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古代中国的伟大发现
2016-02-09
指纹:古代中国的伟大发现
唐代时国家、民间的契约,法律就规定要加盖指纹。没想到,1000多年后传到西方时,竟引起英国、德国科技工作者的惊叹:中国的指纹技术能如此简单、准确区别出人与人的不同。有人说,这是比四大发明更早的伟大发现。
证据之首:2500年前古人就会用指纹破案
提到指纹,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其在破案中的神奇功效。的确,现代刑侦技术中,勘察、提取和鉴别指纹已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殊不知,利用指纹破案并不是现代技术。
根据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早在距今2500年前的战国,中国古人就已经开始利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指纹进行破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了一批战国时期的秦简,即著名的“云梦竹简”。其中,就记录了一起罪犯挖洞进户盗窃的案件,在犯罪现场,罪犯在挖洞、钻洞时,都遗留下了膝盖纹理、指纹和掌纹。正是根据这些证据,官府最终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在此后的文献记载中,古人利用指纹破案的例子屡见不鲜。元朝人姚燧在其所著《牧庵集》中记叙了这样一件事:有个名叫潘泽的人,初到辽东道任提刑按察使司,清理积案时发现一件久悬不决的案子,一个富豪以一张卖身契为证,欲索一户贫苦人家全家17口人为奴,卖身契上手印齐全,但贫苦人家却一直不承认有这件事。
当时的卖身契上“皆画男女食指”纹理作为凭证。潘泽仔细察看卖身契上的指纹,最终发现贫苦人家17口人中,有一人在签约当年的年龄只有13岁,而卖身契上的指纹纹理却是成人的。于是,潘泽下令召来郡里5名年龄为13岁的少年,让他们当堂按上自己的食指指纹,再与卖身契上的指纹相对照,结果“皆密不合”。在事实面前,富豪只好承认这份卖身契是伪造的。
的确,就像是世上没有两枚完全一样的树叶,指纹也很难找到两个一模一样的。据研究,两个不同的人具有相同指纹的概率仅为几百亿分之一。正是指纹具有的独一性和排他性,使其被公认为“证据之首”。
中国是世界公认的最早应用指纹的国家。以秦汉时代盛行的封泥制为例,当时的人为了保密,在送出书写在竹简木牍上的文书时,除用绳捆缚,还要在绳端结合处用泥封闭,泥上加盖印章,或者以指为印,以防有人偷拆。而到汉唐时,指纹已广泛用于订立田宅契、婚姻家庭、人口买卖和财物借贷等民事契约的签署。此后,按手印更是成了中国人缔结契约的千年传统。
图为中华指纹博物馆展出的光绪二十六年9月14日审讯记录留下的革命党人左手全手,这说明当时对指纹的运用程度已较高
中国人的发现启发了世界
尽管中国古人很早就通过肉眼观察到了指纹的人际差异,但指纹的独一性得到科学验证和世人公认却经历了一番曲折。
事情先从印度说起。1858年,印度胡格利市,在英国驻印殖民地民政机构任职的威廉·赫谢尔偶然发现来到孟加拉的一些中国商人,用涂着墨汁的大拇指在合同上按手印。赫谢尔感到很惊奇,就仿效这一方法,要求每一个士兵在领津贴的名单和收据上各按两个指印,结果重领和冒领的现象就再没有发生了。赫谢尔从此开始沉迷于指纹的采集和研究,他收集了大量指纹进行观察和实验,多年后,他提出一个观点:指纹是不会重复的。
1877年,威廉·赫谢尔写出《手之纹线》一文后,把它附在信件里寄给孟加拉监狱总监,希望警方能推广他的研究成果。当时各国警察机关普遍应用的是人体测量法,包括身高、体重、年龄等等。赫谢尔的建议非但未获批准,还被监狱总监看成是“精神错乱的产物”。
但赫谢尔的研究却得到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的重视,他也正在研究指纹。1888年,英国皇家学会科学知识普及会邀请高尔顿出席人体测量法讨论会,高尔顿在这次会议上发表演讲,他认为应用指纹识别个人比人体测量法更有价值。
1892年,高尔顿的研究成果《指纹学》出版,它标志着近代指纹科学理论的开始。而令人高兴的是,不久,阿根廷巴拉它地方警察局负责人武塞蒂赫就把它应用到破案上。
1892年6月19日,阿根廷尼格奇小镇妇女弗朗西斯卡的两个孩子被人打击头部致死。在侦破该案过程中,探员们按照阿根廷巴拉它地方警察局负责人武塞蒂赫的要求检查事发现场。借着晚霞光线,他们在门框上发现一枚拇指留下的血手印,于是锯下门框,带回警察局。通过指纹比对,警方认定门框上的血手印居然就是弗朗西斯卡本人的。在证据面前,弗朗西斯卡不得不低头认罪。
这件事在全世界广为流传,研究指纹学的人也越来越多,其中就有孟加拉警察总监、英国人爱德华·理查德·亨利。1897年6月,他发明的指纹分析法被印度的英殖民政府正式采用。1901年7月,英国本土也采用了亨利指纹分析法,之后几年,德国、美国、法国乃至全世界都开始使用此法。曾经在刑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伯蒂隆人体测量法被取代。
永不遗失的“身份证”
有意思的是,走出国门的指纹技术,在改头换面后,被重新引入中国。
1900年的“庚子之乱”后,八国联军攻占了北京城,社会治安一片混乱,清政府为应“创办警察之急需”,着手筹办警察教育机构,开办警务学堂。1901年,京师成立了第一个巡警学堂。当时警察所要学习的重要教学科目之一,就是如何运用指纹侦破案件。
随着现代刑侦技术逐渐西学东渐,至1946年,国民党内政部成立的“警察总署”,已设置有完备的刑警实验室,其中指纹室里配备了手提捺印匣、尸体捺印盒、手提现场指纹箱、实验指纹箱、指纹照相机、指纹分析镜、血迹鉴定盒等设备。1947年5月,警察总署还在南京召集京沪警察机关及指纹专家会商决议,统一全国指纹管理制度。
值得一说的是,民国时期,现代指纹技术的应用不仅得到警政当局的重视,而且在政府主导下,被推广到更多领域,尤其在身份认证方面发挥了极大的社会功能。
据统计,民国时期从事指纹技术工作的人员已达数万人之多。1935年,广州设立了指纹处,上海、青岛、天津、南京以及各大商埠的警察机关也设立了指纹科。
1946年,国民政府在全国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给年满18岁的国民发放身份证,要求载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项目,并粘贴照片或捺印指纹。由于当时照相尚未普及,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因此大多数身份证都捺有指纹而无照片。即使身份证贴有照片,也须填写双手箕斗数。
现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就收藏了不少民国时期的证件,包括国民身份证、国民党党证、三青团临时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等,上面都有主人的指纹印记。其中,有一张云南省昭通县李长珍(女)的身份证,上面没有照片而以红印泥浸染的指纹代替。身份证背面还有一栏是“指纹特征”,需要标注双手指纹类型,即登记“斗”和“箕”。10个格子代表10根手指,斗就画“O”,箕就画“×”。从标记来看,这位李女士的指纹斗箕各占五个。
1949年后,我国国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国民身份证,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就用户口簿和单位介绍信,直到1984年,才又获颁居民身份证。
2011年10月29日,我国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居民身份证除此前要求的登记项目外,还须包括指纹信息。自此,借助新的二代身份证,用证单位就可以通过核验指纹,快捷、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
(《奇闻怪事》2015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