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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研究

2016-02-12董学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检察室派出所公安

●董学华/文

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研究

●董学华*/文

在法律推理主体系统中,法官、律师、检察官均是法律推理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下检察官的法律推理主体地位多元且混合,这在实践中导致很多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为指导,注意内外建设相结合,从立法上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从法律层面到制度层面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权威,通过权力清单等制度回归检察官职能本位,从检察队伍建设的角度通过教育培训方式,培养新一代检察官法律推理的思维方式,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一个可选择路径。

法律推理检察官审判为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侦查监督部门和社区检察室分工负责的派出所监督模式。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在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中,可以有效弥补其他职能部门无法监督或难以监督到位的不足,充分发挥延伸监督触角的作用。如何把握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厘清与其他职能部门法律监督的界限,有效开展错位监督、补位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现状——以某区检察院为例

近年来,某区检察院通过公安派出所监督发现和解决了一批影响基层刑事侦查活动规范的突出问题,共向区公安分局制发一类问题情况通报7份,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7次,促进了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同时向侦监、公诉等职能部门移送立案监督线索14件,建议排除非法证据5份,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争取公安机关的理解支持

基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派出所,一开始难免会产生检察机关是“捉漏找茬”等错误认识和抵触情绪。区院积极化解被监督方可能产生的思想顾虑,争取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的理解和支持,在形成共识基础上,区院与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社区检察室和辖区派出所加强监督配合的工作协议(试行)》,明确了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要求。一是监督理念上共赢。区院将社区检察对派出所监督的目标定位于“助推基层派出所执法规范”,要求社区检察人员换位思考基层执法困难和派出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进行预防性的提醒和监督,让他们感受到基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根本目的并非一味追求监督数量,而是通过相互提醒不断规范办案,提升基层执法水平,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赢的局面。二是信息沟通上共享。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互通,派出所每月向检察室通报受案、立案、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侦查活动数据及案件情况。在监督工作中也建立了“室与所”实时对接、“科与办”常态沟通、“院与局”定期协商的三层互动对接机制。三是协作联动上共商。每年与分局法制办共同研商监督的重点,对确定的专项检察,会同分局法制办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派出所联合开展实地巡查活动,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四是支持配合上共担。注重在派出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解决执法难点、处理疑难个案、提高执法能力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正是秉持着“以监督助推执法规范”的共赢理念,社区检察对派出所的监督工作受到分局及各派出所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配合,监督的深入性、有效性、权威性不断提升。

(二)加强社区检察室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协作

一是依托法律监督平台,整合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信息来源。2013年,区院在全市率先探索法律监督平台工作,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个环节侦查监督线索的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逐步形成对一类问题、重大事项的专门监督,经过两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2015年,市院在区院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深化,并在全市推广。区院社区检察室在工作中积极拓展监督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完善监督线索的信息录入、数据汇总、问题分析机制,研究解决基层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截止目前,平台共录入基层执法监督线索12条(其中立案监督线索1条,强制措施监督线索5条,涉及刑讯逼供线索4条,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线索2条)。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合力。区院社区检察室与院内各业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及时互通刑事侦查活动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及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如社区检察室在梳理监督线索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工程承包人代某、姚某以介绍费为名骗取数百万元人民币,致使业务无法开展,工资发放困难,而辖区派出所对2人迟迟不予立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全面收集案件材料后,社区检察室及时将线索移送至侦监部门,并与侦监部门协作联动,至派出所核实情况,审查不立案理由,督促做好刑事立案工作。派出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此案立案侦查。又如社区检察室收到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看守所来信投诉,经调阅案件卷宗发现案件被害人系韩国人,被害人笔录中的翻译签名系本案的另一名证人陈某,陈某的证人证言违反了刑诉法“翻译人员不担任案件证人”的相关规定,遂将监督线索及时移送侦监部门,并建议对该份证人证言予以排除。后侦监部门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并以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批准逮捕。

(三)规范和优化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工作机制

社区检察作为一项起步不久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参考,很多机制、制度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区院在系统梳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各环节特点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查什么、看什么、纠什么、改什么”,增强监督针对性、可操作性。

一是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很多侦查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不规范行为……难以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定期入所巡检办案场所,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监督派出所依法开展讯问、询问……等取证程序。”区院制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检察流程规范》,要求对每个派出所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通过查看现场、查核台帐、查阅案卷等,围绕派出所办案场所和电子监控设备使用、涉案物品和随身物品处置、权利义务告知、强制措施变更解除、补充侦查措施落实等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着重监督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未依法调查取证、随身物品处理不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近年来,共对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开展日常巡查700余次,针对办案场所使用不规范、讯问监控视频录入不完整、保证金未及时发还等不规范和瑕疵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和建议110余条。同时建立“一所一档”,及时记录各派出所执法活动检察情况,纵向了解单个派出所执法活动规范化推进进程,横向比较辖区各派出所之间执法规范方面的个体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措施。

二是深化重点案件通报、备案制度。区院探索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及时介入以及特殊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公安派出所对立案后撤销、刑拘转取保、刑事转治安处罚等可能出现执法问题的特殊案件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影响类案件及时向社区检察室通报、备案,便于社区检察室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情况开展监督。如在对辖区派出所集中开展大案备案审查监督时发现,全区派出所办理的非法销售毛蚶类案件大幅上升,且以往类似案件均作无罪处理。由于食品安全案件严重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类似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影响大,社区检察室立即通报侦监部门,牵头召集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类案办理意见,同时书面建议辖区派出所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建议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加强引导。后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刑拘转为取保候审。

三是严格专项检察制度。根据高检院、市检察院相关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区院每年选取1-2项容易发生不规范问题的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察,通过自行检察、与公安法制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剖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先后开展书证物证合法性、讯问询问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制作、不捕案件、派出所办案场所安全等7个专项检察监督。如,2015年区院开展了规范和改进派出所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专项检察,针对2014年下半年以来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立案后撤案、不诉不捕、退回补充侦查等案件开展监督,抽查案件40件,检察扣押物品32份,调阅监控讯问视频52人次,并就抽查中发现一人讯问、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讯问笔录时间与监控视频时间不一致等13个问题制发一类问题通报,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

四是探索监督事项办案化机制。作为全市诉讼监督事项办案化机制的试点单位,区院以司法化、案件化、规范化的办案理念开展监督工作,做到程序留痕、调查全面、事实清楚、审批规范、监督得当。实行繁简分流,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已用口头方式当面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办理;需要后续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以书面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以及当事人控告需要答复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办理。

二、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途径还需拓展。开展监督工作的途径比较狭窄,往往都是看现场、看案卷、看录像等传统方式,缺少信息化的支撑,比如目前还无法做到通过公安专网查看办案的流程和全貌,监督的全面性、深入性、有效性还不够,真正发现公安派出所执法中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难度还较大。

二是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目前有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很多检察机关都只能依据和公安机关会签的文件开展工作,其监督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5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顶层设计,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以相对偏柔性的口头纠正、工作通报居多,对于纠正的具体反馈情况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监督力度不够,一定意义上来说,监督更多的还是靠公安机关的自觉为主,监督的权威性还不够。

三是监督职能融合不够。虽然与侦监、公诉等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但在一些具体监督环节上还做不到深度融合。比如,移送立案监督线索后的调查核实以及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跟踪督促问题;追捕追诉文书发出后的跟踪督促问题;绝对不捕、绝对不诉后是否及时撤销案件问题;还有职能部门发出监督纠正文书后的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等问题,还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和衔接,从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性,形成监督的合力。

四是监督水平有待提高。社区检察干警专业素养与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还不相适应,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经验不足,违法、瑕疵证据的辨别能力不强,被动式的通过案件审查发现问题多,主动的线索突破式的执法监督少,还需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充实社区检察队伍,同时加强系统性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对策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大有可为,需要进一步加大探索实践力度,着力实现派出所监督的常态化、机制性、内涵式发展。

一是优化办案模式。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关注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模式的调整变化,在监督重点上,坚持刑事侦查活动源头监督、前端监督;在监督方式上,结合司法改革,通过监督事项办案化机制这一工作模式的全面推行,尝试探索一般监督事项由独任检察官办理、重大监督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办理等新类型监督模式。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对外,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无障碍监督”模式,通过深化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进一步做到“门要随时进、案件随时查、场所随时巡视、档案随时看”,提升监督效率。对内,进一步完善信息互通反馈、联席会议、联合专项检察等合作机制,促成监督职能的深度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三是扩大监督效果。深化法律监督平台建设,把握重点环节的重点问题,在纠正个案问题的同时,更注重纠正基层执法中的类案和共性问题,致力于通过一类问题监督,推动相关机制的建立完善,促进提高基层执法规范和水平。在依托一类问题通报、检察建议等传统载体的基础上,探索制发监督白皮书等新类型载体,争取每年解决几个制约基层法治化水平的一类问题,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的层次、影响和效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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