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进程中对法治中国的思考
2016-02-05高肖肖
高肖肖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司法改革进程中对法治中国的思考
高肖肖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司法改革是法治中国必有之环节。改革,古已有之,古之商鞅变法、张居正“一条鞭法”的改革、戊戌变法,有成功,亦有失败,从古至今,每次革新,莫不有巨大的阻力,历史不会重演,但却惊人的相似,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国的改革亦然会有艰辛。
关键词:法治中国;进程;司法改革
一、法治来源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指出,法治的含义有两层:首先,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其次,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雅典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他的老师的“哲人”统治理论提出质疑,并且凝练出了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非常著名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说:“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说应该有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近代以来,在自然法学派中,在少数学者之外都是法治论的支持者,这些学者基本都从人民主权的高度为法治进行立论。洛克认为,对公民社会进行治理只能依靠法,如果不把所有人纳入法的治理之中,那么相当于君主是游离于法之外的人,这种状态比自然的状态更差,那是违背社会契约的,人民组成政府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得已把手中的权利让渡出去,如果法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那么就是社会的倒退。孟德斯鸠曾经有一个结论:“没有法治,国家将腐化、堕落。”这是建立在他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大量研究之上的,他还提到如何践行法治:制定好的法律,司法按程序办事,人人守法,君主特别要守法,不得滥用权力,实行分权。
二、西方的法治进程与中国的法治进程及现状
西方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是经过了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这上百年的法治启蒙和法的积淀才开始的,从19世纪开始,西方国家的立宪活动如星火燎原之势开展起来,法制的改革不断前进和深入。法治观念的转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平等,自由和权利之类的词汇频繁出现在启蒙学者岁法治的讨论之中,但是,对法治一词进行准确定义的少之又少,比如德国的学者,经过启蒙运动的熏陶,平等、自由、人权等观念虽然被他们所接受,但在他们研究的初期,他们认为法治观的重点应该在守法和严格执行法律上面,只是形式意义的法治。在20世纪30年代左右,德国的学者开始偏向对纯粹实质意义上的“法治”的追求,但是“正义”和“正义之治”被希特勒等战争狂人进行歪曲解释,导致实质上的法治没有实现,最后连形式上的法治也不复存在,留下的只是在希特勒等人的欺骗性法治口号下的恐怖专制。经历过法西斯统治这样的教训,人权和限制权力成为法学家们研究法治的新视角。法,是权利和利益的代表和体现,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大批西方学者对程序公正的研究比重不断增加,程序公正作为良好的法律表现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程序公正成为法治规划中的重要一环。
“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法律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①如何将社会的各项工作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对行政权力的明确和限制是重要的一环。曾经有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司法权不是独立存在的,在那段时间的制度结构中,行政部门的权力被无限放大,几乎不受任何制约。对比那段历史,虽然司法系统正在逐渐独立出来,财权和人事权正在进行改革,当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后,还是会有很多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去解决,比如“案多人少”的困境,如何提高庭长的办案数量,司法责任制的权力边界的划分,司法辅助人员权益的保障等。
三、法治中国进程中对司法改革的思考
司法改革在去除司法地方化的同时,应在保障宪法权威的同时,解决在改革中将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交由省级层面管理造成的相关规定冲突,使省级统管与人大任免模式之间的冲突得以解决,将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使其脱离行政部门的管理。司法改革的根本是利益的再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有相关法律的修改进行跟进,以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虽然说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司法改革,但是司法人员的整体职业素养有待提高。有人说,最需要普法的是执法者,执“公器”者,要对法有深刻的理解和尊敬,如果权力被滥用,那将是国家的灾难。司法改革需要新的力量的进入,要实现司法权责的匹配,不仅是要权责统一,更重要的是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惩戒和退出机制,让他们敢于行使手中的权,又要不超出法律的界限。
江平先生说:中国的法治是进两步、退一步。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司法改革是一场持久的战役,需要的不仅是勇气,更需要智慧。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37.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治蓝皮书(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3.
[2]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2(03).
[3]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04).
[4]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0(01).
[5]廖奕.转型中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均衡模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4).
作者简介:高肖肖(1990-),男,回族,河南项城人,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