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与出路
2016-02-05孙国伟
刘 培 孙国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与出路
刘培孙国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在我国,广大人民能够选举出自己满意的人大代表来代替自己参与国家事务、对国家的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这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本文通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内涵,分析地方人大监督权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对策与思路。
关键词:地方人大;监督权;完善;对策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特征
(一)地方人大的监督是地方国家机关监督活动中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在不断地完善,其中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等。这些监督机制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密切
与中央级国家机关相比,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具体政策、措施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直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着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所以说与中央级人大机关相比,较为及时、日常的监督便成为我国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能,地方人大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地方人大监督权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监督的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层存在漫长的封建统治,且这种缺乏民主、法治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道德自律而轻视制度、法律的约束。因此,许多监督者常常以“不能越权”作为拒绝监督的理由。在实践中公众参与的缺失、官官相护、黑恶势力、官商勾结等现象的存在,监督者面对这样一个“大环境”,在行使监督权的方面出现了不彻底、不透明现象。而对于被监督者来说,一些来自他方的或者外部的监督使被监督者有一种抵触情绪。所以说,增强监督意识是完善监督工作的基本前提。
(二)监督关系没有理顺
由于地方政府接受上级政府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地方人大在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时候就会面对一系列难题。比如下级政府在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明令时,下级政府是不能随意变更的。那么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的这项工作进行监督时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监督不透明、不彻底的现象。所以说地方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地方人大的监督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的监督,但是在现实中,党委和本级政府联合行政部署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普遍存在。
(三)监督内容更有限
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对事进行监督,对人监督少;监督经济工作比较多,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缺乏监督力度;对“一府两院”的检查权、审议权运用的比较多,而对法律规定的质询权、罢免权、撤职权运用的比较少。当有组织代表视察时,大多也只是表面形式,缺乏深度了解,一些腐败现象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地方人大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没有追踪问效机制,一些民主评议和述职评议没有得到落实整改,很多也只停留在口头承诺阶段。
三、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对策与思路
(一)提高地方人大监督意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人民选出代表其实质就是希望代表可以认真、负责的履行人民赋予他们的职责,更好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来行使国家职权,参与国家经济、文化等重要方面政策的制定。所以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意识是人民当家做主最直接也是实际的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加强自己的监督意识,要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正义感,为人民利益着想。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时不能含糊不清,走走过场。在召开人大会议时,要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把人民大众的心声表达出来。
(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在实践中许多人大代表是兼职的,而且官员的知名度较高容易得到群众的信任,所以中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官员比例通常远高于50%。他们常常把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放在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再加上我国的人大会议召开的时间比较短,召开的次数比较少。各级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权力的时候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大多往往都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或者本部门的利益等等。所以,要想改变地方各级人大监督不力的现象,必须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效限制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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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培(1990-),女,汉族,河北沙河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孙国伟(1990-),男,汉族,河北文安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