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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法治的基础在社会

2016-02-12郭道晖

中国司法 2016年3期
关键词:事务法治化自律



郭道晖:法治的基础在社会

建设法治社会,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国家同法治社会是两个对应范畴,二者既有区别,又存在互补互动关系。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也是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主体。法不只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还是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工具。因此,国家法治化不能没有社会参与,不是脱离社会的法治化。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国家的支持与保障。一方面,以法治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权,保证社会组织活动的安全与秩序,被侵权时有法律救济手段提供帮助等。另一方面,社会权力也需要国家法治和国家权力的引导与约束。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产生腐败,社会权力也是如此。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相互支撑、良性互动,还需要发挥社会组织自治自律规范的作用。应积极培育社会主体自治能力,给社会留下自治自律的空间。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其他社会规范可以作为社会治理有益的补充手段。

(郭道晖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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