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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

2016-02-12吴杰王晓刚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建构

●吴杰王晓刚/文

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

●吴杰*王晓刚**/文

微罪不诉人员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影响再次违法犯罪。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通过对不诉人员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劳动服务、就学就业帮扶等针对性挽救措施,能够促使其悔过自新,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不仅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而且还是加强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强化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提高司法效益的内在需求。实施微罪不诉人员帮教,不仅要构建有力的帮教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帮教工作流程,还要建立完善的帮教配套制度。

微罪不诉帮教必要性机制建构

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1]的人数明显增加。这对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当事人间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应当看到,微罪不诉制度由于缺少后续配套帮教机制措施,其制度价值尚未充分实现。如何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促使其真正悔过自新、消除人身危险,进而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的含义及其法理基础

(一)含义

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后,将需要帮教的微罪不诉人员置于一定社会区域内,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家庭等单位和组织的协助下,一定期限内对其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和社区服务等教育、挽救措施,并为其就学、就业、生活提供帮助,促使其悔过自新的社会治理活动。

(二)法理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是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建构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1.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符合法的自由价值。刑罚有其负面效应,哪怕是缓刑也存在种种弊端,犯罪人也应当享有基本人权。首先,从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上看,微罪不诉人员大多为初犯、偶犯、过失犯这类情节轻微的犯罪人。这类人员主观恶性小,其中绝大部分人尚有耻辱心,容易悔过自新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其次,如果对轻微犯罪人处以刑罚,服刑人接受短期自由刑即使是缓刑,都极易在监狱亚文化和公众错误的前科案底观念侵蚀下强化犯罪意志、交流犯罪技巧、巩固犯罪心理。相反,通过帮教使其悔过自新、回报社会,则是轻微犯罪人能够融入社会的优佳选择,也是其自由价值、人权价值的实现。[2]

2.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符合法的秩序价值。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因子,都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持,每一个社会因子都处于稳定状态,才能最终保障良好社会秩序的实现。从当前公众传统评价认识来看,如果一个人被判处刑罚贴上了“罪犯”标签,社会公众往往会对其心存偏见、避而远之,那他们在社会上就难以立足,无法恢复正常生活,进而丧失自信,自暴自弃。某些性格偏执的人员还会因此滋生仇恨报复情绪,继续走上犯罪道路,从而使社会危害性加大,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无法保障。[3]

3.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符合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对于犯罪人来说,微罪不诉人员必然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其次,对于受害人来讲,通过对微罪不诉人员的帮教管理,可以使受害人更好地了解其犯罪动机及对犯罪结果的承担情况,直接感知其弥补犯罪的行为和悔过之心,从而更好地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最后,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公众的视线内对微罪不诉人员开展帮教,是对检察机关司法权行使的公开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任性,拉近和融洽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必要性

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冲动,也不是一味博人眼球的创新,它有着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应对和满足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的综合需求。

(一)加强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微罪不诉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这些人员退出刑事司法程序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教育以及帮扶,求学、就业、生活等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很容易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基层的管理、治安、稳定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对微罪不诉人员加强帮教管理,能够有效降低和消除这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在开展帮教过程中,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可以向党委、政府提出强化社会治理、消除治安隐患的报告和建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微罪不诉人员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微罪不诉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微罪不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诉人员以后的表现如何对已作出的不诉决定不再产生任何影响,检察机关对其不再具有监督制约的能力。微罪不诉人员是否悔过自新,是否积极履行约定义务,社会对其综合评价是否提高,这些都无从进行监督考察。这不仅不利于其悔过自新,影响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而且使司法效果大打折扣,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形象。[4]

(三)提高司法效益的内在需求

由于微罪不诉制度的局限性,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往往宁愿将符合微罪不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也不愿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被决定微罪不诉的人员将会大量增多。尽管开展帮教会增加一定工作量,但从长远来看,其将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一方面,微罪不诉免去了提起公诉、法庭审判等后续司法程序,能够让司法人员有更多时间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后续程序中需要的物资、经费也得以节省;另一方面,通过帮教促使微罪不诉人员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避免以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

建构完善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要将前期谋划筹备、中期组织实施以及后期总结纠偏相互统筹,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推进。

(一)构建有力的帮教组织体系

由于检察机关职能有限、资源紧张,必须整合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建立帮教组织体系,才能推动帮教活动的系统运转。在帮教组织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定位系组织者和监督者,在整个帮教活动中发挥组织推动、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作用,将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综治委成员单位的范围内,定期召开司法行政、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参与的联席会议,通报帮教工作开展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发挥作用和互相配合情况,分析解决帮教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整合社会资源对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微罪不诉人员重点落实帮教防范措施。各级综治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办,要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责任;微罪不诉人员所在家庭、学校、社区(村居)、单位、相关企业承担具体的帮教工作。

(二)设计科学的帮教工作流程

1.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进行帮教的不诉人员,应制作《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并于3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起送达不诉人员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综治办。同时,责令其提交具结悔过书,阐述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社会危害性的教训,对被害人的道歉等,并对回归社会后的言行作出承诺。

2.乡镇(街道)综治办应当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和《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后3日内,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具体的学校、单位、社区(村居)、企业等作为帮教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帮教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义务和追责办法,帮教协议应当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3.帮教管理单位应当在帮教管理协议签订后3日内,会同检察机制定帮教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帮教工作。帮教方案的制定应当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根据帮教对象特定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衡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应将定期参加社区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帮教措施,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来唤起帮教对象的良知和爱心。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确定3个月至1年不等的帮教期限。

4.帮教对象应当每个季度向帮教管理单位提交一份工作、学习、生活、社区服务及思想认识报告书,帮教管理单位则应注重适时观察、总结帮教效果,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反馈帮教管理情况。

5.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应当每季度对帮教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回访,对有被害人的案件,除了考察帮教对象外,还要回访被害人,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帮教方案加以调整完善,并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督促措施。

6.帮教管理结束后,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应及时开展解除帮教考核,并对帮教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总结,以对日后帮教工作进行修正和指导。考核时,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填写《被不起诉人员帮教考核表》,经帮教对象签字确认,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归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整个帮教工作务必要坚持隐性帮教原则。各方主体要特别注意保密,缩小社会知悉面,注重保护微罪不诉人员的隐私,特别要防止未成年人的污点信息扩散,不能让微罪不诉人员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三)建立完善的帮教配套制度

1.明晰帮教考核奖惩办法。要使帮教机制切实发挥效用,必须强化激励机制,细化奖惩标准和奖惩考核的种类及办法,建立涵盖所有帮教对象的的奖惩考核体系。另外,可考虑吸收国外累进处遇制度中的有益要素,根据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和实际效果,将采取分等级的帮教模式应用于我国的帮教实践中;就适用标准而言,还可以比照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制度来执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帮教成效显著的,可以提前结束帮教期,以激励其更加积极地配合帮教工作,顺利复归社会。[5]

2.建立帮教管理工作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档案,详细记载案件基本情况、不诉人员及其家庭基本情况、不起诉决定书、帮教通知书、帮教协议、帮教方案、具结悔过书、谈话记录、回访记录、思想汇报等内容,作为基础台账。在此基础上,制作《被不起诉人员情况一览表》《调查走访情况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员日常管教一览表》《帮教考核表》等配套表格,及时全面地掌握帮教对象信息,规范帮教管理工作。[6]

3.健全帮教人员选任制度。由于帮教对象是曾经实施过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要在开放性的环境中对其具体开展帮教管理工作,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对于帮教人员来说,则必须要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丰富的心理学、生理学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所以,应当严格制定和执行包括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在内的帮教人员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规范。专业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人员可在现有司法行政、戒毒、少管等机构内进行调整与组合,进行岗位分流,不足部分再组织招聘。社会志愿者由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在当地招聘,协助专业人员开展帮教工作。

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和组织实施,需要考虑的因素多,涉及面广,既要确保帮教机制取得实效,还要坚持多元保障。因此,要加大对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的重视和执行力度,确保帮教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有效执行;要充分保障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合理运用,进一步扩大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覆盖面,使更多的轻微犯罪人能得到帮教;要将帮教机制与其他司法保障制度有机结合、相互联动,争取通过其他救助途径解决帮教对象的现实困难,最终彻底消除其人身危险性。

注释:

[1]为方便表述,“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下文简称“微罪不诉”。

[2]参见张磊、任耀东:《和谐社会视阈下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3]参见万宇:《微罪不诉人员安置帮教调研报告——以G省G市为样本》,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政法干警录培养制改革试点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集,第36页。

[4]参见龙云:《微罪不诉人员社会帮教机制的完善》,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5]同[2]。

[6]同[2]。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2390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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