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综述
2016-02-11陈卫东黄凡
●陈卫东 黄凡
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综述
●陈卫东*黄凡**
此次研讨会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讨论分析并作出了阶段性总结。总体来看,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在辩护制度上体现出了一些进步,审前程序也得到了一定的完善,审判程序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解决。
2012年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实施状况
2016年1月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髙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律师界、部分高校的领导同志、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从正式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了整整三年,其实施状况究竟如何,需要我们进行讨论分析并作出阶段性总结。此次会议以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总体状况为研讨中心,并着重讨论了辩护制度、审前程序、审判程序三个问题。现将会议主要观点及研讨内容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一、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总体状况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指出,法律是治国之利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如果不把良法变成实践中、生活中的法律,良法再好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当前的法治任务已经逐步从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转变成了如何严格贯彻、实施这些已有的法律。基于这一目的,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先后深入到了7个省份进行了调研,其间主要以基层法院、检察院、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等为调研对象,采取了访谈、问卷、旁听、查阅案件信息管理的相关数据等调研方式,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新规定、新制度、新程序在实践中的情况进行了针对性的深入调研。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应该给予重视。同时,法检、公安、律师等相关部门和团体也应当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投入了大量精力,专门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将详实的报告提交至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样应当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进行一些专门的调研。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例如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等问题仍然很突出。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倾注了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大量心血。但事实上,修法之后新法的具体落实情况应当是更加重要的,因此需要并且值得投入更多的精力。为此,需要我们的专业学者站出来积极呼吁,推动大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从而改进执法的状况,更好的贯彻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
中央政法委的与会代表也指出,制定出法律只是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需要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法律。因此,就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开展研讨会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的修改体现出了推进法治的愿景,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这三年来看,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人权保障意识与程序意识得到了强化,案件的总体质量有所提高。但同时也不能否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当前的实施效果,远不及当初修法时我们的期望,一些棘手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在审判阶段存在的刑事辩护率低、证人出庭难、警察普遍不出庭乃至庭审虚化等问题。另外,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但一些羁押率在很多地区仍然偏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
不得不承认,部分问题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的。就刑事辩护问题而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老三难”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发问难、质证难、法庭辩论难这“新三难”的问题又接踵而至。就证人出庭问题,法律一方面要求庭审实质化,要求提高证人出庭率,同时却在用“有重大影响”、“法庭认为有必要”这种不明确的标准去规定证人出庭的条件。就警察出庭问题而言,法律一方面要求警察应当出庭,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可以通过情况说明来代替。这些立法层面上的矛盾和疏漏,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到了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就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总体实施情况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刑事诉讼法取得了诸多理论上的进展。包括刑诉法价值公正的转型、诉讼结构的调整、证据制度上的新发展、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新举措以及法官和检察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新浪潮。第二,“十三五”规划中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划有几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创新和发展:包括关于检察机关的三个属性问题、刑诉法实施和修改中关于职权原则的坚持问题、刑事诉讼目的的转型问题以及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把理论问题研究透彻也是极其重要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卞建林教授指出,一方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执法、司法队伍诉讼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贯彻法律的动力大于阻力,由此我们看到了司法实务部门的进步。另一方面,程序和制度的修改,对法律的实施往往同时伴有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根据新法实施情况以及调研情况,卞建林教授具体强调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诉讼管辖问题。超越管辖滥用职权的现象比较严重,缺乏应有的制约措施和制裁程序。这一现象即存在于普通犯罪中,也存在于职务犯罪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职务犯罪表现的更为突出。第二,强制措施的问题。其中一方面是逮捕条件的审查,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文件,把五种情况进行细化,明确了批捕、逮捕机关的责任,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是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作为一个制度创新,检察机关首先要探讨怎样贯彻,有一些问题检察机关也意识到了,要慢慢将分段、分口的审查调整为归口审查,但是归口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还需要刑事诉讼主体的共同重视。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的问题和困惑比较多,甚至有“法外执法”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象。四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究竟是要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还是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仍没有达成共识。同时,查证也比较难,因为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的随机监督手段,导致非法证据的审查较难。另外,非法取证的实体责任也常常难以明确。
二、辩护制度的实施状况
针对辩护制度的实施状况,与会律师代表们主要强调了以下问题:第一,自侦案件中对于律师权益的侵害或者剥夺现象较明显;第二,特殊案件完全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第三,无法获知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的具体地址;第四,不受会见限制的案件一旦与大案关联,通常也会限制会见;第五,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老三难的问题仍然存在;第六,律师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第七,申请取保候审难,变更强制措施难;第八,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难;第九,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同案犯出庭难;第十,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难;第十一,当面陈述意见难;第十二,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体现难。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强调,关于律师辩护方面的问题非常重要。作为律师,不要有什么勾兑或死磕的派别划分,而是要更多地致力于如何为当事人服务,怎样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律师自身有存在的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另外,在进行研讨的时候,可以更多的从专业角度入手,分析思考如何找出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最后,就律师分级制度而言,从保护律师独立性的角度来看,市场分级显然优于官方分级。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总结道,就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来律师辩护制度的总体状况而言,第一,进步不小,问题不少,还需继续努力。比如说从“老三难”问题转变至“新三难”问题,我认为这不是退步,而是一种进步。因为这是从条件性权利要求到手段性权利的要求一种转变,是要求一种实质提高,其体现出的恰恰是进步。第二,辩护制度不能自靠,必须联动推进,即侦查制度、起诉制度、审判制度都须同步向前推进。
三、审前程序的实施状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这三年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最快的三年,也是工作变化最大的三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8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为此做出了相应的部署。首先,是体现在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上。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份做出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统一交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改善了原来由三个部门共同负责,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其次,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在张氏叔侄案、王玉雷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中,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充分体现出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再次,超期羁押问题也有明显改善。清理和纠正了绝大多数超期羁押案件。最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在逐步改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12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接下来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执检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强调,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况基本良好,比如2015年批捕率历史性的降到了80%以下。但是总体仍不乐观,以证人出庭为例,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还不到5%。从侦查监督中的立案监督职能来看,仍亟待加强。同时,还要尽力推进逮捕审查司法化的转型。再者,捕诉衔接也有问题。从捕后到公诉还有相当长的时间是缺乏监督的。另外,还要尝试能否采取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模式。最后,就公诉现状而言,怎样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能够更有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公安部十二局的与会代表提出,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方面的规定得到了贯彻,并在此基础上从技术侦查的种类、对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重要的补充。但在执行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细则,技侦证据的使用问题遇到了瓶颈。再有,《反间谍法》以及《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的“技术侦察”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需要由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和区分,否则可能会给刑事诉讼法的执行带来新的问题。
四、审判程序的实施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指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主要从相关人员的申诉权、再审申诉人的权利、异地指定再审、纠正冤假错案、严格限制再审等几方面来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以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指出,刑诉法的发展,要注意三种问题:一是司法组织在改变,实行员额制之后,法官的人数会减少,但法官的素质会提高;二是罪名在改变,会出现大量边缘化的犯罪;三是科学技术的影响会越来越明显。整个司法改革对刑事诉讼法的期待是两难的,一方面是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程序的正式化,庭审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以速裁为代表,强调程序的简易化。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到现在,审判逐步呈现多元化,对特殊类型案件的处理,必须要采取特殊手段,不可能对轻微犯罪案件和死刑犯罪案件使用同样的审判程序。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推进程序多元化,即根据案件性质来设置不同的程序,同时要将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进行适当结合。
山东大学法学院周长军教授指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目前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比如再审启动、律师阅卷时间、律师泄露案卷等问题。另外,律师在再审复查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与权利范围问题,同样需要明确。就审判程序而言,繁简分流是必要的。繁简分流是程序精致化处理的保障,是应对“案多人少”现状的必然选择。另外,普通程序的适用存在的老问题同样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需要法检、公安、律师、学者的共同努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强调,制度设计问题和制度操作问题应具体区分。同时,应当考虑当前司法实务的背景和条件问题。此外,制度引入后,应当考虑文化和体制方面差异性的问题。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万毅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刑讼法的实施依赖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整体的实施状况进行问题导向的研究。第二,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需要做更多准确、深入的研究。第三,要敢于在改革中以开拓性的思维突破传统的诉讼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