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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与五大发展理念

2016-02-12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理政法制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思维与五大发展理念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同志指出,这五大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我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从而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五中全会同时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那么,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与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与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均是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四个全面”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不可或缺的保障。

在现代社会,在当下中国,没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不可能有发展,更不可能有科学发展。五中全会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建设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五大理念,对于科学发展,一个也不能少,一个短板也不能有。同样,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于科学发展有着决定方向和决定命运的功能和作用。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只有法治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科学发展最忌公权力任性、恣意,而只有法治才能最大限度控制、制约公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科学发展最需要公平与稳定的秩序,而只有法治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

其次,在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与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二者的相互关系上,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坚持和实现五大发展理念的保障。

坚持和实现五大发展理念,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需要有多方面的条件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只有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才有可能创设和培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实现的环境和条件。

就创新来说,法治无疑是其最基本的保障。而推进和保障创新的法治又与国家公职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的相应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没有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推进和保护创新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推进和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特别是不可能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有关推进和保护创新的法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果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创新成果随时被人抄袭、剽窃,人们的创新积极性将会被严重挫伤,创新将会失去动力,创新发展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就协调来说,其同样与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与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紧密相关。无论是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协调,还是经济结构内部的调整协调,或者是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种关系的协调,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宏观和微观法制(如税法、财政法、金融法、规划法等)进行,离开了法制的调控,整个发展将会失序、失衡。而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是否重视运用相应的宏观和微观法制调控经济和社会的关系,调控经济结构内部的关系,调控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关系,则是实现协调发展的关键。可以说,没有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协调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协调的能力,就没有协调发展。

就绿色来说,其对国家公职人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依赖程度更高。如果没有“关键少数”对环境、生态法制的重视,没有他们对各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严格执行,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组织、个人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的驱使,就可能使“公地悲剧”愈演愈烈,绿色、宜居就可能会离我们越去越远,雾霾、沙尘、酸雨、泥石流、海啸造访我们的频率将会越来越高。

就开放来说,法治是开放的基本条件和保障。没有法制,没有依法治国, 我们即使把“开放”的口号喊得再响,外资、外企也不会进来。上世纪改革开放之初,我们之所以能吸引那么多外资、外企,除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原因外,就是注重健全完善相关法制,及时制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贸易法》等,创造了开放的法治环境。我们今天的开放在广度和深度上均远超当年,不仅涉及外资、外企进入国门的开放,而且涉及中资、中企走出国门的开放,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对外开放,而且涉及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企业、资本的相互开放。对于这种全方位的开放,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制,没有对相关开放法制的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是不可能顺利和有效运作的。而对开放法制的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无疑同样取决于国家公职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就共享来说,法制、法治不仅对之有保障的作用,而且对之有推动、促进的作用。因为共享涉及发展成果的分配,涉及到对现有利益格局的调节,这种分配、调节必须通过法律(如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最低生活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公共医疗卫生法、住房保障法等)确定相应范围、对象、标准、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 就可能造成多种不利后果:或者共享机制受阻,实践无法运作,导致社会差别、社会矛盾越来越大;或者因共享边界不清导致平均主义,挫伤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甚至激励懒人;或者共享机制内部失衡,消除了一种不公平而导致另一种不公平,解决了旧的非正义而导致新的非正义;等等。因此,共享必须通过法制为之进行顶层设计,通过法治保障其有效实施。而共享法制的健全、完善,共享法治的有效运作、施行,又必然要依赖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并取决于他们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共享发展的能力。

再次,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可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奠定更牢实的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前已述及,在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与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二者的相互关系上,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于坚持和实现五大发展理念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坚持和实现五大发展理念的保障。但是,坚持和实现五大发展理念对于法治的作用也不是被动的,它对法治也可发挥积极的影响作用。

很显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所推进的发展不仅是物质的发展、经济的发展,而且包括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生态文明的发展,当然还包括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发展。就法治文明而言,创新就意味着对旧的法律体制、机制、制度进行改革,对旧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法治方式进行改革。创新和改革法治不是减少和削弱法治,而是加强和深化法治,使法治更适应发展,更适应人对权利、自由、幸福的追求。这种创新改革自然会对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坚持创新发展如此,坚持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同样如此。这五大发展理念构成的新型发展模式既依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运作又不断创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构成的新型发展模式运作常态化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也将逐步常态化,五大发展理念的长期熏陶和推进体现五大发展理念的新型发展模式的不断实践将逐步使我们的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成为一种习惯。如果某一时空偶然脱离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他们很可能会感觉不自然,感觉无所适从。这就是五大发展理念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可能的反作用的结果。

由此可见,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与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坚持和实现五大发展理念的保障,而坚持和实现五大发展理念是不断促进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的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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