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问题探析
2016-02-12霍永刚于浩
霍永刚 于浩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12)
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问题探析
霍永刚 于浩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12)
近年来我国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高、保护与发展意识不强;二是保护措施不力、各种损毁时有发生;三是保护与发展无序、规划编制明显滞后;四是经费与投入不足、研究与保护人才匮乏;五是配套法规、政策存在不足与弊端;六是缺乏统一管理,保护与发展机制不健全。
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在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高、保护与发展意识不强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是不同民族在不同自然环境中形成的不同特色的自然聚居形态,体现着当地的传统文化、建筑艺术和村镇空间格局,反映着村镇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其文化传统丰富多样、保留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最深远绵长的根脉,大量重要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都与之密切相连,大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精髓和空间记忆在此积淀凝结,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是“人类与自然结合的共同作品”、“东方文化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千百年留下的宝贵遗产。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具有科学“史考”的见证价值、研究价值,具有“史鉴”的学术价值、教育价值,具有“史貌”的审美价值、欣赏价值,具有潜在的开发利用、发展旅游的经济价值。
但长期以来,许多干部、群众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概念、范围不清,对其历史文化资源稀缺价值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够,对其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科学性、艰巨性认识不强。具体表现如:有的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发展对立起来,担心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当地发展矛盾,影响当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因而申报积极性不高,甚至不愿申报;有的地方重申报、轻管理,重宣传、轻保护,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忙起来就不要了,使得已经申报并公布的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有的处于自然损毁、自然颓废状态。
二、保护措施不力、各种损毁时有发生
由于思想认识不高、保护与发展意识不强,再加之保护措施力度不够、发展措施不够科学,因而造成各种损毁时有发生。
一是自然性损毁。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一般散落在相对偏僻、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而且大多年代久远,其本身就处于渐进式破败状态。修缮保护起来难度大、费用高,而政府及社会资金的支持很有限,房屋所有者收入大多不高,特别是他们看不到保护和修缮利用的效益和希望,因而虽“原物”保留、没有拆除,个别也有修缮,但多数处于自生自灭、自然损毁的状态,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物建筑的精美石雕砖雕木雕构件、门窗“自然流失”——被一些文物贩子盗卖、倒卖。
二是建设性损毁。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住户为满足自己对现代生活方式和品质的合理追求,采取“古今对接”、“拆旧建新”、“弃旧建新”、“以洋代土”、“以今代古”的做法,对原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有些虽保留了原有空间格局,但是村里面插建了一些现代建筑,与历史形成的村容村貌很不协调,有的甚至只剩下星星点点的历史建筑,破坏了历史文脉的延续,破坏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景观。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或简单地进行“旧村改造、村容整治”,如在整治中将古建筑的墙体修缮粉刷一新,真文物被修成了假文物。或把新农村建设直接变成“新村庄建设”,忽略了对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使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在城镇化建设中,有的地方为调整土地资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进行大规模的行政村撤并、迁并,或整村重建,或整村搬迁合并,使一些传统村落被损毁、衰败,或直接消失。行政村、自然村大量撤并,异地脱贫、下山移民、海岛和库区整村搬迁,是我国传统村落不断遭受损毁、大量消失的重要原因。
三是开发型损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既是其保护与发展的应有之义,又是其保护与发展的积极选择。但在开发利用中,既存在普遍“不够”的问题也存在具体“不当”的问题。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因过度顺从开发商意愿而开发不当遭到损毁,面临着旅游性、开发性的破坏,正在走上文化遗产“加速折旧”、“文化变异”之路。有的忽视其丰富的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片面追求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还有人把整个传统村落“腾空”、“吞下”,整体“包装”进行旅游开发。有的维修质量粗糙低劣,随意改变原生态文化的真实性,甚至擅自进行迁建、移建,新建“仿古街”、“假遗存”,严重破坏其原始性文化特征和原生态自然环境。
三、保护与发展无序、规划编制明显滞后
保护与发展规划是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严格、有效保护的前提,是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科学、有序发展的蓝图。摸清底数、做好规划是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关键环节。研究表明,凡是保护与发展做得好的地方,大多是规划比较早、也比较好的地方,相反,那些保护乏力、发展无序的地方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保护与发展规划的滞后、缺位。因此,规划先行应成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基本观念和基本原则。从已定级公布的村镇看,因受到经费缺乏的制约、人才与人手不够等等因素的制约,多数没有及时编制保护与发展规划,使得保护与发展既无据、也无序;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因受上述因素的制约,规划简单粗糙、深度与广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一些村镇对自己为什么成为历史文化村镇不甚了解,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缺乏基本的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这不仅不利于社会公众参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也必将影响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编制。一些地方在未制订保护利用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对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开发,简单采取商业化模式运作。有的干脆将村民全部迁出,把古村落整体出让给开发商进行旅游开发,结果使整个传统村落的内涵彻底改变,把历史的信息、历史文化和生活的延续性都破坏了。这种没有进行周密、科学规划的无序利用、开发造成的破坏,可能比因时间推移而产生的自然损坏来得更快,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四、经费投入不足、研究与保护人才匮乏。
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虽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内涵丰富,价值巨大。但大多分布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偏僻山区或边远地区,而且存在与发展历史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村镇内很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不仅容貌老旧、破败,且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但由于各级政府专项经费投入不足难以修缮,民间资金由于看不到明显效益,投资意愿淡薄,无意修缮。建筑所有者一方面无力修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看不到前景而不愿修缮。实际上,若按照“修旧如旧”的标准,翻修一座传统建筑要比异地另建一座同等面积的“现代”建筑费用要高得多。随着农村“空心村”的大量出现,不少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里的院子已“人去房空”,成了破败的遗址,不少已濒临倒塌甚至个别已经倒塌。由于经费投入不足,不少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道路、供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简陋陈旧,人居环境较差,难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给改善和整治历史文化村镇环境带来了诸多困难。
另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既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包含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广,保护对象复杂,研究保护人才匮乏,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同时,村镇乡土建筑保护的技术力量十分缺乏。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乡土建筑市场不断萎缩,熟知乡土建筑的形制样式和特色工艺的工匠多数已经改行,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后继无人。加之我国各级各类院校也极少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而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木工泥工奇缺。
五、配套法规、政策存在不足与弊端
总的来讲,我国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均起步较晚,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现在我们看到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镇)评选办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各地方政府有的也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自己的配套法规、制度、办法,但还远谈不上健全。且一般主要侧重于建筑文物保护,而对于村镇的整体规划布局、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顾及不够。从保护与发展的视角看,主要侧重于如何把历史文化村镇的文物古迹很好地保护管理起来,对于针对本地历史文化村镇实际、地域文化特色,如何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内容则有待进一步充实、提高。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还与农村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其它政策法规产生矛盾,不仅政策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也不配套。比如:有的政策鼓励农民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自愿拆除改造,政府制订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财政补贴政策,是按村镇实际投入金额的百分比予以补贴。其补贴的力度还远大于历史村镇保护。这一政策弊端必然对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造成损害。再比如,历史文化村镇的不少建筑经过数代传承,有的产权分散,有的产权不清,由于缺乏历史村镇建筑确权的政策措施,这些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发展利用遇到较大困难。
六、缺乏统一管理、保护与发展机制不健全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现存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农业、文化、旅游等部门多头管理的问题。比如:村镇的建设规划、自然遗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部管理。各部门之间都负责一些、都知道一些,但实际上又都不负责、都不清楚。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专门负责。退一步讲,没有一个有力的牵头、协调部门,各部门间还缺乏明确周密的分工、紧密协调的合作。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保护与发展机制不健全,导致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制不及时、不完善,或有规划难落实,有主张行动慢,有开发保护差。近年来,国家与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法规制度,但对这些法规制度的执行还缺乏监管的主体。虽然法规条例中特别提到由人大、政府或者城建上级主管部门来肩负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重任,但到真正的实施阶段却不能真正负起责来、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这种机制不健全状况导致各项法规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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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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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6)05-0049-03
2016-08-20
霍永刚(1963-),男,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国防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于浩(1981-),男,中共太原市委党校行政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