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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

2016-02-12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格局规则

何 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

何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内容摘要】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受地缘影响,具有地缘性。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既存格局是西方国家主导的,即“西方中心”。二战以后的冷战时代,前苏联东欧经互会和布雷顿森林体制两种模式的东西竞争,结果是西方平定了东方。战后亚非新国家的参与,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演变成南北之争,最后也被西方国家主导。WTO时代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改变了国际经济大格局,成为国际经济法地缘重构的契机,但西方国家顽固保守难有进展。唯有中国因素的登场,使得国际经济法地缘新格局终于开始形成。

【关 键 词】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新兴经济体中国要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气候条件对人的性格的影响来分析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1]P554这样的推断并没有得到历史的实证,但给我们一个思考问题的新的角度。实际上,地理环境,或者说地缘要素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法律制度乃至法律规则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的。国际经济法及其法律规则也概莫能外。国际经济法是受着地缘要素影响的。我们可以把其叫做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性,而由其地缘特征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所体现的国家群体的意志和利益在世界范围内的势力分布、冲突和协调,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以下,本文准备探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出现以来,其地缘格局及其变迁,然后分析在中国要素以及若干新兴经济体强势登场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地缘格局重组及其新格局。

一、国际经济法的西方中心的地缘既存格局

历史学界曾经批判过“欧洲中心论”,[2]但当代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包括中国,的确是来自欧洲。至于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从地缘上看西方特征特别明显。这里的“西方”(Western World)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但一般而言是指基于源于西欧文明而演化出来的国家群。其地理位置主要是指北大西洋两岸的所谓“欧美”。国际经济法是具有鲜明地缘特征的。

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的渊源从历史上看基本上都源于西方,并非世界各大法律文明结合的产物。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大体上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协定、作为跨国法的国际习惯法、各国规制国际经济活动的涉外经济法。[3]P13-27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协定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都是西方国家之间制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GATT、IMF和世界银行的三大国际经济条约才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系统建立。即使创始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但其主导国家主要是美国,以及英国。调整私人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贸易惯例是英国法律传统的产物,它们通行于世界,成了国际经济法中的不成文法部分即国际贸易惯例则更多是英国法律传统的产物。各国规制国际经济活动的涉外经济法,虽然在国家主权原则下由各个国家自己制定,真正能够推广到各国并广为采用的还是以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主,特别是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出现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到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各种涉外经济法相关机制。

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的GATT、IMF和世界银行的建立和运行,国际经济法才自成体系。战后70年来,国际经济法从体系到具体规则的大部分都是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发展起来的。它规范和规制西方国家通行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随着西方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向全世界推广,特别是WTO的成立和成功运行,国际经济法规则就成为通行全世界的法律规则,已具有全球统一性。它既是地缘的,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也是普世的,因为它几乎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全部。

以贸易救济规则的发展就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演化史。贸易救济的观念和制度规则形成于主要是美国的北美的市场理念。[4]P53在1947年商讨GATT规则时,美国硬是把贸易救济条款塞进来了,成为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19条的内容。这一下子就成为了世界性的。从GATT到WTO的贸易救济法律规则的完善和争端解决实践的发展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的很多规则首先是产生于美国的实践,然后通过GATT及WTO规则等成为世界性规则,然后又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或国际经济条约的制度或义务的约束下又成为很多国家的国内法,这就是既是地缘的,又是普世的缘由所在。这一过程也被称为“美国法全球化”。[5]

为了维系西方主导国际经济法的地缘特征,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制度设计上不遗余力,深谋远虑。IMF表决机制中美国一国否决权的设计就是一例。[6]在IMF成立的20世纪40年代末,这样的设计是美国经济规模、实力和对国际经济的义务和责任能力的真实体现,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后来运行的几十年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美国的经济实力早已相对下降,这样的设计尽管已经不合理,但并没有任何办法来加以更改,其美国和西方的地缘特征就非常明显了。世界银行的表决机制也是这样设计的。

二、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的东西模式的竞争及其结局

战后几十年,并非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是唯一模式。冷战状态将世界经济分为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和美国西欧主导了市场经济体系。奉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国家群体除了南斯拉夫之外,采用了苏联斯大林体制下的立国和经济体制的理念,因而对于国际经济合作及其法律机制有着自己的独特的理解。它们对西方国家主导下构建布雷顿森林体制的法律框架和规则无动于衷,同时开始自己独立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体系的创建和发展历程。

1949年,在前苏联主导下,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在莫斯科成立了经济互助委员会(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简称经互会,Comecon),建立了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7]它们的成员国、咨询国或观察员国在后来被融入欧美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圈之前,都是按照经互会的规则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交往,游离于美国以及西欧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之外,自成体系。经互会成员主要在西欧和北美的东边,因此与欧美主导的市场经济圈相对而立,就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东对西”地缘格局。

经互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其中就有法律委员会,专门处理经互会相关的国际经济法律事务。其他的还有下设的专业性经济组织,比如联合工业组织、国际投资银行、国际经济合作银行等等。其中1963年成立的国际经济合作银行确定卢布为转账货币,经互会各国间采用卢布进行多边结算。但是卢布并不是经互会流通的国际货币,只是银行的记账货币。经互会在前苏联倡导的有限主权论下实行国际分工,统一协调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计划,促进国际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并签订了上千项双边经济协定和150多项多边经济协定,建立了30多个超国家性质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1964年起,成员国之间使用转账卢布结算,贸易顺差以商品作抵偿。[8]

经互会的出现和一度兴旺,使得当时若干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眼前一亮,似乎在西方模式之外看到了新的道路,吸引了很多亚非拉国家的参加。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东西对决已分胜负。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对计划经济的胜利,经互会国家也相继融入市场经济圈,接受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最后在冷战结束的1991年,经互会宣告解散,长达40余年的国际经济法的东西地缘格局之争最终划下了句号。经互会的崩溃,使得西方国家终于搞定了东方国家,国际经济法从此在西方模式下一统天下,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终于完全取代了计划经济法律规则。

三、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中南方国家作为变动因素

与苏联东欧国家另搞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不同,非殖民化的独立运动下一系列亚非新国家的诞生,它们中间绝大部分并没有被苏联东欧国家的计划经济模式误导,因而自然成为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这一动向成为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的变动要素,即南方国家发起的对西方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的冲击。这集中体现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发展中国家主要地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发展中国家集中在东南亚、南亚和西亚,加上中国,总体上在亚洲偏南地带。非洲和拉丁美洲相对于北美洲和欧洲也处于南方,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是处于一种南北方位的关系,即“南北关系”。[9]这样,单从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圈子内,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上的主张和要求就成为一种方向性的要素,并随南北关系的势力对比变化而导致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的波动。

发展中国家在战后国际经济关系中在自由贸易体制下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发达国家在战后数十年长期独占拥有资金、技术和国际贸易的中高端制造业,更是在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繁荣制定方面拥有绝对优势地位,因此其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发展中国家很多只能出口资源,而自然资源也很多是被控制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即使出口资源,利润也大部分落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手中。而发达国家的制成品随着附加值越来越高,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难以入手,从而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不等价交换。而这一切都是在由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框架内以自由贸易、市场原则名义下进行的,并在业已形成的不公平的国际分工中更加强化。[10]

发展中国家开始在联合国等舞台进行抗争,提出了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这一南北对抗最后导致了发达国家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在GATT谈判和其他一些场合开始贯彻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实行优惠原则,建立了国际贸易的普遍优惠制,在世界银行集团中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等专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融资机构。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化和征收措施有一定理解。所有这些,使得20世纪80年代以后南北关系出现了明显缓和。但是,这一切是否带来了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根本性变化呢?

在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印度、巴西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据理力争,在WTO规则创制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南方国家的主张。并且WTO《农产品协定》、《纺织品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因为农业和纺织品是当时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两大领域。但是发达国家仍然主导了WTO规则的创制。作为开放纺织品和服装市场以及一定程度上开放农产品市场,美国主导了GATS和TRIPS两大协定,使得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了WTO法律体系里。[11]如果再看看在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更加显示出较多自由化,更加反映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利益的倾向,可以说明在最近二三十年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的西方国家主导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国际经济新秩序并没有建立,旧秩序经过一定改良仍然健在。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作为西方国家主导的规则更主要反映的它们的意志和利益,其本意还是要让过去矛盾重重的西方国家之间能够用他们公认的法律规则化解矛盾,解决争端。这在美欧和美日的经济贸易争端中表现特别明显。所以,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最主要的还是协调西方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重构的契机:新兴经济体

战后数十年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稳扎稳打,平定了东方,搞定了南方,终于在WTO时代一统天下,成为独步世界的无二普世法律规则。苏联东欧集团另立门户,南方发展中国家抱团挑战,最后也不了了之。但任何事物盛极必衰也是一种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的西方主导的地缘格局也是这样,地缘格局重构或早或迟总会发生的,问题是发生在什么时候?重构的契机在哪里?

20世纪90年代是国际经济法被西方主导的全盛时期。WTO及其规则和机制就是这一全盛时期下史无前例的杰作。它所体现的经济全球化将人类社会推向了又一个繁荣的巅峰,但又似乎出现了物极必反的兆头。随着自由贸易体制、投资自由化和国际金融自由化,跨国公司的自由活动和扩张导致了世界性的国际分工变化,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于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趁机快速实现了工业化。工业化大大增加了对能源和矿物资源的需求,从而又带活了世界资源市场的兴盛。[12]这样源于发达国家产业大转移引发出国际经济新的循环模式。这一循环的结果就是,制造业逐渐远离了一些发达国家,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一些新兴经济体快速兴起,成为制造业大国和资源大国,改变了世界经济的结构和地缘格局。

新兴经济体首推金砖国家。美国高盛的首席经济学家吉姆·奥尼尔(Jim O’Neill)于2001年首创“金砖国家”一词,是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国第一个字母缩写语BRIC。后来加上南非构成金砖国家集团,其中前四个进入21世纪就进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期。[13]中国成为制造业大国,印度主攻服务业兼顾制造业,而巴西俄罗斯都以资源大国享尽繁荣。四个国家人口众多,大大超过发达国家集团中除了美国日本外的其他第二梯队国家,并于最近全部跻身于世界GDP十强之列。决定国际经济大政方针和法律规则的西方七国集团在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弱化,二十国集团成为国际经济社会的主角。二十国集团的成员中除了金砖五国以外,相当于以往南方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还有阿根廷、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和韩国,数量超过发达国家集团,构成了国际经济格局中的“新兴经济体”。[14]新兴经济体成为新的一轮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而发达国家一边从金融危机开始,又是欧债危机接踵而来,国际经济地位相对下降。国际经济势力对比的巨变使得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有了重构的契机。WTO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大国谈判力不断增强加大。IMF、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表决机制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以中国为首的新兴经济体所占股份和表决权。

新兴经济体的勃兴在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中有所反映本是极其自然的,但国际经济的法律规则作为上层建筑领域往往表现出其滞后性。这样的滞后性推迟了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重构,但改变不了大趋势。变革的焦点集中在美国一国身上。2010年4月25日,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春季会议通过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投票权的改革方案。这倒还顺利。但同年年底IMF通过了治理与份额改革方案,6%的份额将向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转移。但根据IMF规则,重大改革事项需85%投票权支持才能通过。在美国一国占有超过15%的投票权情况下,美国拥有否决权。但美国政府不能搞定国会,导致IMF改革受阻,已达5年。直到201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美国,才和美国方面就IMF改革,落实增加以中国为首的新兴经济体国家的投票权达成共识。[15]

WTO多哈回合谈判旨在形成促进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新的法律规则,但却久拖不决,而最近十年的事实表明,是新兴经济体通过适应WTO规则而获得了更大的好处,而美国以及西方国家在现行规则下受益有限。于是,美国开始变换思路另辟捷径,着眼于维护美国主导下的西方国家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规则方面的主导权。我们可以从TPP、TTIP、ACTA、TISA等新动向看出,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中存在着的明争暗斗。

五、国际经济法地缘新格局的形成中的中国要素

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地缘格局变化之难,实质是因为西方国家不愿意放弃其主导地位。新兴经济体的崛起,经济实力已经形成与西方国家分天下之势,但西方国家通过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支配而不愿放手,从而维护其西方地缘特征。如何才能形成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地缘新格局,真实反映国际经济格局变化的现实,关乎国际经济法能够进一步发展。但最近几年的努力也似乎陷入困局。如何才能对现有的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形成机制和框架的突破,这一历史使命最后落到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的肩上,中国成为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重构的关键要素。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外贸和外汇储备总量的急速扩大,中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地位也大幅度提高。中国的GDP占世界的份额到2014年已经达到12%,是2001年中国入世时不到4%比例的3倍多。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已于2013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而外汇储备早已居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有实力,也有权利重构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至今为止,改变所有这些在国际经济法规则改革中并没有真正得到反映。在2010年世界银行投票权改革中,中国的投票权从2.77%增加到4.42%,成为第三大股东国。在当年IMF的投票权改革中,中国投票权将从3.65%提高到6.19%,仅次于美国列第二位,却被阻拦在美国国会大门外。WTO的多哈回合谈判受阻,除了中国印度与美国在农业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是直接原因外,美国政府获得贸易协定批准的快车道程序授权过期,难以获得美国国会重新授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现在美国已经进入到重启快车道程序授权的阶段,但其目标是为了批准TPP谈判,而非直接是为了WTO多哈回合谈判。

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在非常规的场合已经显现。从2013年开始,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新主张和举措,都具有改变现有国际经济法规则及其地缘格局的意义和作用。

最宏观的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新思维。它通过推动沿线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意在开创中国与亚欧各国乃至非洲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互联互通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中国开始突破现存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格局已经引起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高度关注。2015年4月2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周末电视演讲中谈到促进TPP谈判时说,如果我们不去建立新的世界经济规则的话,那就是中国去制定新的规则了。[16]而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各有力候选人均将中国经济及其国际经济中的发言权作为主要遏制对象。

在国际金融法领域,我们看到在世界银行、IMF在规则变更中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以中国为首的新兴经济体开始了很多新行动,改变着国际金融法的规则。其中有2013年3月27日在南非德班成立的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于2015年底成立,到2015年4月15日已有包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方七国集团成员在内的57个国家。丝路基金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注册,2015年4月20日,第一个丝路基金项目落户巴基斯坦。上海合作组织银行也在筹备之中,海上丝绸之路银行拟注册50亿元人民币,私筹1000亿元人民币。特别是2015年底IMF决定人民币成为IMF特别提款权一篮子货币之一,即“人民币入篮”,并且其权重比例达10.92%,一下子超过以往第三大货币日元和第四大货币英镑,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17]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一带一路”战略和各种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行和基金的应用也会催生国际投资新规则的产生。亚洲有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将要进行大规模的铁路、高等级公路、油气管道、油气资源开发、发电设施等开发和建设。它们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渠道获得融资,或者采取BOT、PPP、TOT等经营建设模式,这些都与建筑工程承包紧密相关。中国企业、设备和劳务在国际建筑工程承包中具有不可比拟的绝对优势,而这方面的国际法律规则目前显然还很不完善,很多方面现在还存在空白,因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如何维护国际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的权益,有无必要在国际投资协定和投资争端解决中设立相关规则,都是应该研讨的新课题。

在国际贸易法方面,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展开,欧亚大陆地区的国际物流也将迎来重大转折。除了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继续主导海运之外,欧亚之间的陆上运输将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这包括中国经中亚或俄罗斯到欧洲的各种亚欧货运班列,日韩经中国到欧洲或中亚的海陆联运,未来随着中巴铁路、中缅铁路的建设而兴起的中国到南亚、非洲的陆海联运等。这将是未来丰富和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包括国际多式联运规则的极好机会,也是中国发挥自己的作用,提高话语权的国际舞台。

仅从这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地缘格局陷入困境的时候,中国因素已经活跃起来。它首先会从以上国际金融法的区域性金融机构规则的创造、国际投资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承包规则的构建以及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陆上、海陆、陆海运输规则的完善作为突破口,将大大提高中国在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形成中的话语权,从而带动新兴经济体一道,向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的传统西方国家主导发起挑战,或早或迟将会改变这一地缘格局。其未来不可能是由发展中国家所曾寻求的低层次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是一个由中国带头的新兴经济体的强大集团代表新兴力量一方,西方国家集团代表传统保守一方,在冲突和妥协中共筑未来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共创国际经济法新规则。那时的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将不是东西格局,也不是南北格局,而是东南对西的新格局。这就是本文的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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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平.向世界确认中国方向——习近平访美并出席联合国系列活动成果评述[EB/OL].新华网,2015年10月3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0/03/c_1116737121.htm,2016年3月15日访问。

[16]美国总统呼吁早期达成TPP合意[N].读卖新闻[日].2015-4-26.

[17]赵昌会.人民币“入篮”具有里程碑意义[J].经济导刊,2016,1.

(责任编辑:黄春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Geopolitical New Pattern

HeLi

(Law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8)

【Abstract】International economy law and its rules are influenced by geopolitics. It has the geopolitical natur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 existing geopolitical pattern is dominated by Western countries,also known as the “West Centrism”. The Cold War Era after World War II,there are stuff competition of two modes between CMEA built by former Soviet Union and Eastern Europe countries and 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And it is its result for the West to put down the East. The Asian-African new countries particip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rder after World War II, and proposed to establis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new order. It evolved into the fierce betweem the South and North. But the South failed. In the WTO era,rising of the emerging economies has change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attern. This becomes the big opportunity of geopolitical re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but it is diffi to progress because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s stubborn conservation. Only China factor debuts,a new geopolitical patter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finally began to take shape.

【Key words】international econimic law; geopolitical pattern; emerging economies; China factor

【文章编号】1002—6274(2016)03—011—06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创新重点课题“欧美投资协定可持续发展条款对上海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SPH34570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何 力(1955-),男,重庆市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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