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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基本要义的内涵解析

2016-02-12周选亮李英平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执政党人权宪法

周选亮 李英平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法治基本要义的内涵解析

周选亮 李英平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法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民主社会政治权力运行的基本框架。法治的基本精神应该包括“宪法至上”、“宪法的主体是公民,执政党和政府都是宪法的客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核心内涵。

法治;基本精神;解析

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公民的幸福安康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状态。但是对于如何达到这种理想境界,自古以来主要有“人治”和“法治”两种截然对立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经过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期选择,法治作为维护社会利益、保护公民权利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是现代世界各国的普遍要求和现代政治文明的一般准则。法治的基本精神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意味着宪法在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权威,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居于至尊地位,宪法所约定的对公民权利、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核心和首要的要求,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也就是要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来治理国家。所以宪法是法治的法律依据,离开宪法,就无所谓法治了。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因此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要注意提高公民尤其是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涉及公民权力和权利的各种问题,提高到宪法原则上来认识和对待,这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

二、宪法的主体是公民,执政党和政府都是宪法的客体

在我国政界、学界和民间,通常有个说法,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句话往往被人们理解为宪法是执政党和政府治国安邦的工具,其主体仅限于执政党和政府,从而忽视或者未曾认识到这样一个人类共识:公民,只有公民才是宪法的主体。宪法不能只当作执政党和政府治国安邦的工具,相反,宪法是公民的权力和权利的守护神,宪法的精神恰恰就在于以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去监督、规范、制约执政者。当然,宪法所制约的客体首先是执政党和政府,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因此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力要对公民负责,要受公民监督。

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早已是世界公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四、实现法治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恶法非法”,这是坚持法治理念之人的基本共识。法治不能是恶法之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这种思想源头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的一个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真正实现法治的法律应该是善意的、合情合理的,符合和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履行不应该履行的义务,也不能禁止不应该禁止的行为。法律的制定不能违背人性,只能规范人性。

从良法的角度看,把法治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和以此类推的“依法治校”、“依法治水”等等,这是对法治内涵片面和狭隘的理解。

五、法治社会的政治权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任的

法治社会的政治权力是有限的是指,政治权力要依法受到限制,不得为所欲为,如政治权力不得任意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自由,不得任意处分公民的财产和产业等。行使政治权力的直接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拥有政治权力的范围和实现权力的手段都是由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行使严格遵行“越权无效”原则。负责任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可以依法受到追究,这是防止政治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责任体制。

六、法治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人权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基本人权的承认。基本人权不能被剥夺和侵犯,即使立法机关也不得以绝对多数的意见剥夺基本人权。肯定基本人权和保护人权,这是社会的正义原则之所在。因此,法治不仅要求统治者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这些法律必须合乎正义。统治者可以根据需要修订或修改法律,但法律必须有其基本的、绝对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前提----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正义原则,当法律条文与正义原则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时,法律应该服从正义原则。

七、消极的政治观———重在“避恶、防恶”

人治和法治是基于两种不同的人性观。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这样的争论也许会永远没有一致的结论,但从人类历史的政治实践经验来看,对人特别是对掌权者来说,假定他的人性恶比假定他的人性善对社会更安全。目前相对合理的看法是,人是一种有理性的自私动物。

需要说明的是,古今中外基于理想的人性善的人治方式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现实生活中那种完美无缺的圣哲根本就难以找到,所以,人治理想只能是一种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现实生活中人性的恶(自私与贪婪)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即是对权力的无限制的追求,而人的本性又决定了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因此制度上的防范才是必要的。法治主义者坚信“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则有完备的法”。

八、法治与民主是相互兼容的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治和民主是伴生关系。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法治通过对一切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的秩序。另一方面,法治与民主的关系还表现为,没有牢固的民主制度,就很难有真正的法治,因为只有通过民主才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同时民主也可以强化对立法和执法的监督,进而从根本上维护法治。

[1]李永洪.把法治思维作为公民文化培育的重要支点[J].理论探索,2015(6):113-117..

[2]张明军.领导与执政:依法治国需要厘清的两个概念[J].政治学研究(京),2015(5):10-22.

(责编:刘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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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6)05-0042-02

2016-08-20

周选亮(1965-),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李英平(1965-),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思政部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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