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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与适用

2016-02-12高保军刘洁陈光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赔偿义务赔偿法抚慰金

●高保军刘洁陈光/文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与适用

●高保军*刘洁**陈光***/文

2010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范围,增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适用,这是国家尊重人权、保障民生的又一重大进步。但是修法以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作者从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精神抚慰金的确定等方面入手,通过对不同部门法以及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分析,提出研究建议,以期准确理解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由裁量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得到一定赔偿以达到救济和抚慰的制度。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范围扩大到了人身权赔偿,这不仅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而且包括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但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仍然比较抽象,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不统一、适用混乱等问题。依法准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从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等方面入手,对该项制度予以正确理解和把握。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准确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保障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实施的前提。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赔偿法定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赋予了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侵犯了受害人的具体人身权益,受害人可以请求该机关给予相应救济和抚慰。该条款也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即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又按照诉讼环节的不同,区别拘留、逮捕等情形,规范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及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等具体内容。

(二)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是一种非物质性伤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心理等方面都会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损害无法用金钱等物质因素来准确衡量,同时受害人个体对精神痛苦感知度不一致,承受度也存在差异,再加上侵权方式、地点、影响范围的不同,这样很难量化具体的精神损害侵权后果,并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这需要司法办案人员根据个案的不同,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科学自由裁量。当然,这种自由裁量不是无限制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司法办案人员可以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

(三)赔偿与损害相适应原则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具体伤害相适应,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核实确认个案给受害主体带来的具体精神利益损失,并对精神损害中不同利益因素导致的损害区别对待,依据不同的评估标准,区别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并辅以一定物质性的精神抚慰金赔偿,使被侵权人获得合理的救济和抚慰。

(四)补偿、抚慰为主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侵权行为的事后补救,通过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弥补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个体带来的伤害,体现的是一种补偿和抚慰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更多体现在缓解或消除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安抚个案带给受害人的精神创伤。

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精神性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实做到依法受理、及时办理、该赔就赔、执行到位。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形

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其中,身体自由权也称运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精神自由权也称决定意思的自由,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进行正确的民事活动的前提,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以下情形的人身自由权受侵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4)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二)侵犯健康权的情形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两项内容。其中,健康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这不仅可以使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自己生活质量,追求体格、精神的完善状态,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而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自然人享有劳动能力这种人格利益,一是有权保有这种利益,二是有权利用这种劳动能力以满足自己及社会的需要,三是有权发展这种利益,四是当这种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健康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除权利主体之外,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国家侵权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受害人理应得到物质层面的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同时,国家也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以下情形的健康权受侵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3)刑讯逼供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三)侵犯生命权的情形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是公民得以生存延续的基础,是人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最基本的权利,更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生命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保护对象是自然人的生命活动能力。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以及生命利益支配权。其中,生命安全维护权包括维护生命延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权利,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等内容。司法保护请求权包括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生命危险以及救济生命损害的权利。

国家作为侵权主体导致公民死亡时,不仅要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进行物质赔偿,还应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予生活费补偿。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以下情形之一,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死亡的;(3)刑讯逼供等行为造成公民死亡的。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精神损害虽然是一种无形伤害,但是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痛苦却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考量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和金额问题。

(一)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评估标准

精神方面的损害大多是由于身体遭受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对于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界定,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借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具体确定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程度,进而确定其精神上损害的严重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经济学者提出的幸福指数,参考伤残程度、心理医生出具的证明、生活中所遭遇的不利以及各种歧视等具体因素,制定相应的痛苦指数标准,进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严重后果”的程度。

(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

1.国外司法实践。国外司法实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固定赔偿方法,即由立法明确规定各种性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包括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二是医疗费比例赔偿法,即以被侵害人医疗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三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数额标准,而是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数额;四是日标准赔偿法,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由侵害日期乘以日标准数额来确定。

2.国内司法实践。目前国家虽然还没有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但是各地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定等形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酌定赔偿方法。即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不做统一的立法规定,完全赋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司法者根据受害人被侵权程度、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金数额。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司法者完全按照自己内心确信的标准判断,难免造成同案不同判,个案不平等的情形。同时,司法者也会受到赔偿请求人的影响,无法完全做到客观公正。(2)固定赔偿方法。即根据社会一般情况,适当考虑特殊情形,就不同性质的国家侵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制定标准。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过于僵化,不能适应具体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部情况,造成损失与赔偿不相符的情况,难以做到真正维护受害人的利益。(3)最高限额赔偿方法。即法律明确规定因国家侵权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上限。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最高限额可能与实际损失不相符,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4)医药费比例赔偿方法。即通常以被侵权人所花医药费的2至4倍来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如果受害人遭受国家侵权而花费的医药费很少或者没有花费医药费,那么就出现了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损失。(5)日标准赔偿方法。即按日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过于笼统,且使用范围狭窄,容易造成受害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得不到有效的赔偿。

3.研究建议。根据司法实践及调研分析,笔者认为,折衷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目前较为合理的计算方法。所谓的折衷计算法,即由国家立法层面设定统一的最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再区别对待具体个案侵权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最终科学认定,即以固定赔偿为基础、以酌定赔偿为补充。(1)具体个案侵权情况。这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赔偿请求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刺激强度以及受害人的敏感度等因素。其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考量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有人称之为惩罚性赔偿因素。而赔偿请求人过错程度则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抚慰金的确定呈负相关关系,即消极赔偿因素,其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比重越大,最终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越少。侵权行为的刺激强度则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认错态度等。这其中,侵权后果、社会影响属于确认精神损害后果的法定因素,其他属于确认参考性确认因素。而受害人的敏感度应当考虑受害人个体的生理特性(家庭遗传因素决定了个体易感性的差异),受害人年龄、性别以及生活工作环境等因素。这些个体因素的差异直接决定具体侵权行为在不同人群中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的大小。(2)其他相关因素。这包括受害人所在地区GDP发展情况,居民平均工资水平以受害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这些相关因素虽然并不与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直接相关,但是却对受害个体的精神恢复产生直接影响。比如支持相同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经济水平高的地区,受害个体的精神恢复程度就小,获得的安慰度就相对较低,反之,对于受害个体的补偿效果就会更加明显。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450004]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副主任[450004]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赔偿组组长[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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