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成为遗产支取须先公证
2016-02-07秦耘河北
文 秦耘(河北)
存款成为遗产支取须先公证
文 秦耘(河北)
近年来,因为老人去世,老人留下的存款成为遗产,但是遗产继承人找不到老人的存折或不知其存折密码,最终只能依靠办理公证从而获得存款的情况不断发生,这给继承人继承遗产带来了诸多不便。
案例:2016年3月,王某的母亲去世。在整理母亲的遗物时,王某发现有一本存折,里面存有3万元钱,开户名是其母亲的名字,存折到期日期是2015年12月。好在母亲的身份证还没有被注销,于是,王某带着母亲的身份证和自己的身份证,来到当地某银行要求支取存款。但银行以王某不能提供存折密码为由,要求王某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证明书才可支取。无奈之下,王某又费尽周折到其住所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终于将母亲留下的遗产取出。
说法:王某母亲去世,其留下的存款成为可被继承的遗产。王某作为继承人,可以享有遗产继承权,成为存款的新权利主体,前提是被证明获得了继承权利的资格。199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折作为自然人在银行的存款证明,自存款关系发生之日起,自然人和银行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对该存款进行查询、支取。在存款人死亡后,存款人的存款就变为遗产,此时,存款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遗产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制度安排而享有了对存款的继承权,但无论哪种继承方式,继承人都可以成为新的权利主体,在向银行申请取款时,必须要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资格。因此,银行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遗产继承人向银行出具遗产继承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因此,遗产继承人应该按照公证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
笔者建议:老年人的存款尽量要让家人知道一些必要信息,比如存折密码、放置位置等;同时,如果有条件,最好到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合理安排遗产处理情况,避免将来子女为遗产继承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