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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及办案方式的调适

2016-02-12崔景文

中国检察官 2016年9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办案检察

●崔景文/文



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及办案方式的调适

●崔景文*/文

内容摘要:“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海量信息。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这一重大历史机遇,从战略高度出发,把大数据工作置于检察改革之中,努力调适,使检察工作理念、办案方式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工作理念办案方式公信力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16000]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检察机关原来的工作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为此,检察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以“以民为本、大局为重、公正为怀、法纪至上、务实为基、创新为魂”的工作理念和“办案行为规范化、模式转型化、方式升级化、资源社会化”的办案方式为抓手,增强执法公信力建设。

一、问题的引出

(一)大数据视野中的检察工作审视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大数据包含了两层意思:大数据是巨量的信息资产,首先必须满足数据量“大”这一基本要件;其次是通过“新的处理模式”进行分析,能够提供“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大数据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一场经济变革,也是一场国家治理的变革,对检察机关的法治工作理念和办案方式影响很大。大数据时代对检察机关实现信息化转型有直接价值。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乃至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实时处于网络民意的关注下,检察公信力建设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笔者经过调研和分析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工作理念滞后,办案方式陈旧,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资源和当前党和国家深化改革的大局。所以,转变检察机关工作理念和更新办案方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延安检察大数据工作的基本设想

近几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独辟蹊径,全面整合了历年来的办案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把50万件案件数据打造成为“检察大数据”,为执法办案提供辅助决策,形成了全面、全程、全要素覆盖的“检立方”。借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先进经验,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网络资源,创新工作理念,更新执法办案方式,实现网上办案,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重新设计、科学规划的新案件管理办公大厅、办案工作区、控告申诉大厅已经投入使用,完善严格规范执法管理监督机制、深化检务公开,真正实现检察工作人性化、信息化、阳光透明化,这无疑对推动延安市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心针”,也是延安市检察事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乘大数据时代之“东风”实现创新发展,践行“公平正义”的检察主线和价值取向。

二、转变工作理念,深入贯彻延安检察法治

(一)延安检察法治工作理念的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回延安视察时,对陕西特别是延安工作提出“五个扎实推动”的要求,这为延安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级干部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这为我们做好检察工作指出了方法、提出了目标。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牢记总书记的嘱托,以大力弘扬延安精神为契机,在继承陕甘宁边区优秀司法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延安检察工作实践,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形成了“以民为本、大局为重、法纪至上、公正为怀、务实为基、创新为魂”的法治工作理念,在推进检察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二)延安检察法治理念的贯彻

1.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的各个环节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人民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让人民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刚直不阿,公正办案,以公正赢公信,以公信赢民心。

2.牢固树立大局为重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一切行动听从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党令政令检令畅通。必须紧紧围绕法治中国、法治延安建设,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大局稳定这个中心来履行职责、推进工作。处理每一项工作和办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站在全市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去谋划、去推动,做到融入大局、心系大局、把握大局、顾全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局利益高于一切。

3.牢固树立法纪至上的理念。司法监督作为法治监督体系中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检察机关自身应当率先垂范,做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自觉把遵守宪法法律作为第一遵循,树立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坚决抓好党纪国法和铁规禁令的严格执行,确保在司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决不允许检察机关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发生。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司法。以自身对宪法法律的绝对信仰和忠诚,依法监督并引领广大社会成员遵法守法。

4.牢固树立公正为怀的理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并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依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正无私,公开公平。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细化办案程序规则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案件评查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牢固树立务实为基的理念。求真务实、认真扎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成就一切事业的基础、前提和根本。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钻研,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提升理念,提高水平,坚持用四中全会精神统领、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引导检察干警大力弘扬延安精神,用真心、热心、诚心、责任心去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勤奋敬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目标清晰、对策到位,关注细节,管控过程,跟踪节点,关注结果,求实动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熟悉情况,了解困难,解决问题,努力做到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6.牢固树立创新为魂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更是一个有作为的人不甘平庸、不甘落后的基本特征和价值追求。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落实检察改革等方面,解放思想,冲破各种旧观念的束缚,丢掉传统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套路,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总结推广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出新思路、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求真务实、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去完成常规条件下难以推进的改革和难以完成的任务。既要敢于坚持真理,又要勇于修正错误,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担当,敢为人先,拼搏进取。有勇往直前的精神和勇气,坚持干就干成、干就干好、干就干精,千方百计让工作出特色、出亮点、出经验,以实际行动全力推进法治中国、法治延安建设。

三、更新办案方式,不断提高大数据运用程度

(一)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提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能力

1.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规范化。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资源虽然也涉及公民个人通信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但相较于人身自由权,其积极意义更为显著。合法的开展数字化侦查,既能有效获取侦查线索,实现侦查目的,又能尽可能地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侦查活动规范实施。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犯罪嫌疑人外,还有一些对案件侦查较为重要的相关人员,包括家人、关系密切人(司机、秘书、情人)及利害关系人等。一方面,他们可能是案件参与者、案件知情者、线索提供者,蕴含着大量对案件侦查极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另一方面,他们可能从事毁灭证据、转移、隐藏赃物、串供等反侦查活动,潜藏着较大阻碍、破坏侦查活动的风险。因此,对于这些人员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控制,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显然违背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利用数字化资源调查、监控相关人员行动,及时发现线索和证据,既避免了在实体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侦查活动提供极大的发展空间。

2.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数字化。数字化资源由于科技含量高,社会认识程度较小,具备隐蔽性的特征,被调查人一般对该类调查的反侦查能力不强,因此,这类资源能够记录、反映出许多真实的案件线索;同时,数字化资源将许多实体资源无法记录的信息通过数字化形式储存起来,这又大幅拓宽了侦查信息容量,通过分析资源背后所反映出的被调查人财物流通、行为踪迹、社会交往等情况,能够获取更多案件线索,拓宽侦查视野,判明侦查方向,促进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型。许多侦查资源如视频监控,通话清单、银行卡使用记录、短信内容等都可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另外,通过获取、分析数字化资源,能够了解、推断出关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及犯罪行为、反侦查行为的更多信息,有利于讯问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占领信息的制高点和绝对优势,在职务侦查活动中占据优势。

3.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升级化。数字化资源具有超越时空的特定优势,其用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了较多与犯罪及被调查人有关的信息,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侦查有利信息储存、传递的限制与阻隔,极大地丰富了侦查信息源,让许多传统侦查资源看不见、摸不到、碰不着的信息得以应用,提高案件侦查突破的可能性。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的数字化资源联网共享,也改变了侦查资源的管理、传递方式,加快侦查信息的获取效率,促进侦查快捷化、高效化。

4.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资源社会化。随着现代网络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相关社会活动信息被社会管理、服务部门以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传递、管理。开展数字化侦查正是充分利用这类资源,借助数字化的社会信息收集平台,将信息的提供者由单一个人延展到数字化网络中的各个社会成员,将收集范围从实体有限区域扩展到数字联网的无限区域,让社会参与者成为潜在侦查信息员,大大拓展了信息收集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侦查活动从单一纵向形态向扁平化、发散化形态发展,是新时代侦查活动开展群众路线的新形式。

(二)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更新案件办理模式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延安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要向信息化要战斗力,充分运用互联网发展成果,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一是强化侦查预防信息化建设,与公安、房管等多家单位共建侦查基础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初查,深入研判分析职务犯罪线索。二是高度重视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强化诉讼监督中的作用,建设“两法衔接”平台,推动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三是探索运用远程视频技术提升办案效率,依托检察办案区、派驻检察室,建立远程视频提讯室、监控室等,“足不出户”即可实现讯问、接待、出庭支持公诉,相关数据同步采集、存储、传输。

技术提升效率,也能有效约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出现,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方式的一次革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面运用,实现了高效率的网上办案,也因对每个办案环节所设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强化了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动态监控,有效保证检察官严格规范司法。

“大数据”让延安市检察办案事半功倍,提高了案件质量。下一步,延安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将逐步吸纳相关技术人员进入侦查工作中,逐步建立适合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的情报系统、情报人员,更好地利用互联网所提供的海量数据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也将投入新的执法仪器,将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及时上传数据库,有效地遏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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