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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推行政府购买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

2016-02-11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中国民政 2016年24期
关键词:代养乡镇政府牧区

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青海
推行政府购买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

青海省民政厅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青海省老年人口总数达到69万人,其中农牧区老年人占51.9%。全省经济总量低,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弱,特别是六州牧民群众居住高度分散,老年人消费能力不足,加之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不愿离家入住机构养老,养老机构入住率低。妥善解决牧区养老社会力量参与少、现有机构服务效能低、与老年人居家养老现实期待的矛盾,全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是摆在青海各级民政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

2015年,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青海选择环湖地区的海南藏族自治州和青南地区的玉树、果洛、黄南3个州,共8个县52个乡镇开展了牧区老人政府购买“代养服务”试点。代养服务相对于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农村牧区现有养老服务,更富人情亲情和乡土气息,满足了农牧区老年人就近就地养老的心愿,解决了高寒牧区居家养老“最后一公里”的服务问题。

一是明确标准,精准对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每月每名老人日托500元、全托800元的标准,重点为长期散居的牧区困难老人提供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参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程序,严格“一报三审一公示”(即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自愿申报,由村委会会同老年人协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代养服务管理员和乡镇民政干事逐一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由乡镇进行公示)。2015年为1401名困难老人提供了代养服务。2016年,进一步精准服务对象,在试点地区继续为1211名困难老人提供代养服务。

二是规范流程,引导参与。确定老年人代养服务的购买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承接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敬老院、村级组织以及有爱心的个人等社会力量。制定《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规范(试行)》,规范代养服务的相关内容和流程。试点期间,经村委会或村老年协会组织把关,多数老年人与承接主体双方自愿选择“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担任养老服务员。对象确认后,由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承接主体、老年人签订四方协议,确定代养服务关系和双方责任义务。由于青海牧区自然条件艰苦,“三社”力量薄弱,缺少必要的承接主体,各试点乡镇积极引导农村敬老院主动面向本区域老年人提供代养服务,发展农村老年人组织,培育乡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一批小诊所、小商店成为小型“代养服务站”。

青海:为代养老人摆寿宴

三是组织培训,严格考评。试点地区乡镇政府普遍开展代养服务员培训工作,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养老服务技能、有爱心、肯奉献的村级养老服务员。为加强代养服务的绩效考评工作,在支付代养服务费环节之前,专门设计了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服务对象意见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其中,服务内容和质量占比高达75%。考核未满70分的,当月即不得领取代养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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