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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2016-02-06饶世权西南交通大学成都611756

出版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基本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

饶世权(西南交通大学,成都,611756)

日本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饶世权
(西南交通大学,成都,611756)

指出法律是日本文化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通过对日本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研究,指出日本文化产业法主要建立了以准则主义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制度,以及包括行政指导、财税支持、信息公开、人才培养、市场培育在内的各种支持制度,并且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借鉴日本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经验,我国应当明确文化产业法与《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区别与联系,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强化国家的干预,在其他文化产业法中强化市场机制。

文化产业法市场准入制度支持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文化产业促进法

日本是当今世界上文化产业第二大国,文化产业是其支柱性产业之一。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多方面因素,其中法律制度、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日本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为我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借鉴。

1 日本文化产业法律制度

日本文化产业法是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信息产业、观光业等细分行业的相关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等单行法、专门法为基础构成的体系,建立的主要制度可以分为市场准入制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制度,各种支援制度,地域文化产业发展制度四类。

1.1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文化产业市场准入就是根据文化产业的特性,设置相应的市场进入条件,准许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限制不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文化商品生产、销售进入文化产业,可以分为主体的市场准入、文化商品生产准入、投放市场准入等。

1.1.1市场主体的准入

主体的市场准入原则在法理上可以分为三种,即不设置条件可以自由进入的“自由主义”;需要具有一定条件,但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以经过注册登记进入特定市场的“准则主义”或“登记准则主义”;不仅要求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核准主义”。

日本文化产业的不同细分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差异较大。根据新闻、出版相关法律的规定,新闻、出版的市场准入采取自由主义,而且不设立审查制度。因此,日本出版社达4000余家[1]。但根据《广播法》93条规定,在日本从事基本的广播电视业务,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且取得总务大臣的同意或许可。《电波法》第二章《无线电台的许可等》,明确规定无线电台开设需要一定条件,并需要经总务大臣许可。设置了由申请、审查、预备许可、工程建设、检查、许可等组成的程序,日本的广播电视行业适用“核准主义”。《旅行业法》(2011年最后修订)第3条规定:从事旅行业或旅行业代理者,应当在观光厅登记;还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者,观光厅不得拒绝登记。并在第4条规定了申请书记载事项,第5、6条规定了登记程序。因此,日本旅游观光业适用“准则主义”。

显然,日本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根据不同行业,分别采取自由主义、核准主义、登记准则主义。需要明确的是,即使采取自由主义,文化产业组织形态适用《日本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进行登记,即登记准则主义。因此,日本文化产业市场准入除广播电影等特定行业外,主要适用登记准则主义。

1.1.2文化商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准入

一般来说,日本法律对市场主体准入适用准则主义的文化行业,文化商品生产、投放是市场自由主义,不设生产、销售的条件和准入程序。对市场主体适用核准主义的行业,如广播电视节目只要依法定权限广播,任何人不能干涉。而法律对节目的要求是不得有害于治安和公序良俗、政治上公平、报道事实客观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法律对文化商品生产、销售没有监管,而是规定了文化商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公正、客观等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然后主要由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和成立如报业协会、广播协会、旅行业协会等相应的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

1.2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制度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创意,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文化创意的创造、运用。因此,日本为应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地顺应时代,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197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指出其宗旨在于文化产物的公正利用,保护著作者等的权利,促进文化发展。2000年制定了《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改。2002年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明确指出“顺应国内外社会经济形势变化,为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有效运用,为了创造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制定该法。《内容创造、保护与有效运用促进法》(2004)第11条规定: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其他社会经济情形的变化,应对内容的运用方法多样化,为内容相关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公正利用,采取修正权利内容的措施是必要的。上述法规构成了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的制度体系。

首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著作权法》适用于创作的表现思想、情感的文艺、学术、美术、音乐等作品,以及作品的表演、舞蹈、演奏、歌唱、囗头表演、朗颂,以及其他方法进行的演出;录音、录像、广播、电影、囗述等。指出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同一性保持权(相当于我国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复制权、上演及演奏权、上映权、公众传播权、囗述权、展示权、颁布权、让渡权、租借权、翻译权和转化权(演绎权,即演绎为其他形式的作品)、二次著作权利用相关的原著作者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基本法》明确了发明权、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造型权、商标权,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权利。

其次,对权利的运用制度。《著作权法》规定,人格权不可让渡,而财产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权利质押等。强制许可由文化厅裁定,并确定补偿金。规定出版权、邻接权、录音录像补偿金等制度。

再次,建立保护制度。《著作权法》建立了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在文化厅设立著作权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会由文化厅委托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专家三人组成,并建立了争议解决程序。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也做了规定。这些制度意在促进文化的创作与发展。为防止电影盗版,2007年日本专门制定了《电影盗版防止法》,规定电影产业的关系者采取措施防止电影在电影院放映时录像、录音等盗版行为。在《内容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2004)中,强调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再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建立了作品的登记制度,规定无名或有名公开发表作品的著作者,不管是否有著作权,可以就该著作权实名登记;根据著作者的遗言指定,死后也可进行前项登记。实名登记的人推定为著作者。2000年制定了《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改。目的是保障著作权及邻接权管理事业者的登记,以及管理委托合同条款、使用费用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委托者,促进作品、表演、唱片、广播及有线广播的利用,发展文化。为此,建立了登记制度,由拟从事著作权管理事业的人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后,依法定程序向文化厅提出申请。文化厅审核后予以登记,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拒绝登记。同时,对著作权管理事业者的变更、取消等登记事项进行管理。明确著作权管理事业者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委托合同、使用费用,前述事项的公示,信息提供、财务报表等。由文化厅对著作权管理事业者进行监督以及裁定对使用费的争议等。2002年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规定建立由首相任部长、国务大臣任副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推进计划。

上述制度构成了完整的体系,意在促进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保护,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1.3文化产业的支持制度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日本通过法律提供了行政、经济、社会氛围等支持,主要有文化产业行政指导、资金税收投融资、地区支持、信息公开、国内外消费市场培育等。

1.3.1发展规划、推进计划的指引

日本法律规定中有“行政指导”的行为模式,在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定发展规划、推进计划等来引导市场主体从事文化产业活动。比如《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明确规定“政府为全面推进文化艺术振兴,应当制定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并规定由文部科学大臣具体负责制定并公布。《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重点计划”,成立了推进战略本部,重点计划内容包括基本方针、基本政策、教育与人才培养、电子商务、信息技术运用、技术的安全性和可信性、计划的目标、实施期间,以及计划的公开等。《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规定由政府制定、实施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包括目标、政策措施等内容,并规定国土交通大臣听取交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制定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方案,由内阁会议审议决定并公开。

1.3.2财政、税收、金融支持

在日本诸多文化产业专门法中,都原则性规定了要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如《内容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第8条规定:政府为实施《内容的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相关政策,应采取必要的法制、财政、金融等措施。《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第6条、《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第13条、《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第6条等也都有类似规定。

此外,也明确规定为特定事项提供经济方面的支持,比如《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规定鼓励对个人、民间团体文化艺术活动的支持,如采取税制上的措施和其他政策鼓励为个人和民间文化艺术团体捐赠。

1.3.3支持文化产业活动

支持文化产业活动的措施主要可以分为四类:一类是支持文化产业的创造、运用。如《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原则性提出支持文学、音乐、美术、写真、演剧、舞蹈以及其他艺术公演、展示等,支持电影、漫画、动画以及利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机器的艺术(媒体艺术)的制作、上演等,支持雅乐、能乐等传统艺能公演,支持普及生活文化、国民娱乐(围棋、象棋等国民娱乐)以及出版物、唱片等相关活动。二类是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技术。如《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规定支持文化财产等的修复、防灾对策、公开等。《内容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规定,支持内容产业相关的影像制作、上映、广播等技术革新、研究开发以及教育振兴。三类是支持公平交易。《内容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规定,构筑委托者与受托制作者、劳动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保护制作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企业者的利益,确保制作业从业者适当的待遇。四类是奖励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贡献者,如《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第33条规定“国家对文化艺术活动取得显著成果者、文化艺术振兴者给予表彰”。专门制定《文化功臣年金法》,对文化艺术活动突出贡献者给予350万元的“年金”奖励。

1.3.4人才培养支持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因此,日本文化产业法特别重视人才及其培育。《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规定,为培养文化产业创造、传承、运用、管理等方面的人才,支持国内外研修、确保研修成果的发表机会、完善文化艺术相关的大学、教育研究机关等。《内容创造、保护和运用促进法》规定通过振兴与内容制作相关的高等教育、国内外内容制作者的相互交流、内容展示会、品评会等类似活动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培养人才。《剧场、音乐厅等灵活运用法》规定剧场、音乐厅等与大学等合作,通过研修等方式培养人才。《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也都有类似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常常是特定细分行业基本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文化产业相应的细分专业部门。

1.3.5信息公开制度

日本文化产业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指相关机构统计文化产业的相关信息并予以公开,以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本行业发展状况及政府的相关政策,从而采取相应的市场策略。《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第29条、30条规定,国家建立文化艺术活动的信息网络,支持相关技术的展示,“为地方公共团体、民间团体开展文化艺术活动提供相应的信息”。《内容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规定国家收集、提供内容相关的海外市场信息,收集、公开国内外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侵害信息等。《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政府制作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相关的统计等资料,并利用因特网等适当的渠道随时公开发表。《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观光统计”制度等。

1.3.6消费市场培育制度

文化产业消费市场培育就是培养文化产业的消费者,以形成更广泛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力量,主要包括国内消费市场的培育和国际消费市场的培育两个方面。

首先,培育国内消费市场。《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规定主要通过文化艺术的公演、展示,引导消费者自主鉴赏、直接参与,培育文化产业消费者;通过各种文化艺术设施的建立、运用,引导国民形成消费文化的生活习惯;通过针对高龄者、残障人士、学生等特定群体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文化产业消费者。不仅如此,在《内容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第16条、《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第15条等都规定要通过宣传、演示等方式,让国民理解和关心文化产业的创造、运用与保护。同时,“培养国民阅读习惯,正在成为出版业开拓未来发展空间的一条重要创新途径”[2]。因此,2001年制定了《孩子读书活动推进法》,通过提升读书能力,培养儿童良好的阅读习惯,不仅可以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可以培养未来的文化产业消费者。

其次,培育国际消费市场。《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规定主要措施是:一、资助世界文化艺术活动,支持参加文化艺术国际交流、文化艺术国际会议等,让日本文化艺术在国际上发声。二、在国际上推进日语的调查研究及知识普及,资助外国人对日本文化艺术的理解,加强对外国人的日语教育,建立完善的日语教育者培养体制,开发日语教材等。《内容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法》主张国家在海外普及日本的内容产业,增进国外消费者对日本文化的理解,向海外介绍日本富于魅力的内容,活跃内容交易,支持国际活动的实施和参加国际活动。通过这种方式,让国外消费者接受、认同日本文化产品,从而扩展日本文化产业的国际市场,为日本文化产业向海外发展提供机会。

1.4地域文化产业发展制度

“地域概念在政策中使用时,强调与国家对应的地方公共团体”,包括都道府县、市街村,但在法律政策上,既包括国家法律政策层面关于地域的法律政策,也包括地方法律政策[3]。因此,日本文化产业法不仅规定了普适性制度,特别规定了针对地域或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一、原则性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等可以制定政策、措施等推动地方或区域文化产业发展。二、具体规定了国家为地方或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制定的制度。比如专门制定《阿伊努文化振兴以及阿伊努传统相关知识的普及与开发法》(1997),规定推进阿伊努地方文化的振兴与传统文化的普及。三、地方公共团体等为地方或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制定的制度。

2 日本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启示

我国文化产业应当包括哪些法律制度,并且如何在不同性质部门法中设置这些制度?有的学者主张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设置职责部门,财政、金融、税收、准入、出口等构成的基本促进制度,促进创造、制作、流通以及文化产业基础形成等方面的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制度等[4]。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框架内容应从文化产业主体、文化产业行为、文化产业管理这样的逻辑层面加以设计与建构”,其中“文化产业主体制度”主要规定文化企业的类型,设立、管理等方面的一般规则、制度,以及文化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文化产业行为”指文化产业“创业、创新、制作、流通”,主要立足于文化产业高效运营、内容创意、文化产品生产与文化服务体系、流通制度等;“文化产业管理”则是“基本制度与措施”,主要包括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财税保障与促进、人才培养支撑与保障、技术研发保障、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社会协作、对外文化贸易保障等方面的规则、制度[5]。

显然,我国学者并没有准确理解“文化产业法”与《文化产业促进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此产生应设制度的分歧和制度安排的分歧。实质上,日本的文化产业法体系显示了“文化产业法”与“文化产业促进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日本文化产业法体系包括报刊、出版与广播电视电影部门法、内容部门法、观光法、信息产业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从制度性质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属于民商法范畴,但大部分文化产业部门法的制度属于“促进法”性质,“带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意味,意在通过积聚各方力量,通过各种灵活手段解决关键领域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引导社会资源有序集中,快速推动相关领域的变革”[6]。换言之,“促进法”的特征是:强烈的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给予各种支持。体现了国家干预,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此,日本的“文化产业法”是以“促进法”为核心的体系,包括民商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等。诚如日本学者所言,日本文化产业发展与20世纪70年代完善《著作权法》有关[7]。

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国情,不能将我国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同于“文化产业法”,而是“文化产业法”包括了《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其他”。因此,在相关制度完善中,首先,应改变当前将文化产业法归属于行政法域的现状,明确文化产业法的多法综合性。其次,应当明确《文化产业促进法》不能设置“文化产业主体制度”和“文化产业行为制度”,而应当重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投融资制度、各种支持制度、促进文化交流制度、培育消费市场制度、监管与规制制度等。这部分制度重点体现国家、社会对促进文化产业创造、运用、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法制、财政、金融、行政措施,是经济法范畴。再次,“其他文化产业法”,如企业法、知识产权法,主要设置“文化产业主体制度”和“文化产业行为制度”,重点发挥市场机制,建立市场机制驱动市场主体的文化商品创造、运用与保护行为,体现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属于民商法范畴。

注释

[1][2]肖东发,张文彦,于文,等.借鉴国外出版创新经验,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三):日本出版创新与文化软实力[J].编辑学刊,2012(4):64-69

[3]寺前秀一.地域観光政策に関する考察[J].地域政策研究(高崎经济大学地域政策研究会),2008,11(1):21-46

[4]于新循,杨丽.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选择与总体构想[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3):50-56

[5]蔡武进.我国文化产业法体系建设的进路[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0):56-62

[6]李成.《文化发展促进法》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法律保障[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4):22-24

[7]中村伊知哉.日本型コンテンツ政策に関する考察[R].2005

Japan'sLegalSystemofCulturallndustryandltsRevelationtoChina

RaoShiquan
(SouthwestJiaotonguniversity,Chengdu,611756)

LawisapowerfulimpetusbehindthedevelopmentofJapan’sculturalindustry.Basedontheresearch ofthelegalsystemofJapan’sculturalindustry,itfindsoutthatJapanhassetthemarketaccesssystemthatis mainlyregualtory-philosophy-oriented,theintellectualpropertycreation,applicationandprotectionsystem,a varietyofsupportingsystemssuchasadministrativeguidance,fiscalinformationdisclosure,talenttraining,market cultivation,etc.,andhasbuiltthecorrespondingsystemforthedevelopmentofregionalculturalindustry.Usingthe experiencesofJapaneselegalsystemofculturalindustry,Chinashouldclearitythedifferenceandlinkagebetween theculturalindustrylawsandthe“culturalindustrypromotionlaw”,andthemarketmechanismintheotherlawon culturalindustry.

CulturalindustrylawMarketaccesssystemSupportsystemKnowledgeintellectualproperty systemCulturalindustrypromotionlaw

G239

A

1009-5853 (2016) 02-0100-05

本文系四川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课题“日本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与机制对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研究”(WHCY2015B28),四川省区域和国别重点研究基地日本研究中心项目“日本文化产业立法模式、法律制度与机制研究”(2014ry015)研究成果。

饶世权,法学博士,西南交通大学副教授。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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