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思考

2016-02-11王维夷

中国检察官 2016年3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检察理念

●王维夷/文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思考

●王维夷*/文

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队伍建设中一项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工程,特别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引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方向意义重大。本文侧重从培训的实践性角度出发,探寻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和借鉴启示。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改革

检察教育培训作为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事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1]而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确立对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过硬检察队伍至关重要。德国古典哲学认为,理念虽不能用范畴加以规定,却是理性必须设定的理想,并把理念划分为纯粹性的理念和实践性的理念。[2]本文侧重从实践性理念角度出发,在思考中发现,只有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等三方都树立起正确的培训理念和意识,才能凝聚共识、同向而行,共同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向正确方向发展,使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更加符合司法人员培养规律、更加贴近检察工作实际需求、更加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取得新的成就。

一、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确立的重要意义

(一)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是现代培训理念与检察教育培训实践的结晶和升华,是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动力。从检察官的司法职业特点和素能要求来看,具有亲历性强、经验值高、专业度深等特点,检察官依法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其他相应权力,肩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维护司法公正,外在的要求是法律程序,内在的要求是检察官的专业素能和职业良心。同时,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上既要有与法学专家对话的理论功底,也要有与法官律师交流的实务能力,还要有在公众面前彰显公平正义的睿智激情。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正是结合检察人员自身特点,在探索改革创新新时期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是对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理性思考。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功能定位、资源配置、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创新具有指导和整合作用,有利于扬弃那些不合时宜的培训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利于改变不符合检察职业素能培训规律的制度做法,有利于凝心聚力地扎实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取得实效。

(二)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不断提高政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培育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3]孟建柱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要把专业化建设作为政法队伍核心战斗力来抓,完善并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以所、队、庭等基层一线领导和骨干为重点,创新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使干警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较高的专业水平、高尚的职业操守。[4]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就加强政法队伍、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应当有符合当前世情、国情和检情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领航,因此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重要任务。

(三)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深化干部培训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还要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中共中央印发《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提出要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四个坚持”原则。检察教育培训改革作为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按照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部署要求,而且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相互融合形成检察教育培训理念,为其他司法部门或党政机关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提供范例模式和参考经验,对推动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贡献力量。

二、关于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思考

(一)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树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理念

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等职能,就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培训理念,从宏观上指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对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来说,树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必须具备三种意识:

第一,要有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准确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谋划和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在服务工作大局中尤其要注重发挥好统筹规划职能,当前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检察教育培训师资、教学设备和培训资源等方面区域差别明显,教育培训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为此,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了直训西部检察业务骨干的力度,推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中西部延伸,持续加大对西部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和落实西部巡讲、流动课堂等制度。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9年开始,每年组织全国检察教育讲师团赴西部开展巡讲支教活动,每次巡讲省份不少于2个,累计培训西部检察干警3万余人次,受到当地干警的热烈欢迎。

第二,要有把握教育培训改革机遇的意识。近年来,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和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充分领会上级关于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精神,借鉴其他系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先进经验,学百家之长,重自主创新。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下发《关于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2014年3月印发《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方案》,正式启动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工作。标准研制借鉴胜任力模型的原理和方法,对检察机关各类业务岗位所应具备的素质能力要求进行提炼、概括和归纳,对岗位核心能力进行不同层次的定义和相对层次的行为描述,将于2016年2月份制定出科学准确、完整规范的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及其应用指南。以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基础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系统性,必将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水平、提高检察办案质量、提高检察公信力,助力司法改革的目标实现。201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全国检察机关特色培训基地建设意见》,全面推进不同业务类别、不同区域的特色基地建设,尽快使特色基地类别齐全、互补发展。目前已批复首批特色基地3家,即北京刑事检察特色培训基地、吉林职务犯罪侦查特色培训基地和广东民事行政检察特色基地,第二批特色基地正处于考察验收工作阶段。

第三,要有不断满足检察人员培训需求的意识。有的人认为,满足检察人员培训需求就是按照学员的兴趣爱好开展培训,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满足学员的培训需求,就是要将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个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就是党和检察事业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履职尽责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经验说明,一个干部真正所缺的东西和他自己认为缺的东西,不一定就一致,这种情况经常会碰到。“钱要花在刀刃上”,这就要求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分配到需求最紧迫、最重要的地方,满足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需求。目前,基层检察人员占全部检察人员总数约80%,处于检察工作的最前沿,是联系人民群众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当前,基层检察院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提高,但基层检察院培训资源相对缺乏,而广大基层人员渴望获得更多学习机会、渴望接受高质量培训、渴望素质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出台了《基层检察人员轮训办法》,从2014年起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3年把基层检察人员轮训一遍,依次接替、循环进行,形成全覆盖、周期性、常态化的轮训长效机制。这些重大举措积极推动了基层检察人员轮训的长效化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的实际需求。

(二)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要树立“学员为本,按需施教”的理念

对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而言,要树立“学员为本,按需施教”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体来说,要具备三种意识:

第一,突出强调检察学员主体地位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参训的检察学员为本,也就是要遵循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业务人员的成长规律。检察学员大多来自业务一线,理论基础扎实且实践经验丰富,在检察教育培训过程中应作为主体积极参与,做到教与学两方面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这就要求改变传统课堂式教学中教师台上说教、学员台下“被填鸭”的教学方式,要强调学员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教师角色应定位为教学资源的提供者和问题的催化者、课堂教学的主持者和引导者。前文举例所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和推广的实训模式,就是探索“以学员为主体、以问题为中心”的现代培训理念方法,开展以检察学员为主体的自助式、体验式、互动式培训的有益尝试。

第二,要有牢牢把握教学重点的意识。当前,检察学员最需要迫切提高的是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要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培训全过程。要通过培训教学活动,不断提升检察学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具体来说,在思想观念层面上,提高理论素养、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把握大局层面上,提高总揽国情检情、推进发展的能力;在业务能力层面上,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本领,成为胜任本职岗位的行家里手;从实务技能层面上,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开发一流的培训课程和教材,培养雄厚的教育师资是确保教学重点实现的重要前提,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努力提升课程教材质量和师资授课水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开发建设并评选产生100门左右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构建检察机关业务培训课程框架体系。截至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共评审产生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20名,各地共评选出省级检察业务专家400余名,不仅有效推进了检察业务领军人才建设,而且许多检察业务专家成为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兼职教师,在带教培训检察人员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有力提升了检察教育培训的专业化水平,为确保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重点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要有不断改进创新培训方式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培训的直接平台,各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综合运用实训式、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全国检察人员培训需求问卷调查,并积极推广应用培训需求调研计划生成机制和培训效果科学评估机制,力图破解培训计划生成不科学、考核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立科学完善的培训运行体系。又如国家检察官学院探索采用现场教学培训模式,有效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拓展视野,提高学员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理论思维能力。近几年采用的实训模式,实现了由“专家讲授+理论专题+单一讲授式”向“检察教官+实战技能+双向互动式”教学模式的转变,改变了单一讲授式、灌输式培训方法,恰当地运用了现代培训教学手段,强调了学员的参与、互动,突出实战和体验,不仅在培训形式上是一种创新,更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内容和方式的大胆变革,必将对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三)检察学员要树立“能力至上,学用结合”的理念

从检察学员自身角度,坚持“能力至上,学用结合”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要着力增强三种意识:

第一,是能力忧患意识。时代是一条不息的河流,前人的功劳簿不是后人取之不竭的支票。[5]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要通过在学习实践中与日俱增的。当今时代,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各种新知识、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有人研究过,18世纪以前,知识更新速度为90年左右翻一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更新加速到3至5年翻一番。近50年来,人类社会创造的知识比过去3000年的总和还要多。[6]当前,检察学员面对国际敌对势力在司法领域极力推销西方价值观的情况,要自觉加强政治鉴别力、敏锐性和忠诚度方面的学习教育;面对不断增多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案件,要在培训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开放透明的检务公开环境,要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网络舆情、处置突发事件、参与社会治理等相关能力。目前,检察工作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大量新增的检察任务要求,需要不断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力度。同时,检察队伍正面临着新老更替阶段,对大多数大学毕业后从事检察工作的青年同志来说,主要存在社会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对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来说,也存在适应新环境、新要求的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每个检察干部都或多或少存在能力瓶颈问题,都需要通过参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胜任不断增加的检察工作岗位任务新要求。

第二,要有主动学习意识。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处在何种职位,学习不仅是敲门砖,更是立身的处事哲学。检察干部是法律监督者,担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从这个角度上说,检察干部主动学习不仅关乎自身本领大小,同时也关联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古人说“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如果不加强学习,则很有可能陷入“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局面,虽然勇气可嘉,却是危殆的,会造成打不开工作局面,处于迷失方向、落后时代的窘境。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爆炸时代,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仅要懂得法律适用,而且要了解金融外贸、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各方面专业知识,还要有文史哲等人文素养,检察学员要深刻认识到提高主动学习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要有强烈的求知欲,通过主动学习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个人素养。要深刻认识到“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检察教育培训只是给广大检察学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教师主要是起到了引导启发的作用,关键还是要靠检察学员自己要把学习培训内容消化后转化为“内功”,而不是依赖教师生搬硬套学习内容,要利用业余时间勤于学习和思考,善于总结和提炼,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对检察业务孜孜以求的追求上,立志成为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和行家里手。

第三,要有学以致用的意识。古代先贤告诫我们:“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尝一尝。实践出真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实践检验。因此,检察学员要善于将学习收获和启示自觉运用于检察实践,尝试用新的知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去解决检察实务问题,在实践中加深对培训内容的理解认识,并根据需要自学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做到触类旁通,在实践中创造实用的经验做法,将实践感悟升华为理性认知,不断优化自身的知识素能结构,并与他人进行分享交流,真正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自身能力,成为执法办案的快手、能手和高手。

三、结语

综上,检察教育培训培训的“三大理念和九种意识”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其中,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理念和意识运用于宏观指导和顶层设计,它是前提和基础;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理念和意识运用于按需施教和教学管理,它是桥梁和途径;检察学员的理念和意识运用于检察实践和经验分享,它是目的和结果,三者之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构成统一、完整、系统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为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明方向。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决定的实施,随着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在统一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指导下,坚定方向、保持定力、齐心协力,扎实推进完善以岗位素能标准为基础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持续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实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提供检察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注释:

[1]参见曹建明:《落实党中央培训干部战略部署,推动培训工作迈上新台阶》,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20日。

[2]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9页。

[3]参见习近平:《把政法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重大责任》,载《人民日报》2015年1月21日。

[4]参见孟建柱:《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切实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载《检察日报》2015年1月22日。

[5]参见人民日报评论部:《常怀“能力不足”的忧患》,载《人民观点·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2011年7月21日。

[6]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教育培训处处长、法律硕士[100726]

猜你喜欢

检察人员检察理念
浅谈中西方健康及健康理念
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用公共治理的理念推进医改
中医理念的现代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