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静”“动”之道
2016-02-10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7期
社会保险法的“静”“动”之道
法律的存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纸面上的法、有形的法,另一种是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法,虽然看不见,但却无处不在,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是非的标准、推进社会前进的指南。前者属于静态的法,后者属于动态的法。
5年前,当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之时,因其过于原则、授权性规范过多、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在社会保险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其实际适用较少,更多体现为静态的法而非动态的法。
5年间,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和充实,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的基础上社会保险事业得到更大的发展,全社会对于社会保险的了解以及维护社会保险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有所增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在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多的适用,这标志着社会保险法开始“动”起来,其适用价值正在增强。
推进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无疑社会保险法治的必由之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要求作为基本法的社会保险法的完善,更要求作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各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完善。在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进程中,虽然社会保险法本身尚有待完善之处,但在现有状况下,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途径并非只有一条。在稳定与废改立之间,需要把握好“静”“动”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