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团旅行中饮酒致伤 谁应担责
2016-02-07周玉文福建
文 周玉文(福建)
参团旅行中饮酒致伤 谁应担责
文 周玉文(福建)
编辑同志:
今年3月初,我父亲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个以老年游客为主的海南10日游旅行团。3月11日下午是游客自由活动时间,我父亲和62岁的陈某、64岁的张某相约到市中心的商业区游览购物,傍晚5点多钟,3人又相约“AA制”就餐。就餐时,3人一致同意喝点白酒,结果越喝话题越多,似有相识恨晚的感觉,不知不觉两个多小时过去了,3人喝下了2瓶白酒。之后,我父亲去厕所方便时摔倒,陈某和张某见我父亲多时不出来,就急忙到厕所去找,发现我父亲倒在地上,身旁有不少呕吐物,脸部还有伤痕。他们给导游打电话后就急忙送我父亲去了医院,到达医院的同时,导游也赶到了医院。
医生对我父亲的伤情诊断为:鼻外伤、上唇裂伤,缝了4针,当时花去医疗费480余元,回到家后,又在本地医院花去医疗费数百元,现在已经基本痊愈。当我父亲找旅行社要求给予赔偿时,旅行社表示和他们没有关系;找一起喝酒的游客陈某和张某时,他们也说和他们没有关系。请问,像我父亲这种情况,旅游过程中,游客因为共同饮酒造成身体伤害,究竟应当找谁赔偿?
读者:詹××
詹××读者:
从你所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认定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你父亲在参团旅游过程中与游客陈某和张某一起喝酒造成身体伤害,涉及陈某、张某和旅行社。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很难认定陈某、张某及旅行社有过错。
先说与你父亲共同饮酒的陈某和张某。虽然就一般情况来说,相约一起喝酒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会产生一个彼此照料和协助的义务,例如不应当极力相劝他人喝酒,在他人喝酒过量后应劝阻不要再喝以及对喝酒过量的人进行帮助和照料。本案中,陈某、张某和你父亲是初次相识、初次喝酒,他们并不了解你父亲的酒量,也没有极力劝你父亲喝酒,并且在发现你父亲受到伤害后及时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他们已经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因而,不能认为他们对你父亲的伤害有过错,所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再说旅行社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你并没有提到旅行社导游是否向你父亲进行了少喝酒的提示,即便导游没有这方面的提示,也不能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另外,旅行社也不存在不尽救助义务的问题,因为导游在接到电话后就赶到了医院。所以,旅行社对你父亲的伤害也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人在旅行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避免因个人原因给自己造成伤害,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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