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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重大受贿案诉讼纪实

2016-02-11王绍智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和煦公诉人

文◎王绍智



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重大受贿案诉讼纪实

文◎王绍智*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检察官文联副主席兼文学协会会长[234000]

2015年6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维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重大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陈良纲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个财产50万元的判决。

贪官捞钱的手段多是大同小异的,而对待犯罪的态度却不同;贪官当庭翻供的理由多是大同小异的,却没见过自称精神有病的。陈良纲是个特例。他在接受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认了受贿9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定700余万元),出庭受审时却推翻自己的全部供述,说当初自己认罪时“精神不正常”,过去做的有罪供述都是“虚构的”。

事实真相如何?

自供:接受贿赂900多万元

陈良纲的落马是偶然中的必然。

2013年6月,原副省长倪发科被调查后,牵出国土厅原副厅长杨先静等多名领导干部贪腐问题。这几名贪官被分别交给蚌埠等市检察机关查办后,心中有鬼的陈良纲坐不住了。他上窜下跳地找打听案情、托关系说情干扰纪检和司法机关办案,因此引起办案人员的警觉。与此同时,省纪委陆续接到关于陈良纲非法敛财大搞土地腐败的举报,向杨先静等贪官行贿的老板们的证言也屡屡出现陈良纲的名字。陈良纲就这样进入纪检部门的视线。

陈良纲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系,并曾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后又在副厅长、中共淮北市委副书记、国土资源厅厅长的位子上为官多年,这种仕途上的春风得意,注定了他心理防线的脆弱。2013年11月,他一被安徽省纪委“双规”,就竹筒倒豆子般地交代了收受900多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他的爱人也在纪委调查中积极配合,因此陈良纲涉嫌受贿的违法犯罪事实很快查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同年12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良纲重大受贿案立案侦查。

把自己的犯罪事实交代清楚,思想上就轻松了,这是许多落马贪官的共同特点,陈良纲也是如此。结束“双规”进入侦查程序的他表现非常轻松,跟办案人员在一起谈往事、拉家常都很轻松自然,常常主动谈起自己升任厅长的内幕、为人处事的趣闻,甚至还谈起自己的罗曼史和家庭生活。这时候的陈良纲表现非常诚实、忠厚,对办案人员也非常配合。每次接受讯问,办案人员告知他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他都点头回答:这我知道。

在整个侦查阶段,陈良纲交代犯罪事实都很主动,悔罪态度也很明确和诚恳。据他交代,他从2004年至2013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298.1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及两家公司分红款及股本金596、19万元,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00余万元。为下属干部3人在职务提升或工作调整中谋利,为16家公司单位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复垦整理等企业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土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这是值得一提的是,在陈良纲19笔受贿中,只有2笔是案发前办案机关掌握的,这两笔受贿的数额也仅30余万元,包括近300万元钱财和近600万元企业干股在内的另外17笔受贿都是他主动交代的。

2003年初,华欣房地产公司竞拍到芜湖市原华侨皮鞋厂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芜湖市政府因此决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华欣公司1000万元保证金,该公司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司法人代表孙力为情急之下送给陈良纲22万元现金,请他帮忙协调,陈良纲投桃报李,实现了他跟安徽华欣房地产公司的“两全齐美”。陈良纲对这起受贿犯罪供述说:“那时我是省国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参与协助办理此事,帮孙力为找一些对他有利的理由。还给法制办打招呼,让他们在行政复议中给孙力为关照,促成他们以省政府名义撤销了芜湖市政府的行政决定,把保证金返还了华欣公司。孙力为为感谢我,两次送过共21万元现金。”

陈良纲担任副厅长的时候,收受国元证券公司段和煦人民币39.5万元、美金1万元、购物卡2万元及和煦建设投资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01万元,还有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份300万元。对这600多万元的受贿,陈良纲对此解释说:“我和段和煦是老乡、初中同学,两个家庭也熟悉,算是世交。2005年我当国土厅副厅长后,我们联系频繁。他和别人一起搞房地产开发,只要遇到困难都找我帮忙。”

关于收受两家公司股份的经过,陈良纲交代说:“段和煦说有个朋友在马鞍山搞房地产开发,让他帮助解决一些困难,给他400万元报酬。段和煦对我说,‘如果你帮忙解决了,我从中拿100万元给你花。’我说,‘你给我100万我也不敢收,除非送给我股份。’过了一段时间,段和煦就到我办公室,说,他也和朋友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我以后多支持,给我公司的10%股份,不用我出资。我答应了,同意将股权放在他名下,并告诉他这件事绝对不能让其他人知道。段和煦送我10%股份,没有书面协议,我也不怕他不给我。因为我们关系密切,他以后还要经常求我办事,这种事是不可能签协议的。2010年下半年,段和煦到我办公室,对我说项目快结束了,我的10%股份可以拿到300万元左右的红利。我说暂时把钱放在他那里。”

那么,段和煦提出送给他100万元现金,陈良纲为什么说给钱不会要,给公司股份可以考虑?陈良纲说:“一下子收这么大一笔现金太危险,容易出问题。但收公司股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还可以保持增值,从公司取得长期的收益。我支持他公司就等于支持我。我也是学法律的,以这种隐蔽手段获取利益,即使出事,也很难查证,我不承认就不好查。让段和煦代为持有,主要出于安全考虑,放在他名下更隐蔽。”

陈良纲对每一起收受贿赂都交代得详尽具体,条理清楚。显然,他在交代这些犯罪事实的时候,思维清晰,心理状态正常。他自供受贿9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也是真实可信的。

反复:“当初交代的现在记不清了”

陈良纲不仅在侦查阶段,一直对受贿9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进入审查起诉初阶段,曾两次强调自己认罪的真实性。比如,他在2014年2月27日说:“我在侦查阶段都是如实供述的。讯问时侦查机关有同步录音录像,每次都有告知。”这时的认罪悔罪态度也不可谓不真诚。

但是,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起诉阶段,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的陈良纲随着律师介入,有了跟家人沟通的渠道,就似乎被监外一种神秘的力量所左右和支配,认罪悔罪态度逐渐发生变化。

起初,他只是向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说,过去的事有些记不清了,有几笔受贿事情,当初不知是在什么心理状态下供认的,希望公诉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他说:“印象中莫建文送的10万元我及时退了;张义华当时硬塞给我3万,我没收;孙于忠20万、段义和20万和1万美元、陈四城送的30万我没有印象了,但送钱的人可能会记得更清楚,希望你们检察机关再核实一下。”

为了切实保证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办案人员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嫌疑人负责的态度,就陈良纲提出的几起受贿犯罪事实,一一进行了认真核查。

在向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股东、安徽智创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法人代表陈四城核查时,陈说:“2013年初的时候,我对尚艾义(江南复垦公司法人代表)说,陈良纲的儿子准备去美国读书,他没能力足额交纳保证金,你看能给他多少钱。尚说凤阳的土地项目陈厅长也帮了很大忙,干脆就给他30万元。没过几天,尚艾义把30万元现金送我办公室。我随即打电话给陈良纲,约好在他办公室见面,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他办公桌下说,凤阳5000亩新增耕地入库办好了,你孩子出国保证金的事也没帮上忙,这是给孩子出国用的。陈良纲说声谢谢,我就离开了。本来这个项目不符合复垦开发入库条件的,通过陈良纲的关照,验收入库过程都很顺利。”陈四城还证明,他在2009年到2011年三个春节,以过节看望等名义先名送给陈良纲人民1.5万元、1万元、2万元和美金1万元,购物卡1万元。陈四城与尚艾义的证言及陈良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相吻合。

办案人员向莫建文核查时,莫建文证实他送给陈良纲的10万元,陈良纲并未退还。他说:“2011年清明回庐江老家扫墓时,我姐夫张建准备在白山镇搞房地产,因没有土地指标,让我帮他找关系,并把10万块钱打到我工行卡上,我就通过朋友跟陈良纲打了招呼。2012年3月的一天,我去安徽省国土厅找陈良纲,向他汇报家里有亲戚搞房地产开发,希望他能帮忙解决用地指标。陈良纲说拿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不能直接把指标落实到某个具体项目上。五一节我回庐江探亲,姐夫说可以以建巢湖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名义,变通取得用地指标,拿到指标再设法变更为房地产项目,让我用10万元打点关系。我带着10万元钱和庐江县政府批准的‘巢湖水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文件,到国土厅找陈良纲,将文件递给他审阅,又把报纸包的10万元钱放他桌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陈良纲看完文件,说他想办法通过增减挂的方式解决100亩用地指标。送给陈良纲的10万元钱,陈良纲没有退还给我。”

对陈良纲提出的几笔“没有印象”的受贿,公诉人员都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询问证人,查看有关公司的账薄等书面材料,核查结果与陈良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完全一致,犯罪事实均可认定。

此后,办案人员向陈良纲反馈了核查结果,问他对核查后的证据有没有异议。陈良纲当即表示,对核查后的证据无异议,并说:“我相信检察机关,我只是记忆有点模糊而已,并不否认事实,而行贿人的记忆应该是准确的。”

显然,陈良纲已经认识到自己供认、证明人证明,并经办案机关核实的犯罪事实无法否认了,于是便想在收受钱物的性质上做点文章。他问办案人员:“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是不是一定要认定为受贿?记得陈津浦(宿州市国土局埇桥区分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逢年过节收的有些钱就没认定。”办案人员答复说,逢年过节收受礼金是不是受贿,要看收钱者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产生的影响,还要看送钱者是不是有托请事项。陈良纲听后无语。

至此,陈良纲已显露出试图翻供的迹象,但仍未否认受贿犯罪事实,并且明确表示“并不否认事实”。

2014年4月3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良纲受贿案提起公诉。6月初,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后,陈良纲及其亲属三次宣布解除律师的委托关系,开庭日期因此再次推延至7月23日。

开庭这天,陈良纲的数十名亲友聚集在法庭前,举着标语为陈良纲喊冤,试图博得社会舆论同情,以向司法机关施压,可是他们不仅没有博得丝毫同情,反而引起当地群众的愤怒吐槽。

庭外上演闹剧,庭内也不平静。公诉人、辩护人进庭时被告知,手机、茶杯不准带进法庭。公诉人照办了,而两位颇有名气的外地律师却拒绝了法警的告知,强行把手机茶杯带了进去。上午8点30分,陈良纲受贿案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刚进行半个小时,辩护人突然申请法官回避,称宿州中院对陈良纲案没有管辖权。审判长当即宣读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指出辩护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依法驳回。这位主辩律师随即宣布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陈良纲也当即表示另行委托辩护人。庭审因此中断。

人们眼睁睁地看着辩护人背着的行包,突然明白这位大律师早已做好中途离开的准备,本来就没想让这个庭开下去!

陈良纲已经三次更换律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不能再更换辩护人。但宿州中院为了充分保障他的诉讼权益,还是同意他及其亲属在1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但转眼15天的期限过去,他们一直没有委托辩护人,宿州中院只好指定宿州法律援助中心两名资深律师为陈良纲出庭提供法律援助。

开始,陈良纲的亲属对法院指定的律师坚决拒绝,但在得知这是两名职业素质高、能力强、在律师界享有盛誉的知名律师后,便又认可了。两名律师认真阅卷并会见陈良纲后,认为陈良纲受贿犯罪事实存在,但仍有辩护的余地,就准备做轻罪辩护。陈良纲的亲属闻讯从合肥赶到宿州,对律师围追堵截,纠缠不休,强逼他们做无罪辩护,直到律师被迫同意做无罪辩护才罢休。

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陈良纲的亲属在得到法院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后的消息后,立即又请了一名外地律师,但被宿州中院依法拒绝。这名外地律师闻讯竟然赶到宿州,举着“抗议”的牌子在宿州中院门口演了一出闹剧,并在网上发帖指责宿州中院“剥夺了陈良纲的辩护权”。

至此,不少人已经预料到,陈良纲的庭审还要出现变数。

翻供:陈良纲自称“精神不正常”

8月28日,陈良纲受贿案历经波折,再次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陈良纲便表示:“除少部分人情往来数额虚假外,其他都不是事实。我曾怀疑遭到记忆及精神障碍,因此编造了虚假事实,说自己收了支票、公司股份等等,这些都是没有的。检察院是在我受到纪委调查,压力未解除的情况下,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认罪不是本人的真实表达。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来自纪委,属非法证据。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公诉人当即指出:公诉机关移交法庭的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获取,不是被告人申请排除的所谓非法证据;现有证据证明,省纪委在陈良纲接受调查前,仅掌握部分事实,其他均系被告人主动交代,后经调查取证予以了核实;检察机关笔录内容均有被告人签名按印,并注明确了是其自愿的供述、真实的意思表示。公诉人在提审时,曾明确询问侦查机关是否有非法取证问题,陈良纲明确表示没有;陈良纲在侦查阶段的自书材料,均系其自己书写,不存在所谓的非法证据。法庭当即裁定,依法驳回陈良纲排除所谓非法证据的请求。

陈良纲又提出,自己做有罪供述时精神不正常,申请做精神鉴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思维清晰,语言条理清楚,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前期,均未提出精神病鉴定。请法庭对其申请的目的性、现实性综合考量。法庭随后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辨认、控制自身能力有问题,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陈良纲又说,鉴于本案疑点很多,建议发回重新侦查。法庭认为,发回重新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

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针对陈良纲的全面翻供,对他进行提问。公诉人问:你的20笔受贿只有两起是纪委事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都是你主动交代的,是不是?陈良纲回答说:是。公诉人又问:段和煦等人为什么给你送钱?陈良纲回答:为了感谢我给他们的帮助。公诉人再问:感谢你给他们哪些帮助?陈良纲答:帮助解决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陈良纲的回答无异于承认全部受贿犯罪,使自已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他在意识到这点后,连忙又对刚承认的事实加以否认。

在法庭要求辩护人发表意见时,陈良纲拒绝律师辩护说他不接受指定辩护人。审判长当即指出: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但无权拒绝指定辩护。辩护人随即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陈良纲收受股份分红款、股份,并没有真实发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节日期间收钱,属正常交往不属于犯罪。

公诉人在答辩中认为,最高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收受干股行为认定为受贿,陈良纲收受干股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从不禁止人情往来,但法律禁止权钱交易。证据显示,被告人除与段和煦是同学关系之外,与其他人均不存在亲友关系,并无人情往来基础……

庭审进行了一天。法院在休庭后,对陈良纲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认定陈良纲受贿700余万元。据此,法院根据其陈良犯罪情节、性质及其社会危害,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良纲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良纲当庭表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从纪检机关对陈良纲实行“双规”到司法机关做出终审判决的两年间,陈良纲的个别亲属一直随着案件进展,在某些律师的配合下,利用网络喧嚣对办案机关进行污蔑和攻击。“双规”阶段,他们攻击纪检;立案侦查和起诉期间,他们攻击检察;进入审判阶段,他们攻击法院;法院指定辩护后,他们攻击律师,在一、二法院开庭审理和宣判时,他们又大闹法庭,为贪官张目如此“理直气壮”,实属罕见!

据宿州一名办案检察官说,在陈良纲案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尽管一些人竭力干扰阻挠,但检察官、法官没有屈服于压力,始终坚持规范、文明、理性执法,在每个诉讼环节保护陈良纲的诉讼权益,最终让这件众人瞩目的重大贪腐案办成了铁案。这一点已被安徽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所证明。

贪腐者必须埋单。包括众多律师在内的司法界人士认为,陈良纲腐败不仅自己行贪腐之道,而且对身边人起到严重影响,导致国土厅内部多名领导干部落马,其危害程度是极为严重的。无论是贪官自己装疯卖傻与巧言狡辩,还是某些人真的疯狂,都是徒然的。他们低估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量,罔顾了人民惩治贪腐的强烈愿望,“精神不正常”的贪厅长不仅没在现实社会和网络舆论中获得人们的同情,最终还是去了他应该去的地方,彰显出法律与道义的力量。(本文中除陈良纲外,其他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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