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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胎儿生存权的法律保障

2016-02-05刁龙

山西青年 2016年5期
关键词:生存权人权

刁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女性胎儿生存权的法律保障

刁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按生物学角度来讲,男女出生比例各占50%。但从现实来看,男女出生比例在我国却与这一理论有所差距。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男孩比女孩多生出2400万到3400万,据2013年的人口普查统计人口出生男女性别比例为117.6居于世界最高。这就意味着在当今社会会有将近3000万男性“打光棍”,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无疑是人类自身介入的结果,“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社会保障不完善导致“养儿防老”的现象突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发展直接导致女孩出生比例的下降等。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防止该问题的再次发生。实现社会男女合理的性别比例,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生存权;婚姻权利;人权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平等权,其中就包括男女平等的权利。也规定了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这就从根本法上保障了女性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平等权。但是胎儿是否为权利客体,我国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规定了胎儿的权利:例如在民法上规定了未出生的胎儿具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等。但是目前我国男女比例的现状来看,男性超出女性的人口甚至超过澳大利亚的总人口数,这无疑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压力,也不利于我国法律赋予的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需要我们对导致这一现状出现的原因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缓解和得到改观。

一、威胁女性胎儿生存权的主要因素

导致目前我国出现男女比例失调,威胁女性胎儿生存权的因素有诸多方面,只有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充分的了解,才会进一步保障女性胎儿的生存权,防止再次出现“男多女少”的现象。

(一)“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

由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个夫妻只能有一个孩子,这也客观上促进了男孩的生育比例。在许多农村家庭有男孩能“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等观念的影响,认为男孩以后是家庭的主心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也有第一个孩子是女孩,还能生育二胎,而第一胎是男孩则不能生二胎的规定。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男孩的出生概率。

(二)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发展导致女性胎儿堕胎的几率增加

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对堕胎行为予以明确禁止,有些国家则规定只有在被强奸、乱伦以致怀孕或可能严重影响孕妇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允许怀孕的妇女堕胎,其他堕胎行为一律予以禁止,用最严厉的法律形式保护胎儿的生存权益,堕胎是违法的。①但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法律对于胎儿人权保障制度的缺失和我国对于生育较为保守的传统观念使得对堕胎容忍度增加。特别是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发展,致使胎儿在未出生之前性别就已经被了解,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胎儿进行非医学的性别鉴定,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和处罚措施,使得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当这种技术与“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结合,必然导致女性出生率的减少。

(三)缺乏对女性胎儿法律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胎儿不具有自然人权利的法律主体资格,其主要权利由母体代为行使,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损伤致使孕妇流产的,只能认定为轻伤。其进行赔偿的主体也是母亲而并没有赋予胎儿生命健康的权利。并且从伤情鉴定来看,若是造成自然人死亡,最高法定刑可以被判处死刑,但是对胎儿造成的损害仅仅是轻伤,甚至不纳入刑法的定罪量刑的情形。胎儿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赔偿,这都说明了我国法律对于胎儿这一法律主体地位的完全否定。②

二、预防和治理该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胎儿特别是女性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存权。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少数法律中对胎儿的权益做了明确保障,但是在《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中对胎儿权利言之甚少,专门对于女性胎儿的法律规定就更寥寥无几。正是这些法律的不足导致堕胎和产前鉴定胎儿性别有针对性终止妊娠的现象屡见不鲜。只有对此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杜绝该行为的出现。

(二)加强法律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变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正如笔者前文所述,导致女性胎儿出生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在于“重男轻女”和“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社会特别是在农村中男性的地位突出,主要原因在于男性身体条件具有先天优势,能够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在家庭中担负“顶梁柱”的作用。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并不完善,致使人们对老年生活缺乏安全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诸多方面得到保障。

(三)规范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禁止非医学鉴定性别技术的滥用,并建议对此专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滥用该技术的责任相关人和单位予以处罚,严重者还应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严防利用技术手段人为鉴定胎儿性别达到女性胎儿减少出生的不良目的。从技术上杜绝该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我国目前男女比例失调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其中起主要作用无疑是女性胎儿的生存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对于胎儿权益保护的形式,罗马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原则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由于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infieri)人,人们为它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日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从受孕之时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计算。③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赋予胎儿这一特殊客体法律权利。

[注释]

①《胎儿民事权利保护_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89816c1cff00bed5b9f31d65.html.

②李雪菁,杨长春.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安阳工学院学报,2008(1).

③《胎儿民事权利保护》http://www.docin.com/p-383796069.html.

[参考文献]

[1]李雪菁,杨长春.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安阳工学院学报,2008(1).

[2]《胎儿民事权利保护》http://www.docin.com/p-383796069.html.

[3]陈岩.“两非”对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分析.河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1;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5-01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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