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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是人民团结起来的“自惠”文化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 李德顺

2016-02-11卢敬春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6期
关键词:人治法治文化

文/卢敬春

法治文化是人民团结起来的“自惠”文化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 李德顺

文/卢敬春

我国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就必须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保证。在这个重要历史进程的关键时刻,及时加强和深化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达到一种新型文化建设所应有的高度,也难以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要求相适应。现实中,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观念还没有真正在人们头脑中牢固树立起来,还有不少有碍法治建设顺利推进的问题和倾向,那么,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国的法治文化要上到一个什么样的“台阶”?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法治文化》编辑部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李德顺。

《中国法治文化》:您曾表示,法治文化是相对人治文化而言的。当前我国是用人治来推行法治,法治走向可能出现偏差的最大危险在于法治部门化,即把法治仅仅看作是立法、司法等部门的事,而不是全国、全社会的事,这就可能将法治变成某些部门的特权,使法治成为人治的手段,而不是民主的形式。请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李德顺:应该说,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由人治文化主导,缺少民主传统和法治传统的社会。因此,当我们今天向法治转型时,除了经验不足以外,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中,还有许多旧的传统烙印,仍旧严重妨碍着法治建设的深入,不利于法治文化的形成。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和表现,总体上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心态对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构建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行法治。一句话:将法治人治化。

“将法治人治化”的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将法治的内容,单纯地当作只是一套具体的形式和程序,却忽略或背离了法律和法治的深刻实质性内容;二是将法治的功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一套治理的手段,却忽略或背离了法治的主体性和目的性;三是将实施法治的权利和责任,简单地归属于某些执行部门和机构,却忽略或背离了法治属于全党、全国人民、全体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这一民主内核。

这三种表现,就是简单的形式化、手段化、部门化。其中前两“化”多半表现在思想认识和意识形态层面,而“部门化”则是它们在具体化、实体化、操作化层面的集中体现,是传统人治主义影响的必然结果。

“将法治人治化”的种种表现,当然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不是偶然的和个别的。正因为如此,我国法治的实现必然要经历一场深刻巨大的社会自我改造过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养成,也将是一个艰巨的文化自我改造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人们对法治的必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对法治的本质和基础认识也不到位。实施法治要经过一段艰苦的、不无痛苦代价的磨合过程,这些我们都应该有思想准备,并坚定信念,坚持不懈努力下去。其中,克服上述“三化”的陋习,就是我们法治建设当前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中国法治文化》: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李德顺:第一,要解决共识的基础问题。“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由人来立法、执法和治理。当然任何治理都必须由人(部门)来担当,但有人在场并不一定就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也不在于是否有法律、用法律,自古以来的人治和专制也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最终在于“法”即法律体系本身和治国的一切决策、政策、是非善恶标准等,究竟是体现谁的利益和意志?一般说来,如果一切依少数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为转移,即最终取决于掌权者本人的好恶和取舍,那么就是“人治”;如果一切以全体人民、公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根据,最终遵循以法为代表的各项公共规则、公共程序,不受个别人的权力和意志的影响,那么就是“法治”。所以说,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据,在于法治本质上是民主的形式化、程序化、规范化落实,人民民主是法治的本质。人治是专制制度的基础和遗产,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和旗帜。

第二,要认清实施法治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上述理解可以说,走出人治,走向法治,是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标志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来说,法治应是民主普遍实践化、操作化的落实形态,民主与法治更不可分。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我国必须以实现法治为自己的政治文明形态。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就是要遵照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按照人民民主认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管理国家,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超越于其外或其上。“宪法法律至上”就是“人民至上”在实践中的体现。

第三,按照上述认识来指导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经过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指以“依法治国”为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得到充分的贯彻和落实。其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基础和本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都包括在“法治文化”的视野之内。例如,市场经济基础稳固、秩序健全,法治化的制度和体制设计到位,社会治理方式和程序改善,司法体系完备高效,公民普遍法律意识和素质养成,公民的权利义务充分实现,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社会秩序合理稳定,道德风气不断提升,社会呈现和谐发展的良性局面,等等。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第四,克服单纯部门化,就是不要将实现法治仅仅看作是司法部门或司法系统的职责,而将法治理念仅仅当作是司法系统应有的理念,避免有意无意将立法、执法、知法、用法、守法的各个环节机械分开,而要努力使法治作为一种完整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体系建立起来。

实行法治意味着对司法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意味着赋予部门以超越整体的特权。无论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人大代表、政府部门和警察军队,都只是在党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于法律和人民的利益的工作环节,因此都要有高度的文明素养、庄严的使命感、自觉的敬业和献身精神,唯一地为着法律所代表和追求的公平正义而行使手中的权力,并称职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法治不等于部门之治,如“法官检察官之治”、“律师之治”等,“法治文化”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某一种“治安文化”、“诉讼文化”、“刑罚文化”等。任何部门都不能将法律的权力视作部门和个人的私权。

防止和克服法治单纯部门化的出路,也是防止和克服“三化”不利因素的共同出路在于:从理论到实际重新确立法在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时确认并落实全体人民对实现依法治国应有的权利和责任。例如,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知法水平,并非仅仅从“普法”开始,而是需要从立法开始。法律体系总是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任何一项立法的提出,都需要经过充分的、科学的论证。这个论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所有人参与的过程,也是向所有人普及的过程。越是在人民群众最广泛地参与基础上完成的立法,就越是能够产生最大的执行效力和普法效果。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前途,也在于此。

《中国法治文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法治文化发展水平也要上新“台阶”?那么,我国法治文化要上到一个什么样的“台阶”?

李德顺: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在改革开放中艰难起步,并且正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目前需要取得更大突破性的进展,即你说的要上新“台阶”。我觉得,这个新“台阶”,就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以“全面实现小康”的过程中,在应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继续完善的基础上,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习惯普遍养成,使我们的生活方式摆脱人治主义的束缚,正式走上法治的轨道。

《中国法治文化》:为了上这个“台阶”,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李德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是要在社会实践中,让“法治”的目标明朗起来,让“法治”的形象鲜活起来,让“法治”的优越性和魅力展现出来。要切实通过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具体行动,实现习近平同志所说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要承认,我们目前“法治”的口号喊得不可谓不够响亮,但在很多具体事情上,怎样使那个区别于人治习惯方式的全新方式——“法治”,及时地到场和到位,却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而社会上层出不穷的严重冲突和恶性事件,却正是在这种差距的空间里滋生和放大起来的。举个最近发生于甘肃某地的例子:

一位家庭贫困的13岁初中女学生,在超市偷拿了一块巧克力,后被发现,遭到扣押和斥责,并叫家长来按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缴纳150元罚款。正当家长为凑齐这些钱而为难之际,该女生悄悄地跳楼自杀身亡了。由于死者家属找超市讨要说法,招致了民众的围观和参与,发展成上万人聚集与维持秩序的警察对峙,并打伤了到现场做说服工作的市长。

现在事件虽已平息,但这一被称为“世上一块最昂贵的巧克力”的悲剧,却不能不使我们对目前的法治状况有所忧虑。从事件本身的经过不难看出,但凡在某一个环节上的当事人(女孩、商家、家长、围聚群众、当地政府和官员)有一点自觉的法治意识,都不至于使事情如此恶化。首先,商店无权私设公堂,更不应该忘记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家长如果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此时也可以想到寻求法律援助,而不是在孩子冲动时,只顾屈从商家,事后又归咎商家。在上述过程中,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孩子就不会因感到沉重的屈辱和压力而走上绝路;因同情而来到现场的群众,更可以按照“人命关天”的传统理念,将事件中的是非责任提请法律裁判,要求公正处理,自己积极提供正常的做证和表达,而不必感情用事,充当裁判;当事情闹大,引发了骚乱后,当地政府和官员也不应仅以维稳息闹为目的,而应以全面保障人权为目的,引导人们依法分清是非权责,尊重和支持司法介入;司法部门介入后,如果依法采取对当事人实施监护的措施,显然也有助于化解现场对抗危机。总之,在事件恶化的每一环节上,缺少的都不是道义和政治的情感,而是法治的理性和习惯。

其中最令我感慨的是,联想到近年发生在小孩身上的其他多起悲剧,它们也都曾引起人们的震惊,引发了各种议论,其中不乏某些大而无当的高论,然而,关于究竟如何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却似乎从未进入过议论的中心,更缺少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虽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条文早已设立,但在这些具体的事件和言论中,这些法条却一直被悬置,形同虚设。可见我们社会上法治意识的淡薄,既有整体层面上对法治的陌生和忽视,更有在具体层面上对现实法律的遗忘和漠视。拿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规来说,这种对孩子特殊权益的忽视和遗忘说明,人们还没有在最起码的意义上理解法治与保护基本人权的内在联系。牺牲在这种氛围中的孩子太无辜、太可怜了。他们的遭遇,是对“无法无天”肆意横行的人治主义传统的血泪控诉!

其他类似的悲剧性事件,如拆迁引发的暴力冲突、令人痛心的“医闹”纠纷、学校里师生关系的恶性事件、马路上“碰瓷”的把戏和路人关于“人倒了该不该扶”的纠结,等等,都与法治是否具体落实到位有关。在这些案例中,如果大家都尊重法律的权威,坚持法治的统一性,不仅具体的是非不难得出公正的判断,而且经过这类具体法理的反复磨合和点滴积累,更可以收获法治建设本身不断进步的成果。

很多事情上的“有理”与“无理”,是要由法律来裁定的。如果人们在实践中体验不到“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威力,就不可能建立起应有的正义信念和道义安全感,我们所向往的安宁与和谐,也就会失去其社会根基。可见没有这样反复磨合和点滴积累的功夫,法治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只能停留在口头上,不可能变成现实。

《中国法治文化》:目前各地都在开展一些法治文化惠民工程,请您谈谈法治文化如何才能惠民?

李德顺:我不了解“法治文化惠民工程”的具体情况。但可以相信,法治文化将拉近法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距离,让人们通过法治建设的实践,不仅“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而且唤起人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引导公民担当起“人民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这肯定是一件应该做、必须做,也一定能够做好的事情。

在我看来,法治文化本身就意味着,法治不仅是一种惠民的文化,而且是人民自己团结起来“自惠”的文化。所以说,“法治文化惠民工程”不会仅仅局限于司法部门做一些具体惠民的“好事”,更需要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高度,重在依靠人民群众,坚守法治原则,培育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让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早日成为普遍的生活方式。

比如,通过对前面举例的那些事件,和群众一起一个一个地探讨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处理方式,并坚持一贯,就可以积累法治文化的资源,增强法治文化的魅力,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达到普遍持久的“惠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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