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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
——以某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2016-02-10车志平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宜昌三峡法官

文/车志平

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
——以某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文/车志平

导言:法院文化建设中地方文化之力

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和法院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等的观念形态,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行为模式、相关制度和器物文化的综合体。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支,是来源于司法实践、发展于司法实践并能较好指导司法实践的“软实力”,有着思想导向、精神激励的作用,对法院工作、司法形象起着根本性和长期性的推动作用。

法国社会学研究者布尔迪厄认为,“要进一步了解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或群体在交错的社会结构和心态结构之双重运作中的实践逻辑,就必须具体地结合特定社会空间中的社会结构和心态结构的特征,即把行动者的个人或群体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实践所面临的客观社会制约性条件、所寓于其中的社会场域及行动者自身的特殊‘习性’,加以通盘考虑和分析……”①这种对社会运作的分析方式,类似于中国的“天时地利人和”,即客观的社会制约性条件、所处的场域和行动者自身特殊的习性,结合三者进行考察才能真正分析和了解某种社会状态。②法院文化亦如此,其发展受到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社会实践、特定社会场域特征及特定民众的特殊习俗的影响。通过对法院所在具体环境的特征进行剖析,不仅可以找到法院文化的本质所在,也可以找到提升或者改变法院文化的可行道路。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离开地方文化谈法院文化,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每个地方的文化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起点、过程和条件以及主体选择性都具有自身的特色,这种特色不仅意味着法院文化的变革要适应本土经济、历史、文化条件,而且意味着只有这种本土化了的法院文化才能得以发展,只有融合了地方文化的法院文化才能内涵丰富,才能不断发展和提高。因而,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根植于地方文化,以法治的精神对本土文化中那些适应现代法院文明和法治现代化的因素加以挖掘和阐释,进行改造利用,把现代司法理念与当地文化传统结合起来,挖掘地方特色,整合文化资源,丰富文化内涵,创新文化思路③,使法院文化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虚无迈向现实,为法官所接受,为群众所认同,展现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无限的发展空间。

现状:法院文化建设中地方文化之缺

现行法院文化建设各方面虽然发展较快,但其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抽象化有余、实践化不足,文本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弱,以致限制了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足发展及其价值发挥。为对当前文化建设有个形象认识,笔者围绕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通过交谈、短信、网络对湖北省某法院干警(104人)及该院所在地社会人员(90人)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该法院虽然对文化建设比较重视,落实了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缺乏自我特色,特别是与地方文化结合不足,从而导致法院干警对文化建设的效果不满意,对所形成的文化的作用力和影响力认知度较低,比如法官群体对本院文化建设融合地方文化程度的满意率(3%)和对本院文化建设接受、认可程度满意率(15%)都非常低。可见法院文化建设能否取得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真正效果,不在于有没有采取措施,关键在于能否从实际出发,特别是与地方文化相结合,打造特色法院文化,使干警从心底认同、接受、适应。

(一)精神文化的浮而不实

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要培育法院群体的精神特质。而精神文化建设侧重于意识形态上和思想领域。要形成特有的法院精神文化,需要长期的努力、艰苦的探索、执着的坚持,而非一朝一夕、一章一制可为。由于我国法治文化,尤其是现代法院文化的发展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环境受限,再加上一些法院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对精神文化建设知识不够、认识不足、方法不当,出现了精神文化建设口号化、形式化、虚浮化、行政化的弊端,而缺乏调查研究、缺乏长期规划、缺乏持之以恒、缺乏提炼总结。很多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将精神文化建设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同于政治宣传、理论说教,精神文化建设不能与审判业务、日常言行和地方文化结合,与实践脱离,没有对当地文化进行挖掘、提炼、吸收,既不能让老百姓感受,也不能使法官认同。这种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的精神文化建设,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

(二)行为文化的多而不厚

法院行为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外化,是物态文化建设的体现,是制度文化的落实。当前由于许多法院在文化建设中缺乏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分析和实际结合,精神文化空洞、制度文化抽象、物态文化形式,整个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不明确,导致的后果就是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一些法院开展了摄影、书画、棋艺、球类等多种活动,但这些活动常常不能与法院所在地的条件相适应,不能与法官的年龄、经历、职业、学历相结合,不能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协调,停留在外在活动的认识层面上,如《人民法院报》“法院文化建设”专栏,经常刊载全国各地基层法院、法庭的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出现较多的就是“摄影书画展”、“体育运动”、“文艺汇演”等报道。这种活动的结果是组织多成员少、项目多活动少、宣传多参与少,没有很好地调动法官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没有真正提升法官的精神风貌。如果将行为文化与精神价值等内涵割裂开,将行为文化与所处的现实环境割裂开,而不能有效地将法院行为文化与地方文化相结合,则会造成法院文化的“边缘化”以及“功用化”。

(三)制度文化的空而不力

制度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保障。当前,一些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只是将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度规章直接适用或不加区分地套用,而没有对本地本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地调查、分析、研究、总结,进而摸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思路,使很多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完备、问责程序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这样的后果是很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甚至走样。调查显示,某某市两级14个法院中,多数没有成立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没有制订法院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没有法院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处于抓抓放放的任意状态。④

(四)物态文化的硬中失软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各地过分注重外在的场所化建设,以大、高、新为目标,千篇一律。另外,各地法院都充分利用“文化建设”契机,率先把自己的法院“硬件”建设上了一个新层次。最近几年,笔者到各地法院调研,基本上都会有机会参观新建的审判大楼,这些新建的审判大楼,在造型上都极力表现与法律有关的象征意义。很多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通过审判法庭的建设、院内园林的精心调配、楼道室内的现代装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物态文化建设形式相似,大同小异,忽视本地经济条件、自然风貌、文化风俗、群众感受,法院物态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内涵空洞、虚浮、单一,没有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真正融入到“硬实力”中去,在大力、快速进行形式上的外饰建筑建设时,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对物态文化如何承载本地文化和法院文化的精神元素没有深入研究和认真探索,从而造成物态文化建设的空洞、浮华。

范例:法院文化建设融合地方文化之探(以三峡文化为例)

法院文化作为法院的“生活模式”,是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差异的重要原因,对法院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大影响。⑤打造一流的具有特色的法院文化,不仅需要一流的硬件设施和工作水平,需要一流的干警队伍和内部管理,更需要从实际出发,将法院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法院发展的环境相结合,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充分体现个异性特征,在挖掘整理和继承本院历史传统的同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将法院文化建设与地方文化建设相结合,勇于探索创新具有本院特色的法院文化内容、形式、工作机制和传播手段,积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院文化品牌,以精品承载法院文化、展现法院文化,把法院文化做大做强。笔者以所在地区——湖北省宜昌市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实例,对法院文化建设如何与地方文化相融合试加分析。

宜昌是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所在地,又是巴楚文化之乡,也是爱国诗人屈原和民族友好使者王昭君的故乡。因此,宜昌是三峡文化的典型代表。在这个文化博大深厚的地方,宜昌市两级法院依靠天时、地利、人和,在将法院文化建设与地方文化——三峡文化建设相融合的探索之路上走出了自己的脚印。⑥笔者对宜昌市部分法院干警(120人)及社会人员(70人)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无论是法院群体还是当地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的认知、接受、影响、内化程度与法院文化的本土结合程度是呈正相关的关系。比如法官群体对本院文化建设融合地方文化程度的满意率(52%)和对本院文化建设接受、认可程度满意率(51%)几乎接近同值。

三峡文化是一种地域文化,是三峡地区特有的文化现象,是生活在三峡地区的人们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本土居民在三峡地域特定的自然、社会环境中,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哲学观念、思维方式、生活态度、审美情趣、风土人情等观念形态,包括名人文化⑦、巴楚文化⑧、移民文化⑨、工程文化、山水文化、诗歌文化⑩、三国文化等多方面,源远流长,异彩纷呈。三峡地区丰富、深厚的本土文化资源,为宜昌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厚肥沃的文化土壤。

(一)名人文化发掘精神内核

宜昌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首先是建立自己的法院精神,让司法核心价值观始终占据全市法官群体的精神世界。宜昌法院把握精神引领的价值核心,认真分析历史和现实,寻找共同规律,在历史名人文化中挖掘适应社会现实的元素。例如将屈原精神予以发扬创新,与法院文化建设相结合,领会屈原文化的真谛,把握精神引领的方向性,将屈原文化知荣明辱、志洁行廉的精神内核与现代法院文化相结合,从而倡导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善恶观、荣辱观,弘扬新风正气,创建廉洁、和谐、公信的法院文化。昭君文化则反映了人心所向,和为贵的一种精神。宜昌法院在文化建设中,以促进和谐、维护和谐为根本目标,把昭君文化中的和谐精神与法官道德理想信念的培育相结合,与司法行为、机关建设相结合。同时,宜昌法院利用本地先进典型推动法官群体理想信念的形成和发展,如开展向出自宜昌的全国优秀法官左树青、全国道德模范杨自会、见义勇为大学生何东旭的学习活动,激发法官队伍的进取精神。

(二)移民文化激扬行为多元

移民文化为法院行为文化带来了丰富的元素和崭新的思路,使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三峡上游库区移民、葛洲坝和三峡工程技术工人移民、就业移民、沿海城市产业移民、移居城市的吸引力移民以及专业人才移民等使越来越多的移民融进了宜昌这座城市,使三峡地区的移民文化变得丰富起来,也更加具有活力。顽强拼搏、开拓进取、开放包容、兼收并蓄是三峡移民文化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宜昌法院发扬移民文化精神,将其与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法院文化的多元化和包容性,通过开展扶贫帮弱、创优争先、学习交流等一系列活动,使得宜昌法院的行为文化多元丰富,极具特色。宜昌中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开展“三峡文化与法院文化”大讨论活动,总结、提炼法院精神,积极宣传展示三峡地方文化和法院文化风貌,增强移民群众对法官职业的亲近与认同;针对移民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新方法进行司法培训、讲座、研讨;坚持法官遴选机制,重点培养少数民族法官和有山区工作经验的法官,遴选中院审判业务专家7人组成讲师团,在全市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坝区、移民区法院进行巡回演讲23场次,自办培训班14期培训700多人次;每年坚持组织具有三峡本土特色的春节联欢晚会,参加有本地特色的龙舟竞赛和爬山比赛,激励法官增强竞争意识;组建三峡法官读书会,以《三峡文学》、《三峡周刊》、《三峡党建》、《宜昌审判》等刊物作为学习刊物,通过阅读感悟、学习探讨、交流体会等形式,提高法官素质。⑪

(三)工程文化引发制度革命

法院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宜昌法院注重制度文化在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的作用,把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规范化文化,以一整套制度固定下来,营造井然有序的工作氛围。水电文化注重思维的缜密、严谨,程序的科学、合理,逻辑的清晰、有序,而这些正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三峡工程所带来的典型的水电工程文化为法院的制度文化建设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思维、思想和理念模式。工程文化对法官思维、法院管理有深刻的影响,如缜密完整的逻辑思维是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则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合理性的基础。

(四)山水诗歌孕育独特物态

物态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宜昌处于长江中下游交汇之处,依山傍水,风景秀丽,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和森林城市。宜昌法院合理利用地势条件,努力创建园林式机关,在美化、绿化、亮化上,裱饰天平利剑,彰显公平正义;布置文化长廊,发挥警示功能,设置精致、得体、寓意深刻的山石、水纹园艺景观。宜昌中院的审判大楼矗立于石山之上,地基牢固、视野开阔,大楼四周具有三峡地质风貌特征的“三峡奇石”随处可见,各种风格、形态、大小各异的奇石上刻有各种法律谚语及警世格言。除了奇石,各种三峡地区特有的植物也能在宜昌中院的大楼四周寻见,清澈的池塘、蜿蜒的溪流分布在大楼前后。以“山石”深刻寓示人民法院执法如山、司法审判铁案如山、法官责任重于泰山;以“水”提醒法官清廉风骨淡泊如水、和谐裁判清澈如水。司法如山、公平如水,刚柔相济、交相辉映的法院文化底蕴和公正精神,在潜移默化的环境感染中培植司法核心价值观。

三峡文化的开放和包容,使得宜昌法院文化能够吸收各种不同文化的精华,锻造法院文化精品,也使得宜昌法院文化内容不断扩展,三峡文化的历史厚重和现实多元拓宽了宜昌法院文化建设者的视野,使宜昌法院文化的广度、深度和内涵都得到了不断扩展和丰富。宜昌法院文化的发展和成果,展现了三峡地区社会和文化发展环境中的宜昌法院及其群体的思想文化观念、性格行为特征和精神品质风貌,与新时期三峡精神相适应。

启示:法院文化建设融合地方文化之路

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着实践。法院文化建设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创新,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有力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各地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地方文化融入其中,为其注入活力、动力,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益探索。不同区域的文化可以培养出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带来不同的法治环境,有什么样的文化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司法发展路径、司法建设效果。如果法院文化建设不与地方文化相融合,即便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工作部署,执行起来也会非常被动;如果法院文化能在地方文化上找到源泉和动力,就会同频共振,加快法治进程。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的共同之处就是非常重视地方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和价值,文化特色鲜明,成效显著。法院在文化建设中,立于本土文化资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创建出具有区域特色的法院文化,扩张了法院文化的厚度、深度和广度,深化了法院文化的内涵和底蕴,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扩大了法院文化的影响面和司法公信力。结合宜昌法院文化建设在挖掘三峡文化中的有力探索,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要在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建设中充分利用地方文化的合理部分,将法院文化本土化、实践化,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内化于心,精神引领

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思想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融会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法院精神。精神文化是引领型文化,法院要立足自身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群体共同意志,符合群体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以向社会展示法院整体形象;精神文化是服务型文化,要树立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司法理念,发挥本地古今优秀人物的导向作用,使法院及法官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如通过屈原文化的感召,激励法官的廉洁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精神文化是包容型文化,例如三峡移民文化的包容性给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了宽容大气、合作共赢等理念和价值观;精神文化是先进典型文化,先进典型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具体人格化,先进典型以实际行动来诠释法院文化的灵魂,展现了法院文化的精髓和强大感召力,对法院文化建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外化于行,传承创新

法院的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一流的法院文化应是创新型文化,创新型文化建设要适应形势,求真务实。地方文化中的创新元素应当挖掘、开发,如宜昌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可以弘扬三峡工程中的敢闯新路、勇于创新、勇于创业的精神,激发和凝聚各级法院法官的智慧和力量,为法院文化建设注入强劲的内源动力;可以倡导水电文化的严谨细致,培养法官严谨缜密、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加强司法行为的准确、严谨、严肃、严明;将传统习俗文化与法院工作的职位特征相结合,促进司法礼仪建设,提升法院形象,让大众更易感知、接受司法行为。可以鼓励法官参与三峡旅游节这样的活动,培养法官的创新、合作意识,以及开阔的思维和胸怀,增加宽容、柔和,增添理解,减少偏执。总之,行为文化建设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三)固化于制,系统构建

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障。⑫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和执行,而制度只有因地制宜,才能被接受,才能更好地执行,才具有实际效果。因此,制度文化建设既要把握司法的规律性,又要调查研究,掌握司法的本土性,使制度真正具有生命力和科学性。例如关于考核制度的建设,中西部地区法院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限制,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像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因此,中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规章制度只有考虑民俗民情,考虑文化传承,将民族文化与法院文化融合,才能严密、可行、信服。如在少数民族较为密集的地方,制定实际可行的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诉讼联系机制和陪审制度,健全少数民族法官的招录、培训制度;针对一些少数民族更愿意将其矛盾纠纷交给有威望的长者在本族内部化解,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有效的调解机制,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制度环境。

(四)承载于物,感召激励

物态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注重文化物化、凸显职业特色,切实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生动性,外塑形象,扩大法院文化的影响力和感染力。首先,物态文化建设的重点是人本文化,要以人为本,加强软、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利民、便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其次,物态建设要体现司法理念和文化底蕴,其中文化底蕴的重要一环就是地方文化特色。要从法院场所文化和装备文化入手,建设“人文法院”。在法院庭院、审判大楼、信访厅、会议室等设置体现法院精神及地方文化的格言警句、图画雕塑,将进取、包容、诚信、慎思等理念融入到建筑、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形成有地方特色、文化底蕴、历史内涵、法治精神的法院建筑风格,增强当地人民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对法院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后,物态建设要继承和发扬当地民族的至诚守信、勤劳勤俭、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民族精神,要将民族文化的先进要素合理吸收,并不断更新,形成凝聚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用物态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三峡地区一些法院,有的在建筑的风格和装饰上凸显法文化的浑厚和三峡文化的底蕴,有的彰显浓郁的巴蜀古韵文化,还有的以壁画形式展示“三峡法律故事”,介绍古今三峡地区主要法典和执法故事。通过建筑的美学元素展示地域文化特质,展示法律文化的魅力,展示法院的文化品位和底蕴,促进法院文化建设各方面发展。

(本文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①高宣扬:《布尔迪厄的象征性实践和权力运作》,载陈贵喜等译:《后现代主义哲学演讲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②参见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③梁文华:《多元视野下的民族地区法院文化构建路径》,载《人民法官的品格与追求——首届中国法院文化论坛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④《我市法院文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金陵法苑》2011年第1期。

⑤吕芳:《法院文化的力量和当代法院文化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2日。

⑥宜昌中院连续五年实现队伍零违纪,连续四年被评为市直文明机关,获得区、市两级文明单位称号,2007年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创建行业工作先进单位”,获得“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等十余项全国法院系统集体荣誉。

⑦三峡地区先后出现过屈原、王昭君、欧阳修、杨守敬、詹天佑、夏明翰等文化名人,他们留下了不朽名篇、历史痕迹和人文精神。

⑧分布于以长江三峡为中心的一种地域性的历史文化,作为一种多源的文化,不仅涵盖了历史和现实,而且显示出兼容并包的恢宏气度和开放精神。

⑨三峡库区移民、工程移民、就业移民、产业移民,将其他地方的各种文化和习俗移居到三峡地区,形成丰富而具有活力的移民文化。

⑩三峡景观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有许多古今名人都在这里留下过出色的诗歌曲赋,李白、杜甫、白居易都写下了有关三峡的若干诗篇,三峡被称为“诗城博物馆”和 “中国诗歌之乡”。

⑪姚继坤:《用公正、廉洁、为民之水浇灌文明之花》,载《宜昌审判》2011年第1期。

⑫王兵:《一朵绚丽绽放的法院文化建设之花》,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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