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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中政策压力的传导效力问题论析

2016-02-11邹庆国王世谊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传导腐败政策

邹庆国 王世谊

(1.聊城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2.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廉政教育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问题,取得了高压反腐的阶段性成果。腐败治理的政策供给及实践效力,日益成为海内外各界观察、揣度和评价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趋向的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1-1],是这种政策供给的根本要求和特征表述。高压反腐的政策手段成为匡正党风政风、净化政治生态的关键举措并取得显著成效。但应看到,腐败治理的政策压力在由上及下的逐级传导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效力衰减的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的反腐期许形成较大落差,成为一个备受关注和亟待破解的难题。本文试就此作探讨。

一、政策压力的传导效力衰减: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惩治腐败的持续化、常态化、深入化,既要有高层的决心与魄力,还要有精密部署与刚性执行,更要有政策压力在党政组织的层级体系中由上及下的通畅传导。这种压力传导不是依靠利益吸引,而主要源自于责任驱动。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科学规划,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横向的责任分配——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纵向的体制设计——以“两个为主”为核心支点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制度工具的配置——以“责任追究”为主要功能定位的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的全领域覆盖。上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良性运行,取决于由责任追究而产生的驱动力能否通畅贯穿于整个责任体系之中并发挥实际效能。“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正是缘起于对巡视工作的效果检视与问题反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1-2]在此后的不同场合,中央相关负责同志多次强调这一要求,并逐渐推延至整个惩治腐败工作布局之中,体现出政策压力通畅传导的目标指向:地方和基层的“拍蝇”行动必须在力度与节奏上与高层的“打虎”行动相一致,形成上下联动格局。

惩治腐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能否实现高压反腐压力传导的通畅化,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高层对于反腐败工作中的上下联动脱节、压力传导不畅问题的认定是相当精准的,这个问题的确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现实困境。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层“打虎”行动成效巨大,社会普遍认为反腐败的效果有力震慑了中高层领导干部,而对基层官场生态还没有产生足够的冲击力,反腐败的政策压力在自上而下的层级传递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边际效力衰减的现象。总体来说,“拍蝇”行动还有待于实现广泛而深入的推动。一些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政策执行力不强,消解弱化高压反腐的力度。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被动式反腐。有的地方对于反腐败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腐败问题的发现与惩治主要依靠上级组织的力量,处于“推一推就动一动”“不推不动”的不作为状态,缺乏内在的反腐驱动力。二是应付式反腐。有的地方以“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摆摆架子”的表面文章来应付反腐工作,上级组织督促得紧就临时抓几个反面典型来“凑数”(如媒体曝光的“搞灭火式追责和临时通报”等现象),处于消极应付的状态,缺乏基本的政治责任感。三是选择性反腐。有的地方对于本地的腐败问题采取“避重就轻”的态度,比如只通报上班玩游戏、迟到早退、办公桌上摆零食之类的琐碎事项,却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害问题回避遮掩;或者仅处置个别偶发性的、与其他官员利益勾连不紧密的腐败分子,以防止个案线索持续延伸,涉及面过大而危及自身利益和前途,体现为一种政治投机心态。四是变通式反腐。有的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对政治原则的任意曲解或法律底线的随意僭越,以变通方式消解高压反腐的力度。比如,有少数官员把反腐败工作异化为政客权斗的工具,当成排斥异己、发泄私怨的手段。再如,有的把国家公职人员逢年过节期间的敛财行为,纳入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红包”“礼金”等人际交往范畴而采取低调处理的方式。凡此种种现象,均会极大阻滞反腐力度向基层政权的通畅传导。

如果“层层传导压力”的政策目标出现“中梗阻”,高层与基层的反腐行动出现割裂,无法形成上下贯通的合力,将会直接消蚀反腐败的震慑力,致使腐败治理政策面临失效甚至失败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重高层反腐的负担与压力。如果省区市党委不作为,不把腐败遏制在基层,让有问题的人逐级提拔,最后就会把问题全部推给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只靠中央抓,不可能抓得过来。更何况,处于下游的基层腐败治理乏力,往往会使问题积小成大、积重难返。从近年来中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的现实情况来看,“很多都是发生在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10年、20年,屡被提拔”[2]。因此,如果高压反腐的态势与压力不能通畅传导到省区市、地市县以及乡镇村的各个层级,就会错失很多把腐败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使上游的高层反腐处于持续的胶着状态,面临“越抓越多”“越反越腐”的治理陷阱。其次,弱化执政党的公信力。高层“打虎”行动持续发力,社会关注度高,所产生的正向效应非常明显,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高度赞誉。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种现象是,基层民众对于此类反腐行动的关注和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情绪宣泄的心态,是对现状不满的映射。从长远来说,基层民众对于国家治理的评价并不主要来自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更多来自于基层单位或社区生活的切身体验。“中国老百姓对县以上的政治并没有直接的感觉,或者说县以上的政治与利益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3]就是说,如果惩治腐败行动不能广泛深入到与基层群众利益直接关联的区域,基层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就会弱化执政党的政治公信力。再次,撕裂基本政治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1-3]当前,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基调和普遍共识。总体而言,无论是腐败存量还是腐败增量,地方和基层均是“重灾区”,如果惩治腐败的政策压力无法通畅传导至这些区域,衍生出各种形态的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分散主义等消极不作为或变相抵制行为,反腐败的空间布局就会失衡,业已凝结的政治共识就会被撕裂,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高层反腐的整体性动员能力,减少腐败存量和遏制腐败增量的预期目标就会因半途而废而无法实现。

二、腐败治理政策压力传导的阻力及诱因分析

前述政策压力传导中效力衰减现象的诱致因素是复杂的,既有显性因素,也有隐性因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认知因素,也有体制诱因,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一)对反腐目标和功能的认知偏差

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陈述:在空间布局上是“老虎”“苍蝇”“狐狸”一起打;在时序安排上是前期以治标为主,为后期的治本赢得时间并创造条件;在逻辑理路上是以追惩性反腐行动的震慑力创造“不敢腐”的政治氛围,以“权力入笼”构建“不能腐”的制度环境,以构建优质的政治生态上升至“不想腐”的伦理境界。上述思路中既有治本层面的战略考虑,又有治标层面的战术安排。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根本目标和方向。地方和基层对既定反腐思路和目标的高度认同,是高压反腐态势持续深入的认知基础。然而,近年来,与中央精神相抵牾的“杂音”“噪音”开始频现。在对惩治腐败的功能认知方面,出现“过头论”(认为打“虎”过狠,影响政权稳定和执政形象)、“刮风论”(认为反腐败就是“一阵风”,不会持久化、常态化)、“影响论”(认为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及干部的干事创业积极性)、“矛盾论”(认为清廉为官与事业有为是矛盾的,当能官就不能当清官)、“工具论”(认为反腐败是借机打击政敌、排斥异己的整人工具)等诸多错误观点。在对反腐走向的认知方面,存在着“反腐终点论”“反腐上限论”“反腐拐点论”“腐败反扑论”等偏激论调。这些话题争论与观念分歧成为腐败治理的政策压力通畅传导的思想障碍。

(二)政策执行中的“涟漪效应”

“涟漪效应”又称“衰减效应”,描述出这样一种现象:向平静的水面扔一颗石子,中心部位涟漪力度最大,在往边缘扩散传播过程中,速度逐渐降低,波纹力度逐渐减弱,甚至还会走样变形。政策的有效执行与其本身的性质类型、内容的合理性与适用性、政策接受程度、实施环境的优劣、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的智识水平等多种因素密切关联。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政策执行过程中便会体现出以边际效力减损为表征的“涟漪效应”。这种效应也客观反映在反腐政策的执行之中。首先,从政策性质来看,腐败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剥夺型而非利益给予型的政策设计,即对特权利益或非法利益的限制和回收。作为政策执行主体,很多官员出于对既得利益的隐藏和保护动机,对政策执行产生心理和行为上的抵制,从而会削弱政策执行的效力。其次,从历时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论,执行主体和政策对象从政策执行中所获取的收益回报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政策效力也相应弱化。反腐政策执行的回报更多体现为宏观的执政公信力和具有崇高价值属性的政治声誉。如果这些收益回报在领导干部的任期之内或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转化为职位升迁、褒奖激励等可感知的收益满足,便会对政策执行产生精神倦怠和认同弱化,缺乏政策执行的内在驱动力。再次,从执行载体来看,高压反腐政策的传导依托于“中央—省区市—地市县—乡镇”的科层化组织体系,遵循着由上而下层级节制的运行逻辑,政策传导每下沉一个层级,受信息不对称、具体实施环境差异等客观因素,以及政绩冲动、个人名声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执行力度在总体上也会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弱态势。

(三)基于规避连带责任追究的“共谋现象”

经济学研究中存在“共谋行为”的概念,被公共组织学领域的学者所借鉴并提出“共谋现象”的观点,即地方政府为防止责任追究而引发的连带效应,出于对不利后果的规避心态,“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微妙的转换:从正式行政关系到非正式运作关系,从上下级关系到同谋关系。在这个角色转化的过程中,不同参与者的认知得以同化,形成共识,成为广为接受的合法基础”[4]。这种现象客观存在于腐败治理政策的执行过程之中。在各项制度日益完善的条件下,绝大多数贪腐行动,仅仅依赖于独立个体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托各种类型的“小圈子”实现协同寻租,遵循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组织逻辑。“共谋行为”就是在此条件下发生的,处于政策执行各个组织环节尤其是关键位置的“问题官员”,在与其有利益勾连者的贪腐行为被揭发时,为规避连带责任追究而危及自身利益,就会利用手中权力,采取各种手段消极抵制政策的有效执行,从而使政策执行受阻,成为反腐政策压力传导的重要阻力。近年来陆续暴露出的以“窝案”“串案”为表现形式的“塌方式腐败”“家庭式腐败”等现象表明,这种“共谋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腐败官员集体行动的范围和强度,造成严重后果。

(四)腐败治理体制改革的不到位

依托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与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关系腐败治理效力的根本问题。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开启了制度反腐的新路径并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腐败现象频发而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事实也暴露出一个问题:仅仅依靠碎片化的制度供给与权力推动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从体制改革中探寻出路。就惩治腐败政策的执行效力而论,最大阻力来自于不科学、不完善的治理体制和权力结构,集中表现为纵向分权过度与横向过分集权。从纵向来看,“反腐机构呈现纵向多头管理的状态,往往导致机构林立、权力分散、条块分割、各守阵地、以机构对抗机构的局面”[5]。新加坡学者郑永年以“内部多元主义”来描述中国的反腐败体制特点,表现为机构的多元化和权力的分散化,“各机构之间互相制约、推卸责任,在造成巨大的制度浪费的同时,为腐败分子创造了很多机会”[6]。这也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普遍设立各级“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的根本原因。从横向来看,地方党委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仍未得到根本变革,承载惩治腐败核心职能的纪委监察机构的权威性不足。在此情境下,反腐动员与政策执行仍过多依赖于权力的强制性推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的政治品格和决心魄力。腐败治理体制和权力配置结构属于基础制度或体制架构的范畴,而反腐政策则属于“具体制度”,“具体制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基础制度或体制架构的科学化、规范化。在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反腐政策压力的传导效力便会大打折扣。

(五)基层人情化社会结构与权力规范运行的内在张力

近年来,屡屡暴露的“小官巨贪”“苍蝇式腐败”现象使很多人面临困惑:为何在高压反腐态势的强力冲击下,很多基层官员仍不收手、不收敛呢?解答这一问题,离不开对基层社会结构特征的观察视角。法治化、契约化的社会基础是权力高效规范运行的前置条件。而中国的基层社会在结构形态上更接近于“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往往成为抵制法治的传统力量最为顽固的区域。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中,国家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现象十分常见,以至于一些社会学家提出,国家供给的权力结构在基层失败,由此强调要重建宗族社会秩序。任剑涛认为,“基层的权力运作逻辑基本上还是一个本地逻辑。一般而言,一个非法治的人情社会是腐败的深厚土壤。人情社会跟权力运作的原则以及权力背后的分配逻辑联系起来,就是‘苍蝇’出现的社会基础。这也是底层的权力运作很难撼动的原因”[7]。在一个高度人情化的社会环境中,对贪腐官员揭发的正义行为,往往为重道德伦理的传统准则所不容。反腐败的政策压力传导到基层时,便会遭遇基层社会关系网络、人情压力机制的消极抵制。当前,相当严重的官员不作为主要存在于基层社会的现实状态,折射出反腐败的正义诉求与人情社会所涵摄的特定价值之间的内在冲突。基层人情化社会结构是反腐压力传导产生“中梗阻”的重要因素。从长远来看,消解阻力的根本途径在于对基层的“社会—权力”互动结构作出面向现代化的调整,这需要一个长期、持续的改造过程。

三、腐败治理政策压力通畅传导的路径探讨

腐败治理的高压态势已经形成并开始常态化,当务之急在于将政策执行的压力通畅传导至地方和基层权力运行之中,实现高层和中下层的互联互动,并能够实现压力向动力的有效转换,切实增强地方、基层反腐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一)以“反腐败斗争”向“腐败治理”的理念转变为根本前提

以革命战争方式获取政权的路径依赖,使我们党在执政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习惯于运用运动的方式、斗争的理念来认识和处理腐败问题。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变和功能转型,必然要求执政党建设的法治化、科学化,但迄今仍有不少领导干部以运动式的固化思维来认识当前的反腐政策部署,怀着“避避风头”的侥幸心理,以“等拖靠”的消极不作为方式,消解高层惩治腐败的政策传导力度。为此,我们应以理念变革为根本前提,因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把现代治理的价值理念与运作机理嵌入反腐工作之中,将政治伦理学语境中的“反腐倡廉”带入国家治理和现代法治的思考框架之内,牢固确立“腐败治理”的新理念。在此理念中,惩治腐败是常态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设计,而不是具有周期性、时限性的整党活动;反对腐败不仅是执政党的作风建设命题,也是社会风气改造、政治生态改良的题中应有之义;廉洁从政不仅是一种政治道德层面的应然诉求,更是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实然状态;遏制腐败不仅是依靠“党内斗争”方式来解决的执政党的“家事”,更是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公共事务。各级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只有牢固确立腐败治理的理念,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作为基本的治理原则来理解,促进反腐政策从“服从”到“认同”再到“内化”的程度升级,有效消解政策传导的观念阻隔。

(二)以巡视制度的强度震慑效应保持反腐政策传导的外在压力

不可否认,在当前的由侧重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的特定阶段,腐败治理的政策压力传导仍须主要依靠高层的强力推动。换言之,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未能全面改善的条件下,高层的权威推动无疑是最为直接、有效的策略选择。巡视制度应当是现阶段实现权威推动的最佳制度工具。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确立了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职能,以严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为发力点,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实现巡视领域的“全覆盖”[8],以党内正式法规的形式赋予巡视制度高强度的监督力和震慑力。由此,腐败治理的政策执行力度在由上而下的逐级传导过程中,地方和基层组织在行动选择上就有所忌惮,从而为政策传导提供持续化的外在压力。诚然,这种权威推动为主的政策压力传导方式并不是未来的方向,而仅仅是特定阶段的策略选择,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完备成熟,必然转入法治化、制度化反腐的理性轨道上来。

(三)以严格的问责和追责机制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意识

政策压力的层层传导,本质上是权力责任的渐次传递。客观来看,传统的权力体制架构存在着重授权轻监权、重权力行使轻责任承担的内在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任性用权、推诿责任的体制诱因,并形成“只要办成事便可不计后果”的责任意识不强、法纪意识淡薄的政治习性,由此衍生出一旦遇到压力或受到约束就不知所从、继而积极抵制或消极不作为的行为逻辑。笔者认为,腐败治理政策压力的通畅传导,须以严格的问责和追责机制为载体,着力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意识。具言之,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真正把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贯穿于每位领导干部政治生命甚至自然生命的始终。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提出要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明确规定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等五个方面的问责标准,并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不同方式的处罚[9],为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下一步的着力点在于确立自上而下、贯通到底的责任体系,使“两个责任”附着于权力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对应于每一个具体职位,保障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高效运行,塑造权责对等、崇尚法纪的政治生活环境。

(四)以科学的纪检领导体制作为政策压力通畅传导的基本保障

各级纪检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执纪问责,是腐败治理的核心机构和基本载体,必须赋予其足够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10]落实“两个为主”的新要求,应坚持干部提名考察权优先的原则,使各级纪委能够最大限度地摆脱与同级党委的权力纠葛。下一步的改革发力点应围绕三个基本问题来展开:一是对纪委业务事项进行精细分类并确定报告时序。即何种性质的事项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何种性质的事项应先向同级党委汇报,必须作出详尽的制度安排。二是加强腐败治理的部门协作与合作。地方纪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地方权力关系紧密的审计部门、预防腐败局、反贪污贿赂局等机构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决策部门紧而执行部门松、牵头部门急而配合部门拖”的不良现象,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仍是需要深入讨论的突出问题。三是强化对各级纪委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在打破原有权力格局的情况下,如何防范纪检监察权力的过度膨胀与无序扩张风险,实现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也成为亟待破解的新命题。根本目标在于通过深化改革,尽快架构起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纪检工作领导体制,提供通畅传导政策压力、提升政策效力的体制保障。

(五)加大廉政绩效在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干部考核中所占权重以激发内生动力

政治伦理学认为,政治主体的行为选择遵循着“效用排序”和“价值排序”原则,表现出赞同或抵制某项政策的“偏好转换”特征。地方和基层执行腐败治理政策的驱动力主要源自崇高政治信念和责任感,与其切身利益的依存关系并不紧密,与行政性分权或资金拨付等政策所带来的价值效用相比较,更易于偏好后者,而对前者作出消极性的行为选择。如何有效激发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地方和基层干部执行反腐政策的内生动力,改变主要依靠外在压力推动的被动状况,是持续深入开展腐败治理工作的重要节点。为此,应把执行反腐政策的绩效真正与这类干部的职级升降紧密连接起来,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并适度加大所占权重。当务之急在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标准体系,既要摒弃过分关注“拍蝇”数量的“唯数字化”倾向,又要防范荫庇遮蔽、粉饰太平的虚假清廉现象;既要有不同地区、部门的横向对比,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历史的比较中体察进步还是倒退;既要看到执行高压反腐政策的显性成效,又要注重当地政治生态状况的综合考量。唯有确立起腐败治理绩效的科学考核体系,并真正与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的政治利益密切关联,才能有效激发出持续递增的内生动力。

(六)以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为消解反腐政策传导阻力的治本之策

推进党内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建设法治型党组织,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基层治理体现为基层的党组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多维参与、多方协作的整体行动。作为基层社会领导核心和治理体系运行中轴的基层党组织,能否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形成崇法、畏法、用法、守法的政治生活氛围,不但深刻影响着其他治理主体的行为偏好和行动逻辑,而且还从根本上决定着高层反腐的政策压力传导的通畅程度。在此背景下,基层党组织应在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的基础之上,赋予法治型建构的属性定位和目标导向。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2月,苏州市委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了建设法治型党组织的构想,并出台《关于建设法治型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实施方案,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一体推进,实现党建与法治相互融合。这一创新举措是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为全面提升依法执政水平找到了一个好载体。从党与法治的关系来看,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沿循这一逻辑,建设法治型党组织也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型党组织体现为现代法治的价值、原则、机理向管党治党活动中的深度延伸与自觉运用,展示出理念、样式、形态等方面的多维演进与综合提升,贯穿于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的全过程,涵盖党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的全领域。其基础价值或工具价值在于党组织建设模式的创新与重构,核心价值在于规制权力,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党员和公民权利。在法治型党组织建设的视域中,党规国法的至上权威和普遍权威得以确立,政治生活中的“人治”“权治”成分被逐步清除,法治成为基层治理活动中主导性的非人格化力量;权力行为不仅受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双重规制,还要接受党员和公民权利的依法监督与制约,权力不作为、慢作为等庸政、懒政、怠政现象,以及乱作为、胡作为等扭曲异化现象得以最大限度的遏制,更深层的意蕴在于能够对传统基层社会的“人情化”结构产生强力冲击与良性改造,基层社会治理生态得到整体优化。由此,腐败治理的政策压力传导不仅是组织意图和主张的层级传递,还是国家意志在治理体系中的贯穿与执行,反腐行为更具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反腐政策的执行效力不但要接受“政治责任”传导的纪律性节制,还具有“法律责任”承负的国家强制力约束,法治成为消解政策传导阻力的根本路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腐败治理政策压力的传导效力问题,不仅是侧重治标阶段的特殊性问题,还将会是标本兼治及侧重治本阶段的长期性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把惩治腐败纳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之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创新党内法治运行的体制机制,从侧重于政策压力传导转向依靠体制本身的自我纠错、自我净化能力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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