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宪法实施制度
2016-02-12范进学
文◎范进学*
建构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宪法实施制度
文◎范进学*
宪法实施问题一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核心与关键问题。宪法是用来约束国家政府权力的,让国家或政府机关接受宪法束缚,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制度保障,恐怕难以持久。
人们关于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状况的总体评价,大致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宪法实施得好;一是认为宪法实施得不好。前一观点是基于宪法实施是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加以实施的标准来看待的,即通过立法予以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大多数条款均具体法律化了。以立法法律实施等同于宪法实施的观点是目前评价宪法实施的主流观点。后一观点的判断标准是,宪法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即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事实上,“宪法实施”不同于“法律实施”: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需要合宪性审查;第二,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的条件不同;第三,法律实施与宪法实施采取不同的进路。
宪法实施之好坏其实不是以它有无完备的法律存在为标准,而是以宪法是否具有实效为标准。所谓实效,是指当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否用它作为救济的武器。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立法侵害时,如果缺乏救济渠道,则会加剧社会矛盾或冲突,引发社会失序。因此,要构建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宪法实施制度,一是顺应世界宪政潮流,二是救济我国现实生活中受到立法侵害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必要。
谁有权解释宪法,谁就是权利救济的宪法实施主体。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文件通常把合宪审查与合法(律)审查置于同一个条款之中,因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完全相同,从而导致了合宪审查与合法审查之混同。确立我国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宪法实施制度需要三大制度上的突破:第一,设立宪法委员会。第二,扩大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主体。第三,直接进入宪法审查程序通道。
(摘自《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5-13页。)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