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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女性溺婴案件的社会关切与司法回应

2016-02-11杨迪菲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关键词:少女婴儿青少年

文◎杨迪菲



流动女性溺婴案件的社会关切与司法回应

文◎杨迪菲*

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增大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家庭婚姻伦理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未婚少女妈妈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未婚妈妈杀婴案件频频见诸报端,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和法律伦理问题不断冲击着世人的神经。本文以北京市近年来发生的溺婴案件为基础,通过类案比较分析,剖析未婚少女溺婴案出现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预防措施,以期可以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溺婴 帮教 未婚妈妈 犯罪预防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7日晚,16岁的小梅(女,化名)在北京某职业学院宿舍中突发腹痛,以为食物中毒遂前往学校附近诊所就医,在诊所卫生间产下一名男婴。小梅因害怕婴儿啼哭被他人发现,遂将所产婴儿掷入马桶内反复冲水,该男婴因头部受到撞击、吸入溺液致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本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少女溺婴”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挽救的较为典型的案例。近年来,未婚女性实施的溺婴犯罪呈现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5年间北京市累计发生未婚妈妈溺婴案件8件8人,几乎每年都有此类案件发生。涉案的犯罪行为人这种破坏人伦底线的犯罪案件在比例上已大大超过年轻女性实施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通过对调查样本的分析显示,涉案的8名溺婴行为人均为90后甚至00后未婚少女,均为来京务工的外来年轻女性,具有明显的群体指向特征,除1人具有高中(肄业)学历之外,其余人皆为初中及以下学历,比例达87.5%,这些少女由于受生理年龄、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一旦未婚先孕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却又不知道正确行事。涉案的8名少女都是在公共卫生间自然分娩,在诞下婴儿后立即采取了主动杀害行为,有的是用绳索或徒手扼压婴儿颈部造成婴儿机械性窒息死亡,有的是从高楼将刚刚生下的婴儿摔下,还有的是将婴儿放在马桶内反复冲水致其溺水死亡,手段十分残忍。她们作案后均表现出强烈的后悔与自责,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沉默不语,时而发呆凝望,时而低头啜泣,难以掩饰恐惧和痛苦。

二、为何此类挑战社会良知的人伦悲剧频频发生

(一)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失调

1.新时期未成年年人性生理发育趋前但性心理发育滞后。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最新人口学研究结果表明,女孩进入青春期的年龄明显早于其母亲一代。改革开放初期,女孩性成熟期一般是在十六七岁,而到了本世纪初期,已经提前到十二三岁。[1]但是,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年轻人结婚的年龄有日已推迟的趋势,使得从性成熟到初婚这段被社会学家称之为“性待业期”的时间被无形中延长,增加了盲目发生性行为以及孕后溺婴的潜在可能性。

2.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法制观念意识淡薄。通过调查不难发现,这些未婚妈妈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也并不了解,她们对自己生出的婴儿并没有将其视为法律上一个独立的人,更没有尊重婴儿人身权利的法律意识。这就造成了她们将婴儿视为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处置,对于婴儿的生命并没有珍惜的意识。

(二)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双重失声

1.问题家庭产生问题孩子。一般来说,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不良的家庭教育因素也是导致未婚女性溺婴的重要原因,使其子女容易在成长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父母在子女的两性教育方面存在缺失甚至是刻意回避的情况,根据对100位家长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3%的家长不愿意与孩子谈论性话题,有的还为此训斥孩子。当家长被问到选择何种方法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时,78%的家长认为两性知识是“孩子长大了以后就自然而然知道的事情,不需要针对性的教育”。

2.学校两性知识普及的缺位。我国学校在两性教育、生命教育、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甚至是缺位,成为未婚少女妈妈溺婴案频发的潜在因素。根据对本市300名职高学生开展的青春期健康知识需求和知晓程度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的学生中,近27%的学生表示对青春期常识仅有一些了解,而有足够了解的不足13%。尽管我国有多部法规和文件都规定将青少年生殖健康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实际的情况是,学校往往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而轻德育,两性教育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三)社会转型期婚恋观及人际关系的变迁

1.贞操及婚恋观的转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受到国外两性文化的冲击,人们对贞操、处女的价值观念相对淡化,这并非思想上的放纵,而观念上的更新。与此相关,人们对性错误的态度也比以前宽容大度许多,处在青春期的少年少女更容易也更早地接触婚前性行为,同时她们也容易受到同龄群体的不良影响和消极示范而成为过早食用两性禁果的受害者。

2.大众传播媒体的错误指引。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电视、网络有关性的信息过多、过滥,使青少年面临着过多的性刺激。许多影视节目和书刊杂志对“一见钟情”、“一夜春宵”式的性爱关系过度美化和渲染,是让青少年对性产生错误认识的重要因素,并可能教唆和引诱青少年性行为发生。[2]未成年人由于正处于身心成长发育时期,她们思想单纯、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对外界事物都充满着极大的好奇和探究心理,其注意力容易放在一些新奇、刺激和不健康的情节上,继而由盲目地崇拜、机械地模仿,发展到一味地追求。

3.社会转型期两性人际关系的变化。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城市化与人员的高度流动性的现象也相应产生,在陌生人社会之中婚前性行为大量增加,从而导致未婚妈妈杀婴犯罪行为的逐渐增加。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互联网几乎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诸如“陌陌”、“微信”等手机社交软件拉近了陌生男女亲密交往的空间。在涉案的8名未婚少女中,其中有6个人是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陌生男子相识并很快发生性关系,很多人甚至连对方真实名字都不知道就断了联系。

三、司法层面如何回应、挽救涉嫌犯罪的问题少女

未婚妈妈为掩饰羞耻而杀害自己新生婴儿的“溺婴”行为属于故意剥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确定无疑。但是,这些年轻生子的“未婚妈妈”在社会经历和案发原因上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青春期情感的需求增加、家庭关爱不足和正确性教育的缺乏导致这些少女成为“未婚妈妈”,产子的惊恐加之法制意识的淡漠、辨别是非能力的较弱,种种原因最终又造成其以身试法。这些“未婚妈妈”人身危险性较小,既是犯罪嫌疑人,但同时更是受害者,案发后往往承受巨大的身心伤害。对她们来说,接受法律处罚是必须面对的第一步,而接下来更重要的则是面对这一事件对其今后人生的影响。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办案帮助这些未成年人走出阴霾,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实现帮教、挽救的最大化。

(一)积极落实未成年人刑罚处遇宽缓化的刑事政策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归案后一般认罪悔罪,应尽量减少羁押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例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小梅溺婴案过程中,认为小梅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但其家在外地,在京缺乏必要的监护条件,直接适用取保候审存在一定障碍。为此,检察机关与学校方面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由该校为其母亲提供临时工作岗位,解决了母亲在京生活费用问题,进而解决了该少女在京缺乏有效监管条件的问题,积极落实对未成年人慎捕的方针。

(二)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开展人性化帮教举措

司法机关在办理溺婴案件的同时,应当总结分析未成年人及其周围群体所面临的成长问题及成长缺陷,并以此为依据对其开展教育型、感化型、矫治型和知识普及型多维度帮教措施。例如,检察机关安排小梅的家人、老师与其亲情会见,安抚小梅的情绪;在讯问时坚持以谈心的方式提问,寓教于审,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生活常识的普及,引导其正视现实,重建信心。

(三)根据个体特殊情况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此类犯罪嫌疑人触犯法律,一般本人身心均受到一定影响,形成心理障碍。为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从法律与心理两个方面进行帮教,帮助排解情绪,调适心理,促使其更加客观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检察机关在办理小梅溺婴案件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心里障碍问题,曾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疏导。咨询活动结束后,犯罪嫌疑人表示一直以来压抑的情绪得到了极大的缓解,并表示今后会积极的思考问题,用心理咨询师讲解的方法及时排解抑郁的情绪。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开展切实有效的性教育及两性知识宣传

诸多的案例不仅触动着司法工作者,同时也应该触动教育工作者,如何开展切实有效的性教育,使青少年在青春期能够接受到积极、正面的引导,是教育者应该思考的问题。现在的学校教育中也有性教育课程,但询问很多青少年他们获得性知识的途径都不是通过学校教育,而是一些书籍和网络等,这些媒体上对于两性知识的宣传虽然也有正面的内容,但不排除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而产生的负面作用,因此应当加大学校开展性教育的力度,选择可以达到教育目的的内容和方式,使广大青少年能够真正受益。另外,对于已经离开学校的青少年也要加大两性知识的宣传力度,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其所居住的社区或工作单位定期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也可适当结合真实案例用惨痛的教训引导青少年,从根本上提高他们辨别是非和正确处理两性关系的能力。

(二)继续大力推进普法宣传,有效延伸普法触角

当前,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绝大多数人员对一般法律常识都有了解,做到了知法懂法,但从上述案件的分析来看,大量文化水平较低的年轻外来务工人员还属于普法宣传的边缘人群,他们在家乡由于过早辍学,失去了继续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进京打工以后由于缺乏适当的途径,也很难继续接受正规的普法教育,在遇到很多问题时他们往往不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铸成大错。因此,司法机关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使法治的观念真正深入到这些年轻人心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敬畏法律,自觉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整合社会资源,关注女性弱势群体

未婚妈妈杀婴案的出现,除了上述谈到的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因素是经济困难,因此要避免类案的发生,从经济上给予支持和帮扶也是尤为必要的。[3]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把未婚妈妈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纳入救助对象的范围,因此她们无法获得制度内的经济支持,所以,我们建议由妇联下设的妇女权利保护部门牵头,整合医疗资源、心理疏导资源、福利资源、技术资源等,为未婚妈妈提供一系列的保障和支持,帮助她们学会面对问题、解决问题,重塑信心,开始新的生活。

(四)转变观念,增强社会宽容度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很多规范还不健全,很多观念有待更新,对于未婚先孕的看法和未婚妈妈的态度也应有所转变,她们并不是什么不道德、不自爱的问题少女,她们只是因为年轻和无知而犯错的人,有些甚至是性侵犯的受害者,因此我们应该抛弃传统、陈旧的观念,用更加包容和人性的态度去对待她们,关爱她们,让她们感觉到社会的宽容,给她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们对今后的生活充满希望,这样才是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

注释:

[1]参见陈道明:《青少年罪犯的心理特质与犯罪心理预防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8期。

[2]参见米丰:《悄悄变化的城市青年群体婚恋观念》,载《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第3期。

[3]参见李慧敏:《论“少女妈妈”溺婴行为的非刑罚化处遇》,载《少年司法》2007年第4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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