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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慎独”思想浅谈网络道德建设

2016-02-11刘一丹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慎独自律道德

刘一丹 王 嘉(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基于“慎独”思想浅谈网络道德建设

刘一丹王嘉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慎独”作为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今天仍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当前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时代。基于“慎独”思想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络主体的自律能力、积极引导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势在必行。

“慎独”;网络道德;网络主体

一、“慎独”的基本思想

“慎独”强调个体的内修。《中庸》、《大学》中对这一思想都进行了说明和论述,都强调“君子必慎其独”。

(一)“慎独”思想的基本内涵

《中庸》中提到“‘潜虽伏矣,亦孔之昭。’故君子内省不疚,无恶于志。君子之所不可及者,其唯人之所不见乎!”《大学》中又提出“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在《大学》看来,无论是跻身于社会还是在独处中,都应做堂堂正正的君子,正所谓“身恒居善,则内无忧虑,外无畏惧,独立不愧影,独寝不愧衾。”由此可见,“慎独”强调的是一种内本外末、表里如一的美德操守,就是指一个人在独处时,也要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保持一颗与平常一样的心态,这样才可以称之为君子。

(二)慎独思想的基本内容

“慎独”思想主要包括慎隐、慎微、慎思和慎欲四个方面。

1.慎隐。《中庸》载:“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即人们在践行道德规范的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并将这种要求扩大到人们的“不睹”之处,把恐惧失德之心扩展到人所“不闻”之地。告诫我们要努力做到在“幽隐细微”处严格要求自己,突出道德主体在自身修养中的自觉性。在非现实的虚拟社会——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本身具有隐匿性和虚拟性,当网络主体处于“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的虚拟环境时,没有了外界的监督和约束,主体能否做到慎隐,这就更多地需要依靠个人的道德自律和自觉。

2.慎微。《淮南子·人间训》:“圣人敬小慎微,动不失时。”圣明的人对细小的事也认真、谨慎,不做不切合时宜的事。让我们不要忽视细节和小事,尽力把身边的小事做好,小事是做好大事的基础。在互联网大力发展的今天,网络主体更需要把道德修养的方法付诸于实践,务必要杜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3.慎思。《礼记·中庸》中提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只有经过不断地学习、思考、反省,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及时改正,才更容易在实践中获得成功。在隐匿的网络社会中,如果网络主体和网络媒体随心所欲,不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那么网络诈骗、网络信息污染等现象所带来的后果将会更为严重。

4.慎欲。《韩非子·解老》提出:“人有欲则计会乱,计会乱而有欲甚,有欲甚而气必盛,气必盛则事经绝,事经绝则患祸生。”意思是人一旦有了不当的私欲,办事便会失了分寸、违背原则,错误和祸乱因此也会发生。人们拥有欲望是个人生存发展的需要,正当的、恰当的欲望会成为奋发向上动力,有违道德的、不当的、甚至违法的欲望会成为人生道路上的绊脚石。

二、网络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主体道德意识淡薄

网络主体同时也是道德主体,无论在现实社会中还是网络社会中,既不存在单纯的网络活动,也不存在单纯的道德活动,道德渗透于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方方面面。网络道德主体指建设、管理、使用互联网,且具有相应道德需要和能力、道德义务和权利的人或组织。具体而言包括,网络使用者、网络服务者、网络管理者和网络建造者。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网络主体漠视道德责任、自控能力差等道德意识淡薄的现象表现得尤为明显。

1.网络主体漠视道德责任。由于网络社会不具有现实社会可感知、可目睹、可触摸的特点,把网民的个人信息都隐藏了起来,现实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网络活动中失去了效用。网络主体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认为没有外界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自己可以不受任何外界约束和控制,完全自由得享受属于自己的空间,身份的隐匿性使人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自由感,在这种状态下,更容易放纵自身的感官欲望、淡化自己的道德义务,甚至漠视自己的道德责任。

2.网络道德主体自控能力差。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使部分人不顾学业、事业而沉迷于其中。这些人逃避现实、内心空虚、精神萎靡,借助网络找寻短暂的快感。迷失自我的网络道德主体在享受自由的过程中,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环境,会不同程度地丧失辨别真假、善恶的能力,强烈依赖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从而导致诸多的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黑客、网络沉迷等道德问题的发生及暴戾、撒谎、孤独、冲动、移情等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产生。

(二)网络不道德行为普遍存在

网络不道德行为会对他人、集体、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依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不正当、较恶和极恶行为。网络谎言、网络谩骂、网络赌博、人身攻击等行为,虽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但都违反了网络道德,都属网络不正当行为。其次,还有诸如制造虚假信息并散布之,阻碍国家意识形态建设、引发经济危机、制造社会动乱等网络较恶行为。此外,最为严重的是网络犯罪行为。网络犯罪行为是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故意对个人、组织或社会的网络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又称数字化犯罪或电脑犯罪。近年来,网络犯罪活动空前活跃和猖獗,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侵犯知识产权、隐私权、买黄卖黄、传播计算机病毒、窃取机密情报或进行煽动性政治宣传等犯罪活动数不胜数。与现实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网络犯罪以网络技术为工具和载体,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三)网络社会信息污染严重

网络信息污染是信息污染的一种新形式,指以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和平台,通过网络交往活动混入有害性、欺骗性、误导性信息元素,或媒介信息中含有有毒、有害的信息元素,或超过传播标准或道德底线的信息元素进行广泛传播。这些信息污染了网络环境,降低了网络运行效率,侵蚀了人们的心灵,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自Internet产生以来,网络信息污染问题便随之而来,而且日益严重。当前网络社会的有害信息主要包括:第一,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网络绯闻、欺诈信息等虚假信息在各个网站、聊天工具、论坛上随处可见,为了增加点击量,不实的信息被网民大量传播和转发,给我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第二,黄色信息。由于网络结构的复杂多样性和网络信息的自由开放性,再加上网络系统管理不完善,很多大尺度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漫步于网络,很容易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第三,网络病毒。网络病毒利用现有网络的不完善之处,侵犯、破坏现有网络结构和交往,其破坏性和隐匿性让人咋舌,很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电脑一旦沾染病毒,信息和数据便毁于一旦,可见,网络病毒已成为影响网络社会发展的一大公害。

三、运用“慎独”思想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的途径

(一)以“慎独”思想之内容为重点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传统的”慎独“思想要想得到网络主体的重视和习得,必须紧紧围绕“慎独”思想的内容对网络主体进行有的放矢的教育和引导。

1.注重“慎隐”、“慎微”教育。隐,隐匿、不显露。微,小枝小节、细小之事。在无人监督的隐匿处和看似微不足道的细枝末节上也应该谨慎自身的行为,做到不自欺、不欺人。身份隐匿、虚拟的网络主体在无人监督、无人约束的“自由”状态下,认为随意浏览网站、网上破译密码、或破坏他人文件是无关紧要、无不足道的。所以,首先,必须让网络主体准确理解和明白网络的特点、网络道德的内容以及相比现实社会而言,网络主体应遵循的道德要求。此外,还要教育网络主体正确认识自己所处的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秩序,遵守并践行网络道德规范和要求。这就需要网络主体明白在“人所不知而己独知”的环境中,虽然可以自由地、匿名地进行网络交往活动,但是人的社会性决定了其在进行一切活动时都应自觉遵守道德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2.抓好“慎思”、“慎欲”教育。“慎思”就是要教育网络主体要善于思考和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看是否符合相应的道德规范。“慎欲”就是教育网络主体坚决抵制违背社会道德、触犯法律法规的不当之欲。鱼龙混杂的网络环境充斥着良莠不齐的信息,网络主体在这种精华和糟粕并存的环境里极其容易迷失自我。所以,首先,网络主体要修正自己的上网动机,明确自己上网的目的,以正义之心战胜贪欲。其次,面对丰富多彩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主体极易产生猎奇、新鲜、刺激的心理,进而在欲望的指使下或沉迷其中而无法自拔,或进行网络淫秽、网络欺诈等活动,这就需要教育网络主体随时保持理智和冷静,“三思而后行”、“三省吾身”,将不道德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进而克制自己的不当之欲和冲动,增强自身的意志力,形成坚韧不拔的道德品格。

(二)借鉴“慎独”思想提高网络主体的自律能力

“慎独”精神强调道德主体自律能力的提高,自律是践行“慎独”这一道德修养的方法之一,也是遵循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方法,尤其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匿性及规范的弱约束性等特点,自律扮演的角色就更为重要,主体的道德自律是网络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保障。

道德自律强调主体主动、自觉地根据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明确和践行自己的道德责任、道德义务与权利,不断反省、修正、提升、约束自我并在实践中改造自我,躬行道德规范的过程。

第一,道德自律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培养网络主体的责任意识。网络主体驰骋于虚拟的空间中,享受着很大限度的自由,但却仅承担着极小的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首先,应该使主体明确自身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如,维护国家、集体、他人、自身的安全、尊重他人隐私等等。其次,网络主体需明确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尽义务、履行责任不是直接为了自己能够得到利益和好处,也不是为了服从他人的意志,而是为了营造一个健康、积极、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二,道德自律能力的培养还在于培养网络主体的主体意识。现实社会的他律型道德主要依靠风俗习俗、法律法规、社会舆论等外界力量的监督来维系,反之,自律型道德则更多需要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即在“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的情况下自主地、能动地坚守道德规范。

综上所述,互联网在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利益和便利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的问题。“慎独”强调主体无论在“显”还是“隐”的环境下,都要恪守道德准则,践行道德规范,尤其在“隐”之处。因此,借鉴“慎独”思想加强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主体意识,积极引导网络媒体人的舆论导向,净化网络环境对于网络道德建设至关重要。

[1]邹银凤.“慎独”教育与大学生网络主体意识的培养[J].中国青年研究,2010(03):109-111.

[2]王岳川.大学中庸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09):150.

[3]陈生玺译.张居正讲评大学·中庸(皇家读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社,2008(02):20.

[4]陈艳.“慎独”对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现代价值研究[D].兰州大学,2010:18-22.

(责编:许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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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6)04-0047-03

2016-04-28

辽宁省经济社会重点项目(2016-2017),大数据背景下的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2014LSIKtzdian-24)。

刘一丹(1989-),女,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王嘉(1979-),女,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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