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并享有相应待遇
2016-02-11
遵义 2016年1期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并享有相应待遇
勋章
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一审稿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有的意见认为,授予外国人的国家勋章应当与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有所区别,建议对外国人单设一种勋章。同时,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向外国人授予勋章,可以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直接授予。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移至第三条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同时,草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