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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探讨

2016-02-06张安宏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6年8期
关键词:潘某叉车特种设备

张安宏

(丽水经济开发区质量监督所 丽水 323000)

改进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探讨

张安宏

(丽水经济开发区质量监督所丽水323000)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企业未能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导致叉车安全监管难以到位。本文通过几起叉车事故案例,分析了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改进性建议。

叉车特种设备监管保险

叉车,作为一种机动车辆,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劳动强度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工业生产、商业贸易、物流运输等行业中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在叉车的行驶、装卸作业中,也潜藏着许多易发的危险,导致安全事故。但是多数企业对叉车的安全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近年来叉车事故频繁发生。先来看下面几起叉车事故案例:

1 几起叉车事故案例及分析

1.1叉车事故案例一

2012年3月26日,某公司内叉车驾驶员刘某驾驶一台3t叉车,从退火车间运送一个500kg左右的铁桶到锻件车间,在沿车间作业通道行驶时,将一边打电话一边横穿车间作业通道的冲床操作工廖某撞倒并碾压而过,听到其他工人叫喊后才停车,廖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叉车驾驶员刘某无证操作,且在驾驶中没有注意观察车间内周围情况;死者廖某在横穿车间作业通道时打电话、且未注意观察现场安全状况。

1.2叉车事故案例二

2013年11月5日,某公司搬迁设备,两设备地距离为400m。公司负责人叫公司班车驾驶员潘某(未经特种设备操作培训)驾驶叉车搬运设备。潘某在搬运设备过程中,遇本公司员工杨某要求搭车,潘某遂让杨某上车,坐在潘某驾驶位置右边发动机的罩壳上。潘某在驾驶叉车经过一个直角转弯时,因车速过快而导致杨某从叉车上摔落,叉车前轮将杨某带入车底,后轮从杨某头上压过,当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潘某无证操作叉车、违章载人、行驶速度过快。

1.3叉车事故案例三

2013年11月16日,叉车驾驶人员兰某驾驶叉车搬运电缆轴经过某路口时,与其同时一位5岁小女孩穿越该路口。周边市民尖叫提醒兰某注意,兰某紧急下猛踩刹车,致使电缆轴掉落,砸到小女孩致其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叉车无牌、兰某无证件且违章操作。

虽然叉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然而几乎每起事故的背后都存在安全管理混乱、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根据有关部门对机械、化工、交通等多个行业发生的作业伤亡事故统计,发现其中95%是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

2 叉车安全监管责任不清

《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的机动工业车辆。根据这一规定,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一旦叉车发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调查、处罚。如果叉车开到路上就等于走出了规定区域,质量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却没有权限对其进行管理。

然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规定,“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叉车不属于机动车,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理范畴,交警部门即使将叉车扣下,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所以,在日常的执勤过程中,交警只能是对开叉车上路的驾驶员进行劝导。

3 解决叉车安全问题的措施

3.1技术检验机构

技术检验机构,应以服务为主要原则,只要叉车业主能够提供叉车出厂技术资料等有关材料,就应该提供技术检验服务。对于个人等流动性叉车如无法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可采取委托检验方式,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或者个人有关法律责任。

3.2培训考核机构

叉车的操作培训应实行社会化,由质量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对叉车培训学校、作业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1]。叉车培训学校、作业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特种设备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在叉车培训学校、作业培训班培训合格的基础下,考核机构方可对叉车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2]。

3.3叉车使用单位或业主

叉车使用单位或业主应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履行申报叉车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安排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学习特种设备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应急演练等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或业主还应定期对叉车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尤其是叉车安全事故教训有关的警示学习[3]。

3.4质量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

质量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对使用单位所在区域内无论是使用单位自有的还是流动性进行该区域内作业的或者是使用单位临时租赁的叉车,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于使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对于无证作业人员,一律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取得叉车作业证件。对于处于实习期间的叉车作业人员,应严令业主单位安排持证人员对其进行监护下方可操作叉车。

3.5交警部门

交警部门可对确需上路行驶的叉车办理临时许可,并规划许可路线及规定限速。对于不按规定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4]。

3.6事故救济途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叉车可以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及交强险,从而可以保障叉车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叉车事故肇事方的风险压力与经济负担[5]。

4 结语

叉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数量也越来越多,使用环境和使用状况复杂多变,面临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叉车又同时具备特种设备和机动车的特点,只有各部门多一些履职、少一些推诿,叉车使用企业或业主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救济途径,才能做好叉车的安全监管工作。

[1]鲁燕,孔庆伟,高大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模式的构想[J].科技资讯,2013,11(27):136.

[2]卢保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问题与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1,(02):64-66.

[3]曹万波.浅议企业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J].中国机械,2014,(12):186-187.

[4]胡皇印.叉车场(厂)外安全监管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2014,9(12):40-41.

[5]温家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04(13):37-41.

Discussion on Improving Safety Regulation of Forklifts

Zhang Anhong
(Lishui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Institute of Quality SupervisionLishui323000)

Because of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not perfect, and enterprises have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curity principal, it is hard to achieve safety regulation of forklifts. This article analyses several forklift accidents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safety supervision for forklift.

ForkliftSpecial equipmentSuperviseInsurance

X941

B

1673-257X(2016)08-0035-02

10.3969/j.issn.1673-257X.2016.08.009

张安宏(1981~),男,本科,副科长,工程师,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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