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抚养义务这些您得知道
2016-02-05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1期
有关抚养义务这些您得知道
再婚约定“互不扶养”无效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约定的“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生病或者发生经济困难,另一方都应当尽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等。另外,双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应由父母抚养,所以相互之间并没有扶养义务。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会产生具有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一是兄姐已成年且具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三是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姐姐成年且有固定的工作,具备负担能力,而弟弟刚出生不久,尚未成年,故姐姐对弟弟负有扶养义务。
如果不履行对弟弟的扶养义务,将构成我国刑法上的遗弃罪。当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姐姐扶养过弟弟,那么当弟弟成年后,在具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姐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可以要求弟弟扶养。
(《民主法制时报》、(《安徽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