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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作真时真亦假
——景德镇陶艺作品代笔现象的法律分析

2016-02-09傅朝曦

中国陶瓷工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代笔

傅朝曦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



假作真时真亦假
——景德镇陶艺作品代笔现象的法律分析

傅朝曦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

摘要:盛世收藏, 乱世黄金。作为收藏品的瓷器有古瓷和当代陶瓷之分,古瓷由于真假难辨,赝品盛行于世,严重影响了收藏者的投资意愿。在一些独具慧眼的收藏家推动下,当代陶瓷在艺术品投资收藏市场也逐渐升温。因需求量激增而产量有限,当代陶瓷价格也不断攀升。部分陶瓷艺人为了使自己的名号尽快变现,开始粗制滥造,更有甚者请人代笔或是直接将作品外包,在此有必要对该现象的法律问题进行澄清,以期净化景德镇艺术陶瓷市场。

关键词:陶艺作品;代笔;法律分析

E-mail:jerry200199@163.com

0 引 言

盛世收藏带来了艺术陶瓷的繁荣,艺术陶瓷市场的红火又催生了收藏热。景德镇陶瓷艺术大师和陶瓷艺术工作者人才济济,能工巧匠举不胜举,他们所创作的工艺美术陶瓷名扬天下,部分国家大师、省大师、教授的作品一件难求。2010年,国内一收藏家以1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张松茂先生再次创作的《三顾茅庐》瓷板画,这标志着中国现当代艺术陶瓷迈入了千万元门槛。时隔一年,被人称为“青花大王”的王步作品《青花灵禽春夏秋冬四屏》在北京保利拍卖的成交价达2701.5万元,这将景德镇现当代艺术陶瓷价格又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尽管价值不菲,鉴于陶瓷艺人作品具有很高的升值潜力,依然受到许多投资客和艺术爱好者的追捧。正是受到利益驱动,在景德镇陶瓷艺术界异化出这样一种风气:少数陶瓷艺人因活太多忙不过来,又或是名利双收后忙于交际应酬滋生了惰性,让学生、徒弟捉刀,作品成型之后点上两笔再署上大名就算作是本人的作品。在追求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里怎样看待这一现象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陶瓷艺人的概念、分类及大师作品的价值

陶瓷艺人是指掌握一定的陶瓷艺术设计、创作技能的陶瓷艺术工作者。按照从事不同工序和画风技法可以将陶瓷艺人分成许多类别,本文以陶瓷艺人作品市场认可度高低的分类方式,即主要以陶瓷艺人被授予的职称等级和荣誉称号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1国家级

主要包括: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符合一定条件且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景德镇目前有以王锡良为代表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共计23名;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共同授予陶瓷艺术界优秀人才的称号,2003年至今景德镇有24人获此殊荣;中国陶瓷设计艺术大师,由文化部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和中国建陶协会共同对全国范围内具有突出业绩的优秀陶瓷设计、艺术创作人员授予的国家级陶瓷设计艺术类最高荣誉称号,2011年首届授誉,景德镇24人获此殊荣。

1.2省级

主要包括: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由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文化厅评选推荐、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而授予的荣誉称号,景德镇目前共有119名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其中23名已晋升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中国陶瓷艺术大师;江西省高级工艺美术师,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定的职称,是江西省工艺美术类别里的最高职称,属于专业技术资格,景德镇目前共有553名江西省高级工艺美术师。

1.3其他

主要包括:陶瓷院校艺术教授、副教授以及景德镇市评定的高级陶瓷美术师等。

直至2013年,因市场行情看好,艺术陶瓷价格飞速上涨,特别是国家级大师的作品价格变动频繁且涨幅惊人,比如一只中等大小的花瓶,报价都在六位数以上,百万的也不鲜见。而省级大师作品入门级的也要几万元左右,至于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其他陶瓷艺人,作品价格也是水涨船高。在这样一个市场环境中,“大师”头衔和品级是作品定价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陶瓷艺人一旦获得“大师”头衔或高级职称,他手上的那支画笔就成了点石成金的“神笔”。

2 景德镇大师艺术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近年来,景德镇的陈设艺术陶瓷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大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大师应运而生。以这些人为中心,带动了景德镇地区与此相关产业的发展,由此而产生的经济现象称之为“大师经济”。“大师经济”对于推动当地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传承、创新、弘扬景德镇陶瓷文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景德镇的艺术陶瓷伴随着“大师经济”滋生出浮躁的气息,主要表现在艺术陶瓷作品的价格上。艺术陶瓷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没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从事鉴定和认可,大师作品的定价机制存在随意性,同时因大师创作的环境具有封闭性,作品的创作过程外人无从得知。在大师居于强势的“卖方市场”氛围下,一些急功近利的大师开始利用自己的学生、徒弟做“枪手”,用工厂流水线作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产量,将自己的名号尽快变成真金白银。

代笔,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杰出的艺术家如吴道子、董其昌、张大千、齐白石等画家都有“代笔”作品,这些“代笔”作品仍然有较高的艺术含金量。另外,代笔也分以下两种情形:由代笔人完成部分作品,剩下的由大师收尾,类似于共同创作,或者大师只在代笔人完成的作品上落款、盖印。对于部分年事已高的大师而言,体力、精力难以胜任完成整件作品,由其弟子辅助完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年富力强的大师,完全是冲着利益去的,那么这种“代笔”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下面从法律的角度来阐述该问题:

2.1著作权权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代笔人在作品完成后交给大师点评或修缮并自愿转让著作权,大师在署名后成为著作权人。

(2)代笔人受大师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此,现实中大师交给代笔人创作任务,在作品完成后会支付相应的对价,并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完成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3)如果代笔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大师没有参加创作,但作品上有大师署名的,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的情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则署名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2诚信与欺诈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品需要作者独立完成,因为购买者看中的是作者的匠心独运和凝聚在瓷器上的特殊图案与色彩带给人以美的享受,对于只是署名而本人没有参与实质性创作的作品由于大师的名号而身价倍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给出欺诈的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不知情的买受人而言,陶瓷艺人未明示该作品由他人代笔,并在作品中放置收藏证书(该证书用来证明此件作品的作者于何时何地完成),买受人在交易中有理由相信该作品为签名者所做,出售此种签名的“赝品”构成了欺诈。

2.3消费者权益

在大众消费品市场,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品牌,如果是名牌产品,其价格一般比不知名的品牌产品要高出一截,因为这里包含着品牌溢价因素。那么在艺术品消费市场中该原理同样适用,大师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升值空间比一般陶瓷艺人作品更具高,当然这也包含着消费者个人的情感价值在内。所以说,在艺术陶瓷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事关消费者核心权益。

(1)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陶瓷艺人隐瞒代笔作品的真实作者,采取“拿来主义”的方式偷梁换柱,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大师与代笔人“合作”完成的作品上只署大师名号的情况下,买受人出于对大师作品或头衔的喜好,并在获取作品创作方式的信息缺位的情况下,公平交易权极易遭受侵害。

2.4救济的方式

在民事活动中,因他人不诚信的行为被欺诈而造成损害时,或发现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选择如下救济方式:

从买卖合同的角度出发,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条以欺诈之名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合同变更或撤销,景德镇大师作品的出售渠道有限,无外乎家中直接交易、门店销售等方式,买受人应对买卖凭据要有所留存,以避免举证之忧。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从上可知,买受人对此合同也可以寻求另外一条救济之路,因所购作品不符合预期质量,要求大师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合同对买受人而言,可能得不偿失;如果要求大师承担违约责任,担心作品质量还是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这是一条便捷维权之路,尤其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高至三倍,对于动辄数十万元价格的艺术陶瓷而言,大师不得不掂量其中的利害关系。

3 沉淀文化元素,提升艺术境界

真正的艺术都是无价之宝,作品的市场价值是社会对艺术家创作的肯定。财富是点燃创作欲望和维持创作激情的有效手段,旨在鼓励艺术家创作出更好的作品。但物极必反,如果艺术家过度追求财富只会给艺术创作带来灭顶之灾。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浮躁心态中,想必这样的作品也失去了其市场价值的根基——美学价值。大师们应当注意到,如果按照现有的模式,走的是一条竭泽而渔的艺术发展道路。那么当前充满文化魅力和活力的瓷都对来自全国各地的艺术爱好者和收藏者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

景德镇目前的艺术之都形象是无数先辈不断努力为后世之人打下的基业。但后人如果不好好珍惜这些无形财富,肆意挥霍,以“赚快钱”的方式给“景德镇”抹黑、带来负面效应,那么势必砸了宝贵的金字招牌,摔了以后的谋生饭碗。前人创立了“景德镇”品牌,后人更要擦亮“景德镇”招牌。为规范景德镇艺术陶瓷市场,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珍惜名誉,提高品牌意识。通过媒介向大师们宣传目前景德镇陶瓷艺术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并引导指出若对“代笔”行为放任不管,有损景德镇陶瓷艺术的形象,扰乱了陶瓷艺术市场的秩序,从长远看稀释了陶艺作品的价值。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但部分大师杀鸡取卵式的“创作”方式将艺术之魂破坏殆尽。

理性消费,多甄别不盲从。消费者盲目迷信大师作品,购买陶艺作品时,只看大师的签名而不注重作品本身的价值,这种不理性的购买需求给了不法经营的陶瓷艺人可乘之机。因此,消费者在选购作品时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建立体系,强化行政监督。陶瓷艺术领域内的“代笔”行为严重扰乱了景德镇陶瓷艺术的诚信市场体系,也给景德镇陶瓷艺术市场敲响了警钟。版权、工商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市场管理,加大对“代笔”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此种行为,予以曝光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净化艺术陶瓷市场时,既要“惩恶”也要“扬善”。对诚实信用的陶瓷艺术大师给予奖励,通过媒体进一步扩大其知名度。

完善立法,形成特殊保护。虽然目前对“代笔”行为有法可依,但“代笔”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地方立法机关可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针对这些“真的假作品”泛滥之势,在地方性法规中对陶瓷艺术中的“代笔”行为设定条款,予以从严规制。

4 结 语

本文从部门法的角度剖析了大师代笔作品存在的法律问题,阐述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出了四点建议。这其中有个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就是由谁来鉴定或证明大师代笔作品的真伪?在世的大师无疑是自己作品最权威的鉴定者,但由他证明自己署名的作品为代笔,这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寄希望于“枪手”检举代笔作品,基本上不现实。代笔人作为大师的学生或徒弟,除了跟随大师学习绘画技能外,还能从中维持生计,学成后还能借助大师的旗号为自己壮壮声势,因此他们之间实质上是利益共同体。“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艺术与商业之间的关系是精神与物质在另一层面的映射,它们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商业推动了艺术的健康发展,反过来艺术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无论大师的头衔多么耀眼,作品却是大师成色的试金石,泡沫虽然五彩斑斓,但终究不能长久。一个真正的陶艺工作者只有在艺术创作上精益求精,突出自己的艺术特色,才能在圈内和市场上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和价值。靠“代笔”画不出传世珍品,粗制滥造只能是自毁长城。

参考文献:

[1]邵继梅. 艺术陶瓷的价值[N]. 景德镇日报, 2012: 07: 30.

[2]郭芳, 简文超. 瓷器的官场生意[J]. 中国经济周刊, 2013: 07.

[3]刘火金. 琐议"大师经济"[N]. 景德镇日报, 2012: 7: 23.

[4] 梅术文. "枪手代笔"的著作权问题与消费者利益保护[J]. 知识产权, 2012: 07.

[5]徐鑫. 浅谈景德镇当代艺术陶瓷发展[J]. 景德镇陶瓷, 2012: 06.

通信联系人:傅朝曦,男,硕士。

Received date:2015-10-05.Revised date: 2015-10-08.

Correspondent author:FU Chaoxi, male, Master.

Real Becomes Not-real Where the Unreal's Real: Legal Analysis of Ghostauthorship for Jingdezhen Ceramic Art Works

FU Zhaoxi

(Jingde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Jingdezhen 333000, Jiangxi, China)

Abstract:Collector's works are demanded during a prosperous age while gold is needed over troubled times. Collector's ceramics include both contemporaries and ancients. Because of the diffculty in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 real and the unreal, ancient forgeries are so common that collectors refrain from investing in ancient pieces. However, with the help of those clear-sighted, the market demand for contemporary collector's ceramics is on the rise. The prices for contemporaries spiral up dramatically because the increasing demand exceeds supply. In order to make more proft from their identity, some artists begin to mass produce poor quality works; others even hire ghost artists or subcontract their work to others. This paper is to look upon the ghost authorship of collector's ceramics from the view of law in order to legalize the art ceramic market in Jingdezhen.

Key words:ceramic art work; ghost-authorship; legal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Q174.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2874(2016)01-0035-04

收稿日期:2015-10-05。

修订日期: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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