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民警文化意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2016-02-11黄政钢
文/黄政钢
培育民警文化意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文/黄政钢
培育民警文化意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全面肩负着公安机关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思想保证。那么何谓“文化意识”?笔者认为,文化意识就是培育民警用人文思想的方式认识世界的精神自觉以及民警用文化来丰富自我精神生活的行为习惯。简言之,就是以文化来武装和占领民警的头脑。
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征程中,如何在公安工作中体现文化?培育民警的文化意识是我们所要面对的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民警文化意识缺失的表现
在个别地方的极少数人民警察中,囿于各种原因,还存在着一些因文化意识不高或缺失而出现的问题。比如:
一是没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在执法心态上,面对群众总有一种“有罪(过)推定”的心理倾向,视普通群众为潜在的、可能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具体执法上,习惯于死抠法律条文,机械死板,不懂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愿意顾及和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特别是在体恤群众的具体困难方面显得缺乏灵活性。
二是队伍整体素质发展极不平衡,民警个体素质差距较大,经常发生因为极少数民警的素质低下而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事件。在文化素质方面,有的民警精神追求匮乏,文化底蕴较浅,道德修养不高,空虚无聊,情趣庸俗,甚至有个别民警道德败坏、追求封建迷信、生活腐化堕落。在个人形象方面,有的民警面对群众时涵养不够好,盛气凌人,一触即发,言行举止粗俗无礼。
三是文化载体和文化手段不足。作为一支二百多万人的庞大队伍,反映公安思想文化建设方面的专门刊物、艺术团体等载体以及文化宣传形式尚存在一定差距。
四是对民警在思想文化上的关心关爱不够。长期以来,我们对民警的管理重“八小时以内”轻“八小时以外”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纠正,民警的所思、所想、所困无法做到动态化跟踪管理。在日常思想教育上,“霹雳惊雷”的时候多,“润物细无声”的时候少,用行政命令代替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民警讲服务、讲奉献、讲规矩的时候多,而对解决民警的具体思想问题和困难方面则做得远远不够。在政治教育上习惯于“正面灌输”、习惯于“警示教育”、习惯于“杀一儆百”,不善于剖析原由、正本清源、举一反三,从而使思想教育流于形式。
二、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维定式。部分公安民警往往侧重于权力本位的职业性思考,即“有罪(过)推定”,而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习惯于来“硬”的一手,而对说服教育和疏导化解这些“软”的一手则明显不足。在工作中对付敌人的办法多些、对如何破案抓人想得多些,对保护公民权益、关心关爱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手段和方法则知之甚少;强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强调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等“公权”多些,而强调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人身财产精神权益等“私权”少些。
二是教育缺失。在警察业务教育中,管理的成分重些,服务的成分则相对弱化,特别是对怎样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等方面则根本没有涉及。在执法实务教育中,注重机械的条文灌输,不注重对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教育;注重对公民物质权益的保护,不注重对公民精神权益的保护,不考虑和顾及群众的个体感受。在素质教育中,突出实战警务技能和个体安全的培训,而不注重民警文化修养、礼仪礼节和气质谈吐的培训。
三是制度不健全。一是片面追求绩效,忽视民警在“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培育。以业务绩效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唯一标尺。在考核中,形式重于内容,“整齐划一”的台账取代了个性化行为,掩盖了真实效果的差异,使民警走入了只对行政首长和各类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的误区。二是片面依赖高科技装备。没有尊重民警的主人翁地位,忽视民警自身能力的提高,把装备的冷漠无情和机械带入到工作中,上下级的互动由“人对人”模式变为“人对机”的冷冰冰模式。
四是关爱不够。一方面,因为缺乏对民警文化意识的培养,所以部分民警的素质相对较低,在执法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对群众缺乏尊重,这也是发生警民冲突的一个很重要的间接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忽视民警文化意识的个体发展和多样化,对民警的正常物质、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民警下达任务硬,对完成任务的保障措施软;要求民警奉献多,服务民警的举措少;精神奖励多,物质奖励少;对执行纪律要求严,对民警的具体困难关爱少;对民警生理健康关心多,对民警心理健康抚慰少。
三、关于民警文化意识的培育
文化意识的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依赖于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是“滴水穿石”和“润物细无声”。
(一)加强教育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民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在当前要把树立民警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培育民警文化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亦应结合公安自身性质特点,响亮提出当代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培育警察集体主义精神文化,提升队伍忠诚度,营造以人为本的文化环境,不断满足民警高层次的心理精神的需求,教育民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之中,最大限度把民警团结和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
二是加强人文素质方面的培养。所谓人文素质,是指由诸多因素综合而成的一个人的内在品质与精神,它是一个人做人、做事、做学问最基本的态度与精神境界,表现为一个人的性格、气质、品位、修养、境界等。有必要注重民警的伦理学、哲学、心理学和文学等方面素质的提高,加强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中国传统人文和西方艺术发展简史方面的教育;同时,“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为了构建民警文化素质基础,也应使其对民主自由思想和人权保障思想有充分的了解。
三是激发兴趣爱好。如文学写作、音乐美术、书法绘画、摄影曲艺等方面。培育民警特别是在传统文化和古典音乐方面的兴趣和爱好,以此来培育民警对美的追求,提升境界,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从而脱离低级趣味,塑造出训练有素、智勇双全、文武兼备、谈吐优雅、彬彬有礼的公众形象。
(二)以定位导向的转变来凸显文化底蕴
一是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需要,建立以服务为本位的价值取向。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要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供;民有所期,我有所为。要把我们的工作置于文化的大背景之下,使之能够经受住人民群众和时间的检验;在回应人民安全需求的同时,不忘回应权益保障需求和精神抚慰需求。二是注重关怀、抚慰和体恤。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在于通过法治来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公安工作不仅仅体现在惩恶扬善上,更体现在道德指引上。英国思想家培根指出:“执法不可以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人们动辄得咎的罗网。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该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文化精神要求我们既要破案抓人,也要做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更不应忘记对受害人加以抚慰;既要注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要考虑群众的感受和具体困难;不仅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条文和规定,更应在法律精神许可的范围内体现一定的灵活性,要体现一点“人情味”。对于民警来说,“要把犯罪的人当人”。要通过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感受,采取人道主义的措施,满足其合理的物质和情感需求;尊重当事人及其子女、父母和亲友的人格尊严,防止扰民害民行为,避免造成心理伤害和人权侵犯;达到改恶从善、教化感召、精神引领、补偿抚慰、境界提升的文化效果。三是促进社会和谐。毛泽东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很多人对于官兵关系、军民关系弄不好,以为是方法不对,我总告诉他们是根本态度(或根本宗旨)问题,这态度就是尊重士兵和尊重人民。”我国的警察是人民的警察。警察与群众相处,必须先解决态度问题,尊重公众的人格,维护公众的权益,体恤公众的自然要求,顾及公众的基本生活;充分保障群众追求生存与发展、价值与尊严、幸福与快乐的权利;把群众作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有权利的人来对待,同群众多交心、多交流、多沟通、做朋友;要大力宣传邱峨国、汤敏等深受人民群众爱戴的“马天民”式民警的先进事迹,特别是要归纳和整理出他们在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工作方法,传授给民警,尤其是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民警,提升他们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尽力减少民警因工作方法不当而形成警民无谓对立的事件发生。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从不想做、不愿做、不耐烦做,到想做、多做、常做、耐心做那些看起来不起眼,但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利民之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工作评估机制,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把考核重点从单纯关注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和打击违法犯罪,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延伸。对于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等问题,“面对面”、“零距离”地提供人性化的便民服务,让民警的执法服务在人民群众的眼中和评议中成为具有艺术性和体现关怀的活动,从而使文化的意涵充盈于整个警务活动的过程之中。
(三)加强和谐警营建设
要培育民警的文化意识,一是应当尊重民警的主人翁地位。切实纠正不信任、不依赖民警和过度用警的倾向,在“用制度管人”的前提下,应摆脱单纯依靠指标考核来管队伍、依靠警力增长来控制治安的局面,尽量把柔性关怀与刚性管理结合起来,把对指标负责与为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多运用易于接受的非强制性方式,激发民警的个人潜能和创造力,提升民警素质,实现社会治安的无增长改善。在制订阶段性警务策略时,要谨慎、慎重,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警意见,考虑可行性,形成警营内部上下的良性互动;在队伍管理中,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人格管理,在民警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识变为民警的自觉行动。
二是正视民警正当合理要求。积极争取兑现民警的超时劳动报酬;对民警的卓越表现及时给予记功表彰和精神激励;合理安排民警休假,体恤民警的具体困难,积极开展喜闻乐见的警营文化活动,以凝聚警心。邓小平同志告诫我们:“我们在鼓励帮助每个人勤奋努力的同时,仍然不能不承认各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才能和品德的差异,并且按照这种差异给以区别对待,尽可能使每个人按不同的条件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总目标前进。”直面民警自然属性所表现出来的性格多样性和个体差异,按照人的特点进行针对性教育,积极开展心理疏导,解开民警的思想包袱,使之能够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力所能及地减轻民警的工作压力,营造出一种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警营文化氛围。通过上述工作,使民警充分认识到个人的发展与进步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真正的达成与提升,从而在心理上对集体产生依赖和认同,以此来增强民警的集体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
三是加强公安文化建设。目前公安文化建设尚处于初期阶段,建设具有警察职业特点的公安文化,要以警察为中心,从爱护警察的身体和生命、尊重警察的人格与人性、保障警察的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角度出发,努力增强民警的使命感、归属感和团队意识,焕发警察内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战斗力,形成一种欣欣向荣、人心思进的警营文化氛围。总而言之,是将对民警的文化意识培育贯穿于整个公安政治思想工作的全过程,以此影响带动民警和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文化认同。
四是建设警队文明。中国是文化之邦,为了培育民警的文化意识,需要我们批判、吸收传统儒家文化中兼济天下、注重团队和谐、讲求精神境界的民族精神和品格,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人本观与中国传统社会伦理结合起来,建设警队文明。所谓“警队文明”,是指通过一些固定的外在的程序性、仪式性、规范性,与警察职业特点如正规化、军事化等紧密相连的内、外形式展示,以及行为规定和规范的总和(亦包括上文所述的公安文化建设),其所体现的是队伍的“软实力”,给予民警的是职业自豪感和对组织的认同,给予人民群众的是对警察精神、对警队正规化的反映以及与一般公务员相区别的社会职业观感,故而非常重要。
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文化精神浸润到素质育警的全过程,培育民警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使文化育警理念成为贯穿于整个公安政治工作的主线,那么就一定能够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就一定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实现民警素质内涵的真正提升,实现警民关系的真正和谐。
(本文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
1. 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
2.[英]培根:《人生论》,何新译,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页。
3.毛泽东:《接见几内亚教育代表团、几内亚总检察长及夫人的谈话》,1965年8月8日。
4.《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