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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审中专家证人的角色立场及其义务

2016-02-12刘宇飞

天中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李博士李昌钰证言

刘宇飞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刑事诉讼庭审中专家证人的角色立场及其义务

刘宇飞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学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给法官居中裁判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法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决定了专家证人的不可或缺性,使得专家证人更多地参与到诉讼中来。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却又不同于普通证人,他代表着当事人的利益,但却要秉持中立的态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客观的解释,以此来帮助法官发现事实,了解真相。

刑事诉讼;李昌钰;专家证人;客观义务

专家证人,即具有专业知识、为法庭提供专业意见的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科技逐渐活跃在诉讼庭审中,庭审中一些专业性的问题要由专家证人来进行解释,之后,案件才能明朗化,法官也才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依法做出裁判。因此,专家证人在现代诉讼中愈发重要。

李昌钰博士作为专家证人,为多起案件进行鉴识,无论是作为控方的专家证人还是辩方的专家证人,都客观和公正地诠释了专家证人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角色立场及其客观义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李昌钰的经历,讨论专家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立场及其客观义务,探究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弊端等问题,以期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一、鉴识大师李昌钰

(一) 当代福尔摩斯

李昌钰博士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华裔首席刑侦鉴定专家,在其职业生涯中,参与了8000多件重要案件的调查,并因“辛普森杀妻案”“3·19枪击案”等重大案件,成为美国乃至全球轰动一时的新闻人物。他被称为“当代福尔摩斯”“现场重建之王”。李昌钰博士1938年出生于江苏如皋,9岁时举家迁到台湾,21岁警校毕业,1965年留学美国,在求学的几年里先后获得刑事科学学士、生物化学硕士和博士学位,随后受聘为康涅狄克州纽海文大学刑事科学助理教授,后荣升终身教授并担任刑事科学系主任,1979年出任康涅狄克州警政厅刑事实验室主任兼首席鉴识专家,从此正式开始鉴识生涯。2001年受聘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名誉主任。李昌钰迄今已在全球20多个国家获得800多项荣誉及奖励[1]。从莱温斯基的裙子到辛普森的手套,从帮助肯尼迪家族挽回声誉的手帕到台湾“3·19枪击案”的子弹,这些重大的案件都与他紧紧相连,李昌钰无愧于世界顶级刑事鉴识专家的称号。

(二) 作为专家证人的经历

1. 作为控方的专家证人

在少女乔安娜焚尸案中,李博士担任了控方专家证人。根据现场的侦查情况,李博士对凶手行凶的手法及证据向专案小组提出了自己的专业看法,从而让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在美国,找出案件的嫌犯只算完成破案任务的一半,另一半则是要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以及证词,让陪审员相信嫌犯的犯罪事实。出庭作证当天,首席陪审员向李昌钰发问道:“李博士,我们想知道哪些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行凶的可能性。”李博士随即拿出放大的凶刀照片,从照片可以看到刀刃上隐约的血迹,“凶器上的血型是B型,PGM酵素是2-1型,符合现场收集的证据,血型是B型,PGM酵素是2-1型。”检察官展示出李博士提交的图表,指着图表上的数据问道:“所以说,同时拥有B型血,PGM酵素2-1型的比例是在7%以下。”李博士回答说:“是的。”接着,检察官将从凶器上获取的指纹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照片并列,请李博士向陪审员解释一下两张指纹照片对比的结果。检方又分别展示了在乔安娜尸体旁发现的火柴棒,在案发现场找到的火柴盒以及透明塑胶袋里的鞋带。对这些证据,李博士从专业角度一一作了解释。检察官最后问道:“从这些证据对比来看,被害人肯定是被犯罪嫌疑人杀害的,对吗?”李博士以肯定的语气答道:“从科学化验的结果看,所有物证都显示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这样,就不知不觉地结束了检方的直接盘问,在座的陪审员也理解了李博士所解释的专业知识和科学证据。

2. 作为辩方的专家证人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被告方胜诉,专家证人功不可没。李昌钰作为辩方专家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极为精彩。开庭前夕,控方为取得胜诉,试图从人格证据方面对李昌钰进行打击,他们曾打电话到台湾,声称由于李博士要申请一份在政府的工作,需要对他进行一些必要的职前背景调查,希望能调查出不良记录对其信用进行打击。但是,由于李博士正直的为人,控方未能影响到其作证资格。作为辩方的专家证人,李博士用他的客观分析为辩方争取到陪审团的信任。面对控方大量的DNA证据,辩方试图动摇这方面的证据。当检方问李博士是否利用PcR法来进行DNA测试以及是否利用PcR法来作为指证或者排除被告嫌疑的方法,李博士肯定地予以承认这是刑事司法界普遍认可的DNA检测方法[2]447。第二天,媒体都在报道,认为辩方的专家证人在否定辩方的观点,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但是,李昌钰博士始终认为,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必须秉持客观公正,并不会因为自己担任辩方的专家证人而歪曲事实。事实证明,李昌钰的实事求是不仅没有失去案件的胜算,反而进一步赢得了陪审团的信任。作为辩方的专家证人,李昌钰用他的公正和客观为辩方赢得了陪审团的好感,同时也用他的至诚至信为专家证人角色做了最好的诠释。

(三) 专家证人的角色立场

面对现代社会层出不穷的各种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科学技术引入司法证明过程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法官受自身学识的限制,已经无法对一些专业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必须通过相关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专业的研究,所以专家证人就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在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事实认定者在证明过程中的被动性以及当事人与其律师的主动性是对抗制的核心特征。由于竞争性的事实认定制度,当事人双方相互对立,为了赢得诉讼,当事人在自我利益驱动下进行事实调查,不惜花重金聘请专家证人,依靠其专业技能,说服法官及陪审团而赢得诉讼。因此,专家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及其客观作证的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本质上来讲,专家证人是证据手段的一种,专家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这就表明了立法者设立专家证人制度的初衷并不是为当事人提供赢得诉讼的利器,而是要向法官提供了解事实的捷径。因此,客观的专家证言,对于案件的真实发现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专家证人必须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如果违反客观义务,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则专家证言不但无法帮助案件的事实裁判者发现真实,反而会误导裁判者,致使案件的判决远离正义。专家证言的客观公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主观方面看,客观公正的专家意见即真实、理性、中立、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受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影响的、遵从相关科学理念和规则的专家意见。从客观方面看,英美法系国家为专家证言的客观性设定了四个考察因素:(1) 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检验的假设之上。例如,在辛普森杀妻案中,对于DNA的检验方法,PcR是经过多次鉴定研究之后确定使用的方法,它的论证基础建立在多次实验之上。(2) 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受到同行意见的左右。例如,就PcR检验方法而言,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是,科学的方法始终是会被接受的。(3) 有关理论已知的或者潜在错误率以及该理论现存的研究标准。例如,对于需相关理论证明的观点,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正确率。(4) 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的程度。例如,李昌钰在多起命案鉴识中所运用的血迹溅洒分析方法[3]104。上述4个条件就是检验专家证言的标准,通过检验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方能被法庭所采信。如果我们将专家证言的采信标准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则可以发现,各国对专家证言在客观性方面的采信标准其实就是专家证人对法庭所要负的责任,专家证人应该保证自己的证言能够经受住有关采信标准的考验,否则,专家证人将会遭到法庭的排除。被排除的专家证言不仅对于法庭来讲是没有意义的,对于当事人来讲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专家证人必须在向法庭提交专家报告时详细汇报报告的制作过程、依据、规则、标准以及人员资质,以此保证专家证言的客观性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同。

二、专家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客观性与合理性的专家证言

1. 对抗制与专家中立的矛盾

当事人对事实调查的强力控制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各类诉讼的标准做法,法官依靠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来发现真实并做出公正的裁判。他们的学者评价道:“在双方相互对立的诉讼中,任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都对自身有利有弊,任一方当事人都别想掩盖真相,因为对方当事人将尽可能揭露真相。法官或陪审团,只需做一名听众,就可了解所有事实。”[4]11在对抗制诉讼中,我们会发现专家证人的作用十分重要。专家证人必须将对法庭负责放在第一位,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共同要求,他们必须恪守客观义务,秉持中立、理性的态度,依据自身的科学素养去帮助法官了解事实。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所追求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价值,他们的行为必须以客观真实为准则,而不能被当事人意志所左右。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专家证人是当事人所雇佣的,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目的就在于依靠他们在其研究领域内的高度权威,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专家证言。长此以往,专家证人就面临着两种价值的取舍,一种是当事人的个人价值,另一种是社会正义的价值。当专家证人逐渐成一项专门的职业时,专家证人对当事人的倾向性就会越发明显,舍弃社会价值便愈发可能,因为当事人会花费高额的费用来换取所需要的专家证人的证言[5]38。

2. 专家证人的不适格

英美法系各国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要求专家证人在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中具有常人所不能企及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专家证人制度在给予当事人更大活动空间的同时也为专家证人的适格性留下了隐患,因为在缺乏硬性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制度难免有弊端,这些弊端所带来的对诉讼公正性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我们知道,法庭之所以允许专家证人发表意见,是因为专家证人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正确地认识专业问题。时代在发展,社会日新月异,专家证人要想一直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接受新的知识、新的观点。这样,专家证人才不至于被时代所淘汰,才能一直在自己的领域有所发展,进而成为与时俱进的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因为花费在诉讼事务上的时间不断增多而不可避免地疏远自己的专业,不能与知识、经验的更新完全保持同步。尽管他们曾经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但在成为一个职业专家证人一段时间之后,谁也不能保证他们还是这个领域的专家。

(二) 对抗制还是审问制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对抗制诉讼制度,因而专家证人制度深受对抗制的影响,专家证人的聘请、对专家证据的开示以及对专家证人的法庭询问等,都存在这种影响。在对抗中寻求公正,在对抗中发现真实,这种对抗制诉讼极大地推动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与前进。但需要注意的是,过度的对抗带来了非常多的消极影响,例如常人难以承受的高额的诉讼成本,不必要的诉讼拖延,专家证人不能保持中立,偏向自己的雇主,这在英美法系司法界是不争的事实。为了弱化对抗制,增强法官对诉讼的控制,美英等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明确专家证人的中立立场、强化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等做法,是弱化对抗制的最直接的体现。

对抗制所呈现的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双方是针锋相对的,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对抗的目的是为了赢得诉讼。在对抗制中,法官不会过多地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对抗,他们所要做的是从当事人的对抗中发现真实,做出公正的裁判。审问制体现的是法官分别与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官依职权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审查,是审问制的集中体现。在诉讼中,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他们更像勤劳的事实发掘者,通过对当事人分别进行审问,主动地发现真实。专家证人是对抗制下的产物,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是一场诉讼文化的改革,这种变革的灵魂在于弱化对抗。面对这场变革,传统诉讼文化的卫道者提出了种种批评,如:(1) 改革违背了英国对抗制诉讼的本质;(2) 缺少对抗的专家证人制度无法保证专家证言的客观性与合理性;(3) 弱化对抗,双方当事人使用同一的专家陪审员,法官的事实裁判权可能有虚化的危险。但是,这种变革所带来的效果又是明显的,至少在降低诉讼费用及缩短诉讼时间方面所产生的作用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因此,由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对抗制下存在种种弊端,减少对抗制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影响,将审问制与之相结合,就成了优化专家证人制度中需要讨论的问题。

三、消除专家证人制度弊端的对策

(一) 明确专家证人的义务和强化专家证人的责任

为了保证专家证人证言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美、英等国首先强调专家证人对法庭所应负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专家证人最根本的任务是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来帮助事实裁判者看清案件事实真相。1999年,英国颁布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1) 专家证人有责任在涉及其专业领域的问题上向法庭提供帮助;(2) 专家证人对法庭的这种责任优先于他对聘请他或者向他支付费用的当事人所担负的任何义务。”[6]452

仅仅明确专家证人对法庭的责任还是不够的,美、英等国还通过强化专家证人的责任来确保专家意见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在英美法中,专家证人对其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下发表的专家证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专家责任豁免原则。专家责任豁免原则有利有弊,它的优点在于可以鼓励专家证人去作证,让专家证人没有顾虑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它的缺点则在于缺乏法律责任约束的专家证人往往会怠于履行义务,既妨碍法庭了解事实,又损害当事人的权益[6]436。专家责任豁免是美、英等国权衡利弊后的制度,因为它优缺点并存,美、英司法界仔细权衡后决定加强专家证人的责任。他们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强化专家证人的责任,一是规定当事人对自己聘请的专家证人追究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二是规定其所属的专业团队以及相关专业组织对专家证人追究行业责任。通常,对于雇主,专家证人可能会承担两种责任:其一是违约责任,其二则是侵权责任。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为其服务实际上就是订立一种服务合同,专家证人若是没有提供合同里所要求的专业服务,则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在美国和英国法院,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追究专家证人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也无法完全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案件的案情多种多样,尽管合同里都存在默示条款,但它最多只能对专家证人的一些共通性义务做出规定,而不能对个案中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因此,还必须依靠侵权责任保障当事人权益和规范专家证人的义务。总之,从被当事人聘请开始一直到庭审结束这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只要专家证人有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当行为,并因其不当行为造成了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则该专家证人就必须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得要求使用豁免原则。

(二) 规定严格的专家证言采用标准

要想保证专家证言客观公正,仅仅明确专家证人的法庭义务,强化专家证人的责任,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只是从专家证人的角度来保障专家证言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从法官的角度看,还必须形成完善的专家证言采信规则,使法官在面对复杂的专业专家证言时不至于无所适从。完善的专家证言采信规则的形成,可以给法官判断专家证言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提供一个思路,让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官知道应当从何处入手来判断专家证言。

由于专家证人在美、英诉讼证明过程中的大量运用,两国均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判例在两国法制形成的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专家证言可采性问题上也不例外,而判例形成的规则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检验后又被立法机关纳入成文法中。在美国,“Frye v. United Stated”“General Electric co. v. Joiner”“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这三个判例对专家证言采信规则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其中,“Frye”案确立了“裁判权滥用规则”,即法官有对专家证言是否采信的自由裁量权。采信专家证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专家证人推导结论所依赖的规则、方法等,必须在其所属的特定领域内获得普遍认可[7]139。英国有非常严格的专家证人资格审查制度。专家证人首先要向法庭提交自己的专家资格及身份的详细说明。在专家资格的问题上,英国司法界较为重视专家判断现实的能力。在英国特别可贵的是,专业的能力衡量不会因为文化程度的高低、职业的贵贱而受到影响。举例来说,一位著名大学教授提供的专家证言并不一定要比有着数十年工作经验的普通工人提出的专业意见更有说服力。英国有一个名为“专家学会”的社会团体,该社团正与英国的司法机关一同着手制定有关专家证人资格的具体标准。由于该学会在英国司法界颇有影响力,因此该学会的登记专家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就证明了专家资格[8]9-10。

(三) 强化对专家证据的开示,保障有效的交叉询问

长期以来,美、英等国在对专家证据开示的问题上持消极态度,原因在于,美、英等国担心对专家的开示,会使开示方从被开示方那里得到过多有用的信息,从而影响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积极性。从立法上看,美、英两国对专家的开示没有什么限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过程中,一些法官会通过扩张解释特权事项开示豁免和律师工作成果开示豁免两项开示限制规则来限制对专家证据的开示。其中,对特权事项开示豁免规则的利用是美、英两国共同的做法,而对律师工作成果开示豁免规则的利用则是美国特有的做法。

美、英等国对专家开示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司法政策的考虑,与专家责任豁免制度一样,对专家开示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专家证人参加到诉讼当中,促进现代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然而,近年来专家证人制度发展中的两个趋势逐渐改变了英美法系法官对专家开示的态度。第一个趋势是:专家证人逐渐活跃在诉讼庭审中,在法庭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各国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鼓励专家参加诉讼,而是如何有效控制专家参加诉讼,如何有效地分辨专家证言的真伪。第二个趋势是:诉讼涉及越来越多的科学领域,专家证言的科学含量高,各国对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越来越技术化和复杂化。上述两个趋势相互作用的效果是:既然已经没有必要过多地强调鼓励专家证人参加诉讼,就更应当重视对专家证言客观性的分辨,在专家证言科学化和采信标准复杂化的背景下,应当给予当事人进行充分审前准备工作的机会,如果不对专家进行充分的证据开示,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是不可能实现的。

只有对专家证据进行充分的开示,才能大大提高当事人进行充分审前准备工作的可能性。充分了解对方专家意见的内容是日后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交叉询问的前提。对当事人而言,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则为自己发现对方专家证言的漏洞并以此来攻击对方证言提供了最好的机会;对法官而言,法官可以从双方当事人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发现事实的真相。所以,保障审前准备工作的出色完成的基础就是对专家证据进行开示。同时,对专家证据进行充分开示后再进行法庭询问,则有效地发挥了辨别专家证言真伪的作用。证据开示和法庭询问这两个过程紧密相连,层层铺垫,共同形成了保障专家证言客观性和合理性的有效机制。

[1] 周燕妮.李昌钰神探著书解神秘[N].中国邮政报,2006-03-04(1).

[2] 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 李瑞钦.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与制度优化[J].人民司法,2014(21).

[4] 王小莉.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鉴定制度的借鉴意义[J].仲裁研究,2012(1).

[5] 徐继军,谢文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弊端评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

[6] 徐继军.国外专家证人责任制度改革动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诉讼法论丛,2005(00).

[7] 姜丽娜,罗大华,应柳华.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8] 汪建成.专家证人制度研究[J].证据学论坛,2010(00).

〔责任编辑 叶厚隽〕

更正

本刊2016年第2期刊登何云松《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思考》一文,因责任编辑疏忽,出现几处失误,现更正如下:

(1) 第42页右栏第13行“市场主体不是为自己消费”更正为“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专业化生产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

(2) 第44页作者单位的英文翻译“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更正为“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3) 第44页英文摘要首行“there are three primary aspects that To”更正为“to”。

D915.13

A

1006-5261(2016)03-0044-05

2015-11-05

刘宇飞(1991—),男,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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