的承诺——如果他们许诺进行某种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话,他们就要在推进这一变革的过程中承担起领导者责任。道德领导并不是单纯的说教,或信誓旦旦地表明虔信,或是主张社会的顺从。道德型领导来自于并总是回归于追随者的基本欲求、需要、渴望和价值观念。”〔17〕在这里,领导者与追随者的互动,重点明显落在后者对前者的认同上。相反的推论,也就直接呈现出来,假如一个领导者不重视集群成员即追随者的认同,他就是一个“不道德的领导”。
由于权力之成为真实的权威,具有颇多的条件性,因此,掌控政治权力的人物需要在权威的易变性与稳定性之间进行艰难的平衡努力。权威的易变性,即指权威一旦丧失了用权绩效的物化证明,受到权力转移的威胁、承受追随者的疏离,权威就会瞬即消失。这就需要掌权者发挥积极主动的塑造权威能力。仅从掌权者与追随者即集群成员关联的角度看,权威乃是被服从的权力凸现出来的结果。但集群成员对掌权者权威的服从,常常迅速演变为冷漠、抗拒和反叛。这就需要掌权者谨小慎微地对待权力,但又不至于无所作为,以至于消极待毙,失去所有聚集权威性资源的能力。但冒险挑衅、恣意妄为、蔑视追随者、自以为是,同样会迅速地消耗掌权者的权威储备。如何在积极有为与消极无为之间巧妙平衡,就成为控制权威易变性的必要技艺。
控制权威的易变性,是为了维持权威的稳定性。维持权威的稳定性,要求掌权者必须借重稳定有致的制度功能。根据现代政治经验,足以供给权威以稳定性资源的制度,乃是立宪民主的制度。立宪民主政体是一种规范权力的总体制度。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国家以宪制运作、法律主治。犹如前引亨廷顿所分析的那样,让法治高于领导者,让权威高于权力,让制度高于操权者。这样就严格地将政治领袖限定在法治框架之内,让他们无法随意按照个人一己的愿望滥用权力,面对法治,循规蹈矩,并且以守规为前提展示自己的领导技艺,从而赢得集群成员的权威认同。现代政治运作的经验表明,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权力,一定是受到周密制约与严格规范的权力。只有在这样的政治制度框架中,权力的权威性才有保证,才能有效杜绝权威主义的泛滥,根绝政治领导人胡作非为地追求个人权威,强化个人权势,以至于走向独裁专制的极端。试图塑造具有权威的权力,舍此别无它途。
一些关于权威问题的有用结论可以用于本文的结尾。“第一,权威不等于强制,强制只不过是权威可能予以使用的诸多手段之一。第二,权威的真正适用领域是实践秩序。在理论秩序中,权威只不过是尚未充分摆脱偏见的对象的一种替代物而已。第三,在实践秩序中,当权威所提供的是个人在追求他自己的福利的时候对于他自己的管制,那么权威的功能所具有的就有一种辅助性的特征。第四,权威有时会被用来促成行使它的人的私人利益。采取此种奴役式统治的方式绝非权威的应有之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奴役式统治模式来设想政治权威隐含着一种完全空想的国家本质观念。”〔18〕
参考文献:
〔1〕〔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42.
〔2〕〔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17-18;Roger Scruton,ThePalgraveMacmillanDictionaryofPoliticalThought(3rd edition),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7,pp.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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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M〕.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322.
〔5〕参见:〔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M〕.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83-202.
〔6〕参见:〔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M〕.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92-111.
〔7〕〔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138.
〔8〕〔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80.
〔9〕〔英〕密尔.论自由〔M〕.许宝騤译.商务印书馆,1959.2.
〔10〕〔英〕莱斯利·格林.国家的权威〔M〕.毛兴贵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88.
〔11〕〔英〕密尔.论自由〔M〕.许宝騤译.商务印书馆,1959.89.
〔12〕〔英〕密尔.论自由〔M〕.许宝騤译.商务印书馆,1959.97.
〔13〕〔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196;Roger Scruton,ThePalgraveMacmillanDictionaryofPoliticalThought(3rd edition) ,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47.
〔14〕〔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198.
〔15〕〔法〕耶夫·西蒙.权威的性质与功能〔M〕.吴彦译.商务印书馆,2015.22.
〔16〕参见:张炳九,吴稼祥.激进的民主还是稳健的民主〔A〕.刘军,李林.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C〕.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27-33.
〔17〕〔美〕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领导论〔M〕.常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4.
〔18〕〔法〕耶夫·西蒙.权威的性质与功能〔M〕.吴彦译.商务印书馆,2015.29-30.
(责任编辑:赵荣华)
[收稿日期]2016-04-22
[作者简介]任剑涛,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北京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