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2016-04-26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陈 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带一路”战略下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陈 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文作者于2015年7、8月间,在北京、昆明、成都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考察,通过与学者和办理涉外业务的资深律师进行座谈及有针对性的访谈,了解一线律师在办理与“一带一路”战略相关业务时遇到的困难以及律师的诉求,掌握了大量的素材。期间得到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部分国家的法律体制不尽完善,法律制度较为复杂,中国企业走出去,外国企业走进来,或者中外企业合作,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必不可少。这给中国律师行业的业务拓展带来了极好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在“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构建律师行业的战略规划,是律师行业对国家战略的积极响应,也是律师行业业务拓展、律师协会能力建设、律师事务所管理效能提升、律师个体发展的极好契机。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就构建律师行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规划,提出我国律师行业应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对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
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人数达到27万余人,律师在社会活动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律师在国际事务、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力和参与度与我国对外开放总体目标和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相适应。
(一)西部、东北部律师业发展的新机遇
长期以来,涉外律师业务主要集中在北上广及东部沿海地区,“一带一路”战略使我国对外贸易的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也给西部、东北部律师业的发展创造极好的契机。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划定了中国经济对外发展的五条国际大通道,圈定了沿线18个省份。这些省份包括新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等西北6省区,黑龙江、吉林、辽宁等东北3省,广西、云南、西藏等西南3省区,上海、福建、广东、浙江、海南等沿海5省市,内陆地区则是重庆。东北部、西部省份占相当比例。“一带一路”的建设,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为重点。据民生宏观研究团队2015年初的数据,各地方“一带一路”拟建、在建基础设施规模已经达到1.04万亿元,其中铁路、公路、机场等项目建设资金占比将近7成①梁敏、李雁争:《沿线18个重点省份特色对接“一带一路”》,载于搜狐财经,网址http://business.sohu.com/20150330/n410508262. 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0日。。“一带一路”建设中律师保驾护航不可或缺,其带给律师行业的机遇是不言而喻的。“一带一路”战略对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律师业发展影响尤其巨大,其本土律师的优势是其他地区乃至发达地区律师不可替代的。西部、东北地区的省份与“一带一路”版图上相邻的国家经过长期的相融共生发展,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地区内众多少数民族跨界而居,血缘相亲、语言相通、风俗相近,传统友谊源远流长,文化认同广泛,并且本土律师在长期贸易实践过程中,对各国贸易规则、习惯有一定了解,能够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
(二)“一带一路”沿线西部、东北部律师业基础较弱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支点城市整体布局不均匀,“一带一路”沿线城市中,优势国际贸易支点城市②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2015年发布《推动贸易畅通、共建丝路繁荣:“一带一路”国际贸易支点城市研究报告》将“‘一带一路’国际贸易支点城市”定义为:“一带一路”沿线经济规模和国际贸易额较大,具备区位优势、开放特征,带有杠杆、撬动、集聚、辐射等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城市。少。《推动贸易畅通、共建丝路繁荣:“一带一路”国际贸易支点城市研究报告》将上海、北京、深圳列为综合排名前三位的“优势支点城市”。律师业的发展也同样不均衡。北上广的律师近7万人,占全国律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并且聚集了国内大部分优秀涉外律师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
“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数量(不完全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③数据来自各地律师协会官网和年度工作报告,截至时间为2015年内,个别为2012、2013年数据。有的省份律师、律师事务所数量的统计数据没有公布而无法取得。,“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数量如上表所示。“一带一路”沿线省份,西部、东北部地区律师业基础较为薄弱,发展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比例极少。甘肃省2013年30人以下的律所占总数的93.6%,100人以上的律所仅1家。宁夏2014年底30人以下的律所占88%,100 人以上的律所 1 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事务所435家,其中国资所72家,个人所147家。青海省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通过考核合格的有70家,其中,国资律师事务所34家,占总数的40%;个人所6家,占总数的7.2%;还有13家无人所未通过审核。辽宁省律师事务所数量达882家,但10人以下的律所占到68%,100人以上的律所仅2家。云南省国资所和个人所占全省律师事务所数量的43%。重庆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数量的71.5%。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难以承载专业的、需要团队协作的涉外业务。
(三)律师服务空间大,但律师跨境服务的能力不高,法律服务市场培养欠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的法律制度差异、贸易投资壁垒、执法环境差等因素导致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法律风险极大且多元,律师服务的空间很大。北京、云南、四川的调研表明,央企和省级的企业,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也愿意支付境内境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希望中国律师事务所作为整个法律服务的承包商,对境外律师事务所的选定、律师服务的组织协调及最后工作成果的质量把关负责。走出去的企业中,国企对律师的作用较为重视,而民企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更倾向于去东道国找关系办事。在遇到贸易纠纷时,往往首先求助于政府,而不是聘请律师。西部地区走出去的企业失败的案例不少,分析其原因多为对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了解,运作的过程中没有律师的介入。相对于律师服务的需求,律师跨境服务的能力整体不足,辐射面窄。
(四)涉外律师缺口大,现有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走出去”的需要
2015年8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披露:目前,全国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3000名,能办理“双反双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业务的律师不到50人,能够在WTO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只有数名。
1.北上广律师希望加大培训及财政扶持的力度。在广东,以深圳为例,成长了华为、腾讯、招商、平安等世界五百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很多企业涉外法律业务量非常大,而涉外律师业务大部分被欧美律师拿走。原因在于深圳的涉外律师目前只有不到三百人,涉外律师缺口达千人以上。上海,尽管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本土律师达4000人,其中被正式纳入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库的已超过100人④沈婷婷:《深圳涉外律师缺口达千人以上 远远落后北京上海》,金羊网新闻http://news.ycwb.com/2015-08/24/content_20586733. htm,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8日。,但涉外律师人才仍然缺口较大,北京亦如此。2015年2月,吕红兵律师向上海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加快培养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建议”提案。希望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委、司法局制定发展上海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规划,将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纳入上海“十三五”规划予以前瞻性及通盘性考虑。建议制定年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依托上海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县司法局,选拔优秀涉外青年律师,在境内集中培训后,选送至国际金融机构、一线国际律所实习,切实培养有实践经验的涉外法律服务后备人才。亦希望上海市商务委、司法局等机构加大对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资助力度⑤孟伟阳:《加快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载于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5-02/09/content_31290112.htm,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8日。。
2.现有的培训模式对其他地区的律师缺乏针对性。2012年,全国律协制定并开始实施《第八届全国律协涉外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该规划重点培养的业务领域为: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服务我国总体国家利益和整体发展战略。调研中,西南地区参加过培训的律师反馈认为,该培养规划旨在培养针对欧美的涉外业务律师人才,培训开阔了视野,但对其办理的东南亚、南亚的业务没有实际的帮助。而地方律协经费有限,难以提供有效的、持续性的培训。
(五)行业层面需进一步加强有关“一带一路”问题的应对及研究
“一带一路”战略倡议提出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应对“一带一路”战略的顶层设计,建设能源中心、金融中心,打造博览会和论坛,组团赴沿线国家经贸考察和洽谈等。“一带一路”沿线各省区竞相出招,相继出台或谋划各自战略规划,“抢跑”“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2015年10月,司法部服务“一带一路”研究中心成立。1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对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作出部署。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我国律师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迈向新的台阶。一些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已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和措施,为“一带一路”下新的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政策指导。如通过举办研讨会、涉外人才培训、与沿线国家律师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形式,就律师专业建设、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开发、人才的引进,以及行业信息传递、业务合作等方面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相对于一些律师事务所积极成立“一带一路”研究机构、建立智库、开拓理论与实务的研讨、积极开拓“一带一路”涉外业务,律师行业应进一步加强全局层面的应对及研究。
(六)缺乏行业指引及资料共享的平台
西部律师在办理涉外业务和境外设立分所时遇到许多现实问题,没有行业指引可寻,完全靠自己在实践中摸索,走了不少弯路。云南省政府曾组织编撰南亚地区各国法律法规汇编,承担编撰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在编撰的过程中,深感能获得的资料信息太少,现有掌握的法律法规是很多年以前的。南亚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在网络上难以获得,行业及省内相关的院校也未有掌握,最终只能通过私人渠道收集、查找资料。对东南亚、南亚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给法律服务的提供造成很大的困难。
(七)有不少律师存在思想顾虑
在思想上,不少律师对走出去有顾虑,担心处理不好,成为国际问题。在工作语言方面,仅掌握英语有时难以有效沟通,还需要掌握东道国的语言,如泰国,其法律文件要求泰文。
(八)自贸区律师法律服务模式创新有待推广
201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这意味着自贸区建设将上一个新台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更大范围的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也将迎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上海推出“允许自贸区内律师事务所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的政策,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登记代理、创业指导、商务秘书、法律协助等全程跟踪式服务,促进企业合法、高效、规范经营⑥《上海自贸区律所可作企业登记》 ,载于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813/c1001-27459052.html,访问日期:2015年8月28日。。
2015年9月,京津冀三省市司法行政厅(局)签署了协同发展框架协议,成立协同发展专项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三地将组建区域专项法律服务团,为协同发展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决策、企业发展、民生事务等提供法律服务。天津、河北律师希望有更具实质性的协同发展。
(九)缅甸中国伐木工人案引发的思考
2015年1月,缅甸政府军集中打击“非法伐木”。100多名中国伐木工人被抓。4月,克钦邦歪莫镇法院根据移民法对155名中国伐木工判处6个月监禁。7月,再次依据“公共财产保护法”以非法砍伐木材的罪名,判处155名中国籍伐木工20年有期徒刑⑦《缅甸大赦中国伐木工 “获罪”背景与原因揭秘》,载于西陆网http://www.xilu.com/news/miandiandashezhongguofamugong.html,访问日期2015年8月15日。。7月30日,缅甸总统签署大赦令,大赦犯人中也包括了中方155名非法越境伐木人员。在大赦前,我国有关部门组织云南省律师协会及云南省内高校等部门就伐木工人被判刑的事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法律人士发现有关缅甸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储备几乎为空白。而随着我国务工人员走出去的增加,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刑事法律制度也迫在眉睫。
二、相关行业应对“一带一路”举措梳理
“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各行业都相继出台了应对措施,许多值得律师行业学习借鉴。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行业实现“一带一路”战略顶层设计方案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发布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研究设计知识产权助推企业“走出去”顶层方案,制定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区的落实工作。
海关总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带一路”建设部署,成立了“海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重点负责“一带一路”建设的海关服务。制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提出16条支持措施,着力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加强跨部门合作、跨地区合作和国际海关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网络化的互联互通,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二)成立“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促进相关理论研究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促进涉外司法理论研究,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并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一带一路”研究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确立了“一带一路有关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研究”等课题项目,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团队承担。课题以相关地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司法状况、典型案例等为研究对象,为我国企业出口、对外投资和市场开拓等经济活动提供参考借鉴。
(三)开展专题培训、发布实务指引、组织研讨
各行各业积极组织有关“一带一路”战略理论及实务问题的研讨。不少行业组织了对内对外的专题培训。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培训班,来自沙特阿拉伯、伊朗、塔吉克斯坦等18个国家的40名学员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专利信息利用等领域。海关总署举办“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系列活动。2015年5月中国海关总署主办的“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来自“一带一路”沿线近70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负责人和代表,世界海关组织等8个国际及区域组织负责人和代表,国内有关部委负责人、中外商界代表等参会,共同商讨了进一步加强国际海关间合作、实现国际海关间的互联互通、有效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与举措。
(四)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邀请沿线各国驻华使节、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庭审,研究制定外国公民申请旁听案件庭审的具体办法。全国不少地方法院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和实践。如上海海事法院发布《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强调对“一带一路”战略的保障和推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培育助力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服务生态体系,搭建起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参与渠道,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搭建产业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2015年以来,银监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一带一路”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国内各大银行一方面注重扩展金融企业的境外融资渠道和服务网点,另一方面运用多元化渠道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注册会计师行业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互联互通”为主题,加强行业国际化建设为2015年首要建设任务。充分发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驻港联络处的窗口作用,加强与香港地区相关部门、机构和其他驻港会计职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做好香港地区的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为服务行业“走出去”搭建平台。
(五)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与“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并对其中早年签署的协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修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税务总局网站开设“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实时发布相关税收措施,帮助我国企业了解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情况,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熟悉度,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
(六)推进技术方面的支撑
在技术支持方面,为了促进各专利审查机构间审查能力的共享,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及效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设并推出的云专利审查系统目前已覆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等16个机构的专利审查信息。系统为用户提供中文、英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阿拉伯文等9种语言版本,系统内的多语言翻译工具可实现中、英、韩、日等12种语言的互译。为了满足国外用户的使用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在原有中英文版本的基础上,新增了7种语言版本。
三、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与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势在必行。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历了禁止——入世前有限的开放——入世后限制减少——入世保护期满进一步开放几个阶段。1992年,我国开始允许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办事处,截至2015年初,22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4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一)《管理条例》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根据WTO协议,我国必须放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同月,国务院通过《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2002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从2003年1月起,中国取消了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开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开办一个代表机构的限制。2003年之后十年期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政策没有什么变化。
根据《管理条例》及《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五种活动: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规定》明确“中国法律事务”为: (1)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2)就合同、协议、章程或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证明;(3)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 (4)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以及涉及到中国法律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评论; (5)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规定》还明确,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时,不得就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具体意见或判断。代表处代表及其辅助人员不得以“中国法律顾问”名义为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违法执业情况
自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到我国设立办事处以来,外国所驻华办事机构的违规执业就一直存在,并屡禁不止。但随着国内律师业务的发展,律师队伍的壮大,律师办理涉外业务能力的提高,业界对外国所违法执业的态度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2006年5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一份《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送往上海市司法局,并且由司法局呈报司法部。上海市律协《境外律所违法执业情况严重 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亟待规范》的简报列举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违法执业的八种情形:(1)大量聘用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甚至律师执照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2)公开地进行明显属于中国法律服务的非诉讼业务;(3)向当事人提供在中国境内的项目调查、目标公司调查等服务;(4)从事中国境内的诉讼和仲裁业务,实际控制诉讼的整个业务流程;(5)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6)通过设立或实际控制中国律师事务所,并以合伙人或顾问的身份从事中国法律服务;(7)违反法律规定的误导性宣传,甚至自称是某项中国法律的专家;(8)将大量收入截流境外,从而逃避中国的税收和外汇管制⑧上海律师协会:《境外律所违法执业情况严重 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亟待规范》,载于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org.cn/info/87489 f4d5e074956b01545be0351ee5f,访问日期2015年9月5日。。
2001年中国“入世”时,一些律师业内人士曾担忧法律服务业开放将引发中国本土律师的边缘化倾向,认为不少中国律师将被迫退出高技术含量、收入丰厚的非诉讼事务领域,退到包括中国城市社区、基层农村在内的以诉讼为主的次要服务领域。但十来年的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在这期间我国的律师队伍从2001年的11万余人,发展到目前的27万余人,律师队伍的素质也有了极大的提高。同时,在法律服务市场有限开放的20多年间,外国律所提升和带动了国内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一些跨国所则撤出了中国市场。
(三)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趋势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兴起,世界经济越来越融合在一起,对法律服务的开放也提出了要求。各国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开放政策,但从发展的历程看,都是从禁止到有限的开放,再发展到进一步的开放。
欧盟,在其成员国内部从开始时的保守,到现在已基本开放。对于共同体以外的国家,欧共体内部不同成员则采取了不同的开放政策。一些国家实行有限开放,允许外国所和本国所之间互相聘用,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各自的服务范围从事服务活动。有的国家实行完全开放的政策,如英国。近年来,新加坡外国执业律师考试制度的实行、日本通过《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修正案、韩国新设外国法律顾问制度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设立分所等举措都表明了法律服务市场国际化的趋势。
(四)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2014年1月,司法部批准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的《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我国律师业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也预示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
四、我国律师行业应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对策
笔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听取一线律师的诉求,并考察相关行业的做法,对律师行业应对“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订律师行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将律师的法律服务写入政府战略规划
不少行业出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规划,作出顶层设计,明确战略地位、发展目标,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调研中,一线律师也强烈希望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制订短期和中期的战略规划,使律师业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律师业的发展。在调研摸清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订律师行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规则,并将律师行业的规划纳入到政府战略规划之中,使之成为其中重要的环节十分必要。通过提升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实力,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
(二)整合力量,发挥高校、科研机构及商业专业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数据库的建设
实践中,一些律师事务所在积极开拓“一带一路”业务的同时,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商业专业服务平台合作,取得较好成效。全国律协也在通过征集一线急需解决却没有精力或不擅长办理的一些问题,进行课题招标,委托高校或科研机构等进行研究,但各方力量在研究的内容上存在重复和交叉。整合各方力量,完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数据库的建设势在必行。
(三)探索适合西部、东北部律师业发展的道路
“一带一路”战略,尤其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是西部、东北部律师业发展一个难得的机遇,受律师行业发展的水平和产业发展水平的双重制约,西部、东北部律师事务所需要探索适合于自己发展的最优化道路。
1.西部、东北部本土律师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民族文化优势及区位优势是发达地区律师不可比拟的。与发达地区律所建立服务联盟,为“一带一路”战略下“走出去”“走进来”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既能使律师的服务具备较高的质量,又能带出一批高素质的本土涉外律师。
2.建立西部、东北部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平台,整合辖区内涉外律师资源,共同承办需要团队合作的涉外业务。在某项法律服务无法单独完成时,与自治区内其他律所协作,不失为现有条件下解决西部、东北部地区涉外律师数量少、承办涉外案件有困难的一种可行办法。
3.划拨专项经费,委托地方律师协会针对当地律师涉外业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培养一批办理东南亚、南亚、中亚业务的本土律师。云南注册会计师协会涉外类人才培养较有特色值得借鉴。自2012年起,云南独创“涉外类”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培训周期为两年半,在集中培训期间,除了常见的专题讲座、专题研讨外,云南还独创了外出泰国、缅甸、老挝或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大学和企业考察的方式⑨《云南锻造涉外会计人才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资讯频道_中国会计视野网_为会计人所需http://news.esnai. com/33/2015/0410/112646.shtml,访问日期2015年8月18日。。目前,广西律师协会已与马来西亚等国律所签订《青年律师培养协议》,选派律师到东盟国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广西律师办理涉东盟法律事务能力。
4.鼓励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外业务,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推动办理涉外业务综合能力的提高。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期长、培养成本大,且市场培育期长、拓展风险大,同时早期支出大、收益期长,而业务收入相对滞后。在此情况下,应当加大对涉外律师事务所的财力支持力度。据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利代理行业对重点发展的领域采取奖励的方式,在较大程度上推动了创新领域的发展。建议政府对办理涉东南亚、南亚、中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实行适当的奖励政策,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涉外法律服务。
(四)建立境外投资业务律师交流平台和机制
一些省(自治区)律协与周边国家律协虽有过互访,但没有建立起长效的交流机制。建议由全国律协和沿边省市的律协牵头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全国律协或首都律协建立工作交流机制。同时,建立一个推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单的机制,使“走出去”“走进来”的企业选择法律服务提供商更有保障、更有操作性。
律协应通过组织宣讲团、举办投资贸易论坛等形式,建立一个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平台和机制,由律师事务所到企业宣讲,通过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宣讲律师介入的作用,培养律师法律服务市场。
调研中,西部律师希望全国律协能将一些大所在境外设立分所的经验、法律依据、文本、流程以及管理的经验整理出来给大家借鉴参考,以业务指引的方式加以指导。福建省律师协会制订颁布《涉台律师业务指引》、上海律协制订并发布《律师办理境外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得到律师代表的好评。希望全国律协组织制订更多的业务指引。
(五)培养精通投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人才
“一带一路”国家的刑事法律,对于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来说不是迫切需要了解的。但从国家层面来看,却有必要了解和掌握。希望在顶层设计时,全盘考虑这一需求。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