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初探
2016-02-10张凯琳
翁 里,张凯琳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国际法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初探
翁 里,张凯琳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叙利亚难民问题的原因复杂,国际影响大,应结合国际法对国际难民的现行保护机制,分析叙利亚难民的形成原因,国际社会应该对叙利亚难民权利的保护并依法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
叙利亚难民;国际难民;联合国难民署
众所周知,自从2011年叙利亚内战爆发以来,叙利亚难民问题也日渐凸显。叙利亚内战在短时期内显然无法全面结束,可以预期未来叙利亚难民的数量必将会不断增加。据2015年9月联合国相关数据显示流亡在海外的叙利亚难民数量已经达到408万人,叙利亚国内仍有数量惊人的人们流离失所,准备逃往国外,因此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对于国际社会而言似乎迫在眉睫。
叙利亚周边国家如土耳其、黎巴嫩和约旦等国由于不断接收涌入的大量难民也使得自己的国家不堪重负,更何况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有数据表明,截止2015年9月土耳其已经接收了193万叙利亚难民,不难想象,如此之多的难民使得土耳其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受到了巨大冲击;譬如土耳其南部临近叙利亚的边境地区,恐怖主义活动、族群冲突和暴力犯罪事件频发。黎巴嫩作为中东的一个小国其接受的叙利亚难民已达到相当于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叙利亚难民的程度,黎巴嫩的经济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据世界银行的评估,难民已使得部分黎巴嫩民众陷入了贫困,因而黎巴嫩也在2015年1月5日停止让叙利亚人民以难民身份进入黎巴嫩。[1]主要的几个叙利亚难民收置国已经难以再接受更多的难民,而一些周边海湾国家对难民采取的则是闭门政策,使得叙利亚难民生存问题愈加严峻。
与此同时,难民的基本人权也受到了严峻威胁,如部分叙利亚女性、儿童甚至是男性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政府军和反对派甚至是收置国的性侵害与性攻击等;[2]更遑论大量叙利亚难民的生命正遭受着威胁,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因而需要国际社会为其提供更加充分切实的保护。而现行的保护机制也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尽早的完善国际社会对难民的保护机制,减轻主要收置国的压力,依法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也将有利于国际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充分体现出人道主义的精神。
一、叙利亚难民的由来及其影响
2011年3月18日在叙利亚爆发了和平抗议运动,不久就演变成了叙利亚内战。而叙利亚内战原因错综复杂:其一,叙利亚虽是人口小国却是一个资源大国并且是中东的主要石油出口国。叙利亚濒临地中海,而地中海是南北美与西北欧重要的石油进口航线,控制住叙利亚可以进一步维持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安全,并给自己的国家带来可观的利益,巩固自己国家的霸权地位。因而,叙利亚内战爆发为美国提供了趁虚而入的机会,公然宣布支持叙利亚反对派以推翻巴沙尔·阿萨德政权,以达到控制叙利亚政权获得更多石油资源等目的。
其二,叙利亚的问题也是俄美两大国在中东地区的利益博弈。巴沙尔·阿萨德政府一直是反美的中坚力量,因其反对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因而也是美国的眼中刺。俄罗斯认为叙利亚是俄中东战略合作伙伴,由于叙利亚与俄罗斯诸多利害利益相关,俄罗斯视叙利亚为其在地区发挥作用的重要国家,不允许他国轻易介入,因而俄罗斯坚定的站在支持巴沙尔政权一边。[3]俄美两大国各支持一边,为自己的支持者提供资金与武器上的帮助,致使叙利亚内战一发不可收拾。就叙利亚目前的形势而言,俄美两大国在外界的压力下促成所支持方暂时达成了停战协议,2016年2月27日零时,停战协议生效,叙利亚境内恢复了平静。但是,这次签订的停战协议并不被大家所看好。虽然是由俄罗斯和美国极力促成的停战,但是双方仍未就阿萨德政权的去留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美俄双方的利益的驱使,双方并没有真正的停止插手叙利亚的内政,停战协议有很高的几率会被违反,有很大的可能叙利亚的局面会重新失控。
其三,叙利亚国内的宗教民族问题就十分突出。阿萨德家族是通过军事政变而取得政权,并且阿萨德父子执政已经持续了40多年。而阿萨德家族属于伊斯兰教什叶派中的少数派阿拉维派,而叙利亚国内多数居民属于伊斯兰教逊尼派,所以叙利亚其实存在着少数派执政的问题,因此这次危机的爆发使得压抑了许久的宗教内部矛盾激化,成为叙利亚内战背后难解的一个因素。[4]综上,叙利亚内战的各种原因较多,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叙利亚对国家的认同一直不敌对种族,宗教的认同,巴沙尔政权与反政府政权在各自的外部力量的支持下无法消灭另一方以定天下。[5]
受叙利亚内战影响最深的当属叙利亚的人民。内战爆发后,叙利亚人民深受政府军与反政府军的迫害。联合国相关组织已经指出,叙利亚政府与反政府都已犯下了滔天罪行。此次战争中并没有所谓的正义的一方,为叙利亚人民着想的一方,而是两个穷凶极恶的土匪,企图用暴力罪恶的战争来取得自己的控制权。叙利亚人民的生存环境急剧的恶化。在2012年的5月与6月叙利亚政府军还分别参与了对平民进行的屠杀。同时随着巴沙尔的“大农业”经济政策的出台,使得大批逊尼派小农被迫背井离乡,同时也造成叙利亚大部分的土地严重干旱,大约80多万的农牧民无法维持生计。[6]面对家园被毁,日益险峻的生存环境,大量的叙利亚难民开始离开自己的国家前往邻国避难。正如前言中所提到的主要的叙利亚难民的收置国已经不堪负重,并随之产生了相应的政治、经济乃至严峻的诸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等社会问题。而难民往往与恐怖分子的界定相互混淆,使得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难民政策与反恐政策相矛盾,借着防范恐怖分子的理由关闭自己国家的大门,拒绝接受难民。
叙利亚难民在他国的生存环境也未得到基本的保障,面临着许多的威胁,如饥饿造成的营养不良的状态、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居住的环境极其恶劣,以及会遭受人身侵犯攻击等。难民们还无时无刻不在担心自己会不会被拘留或者监禁在难民营中,甚至被驱逐出境。虽然,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决定,将援助叙利亚难民所需的总金额上调至1.93亿美元,难民署也表示将为叙利亚难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服务,但这些在叙利亚内战长期化的形势下可以说是杯水车薪。[7]联合国预期未来叙利亚难民的数量仍然会急剧上升,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叙利亚的难民问题,将会使得国际社会愈加动荡,恐怖袭击伺机更加猖狂,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的发展。现如今,由于国际难民保护机制的不成熟,使得在对难民的保护上仍然存在着不足,极大的限制了难民被保护的范围和权利。
二、叙利亚难民及其他国际难民的成因分析
(一)叙利亚难民的成因
1 .政治原因
纵观历史,政治难民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政治迫害侵犯人权、政权的变更、国家的解体等。产生难民的国家大多数都处于非民主的状态,对与自己政治观点不同的人们进行政治迫害,将他们排除在政府权力之外,剥夺他们的人生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多项政治权利,使得他们在本国难以正常生存而逐渐沦为政治难民,逃往国外,这便是政治迫害侵犯人权的主要表现。叙利亚难民主要也是因为反对派想推翻巴沙尔·阿萨德家族的统治而引发的可能变更政权的处境所引起的。
2 .战争原因
叙利亚难民问题的直接原因就是叙利亚的内战。叙利亚内战使得408万难民流亡海外,国内仍有760万人民漂泊无依,依照目前的形势,叙利亚内战仍然在短期内无法停止。战争往往是非常暴力的、极具毁灭性的,它破坏了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人们流离失所。在生命遭受极大威胁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开始进行迁徙去寻找和平的地方继续生存。众所周知,在上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之中都产生了数以万计的难民。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的前几年就使得3000万欧洲人成为了难民,1975年的安哥拉内战使得250万人成为难民,在美军入侵阿富汗后,仅伊朗就接受了250万的阿富汗难民。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指出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所产生的250万难民将会成为国际和平进程中的定时炸弹,并且仍有200万的伊拉克难民流落在他乡。这些数据强有力的证明了战争是造成难民的最直接的原因。
3.宗教原因
虽然叙利亚难民直接产生的原因是战争,但是宗教原因也是其所不能忽视的。人们之间的信仰不同,往往就会拥有不同的价值观,看待事物的角度也往往有所差异。宗教中往往不同的分支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见解,各自的精神领袖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哪位精神领袖是真正的正统也会产生分歧,以致互相蔑视甚至上升为矛盾冲突,很有可能就会对异信仰的信徒进行迫害,使得异信仰的信徒成为难民。例如,1685年,因为取消了南特诏书而使得法国成千上万的新教徒惨遭迫害;19世纪俄罗斯境内的犹太教徒和土耳其境内的亚美尼亚教徒也遭受到了严重的迫害,被迫成为了宗教难民。国家如果能够出台合理的民族宗教政策,能够合理妥善的处理不同的宗教派别之间的关系,让各个宗教流派可以和平共处,互不干涉各自宗教事务,将会直接减少宗教难民的数量,也有利于自己国家的稳定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完善。
(二)其他国际难民成因
1.经济原因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下,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也伴随着对贫困地区资源的大肆掠夺,使得贫困地区愈加贫困。据世界银行的相关数据表明,1950年第三世界低收入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西方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相差23倍;1994年西方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的人均差距已经扩大到了94倍;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现象使得穷人越发难以在自己的家园中生活下去,为了改善生活而开始向其他国家流亡从而成为难民,使得难民的数量不断攀升。当一个国家爆发金融危机时,会使得整个社会处于不安定的状态,难民的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例如阿尔巴尼亚在1996年底因为金融危机而引发了难民潮。上文所提到的由于阿萨德政权的相关政策的实施,使得许多叙利亚人民生活的十分拮据,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叙利亚人民为了离开贫穷的日子而不得不向其他生活条件明显优越的国家迁移。
2.环境原因
土壤的退化、干旱和缺水造成大规模迁徙的例子屡见不鲜;全球气候变暖下使得冰山不断的消融,海平面不断的上升,不可避免的造成很多太平洋岛国(如马尔代夫)随时面临被海水吞没的危险,大批的原住地的居民也不得不面临将要进行迁移的问题。更严峻的便是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泥石流等都会造成极大的环境损害使得不少区域居民的家园毁损,在重建家园的同时他们也不得不迁往别地生活。同样,人为的因素也会使得环境急剧恶化到令人难以生存而使人们不得不往他地迁移。譬如工业事故,发生在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使得150万人再也不能在自己的故土上生活。这些均属于环境难民,并且环境难民的权利都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随着国际社会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将会有更多的新型难民的产生。同时,产生难民的原因也将不会是单一的原因,而是各种原因的混合,就如叙利亚难民的成因一般,错综复杂。因此,国际社会也需要更加详尽的国际法的指引,来面对复杂的问题,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依法保护叙利亚难民的思考
(一)保护难民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在西方,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该主义的核心是是重视人的幸福。人道主义精神是一种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基本价值观。它关注着人所存在的价值,重视人的生命、尊严、自由等最基本的权利。从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普拉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和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工具”[8]中都可以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的价值,追求人的幸福。
而难民问题本质就是人权的问题,难民本身就因为种种的迫害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的生存往往遭受着严峻的威胁,甚至并不能像人一般被看待,基本权利受到了极大的侵害。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指明,人有五种需要层次的追求,呈现金字塔的形状。由下往上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越往底层越是最基本的需要。只有当基本需要被满足后,人们才有可能追求上层的需要。而难民往往是处于底层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极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在基层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人们将会陷入恐慌,当没有解决之道时,更有甚者会遗失我们人类的本性,用暴力抗拒恐惧,引发暴乱。追求更好的生活是人类的天性,人们天生对弱势群体抱有怜悯与同情,因而人道主义精神也可以说是我们人类社会在这漫长的岁月里可以团结起来抵御外来侵害的凝聚力的一部分。难民已经处于走投无路的状态,如果,国际社会不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那么所造成的后果将会是惨烈了,恐怖组织也许会更加的壮大和肆无忌惮。人道主义精神是国际难民保护法的基础,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和1966年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了相关禁止推回难民的规定。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促进人权的尊重也被《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宗旨之一。而保护难民是为了能够给难民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使其的一些基本生活需求和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甚至可以从事相关的活动,使得其作为人而能被尊重,能够发挥出自己的价值,甚至可以追求自己的幸福。因而,保护难民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二)接纳难民是国际法义务
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同理,国家也是具有国际性的。这点由我们国家的历史就能看出。在封建帝制时期所实行的闭关锁国,使得我国逐渐从兴盛走向衰亡,跟不上国际社会的步伐,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落后,最终被侵略者用武力打开了国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交流全球化等各项全球化进程的展开。地球越来越像是一个地球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国际社会也开始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难民在其本国已然不能享受到一些相应的基本权利,在其本国甚至是难以保障自己的生命,无法被当作人所尊重,因此也就不得不向国际社会进行求助,而国际社会也是有义务去接纳和安抚难民。联合国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加强国际社会更好的交流,及时的向需要帮助的国家和人民伸出援助之手,以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一个国家一旦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后,就不能再为所欲为了,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国家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接纳难民的义务中并不仅仅只代表着允许难民进入本国的领土,还应该确保难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本国相关法律,难民在其收置国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受到收置国法律的保护,拥有合法的身份,可以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等。这也是接纳所必须包含的内容,若只是让难民在收置国自生自灭,或者对难民进行劳动剥削压榨甚至侵害歧视,那显然是完全违背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也使得国际社会对难民的保护变得没有意义。为了能更好的保障人权,接受难民应该也必须是国际社会的义务。
(三)联合国难民署的协调作用
联合国难民署成立于1950年,刚成立时它的主要任务是处理二战时期所遗留下来的欧洲难民的问题。曾经理想的以为该机构只要存在5年,就能很好的解决难民问题。事实上,到如今联合国难民署已经成立了60多年,随着难民问题的愈加严重,联合国难民署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由此也能看出,难民署成立的初衷并不是作为一个永久性的机构,它一直被期盼着能有关门的一天,那就意味着难民的问题得到了永久性的解决,但就目前的形势而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个国家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国家之间的碰撞和摩擦几乎是不可避免,在不能和平解决的情况下,暴力成为了最有效率和彻底性的解决方式,战争一触即发,难民问题随之而来,因此离解决难民问题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而联合国难民署的任务是保护并促使难民问题得到永久性的解决。难民署是通过援助方案来对难民进行援助和保护的。一般有三种方法:1)自愿遣返,指流落在外的难民自愿回到自己的祖国或原来的居住地。这是目前最理想的解决难民的问题的方法。2)就地融合,指在收置国内长久性的居住甚至融入收置国成为收置国的公民。3)重新安置,指如难民既不能被遣送回国,而第一庇护国或避难国又不能保障其基本权利或者不能使其永久定居的情况下,前往其他的国家进行安置。
就叙利亚难民问题而言,对叙利亚难民的主要收置国土耳其、黎巴嫩和约旦三国来说,它们接纳的难民数量几乎达到了极限,本国人民的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但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叙利亚难民需要被接纳。此时,联合国难民署就应该发挥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协调作用。鼓励其他临近国家和发达国家多接纳叙利亚难民,减少难民收置国的压力。尽可能的增加对主要难民收置国的资助。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为难民收置国提供专业的人员、志愿者和相应的基础设备。如果联合国难民署没有发挥好其协调作用,会使得难民主要收置国怨声载道,不愿意履行自己接纳难民的国际义务。其他国家以此为鉴,也会对难民采取关门的政策,从而也会引起更多的地区冲突与恐怖暴力事件,将会对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四)完善国际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
当今对国际难民的保护是基于一系列国际公约、人权宣言和指导性原则,如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的扩大难民公约适用范围的《难民议定书》,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虽然有这么多的国际公约、人权宣言和指导性原则作为多难民保护的法律基础,但由于其是指导性原则,并没有在国际法中得以细化。虽然,众所周知,国际法并不是特定具体的部门法,而是来源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由于其统筹规划的是多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人文环境的差异,使得国际法不可避免的处于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较多,但就先行的有关难民保护的规定来说,国际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明显不足、粗糙、笼统和滞后的,因此在真正面对解决难民问题时往往显得十分的力不从心,引发了许多问题,而所引发出来的问题又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指引,各国在履行接受难民义务时举步维艰,难民形势愈发严峻,因此,国际法赋予收置国在本国境内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难民的管辖权,难民必须遵守收置国的法律。如果,难民所造成的危害在国际法上没有相关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应对措施,那么收置国就的不到保障,享受不到其应该具有的权利,何来履行义务一说。由此相关国际法律必须要加快进一步从下文所提及的方面的完善,各国也要紧随其后,尽快完善本国相应的国内法。
第一,应该更加准确的定义难民,详细具体的完善对难民的法律规范,对已经滞后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以往的对难民的定义,大多是受战争、宗教政治等迫害被迫流亡海外的人们。但由于时代的变化,新型难民也已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如环境难民中因为人为的施工项目而被迫迁移的人们,虽然他们的迁移是由于有计划的也许会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建设而造成的,并不是由传统的因迫害而引发的,但他们符合难民的条件(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家园,基础的生活的条件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就必须承认其为难民,并在法律上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保护。现行的公约中多对难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指导性的原则,旨在让各个缔约国可以依照本国的情况制定自己国家有关难民保护的法规。但事实上表明,有些国家并没有对难民的相关入镜和在本国内的权利义务立专门的法律进行统一的管理。有些国家的难民政策反而成为了限制难民入镜的政策,实质上是对难民关闭了自己国家的大门。因而联合国应呼吁各个缔约国尽快的完善和明确自己本国的对难民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对难民救济的相关法律,积极的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同时联合国也应该对此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二,应加强和完善对难民的甄别程序和相关法律的制定。许多国家不愿意接纳难民的主要原因是难民与恐怖分子和暴力犯罪分子太过容易混淆。担心恐怖分子混入难民中来到自己的国家进行恐怖活动,危害到自己国家的国家安全。特别是近期IS恐怖组织猖獗的活动,使得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接纳叙利亚难民的问题上持拒绝的态度。这些担心情有可原,国际社会的合作往往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国家不是上帝!若是接纳的难民中混入了恐怖和暴力犯罪分子,并在自己的国家组织恐怖和暴力犯罪活动,将会给本国的人民和本国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各国在给予难民合法身份的同时应加强对难民的身份认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其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难民甄别机构,对所有进入本国的申请难民保护的难民身份进行甄别。首先,可以让申请人如实填写难民申请表格,表格上详列收置国所需要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便于收置国的核实。然后,收置国对基本条件符合的申请人进行面谈评估。最后,做出是否给予申请人难民身份并予以难民保护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此也可以看出上述的程序虽然对甄别难民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由于完成整套甄别程序的周期过长,并不适用于战争爆发等情况下引发的大规模难民的迁移。首先,战争的往往是在短时间内迅速的爆发;其次,战争的毁灭性太过巨大。这些原因使得深受迫害的难民根本没有时间来等待收置国慢慢的审查、面谈、发放是否愿意接受的决定。很有可能当一套程序走完,难民们的生命也随硝烟一起消散,因此,他们往往铤而走险,偷渡成为了最快的解决方式。要解决这个快速甄别接受难民的问题,仍需要相关的学者的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但不能否认的是,这是需要联合国和各个国家的积极的配合。笔者个人认为,各个国家可以将本国公民的基本信息做一个详细的汇总和预测评估,并对联合国设置一个接口。当一个国家爆发全面的战争,国内已经无法安置自己的公民时,向联合国开放这个接口,联合国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甄别,将甄别结果对有接受义务的国家提供,收置国再依据本国的法律的程序,进行识别筛除,作出相关决定,交由边境的工作人员有序的接受难民。虽然,这是一套很繁琐的程序,需要平时耗时的整理,但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在战时最快的接受安全可靠的难民的保障。
目前来说由于叙利亚形势险峻,难民数量巨大,完全依靠收置国自己对难民进行详细的身份甄别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收置国在接受叙利亚难民上也多接纳拥有联合国注册的难民身份的难民。因此,联合国也应在这方面多加以完善,积极的配合收置国,与叙利亚相关部门沟通,准确的获取申请难民身份人的真实信息并认定,保障缔约国可以放心的接纳联合国所认定的难民。并且建立应急措施来应对难民在收置国所引发的暴动,给予严厉的惩戒。降低恐怖分子以难民身份进入收置国进行恐怖活动的风险。同时,难民也应该积极配合接纳国的所进行的相关程序,在收置国也应该严格遵守该国的法律,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第三,完善国家间相互协调,进行长期合作的法律义务。为难民提供庇护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义务,而是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大多数的难民都是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发达国家相对的履行了较少的义务。虽然叙利亚附近的许多海湾国家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接收了部分的叙利亚难民,但和主要收置国相比,还是采取了拒绝叙利亚难民入镜的态度。诚然,接收难民会增加本国执政的复杂性、需要给难民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也会增加本国就业压力和经济压力,在文化上也会经历一些的碰撞。但是凡事具有两面性,难民的进入也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促进了两国文化交流,取长补短。难民大量的拥聚在发展中国家,必然的会对发展中国家带来一定的冲击,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压力,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进步发展,相对相同条件下,发达国家因为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基础,更加完善的法律而可以更好的协调解决在本国出现的难民问题。所以,发达国家应该更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一个国家产生大量难民的时候,往往周边国家是主要的收置国。因为,周边国家相对环境更加的接近,更有利于快速及时的转移难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因此,周边各国和自己的盟国以及战略合作伙伴可以签署双边的协定,义务接受对方国家的难民;宗教派别相同的国家也可以签署类似的协定,接受受到迫害的同胞们。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避免由于宗教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引发的纷争。同时,也明确了各国国家的义务,分散国家间的压力。国家间也应建立起长期的难民管理合作关系,多进行交流,协调相互间的义务,当一方国家不能较好的解决本国难民的接纳问题时,其他国家应积极的伸出援助之手。各国应该在联合国的积极领导下,合理分工,明确自己的角色,及时的分派任务,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在最大的限度内保障国家间的义务的平衡。
第四,完善难民署的职能。首先,依法赋予难民署更多的权力,将其上升成为一个半官方机构,系统该机构的管理,使用协商签订章程的形式明确各个成员国的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完善难民署的监督的职能。监督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良好有效的监督,如上文所说,难民也可能在收置国受到迫害,极大的违背了安置难民的初衷,是为我们国际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因此,联合国难民署应对每一个缔约国所履行的义务进行监督。监督每一个缔约国是否在相关条约或联合国的要求下及时交纳经费,实事的接受了相应数量的难民,并且也要随时监督难民是否在收置国受到了应有的对待,享受了应有的权利,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若发现收置国有相关违法迫害的行为,则应积极的对遭受迫害的难民进行法律上的救济,如法院的救济等等。最后,加大联合国对难民署的资金的投入。只有后备的资金充足,才能保证一些基础的救济措施得到有效实行。资金短缺一直是处理难民问题上的重大阻碍,而原先的让各成员国自愿认捐的方式常使得难民署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应将提供自己援助上升为国际法的义务,应让各缔约国根据难民署提供的援助预算方案、紧急支出方案及时交纳自己义务范围内的经费,使得当年的方案可以成功的实施。
结 语
虽然上文提及了如何加强联合国难民署的运作机制,国家之间的相互协作,完善难民保护的相关国际法等举措,但是这只是短期内解决目前叙利亚难民问题的方法,并不是一个长远之策。虽然,叙利亚现在得到了暂时的平静,但由于政权争夺的双方并没有争出一个结果,引发叙利亚内战的隐患仍深埋在叙利亚当前形势之中,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因此,这也只能是 一个暂时的平静。如果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能在此期间达成一致意见是最好不过的,但由于俄美两方仍没有真正的放手叙利亚的内政问题,因而和平解决在当前的情况下发生的几率还是很小的。所以,真正想要永久性的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就是要呼吁外部力量停止干涉叙利亚内政,促使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多为自己的祖国和人民着想,停止内战,进行政治谈判达成一致协商以致解决内战问题。结束了战争,离开自己家乡的人们才能重新踏上自己的故土,不管家乡是多么凄惨的景象,叙利亚人民都将会是怀抱着希望重建自己美好的家园。许多国家之所以不愿意接受叙利亚难民就是应为担心遣返时间的问题,许多海湾国家担心叙利亚难民在本国内长期的滞留会影响带本国的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而对叙利亚难民最好的安置就是可以让他们重新回到自己的故土,重新构建自己的家园,过上和平安宁的生活。因此,让叙利亚停止战争才是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的根本。诚然,让叙利亚停止内战不是一个短期内可以达成的目标,但国际社会应坚定的为此而努力奋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叙利亚难民问题在现今形势下会更加严峻,要想解决叙利亚难民的问题就要改革现行的难民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督促各主权国家履行自己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对联合国难民署进行相应的改革,完善对难民的甄别和救济程序,促进国家间相互协调自己的义务,进行长期的合作等。倘若从根本上依法解决叙利亚难民问题,就需要外部力量停止对叙利亚内政的干预,促使叙利亚政府与反对派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停止战争,这样飘落异乡的叙利亚难民才能早日和平返回祖国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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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 衍
A Probe on the Issue of Syrian Refuge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Weng Li,Zhang Kai-lin
(Law School of Guanghua,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00, China )
The issue of Syrian refugees is complicated in causes and has a great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is iss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rrent international refugee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pes that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can protect the rights of Syrian refugees and tackle this issue according to laws.
Syrian refugee; international refuge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2016-04-26
翁里(1956-),男,福建福州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从事国际移民法学、犯罪侦查学研究;张凯琳(1993-),女,江苏靖江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学、刑事法学研究。
DF982
A
1009-3745(2016)03-00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