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探究
2016-02-07刘宇宏
刘宇宏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0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探究
刘宇宏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00)
随着新《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的推广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针对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评影响评价;审批;改革
1 概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项目建设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大幅度增加,但与此同时,资源的约束趋紧、各种环境污染问题频发、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环评行政审批和环评制度的改革呼声日渐高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分析
自《环评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发挥环评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作用,促进《环评法》的修改,2016年9月1日,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环评制度,增强了环评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1环评制度设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的《环评法》对“三同时”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新《环评法》第二条提出,环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没有就“三同时”和环保验收作出明确规定。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够具体,强调了环评审批与有关部委审批项目程序的一致性,对于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考虑不全。此外,一些重要规划没有纳入法定环评范围,减弱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2.2环评制度执行有待进一步健全
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虽然提出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这种“可以”而“应当”的使得项目建设方抱有侥幸心理。此外,法律职责不够明确,针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即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行政处分的具体执行部门没有明确。
2.3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但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和保障措施不够,一些部门对于公众参与环评的重视程度不够,向公众传递参与环评的信息渠道不畅,环评信息共享以及跟踪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很好得到保障,难以有效发挥应有的监督和积极建言献策的作用;此外,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单一,大多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进行,在公众参与环评的相关资金、制度保障不够完善。
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环评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之前的制度漏洞,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一起,共同为我国的环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针对环评中存在的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3.1进一步回归环评工作的本质
要按照“环评脱钩—环评审批—严惩环境违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顺序[1],全面推进环评制度每个环节的改革。把环评脱钩作为环评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加快推进环评脱钩改革;深化环评行政审批改革,防止环评及干预环评的权力任性,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深化环评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确保公众参与环评工作的全过程;此外,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执法的刚性约束,以社会监督防止环评干预环评或破坏环评行为。
3.2加快建立环评双向论证制度[2]
在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下,环评单位在开展环评工作时更多的关注的是对其有利的方面,往往对其不利的方面分析较少,关注较少,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够,造成了环评时往往认可的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却出现各种环境质量问题而又使得该项目暂停建设,变得不可行,既浪费了大量的财物、物力,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重视项目的环评可行性论证,也要关注项目环评的不可行性一面的论证,从正反两个方面全面的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结果。
3.3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环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提高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程,新《环评法》除要赋予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外,还应对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建立环境信息公示公开同名机制,促使有关部门把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传递给公众,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的主体需要能够代表各方的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参与的公众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可以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参与方式多样化。公众参与方式应该多样化,例如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来信、电话、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调查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制度,明确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公开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所提出的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包存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应着力回归环评本质[J].中国环境管理,2015(3):33-39.
[2]姜可,李洪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科技信息,2010(29):356-357.
刘宇宏(1981—),男,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环评制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